st超日重组过程代码是多少?

*ST超日:“11超日债”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11超日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在日全额支付第二期利息,针对可能发生的该类信用风险,公司已在日公告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偿债紧急保障方案&。由于&11超日债&为无担保信用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偿债应急保障方案不应被视为&11超日债&的担保。对由于宏观环境和相关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带来的偿债风险,《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均进行了揭示。  目前公司正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督促和协助下努力落实,以最大限度的保障&11超日债&本息的偿付,但由于公司已处于资信完全丧失的状况,偿债应急保障方案的执行效果难以保证,部分保障措施无法实施。  现就偿债应急保障方案中的具体措施执行情况逐一说明如下:  一、专项偿债流动资金支持协议的执行情况& & 1.《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的签订背景& & &11超日债&发行之前,公司为进一步对该债券本息偿付提供保障,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分别签订共计8亿元的《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约定当该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银行将给予流动性支持贷款。根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披露,《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在偿债出现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触发。其实质是为&11超日债&本息偿付提供合计不超过8亿元流动性支持贷款的进一步保障,但不构成对&11超日债&的担保,&11超日债&本身为无担保信用债券。  2.《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的申请执行情况& & &11超日债&第一期利息筹措过程中,公司预计利息偿付资金能够落实,因而未向上述两银行申请执行《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公司于日按期偿付了第一期利息。  &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筹措过程中,公司原已提前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付息资金安排方案,预计第二期利息将能够顺利偿付,因此未向上述两银行申请执行《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然而,最终由于不可控的因素导致第二期利息偿付出现违约情况。出现实质性违约后,公司于日向上述两银行正式提出执行申请,但银行方面均口头表示:《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是在公司对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能给予的贷款支持,但目前公司发生的是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资信完全丧失情况,而已非&临时性&资金流动性不足,公司所提出的流动性贷款支持申请难以被执行。目前正等待银行的正式答复。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在本公司筹措&11超日债&付息资金的过程中,已多次提示和督促本公司在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应根据《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支持,以确保利息的如期足额偿付。  二、银行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 &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截至日,超日太阳已获银行批准授信额度26.5亿元,其中尚余授信额度为6.87亿元。  由于受光伏行业大幅调整的影响,各银行纷纷对光伏企业收紧贷款的实际放款额度,公司在2013年度已经陷入了资信完全丧失的境地,导致银行授信额度难以获批使用。  三、关于应收账款卖断方式的执行情况& &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若本期债券到期时公司资金不足,公司可以通过向银行等机构卖断应收账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本项偿债应急保障措施为&应收账款卖断方式&,投保的应收账款理赔并非偿债应急保障措施。  1.应收账款投保与应收账款卖断的关系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在应收账款卖断方式这一偿债应急保障措施的说明中提及公司与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就部分应收账款签订了信用保险合同,目的在于说明对部分应收账款投保后有利于进行卖断操作。如公司与中国银行奉贤支行开展过的应收账款卖断融信达业务是指对已向中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中国银行奉贤支行凭公司提供的出口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公司提供的无追索权的出口应收账款买入业务。  应收账款向中信保投保是公司按出口企业的通常做法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的一般性风险防范措施,意在保全公司的一般性资产。  2.公司与中信保签署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情况& & (1)合同基本情况& & 公司自2010年初起与中信保在出口保险业务方面展开合作,公司与中信保签署的保险合同情况如下:&&序号 &&保单编号 &&保险期限 &&约定投保金额 &&1 &&SCH011414 &&至 &&USD 200,000,000&&2 &&SCH011414/A &&至 &&USD 140,000,000&&3 &&SCH011414(续保) &&至 &&USD 100,000,000&&4 &&SCH011414/A(续保) &&至 &&USD 100,000,000&&5 &&SCH011414(续保) &&至 &&USD 100,000,000&&6 &&SCH011414/A(续保) &&至 &&USD 100,000,000&&  上述保单SCH011414及SCH011414/A的续保在日再次到期后,由于公司已陷入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金极度紧张,故未能再次续保。  (2)关于应收账款投保理赔的情况& &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没有向中信保申请理赔,具体原因如下:  A、投保的客户为公司长期的、信用较好的大客户,一旦公司向中信保进行了理赔,中信保必将启动对客户的追偿程序,将严重影响公司与客户的关系,甚至丢失客户。  B、根据公司当时的了解与判断,客户并非陷入困境,未及时回款主要是由于受宏观环境影响其电站进度受到影响,一旦其获得项目融资就会回款。  C、公司一旦理赔,将在经济上将产生较大损失。  由于上述三方面原因以及公司经多方努力已足额筹集到支付第一期利息的资金等方面原因,公司没有向中信保申请理赔。由于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向中信保进行理赔,公司已投保应收账款已经丧失理赔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中信保的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全部已经终止。  (3)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尽责情况的说明& & 虽然就投保的应收账款理赔并非偿债应急保障措施,但在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第一时间督促公司有关人员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就已经投保的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向中信保进行理赔,以缓解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并可将理赔资金作为偿付第一期利息的资金来源。  3.应收账款卖断方式的执行情况& & &11超日债&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筹措期间,公司积极通过包括偿债应急保障方案在内的各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以按期全额支付应付利息。然而,由于光伏行业已出现难以预见的系统性风险,公司也陷入了资信完全丧失的境地,银行等机构与光伏企业进行合作的积极性大幅下滑,导致在应收账款的卖断价格方面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公司目前尚未落实应收账款卖断的交易。公司将更加积极地寻求应收账款潜在买方,以有效发挥该偿债应急保障措施的保障作用。  四、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变现& &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后,公司已尽可能地变现了能变现的光伏组件、电池片等存货及其它流动资产用于缓解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尽力偿付&11超日债&利息。  尽管公司已处于资信丧失的境地,相关紧急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效果不佳,但公司仍在尽最大努力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筹措&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延期支付的部分,争取尽快落实资金到位时间。&&&&&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  特别提示& & 1、根据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或&发行人&)于日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超日太阳于日收到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函,该公司以超日太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对超日太阳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超日太阳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也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申请,则&11超日债&将在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申请时视为到期,并同时停止计息。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或&发行人&)公开发行&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关注到超日太阳于日发布了《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称其于日收到公司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的函,该公司以超日太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对超日太阳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一、超日太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的影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海一中院受理了债权人毅华公司提出的对超日太阳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超日太阳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超日太阳的债权人根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并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并宣告超日太阳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如果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申请,则&11超日债&将在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时视为到期,并同时停止计息。  二、受托管理人参与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的程序& &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以及《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第4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依照《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第9条第4项的规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事项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受托管理人于日发出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公司关于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提出《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详见《会议通知》的《会议议案三》),&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未来可能涉及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并根据相关法定程序要求与实际情况判断,以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最为有利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包括表示同意或否决等)&。因此,当发生超日太阳被申请破产的事项时,受托管理人将无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请债券持有人继续关注《会议通知》及其后相关公告。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人于日公告的《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延期通知》&),为切实增加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参加人数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本次会议已延期召开。为在超日太阳可能涉及的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并按照《会议延期通知》的要求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截至日下午17时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具体要求详见《会议延期通知》)。  三、风险警示& & 1、截至目前,上海一中院是否受理债权人毅华公司提出的对超日太阳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上海一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也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6.3条第(五)款及第6.5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在&11超日债&已被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况下,若超日太阳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11超日债&将可能自超日太阳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3、如果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超日太阳还存在因破产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超日太阳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11超日债&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同时,在超日太阳被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况下,&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  受托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法院受理超日太阳破产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积极筹备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发布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将继续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尽职履责,督促超日太阳履行还本付息及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  特别提示& & 1、日,本公司接到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的函,该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上海一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都将停牌:  (1)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就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  (2)如果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1.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上海一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破产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情况& & 日,公司接到债权人毅华公司的函,该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陶吉仁,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楼A-B95室,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电线电缆、纺织原料及产品(除专项)、机电产品、电子元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五金交电(均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应付其货款为人民币8,506,031.04元,公司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接到上海一中院任何法律文件。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关于交易时间的相关安排& & 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都将停牌:  (1)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之日停牌一天,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直至人民法院就重整计划作出裁定后,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2)如果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1.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三、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海一中院受理了债权人毅华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管理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并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计划草案相关的工作。  四、风险警示& & 截至目前,上海一中院是否受理债权人毅华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上海一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本公司还存在因破产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十一款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则公司股票也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确定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剩余未付部分的派息权益登记日&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日发布《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且于日支付了&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中的400万元,剩余8,580万元利息尚未支付。  考虑到在日(即支付第二期利息中400万元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之后,&11超日债&可能存在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过户的情况,上述第二期利息中欠付的8,580万元利息将归属于未来付息公告披露后的某个时点登记在册的全体&11超日债&持有人。具体的派息权益登记日将在未来公司支付欠付利息部分的付息方案中另行公告。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或&发行人&)公开发行&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关注到超日太阳于日发布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称其于日收到公司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函,该公司以超日太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超日太阳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受托管理人已于日发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超日债&(证券代码:  112061)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当发生超日太阳被申请破产的事项,受托管理人将无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  根据《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第16条的规定,受托管理人于日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证券代码: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延期通知》&),并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会议延期期间,受托管理人将每周公告已登记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  截至日下午17时,本次会议筹备组共收到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205,234,700元(包含日17时之前已进行参会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20.52%。受托管理人决定继续顺延本次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敬请债券持有人留意。  为切实增加本次会议参加人数以便对会议议案进行有效表决,受托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债券持有人积极参会,可以本人参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会(包括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且为节省参会成本,受托管理人继续请求债券持有人委托本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同时,为便于受托管理人做好本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请拟参会的债券持有人务必按照《会议延期通知》的要求向受托管理人进行参会登记(截至日下午17时已登记的参会回执仍然有效,不必重复登记)。  &&&&& &&股票复牌暨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及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于日发布了《关于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司因拟披露重大事项,自2月19日下午13:00开始停牌。现将停牌期间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停牌期间重大事项核实情况& & 实际控制人倪开禄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与多家潜在意向合作方就帮助公司摆脱目前流动性丧失及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进行了商谈,但由于公司现有及或有负债金额较大,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查封,公司经营状况尚未有实质性好转且财务状况尚处于极度困境中等原因,截至本公告日尚未与任何合作方达成合作协议。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 公司因2011年度及2012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已发布的《2013年度》,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059.03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若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ST超日&(证券代码:002506)将可能自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若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债券&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将可能自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预约为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咨询方式:  电话:021-& & 传真:021-& & 电子邮箱:.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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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同花顺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同花顺金融服务网观点。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中文名称由“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协鑫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英文名称由“SHANGHAI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ONOLOGY
CO., LTD.”变更为“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3.自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超日太阳”变更为“协鑫集成”,
但由于公司目前仍处于退市风险警示阶段,公司简称暂为“*ST集成”;公司证
券代码“002506”保持不变;英文简称由“CRTY”变更为“XXJC”。
一、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基本信息的议案》,
并于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
项,将公司名称由“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协鑫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日刊
登在指定媒体网站巨潮资讯网(.cn)的公告。
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近日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换发的《营业执照》。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中文名称由“上海超
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
名称由“SHANGHAI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ONOLOGY CO., LTD.”
变更为“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二、公司证券简称变更的说明
因公司名称变更,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
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超日太阳”变更为“协鑫集成”,但由于公司目前仍处
于退市风险警示阶段,公司简称暂为“*ST集成”;公司证券代码“002506”保
持不变;英文简称由“CRTY”变更为“XXJC”。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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