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后闲置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前后必须是同一企业或同一纳税人吗

杭州市地税社区
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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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受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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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度房产税减免申请受理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房产税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对照,申请办理。
一、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日止。
二、申请减免时需报送的材料
1、纳税人要求减免的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份;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4、2014年12月财务报表一份;
5、对照相应减免条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原件(受理窗口审核后即时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6、税务机关审核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困难减免的企业,应当提供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公章。相关表格可到分局(江城路701号)办税窗口领取、本公告附件复制或自行到杭州地税网上社区下载(网址:)。
三、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将2014年12月(含)前的财务数据通过网税系统向税务机关进行填报;
2、纳税人需在网税系统如实、完整登记房产信息;
3、报送的申请资料必须填写完整、清晰,不得漏填(包括法人签章)、涂改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同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四、主要减免项目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1、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发生经营亏损且亏损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纳税人应提供2014年12月份的财务报表。
&&&& 2、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纳税人应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以及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情况证明。
&&& &(二)政策性减免:
1、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2、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房产原值大,收入较低,注重社会效应,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 &&3、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
&&& 4、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对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自发生租赁行为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 5、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抵补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产和占地以及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用房和占地,由于占用场地大,农产品加工利润薄,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除明文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各类性质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如确有纳税困难,按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办理困难减免。
&&& 7、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由于翻建工程一次性投入较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因注重社会效应,收入较低,其“以租养馆”出租的房产和占地,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三产企业,新分离期间投入较多,费用较高,自实施分离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10、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较大,收回投资成本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 &11、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对经认证的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证书。
&&&&1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自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对总部的行政办公用房减半征收房产税;新引进的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自引进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3、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设立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 & 14、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因开办初期投入大,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5、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可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纳税人提供因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报备所得税抵免的书面资料。
&&&& 16、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房产和占地较大,农产品加工利润薄,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
&&& &17、农产品流通企业,因承担农产品收购任务,在流通过程中损耗大,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要求纳税人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上城税务分局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WS014
下载地址:
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XZWS001
下载地址:
下面的税收政策: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4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管理,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四、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管理等事项依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公告2013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1 月 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7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42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4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合计÷各月在职职工总数合计)×100%
  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合计÷12
  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月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规定办理。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纳税人支付给每位残疾人的应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扣除相关社会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及其他个人应付部分的实发工资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支付给每位残疾职工个人。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在编在在岗认定表》(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已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企业所得税为同一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并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提交过上述2、3、4款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企业所得税为同一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并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提交过上述2、3、4款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可不再重复提供。
  五、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对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分页#####&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搬迁后闲置的房产应按规定继续缴纳房产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注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免征税额和免征理由。同时,应报送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搬迁决定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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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财税之窗
新昌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主办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星期四 出版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4〕51号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调整经济发展方式步伐,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新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新昌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刊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突出转型升级、致力科学发展”工作主题,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  在不调整现行等级划分及各级次行政区域的情况下,对我县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等级征收区域及征收标准如下:  一级地段:南明街道、七星街道、羽林街道等三个街道行政区域内,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0元;  二级地段:澄潭镇、梅渚镇、儒岙镇和大市聚镇行政区域内,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  三级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地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对象  本县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制造业纳税人为试点对象。  (二)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制造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医药化工、纺织印染机械、制冷配件、轴承制造、其他机械、其他制造等六大行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试点行业具体范围和试点企业的行业归属由县试点工作实施小组调整确定。  (三)考核方法  根据企业的亩产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用电、安全生产、土地使用状况等因素,分行业将考评企业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和其他类四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用地亩数  其中: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是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收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但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  激励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的企业;  提升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含)以上、未达到300%的企业;  一般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未达到150%的企业;  其他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未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的企业。  (四)差别化减免  对试点对象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制订下发的原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激励类企业,给予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的减免优惠,增强其竞争力。  2.提升类企业,给予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2元的减免优惠,培育其发展壮大。  3.一般类企业,给予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1元的减免优惠,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4.其他类企业,不给予减免照顾,促使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或让出土地。  (五)其他规定  1.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企业、冶炼、造纸、制革、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暂不列入试点;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试点对象。  2.闲置土地,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3.使用土地面积4亩以下企业暂不给予减免优惠。  4.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是指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应缴税款总额在10%以上。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6)县政府认为不予减免的企业。  5.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六)工作职责  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收考评、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在每年6月15日前提供企业当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县地税局负责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和申请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的纳税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  县发改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符合产业导向提出否决意见;  县经信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和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提出否决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并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提出否决意见;  县环保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存在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否决意见;  县安监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否决意见;  其他部门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存在其他一票否决情况提出否决意见。  (七)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工作实施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分别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  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对试点对象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通知自日开始施行,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次范围的通知》(新政发〔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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