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期间提车保险公司说话24小时生效,但保险单查询当时不给可以么?

新车买来当晚撞了人 保单未生效不能理赔?
  买来新车当晚就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主所购保险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车辆保险出现“真空期”,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有据?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买来新车当晚撞伤人
  去年3月3日,杨先生(化名)贷款买了一辆价值65800元东南菱悦汽车。
  贷款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当日下午,杨先生去汽车公司提车,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不是即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
  汽车公司业务员小王立即与该贷款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即时生效,遭到拒绝。小王于是拿出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让杨先生在上面签了字,随后将车辆交给杨先生。
  不料当晚7时左右,杨先生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李女士(化名),导致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事后,李女士将杨先生诉至鄞州法院。
  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保单未生效
  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李女士55000多元。但杨先生拒绝赔偿。不久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杨先生称,提车时业务员只是让他在文件上签名,并没有告知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签名的法律后果,故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对本起事故都负有赔偿责任,其中汽车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汽车公司则认为,杨先生与汽车公司之间属于车辆买卖关系,汽车公司已经履行了车辆交付和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其他法定义务。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日19时,根据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当时交强险并未生效,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定保险合同即时生效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作为侵权行为实施人对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汽车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故李女士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基于汽车公司与杨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杨先生对原告进行赔偿后,能否向汽车公司进行追偿,由杨先生与汽车公司另行处理。
  法官指出,替杨先生代为办理保险的贷款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其作释明,保险期间的设定是业务员擅作主张。
  杨先生在提车过程中发现保险期间有误,及时表达了保险合同即时生效的真实意愿,但保险公司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违背了自己在保险单中的承诺。故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
责任编辑:AP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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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几天生效 新车和二手车的生效时间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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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车险续保并非“自动对接”
余先生有一辆私家车,投保的车险到日24时结束。
虽然从4月份起,就有很多推销车险的电话催他办理续保的事,但因为工作忙…
&&&并非“自动对接”
&&&余先生有一辆私家车,投保的车险到日24时结束。
&&&虽然从4月份起,就有很多推销车险的电话催他办理续保的事,但因为工作忙又老是出差,直到5月31日,他才想起来保险的事,赶紧电话投保。6月1日上午10时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机上门,余先生刷卡付费。没想到当天(6月1日)下午,余先生的车就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了,所幸只是擦碰的小事故,更无人员伤亡问题。
&&&但当余先生致电保险公司报案的时候,却发现查不出他的保险单号。几经周折,才发现,他在6月1日上午购买的那份保单,上面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日零时。虽然他的上一年保单已经在5月31日24时(也就是6月1日0时)效力终止了,但因为他续保的时间拖晚了,6月1日这一整天,他的车子其实处于“脱保”的“空窗期”状态。
&&&保险专家告诉笔者,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对接”的。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车险保障到底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然后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最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对接”。
&&&同时,根据笔者了解,像车险市场,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如果车主是在下午4时后办理购买车险的话,由于系统方面的原因,车险最快也要在两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仍然是“零点”。
&&&当然,如果是投保人直接指定起讫日期,就可按照约定日期开始生效。
&&&所以,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对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新车买保险生效时间
&&&新车车主可能曾经遇到这样的问题,接到4S店的销售的通知说定的车已经到了,新手肯定兴冲冲的就准备去提车了。提车手续虽然还算简单,但是中间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笔者前年在一则新闻中,就读到了这样的事情:温州老板刚提到的奔驰车,车牌没挂,保险没有生效,就上路了。结果在路途中,由于土方车侧翻,奔驰被土方车上的沙土埋了起来,导致车辆报废。这种事情,保险公司是肯定不赔的。不过既然是温州老板,估计也不在乎这点钱,自己回头再买一辆就是了。我想,我们大多数人还都不是有钱的老板,至少不是说重买就能重买的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车上路的时候,我们的保险是否已经生效了!
&&&如果提车的时候,你问销售:我的车牌还没有挂,保险是现场买的,是不是保险就生效了,可以上路了?销售百分之两百会告诉你:是的,保险是立即生效的。也就是说他们给你灌输了这样一个观点:交钱提车的当天车所上的保险可以立即生效,你赶紧办手续,安心的上路吧。
&&&其实,一般保险公司为你的车上的,都是次日生效的。销售员这么说,不外乎是想让你快点提车,提早做成你这一单生意。要想知道自己所购车险是什么时候生效的,可以在办保险的时候,看看保险上的保险期限,上面明确写明了保险时间,例如:从日开始,到日到期。这里的意思就是,保险是从日零时才开始,这个日期一般都是你办保险的次日零时。
&&&二手车转让保单可直接“对接”
&&&2008年初,何先生在二手车市场买了辆桑塔纳2000,花去4.5万元,交易时,何先生询问了原车主方某有关保险的问题,方某告诉他,该车已经买了保险,还有11个月才到期限,并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何先生。当时,何先生并没有觉得什么不妥。
&&&不料,何先生的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何先生马上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没有过户为由拒绝赔偿。当时,保险公司称,参保客户的小车在被转卖的情况下,只有二手车车主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才生效。所以像何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原来,按照当时的《保险法》规定,购买二手车,或是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到期的保单拿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保单用批单的形式,转到新车主名下,车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日开始实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减轻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二手车过户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等方式),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可直接实现“无缝对接”,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为了保险批单而去辛苦奔波。
&&&全国通赔保单利益异地“对接”
&&&近年来,各家保险机构推出的异地理赔、保单“迁移”等服务,也能帮助投保人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保单利益“无缝对接”。在阳光财险长沙分公司投保车险的伍先生,于今年6月15日下午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查勘和定损。伍先生近期居住在长沙,他希望在长沙领取赔款。6月17日下午,伍先生如愿从阳光财险长沙分公司领到1000元赔款,整个过程仅用两天。
&&&类似伍先生这样的案例现在已越来越多,甲地购买车险,乙地出险,丙地得到理赔。不少车险消费者亲身体验到了这种“异地理赔”的方便性和快捷性。
&&&据介绍,“全国通赔”服务最重要的是车险理赔可实现异地获得保险赔款。而在以前,尽管很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承诺异地通赔,但一旦在外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只负责异地代查勘并不能代赔款,消费者还得带着材料回投保地申请理赔。目前,财产险公司中,已有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阳光财险、等几家全国性险企为个人普通客户提供全国通赔服务。寿险公司中,中国平安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等公司能提供全国通赔的服务。
车险|车险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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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提到买新车,现年40岁的杨先生一脸掩饰不住的喜悦,然而,让他没有料到的是,买车当晚他就撞了行人。
& 提到买新车,现年40岁的杨先生一脸掩饰不住的喜悦,然而,让他没有料到的是,买车当晚他就撞了行人。更要命的是,保险公司说车主购买的保险要第二天零点才能生效,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杨先生难道要自认倒霉?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通讯员 尹璇 记者 朱麟华
& & 提车当天出车祸
& & 去年3月3日,杨先生向宁波某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东南菱悦汽车。
& & 当天下午,杨先生提车,也拿到了交强险保险单。在交付时,汽车公司业务员小王发现保单不是即时生效,而是3月4日零时生效。
& & 小王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说不能更改。小王同事让杨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随后将车辆交付给杨先生。
& & 杨先生高高兴兴把车开走。心想反正就几个小时,不至于那么倒霉。
& & 当晚7点左右,杨先生开车与李女士(化名)发生碰撞,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李女士多处骨折,花了10万多元医疗费。
& & 8月19日,李女士向鄞州法院起诉,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汽车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 & 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
& &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本案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的3月4日零时起生效,事故发生在3月3日19时,此时交强险并未生效。
& & 法官指出,首先在本案中,杨先生办理投保过程时,相关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释明,保险期间设定为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也系业务员擅作主张,并非与杨先生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 & 其次,杨先生提车时发现保险期间有误,即提出异议要求更改,但保险公司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完全无视投保人真实意愿。现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付交强险赔偿款的理由,显然有悖于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故本案的交强险生效时间应认定为即时生效。
& &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如下:汽车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
& &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沃冬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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