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罚款有哪些标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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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不仅会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困扰,同时也影响了国家人口结构,人口过多带来的危害主要包括对生存空间的威胁,就业困难,环境恶化,能源资源短缺等,这都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发展方针。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之一,原则上是只许生一胎,但有例外。如少数民族、独生子女结婚、在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况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须先申领准生证生育。如果是农村人口,第一个孩子是女孩,要第一个孩子年满四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本文针对东莞超生罚款标准,为网友提供一些建议。
东莞超生罚款标准有哪些东莞超生罚款标准是什么东莞超生罚款标准有哪些?东莞超生罚款标准是什么?东莞超生罚款标准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其中包括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其次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如果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另外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擅自引产的;对于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属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构成违法收养子女的;涉及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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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超生罚款怎么算东莞超生罚多少钱东莞超生罚款怎么算?东莞超生罚多少钱?东莞市人口计生局曾在2013年下发通知,要求各镇街调整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各镇街应及时向公众公开调整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从目前各镇街已公开的征收标准来看,各镇街所制定的“倍数”标准不一。以城镇居民超生一孩为例,有11个镇街以较低的标准征收,所确定的倍数为“3倍”,即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有4个镇街确定的倍数高于3倍,有7个镇街的倍数被确定为“3~6倍”、“3~4倍”、“4~5倍”等活动区间。在已公开征收标准的21个镇街中,有7个镇街所制定的“倍数”为某一活动区间,而非固定数值。其中东城、中堂、高埗、谢岗为“3~6倍”,万江为“4~5倍”,黄江、桥头为“3~4倍”。除了万江、桥头、谢岗注明了相应的倍数适用于哪类情形之外,东城、中堂、高埗、黄江等4个镇街均未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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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中对早生罚款的标准是什么?权威来,混分GUN! 20
我儿子是5个月大时在领结婚证后第二天上的户口,属早生吧?没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是真实日期。现在计划生育要罚款20000,为什么罚款数额跟别人家不一样?有多有少,计划生育法对此有什么标准?难道想要多少就要多少?[我布衣民工,除了钱别的不缺。]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谢谢!请你说的通俗易懂些,光复制我有些不懂。我是不是符合第(二)种?所谓社会抚养费,只是国家罚款的一个漂亮名字吧?说白了还不就是要钱,虚伪!社会为抚养我的孩子做了什么?比起法律允许生育的孩子又多做了什么?
只要你是生育第一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论哪部法律都没有关于未婚先生要交纳罚款、社会抚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只有在超生的情况下,才可能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法律规定附后)。 即便是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也是计生部门的权限呀。 至于罚款,早已根本无此一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早已取消了这个规定。 你们那的民政局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乱收费。 你把他们给你的罚单的内容说来大家听听,我们来帮助你。一般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我倒是同意楼上的关于你们应该早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意见,毕竟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真的很谢谢你,我不在家,不知道什么罚单,貌似交完钱会给『结论』,可能就是一个交过罚款的凭据。至于你说第一胎不罚款,是什么时候取消的?是不是影响第二胎呢?到时候一起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婚生子的问题,至少很模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各个地区的这项法规有所出入,日开始实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一个子女。但是不是在国内,只有在吉林非婚生子才具有合法性呢?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依此推论下去,非婚子女的户口等手续也有权登记。但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并不一致,比如北京,新生儿入户登记手续须持《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但在杭州相关政府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可见,在户口登记上,各地规定颇为出入。而在一些地区,如武汉,自去年起开始实行《生育服务证》,这是“生育头胎需指标”的计生政策的终结。“过去,育龄夫妇要生育子女,必须在怀孕前或怀孕3个月内申请《计划生育证》,领取生育指标,否则会受到处罚。现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实施审查备案制度,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所以,非婚子女到底如何界定,成为一种难题。除了各种形形色色各不相似的条例与规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未婚生子不合法,按照“法所未禁,即为允许”的原则,未婚妈妈是合法的。另外,即使某个地区当未婚妈妈不被允许,也可以通过户口迁徙的方式达到目的。在我国,迁徙户口大约有两种方式,入学和工作调动。这也是有可操作性的
也就是说20000的罚款是地方政府自己制定的,合法的,对吗?我家是农村的,向乡政府交罚款。我该怎么办?
具体多少钱是看孩子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每个地区不一样,也有可能不是一半,所以你还是要咨询当地的计生办,如果你在大城市上万肯定是要的!现在如果不依法缴纳罚款,法院也是有可能强制执行!
如果只要一胎独生子女的话可以不交罚款又是怎么回事啊?
听说以前是条例,现在立法了,所以可以起诉,向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未婚先育是一定要罚款的,只要你结婚前生的小孩,且生完小孩6个月之内没有补办结婚证等手续,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结婚。就属于未婚先育,不是在于办不办理准生证的问题,那个钱罚的很少,未婚先育罚款就要按照户口所在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基数的2倍进行处罚的
我儿子5个月大时办的结婚证。生日10月12日,结婚证第二年3月18办的。算未婚先育么?
可以上QQ聊吗?这个很麻烦,我用手机上的。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区人口发展规划论证会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重男轻女的后果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编辑本段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编辑本段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严禁非法性别鉴定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你觉得这冗长的经文我这小学文化该怎么样才能看懂?你可不可以用白话直接回答啊?谢谢
没结婚就办不了准生证,没有准生证就不能在正规医院分婉,没有谁生证就入不了户口,孩子就是黑户口。只能
跟着国家法律法规走,简单来说,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子女落户手续也比较繁琐,但可以落户。根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从之一句话:要钱
这个就不对了,派出所管户籍,与计划生育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我办了结婚证后第二天上的户口,很顺利,直接就上了。孩子是正规医院分娩,院长给开的出生证明,我说我没结婚证可以开出生证明不,院长说医院有义务给新生儿开出生证明,与计生无关
反正就是掏钱呗。还是要谢谢你
其他回答 (1)
&&&&&& 在刚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中国女富豪张茵建议:国家应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并且有个3-5年的过渡期,让一部分人先生,然后再完全放开。张茵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今年两会也有很多人提案计划生育,我是从养老问题上来考虑的,现在的出生比例很小,如果我们再这么下去,我们进入老龄化社会将不知如何应对。”她的这一提案,无疑拨动了国人的神经,公众与专家的讨论又一次聚焦在“要不要放开二胎”等人口政策的调整问题上。事实上,ZG计生政策实行已逾三十年。而在1980年,党中央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出:30年以后,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这一公开信距今恰好30年,ZG政策到底会不会有所变化?在微妙的时间节点上1月24日,有京城媒体报道称,BJ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彧华透露:“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妇女生育两胎须间隔4年的规定。”然而仅仅一天后的1月25日,彭彧华却向媒体澄清。“本市将稳定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放松,该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时隔两年,这番如罗生门般的争论又再次上演,社会对调整计生政策的呼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此刻,知名民间学者易富贤却因这一蹊跷的现象,认为高层态度有微妙变化。易富贤多年前就开始呼吁人口政策调整。2008年以前,定居于MG的妇产科医生易富贤曾尝试在国内各大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他称,其发表的帖子 在短时间内都会“神奇”失踪。他写的讨论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国空巢》一书,也一度成为禁书,“当时给一些图书馆送书,图书馆都不敢要”。在易富贤看来,在人口政策三十年这个重要节点上,产生这种种变化,意味着调整人口政策的微妙期已经来临。更具有风向性的事件是,2010年即将进行的第六次人口普查,由李克强副总理担任组长。以前的组长只是国务委员,而这次普查的组长却由常务副总理担任,可见中央对这次普查的高度重视。“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查2000年之后出生的人口数,应该是为2010年(或者2011年开始的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政策调整做准备,因为2010年虽 然要进行人口普查,但是生育率数据至少要等到2011年中期之后才能出来。”易富贤认为,“人口普查之后中国必将面临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二胎,权威学者从反对到赞成保守派权威、计划生育副总设计师田雪原忽然抛出 “二胎方案”,而长期支持计生政策的国情专家胡鞍钢也呼吁起人口政策的重新调整。要求人口政策调整的序幕一经拉开,便来势汹涌,更从体制外向体制内蔓延。甚至第一次出现了一些保守的人口学者“转舵”,人口学界分裂成两派。著名国情专家胡鞍钢,多年来一直是计划生育积极支持者。在2000年“十五计划”时曾向有关方面述称,“必须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事隔十年,他却在《经济参考报》上撰文要求放开二胎生育。他更爆出一条消息: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早在制定时就被冠以30年的期限。证据是1980年党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 公开信》。信中提出:“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这“三十年之期”似乎恰好解释了2008年 以来人口学界热闹的原因。“我国的公共政策的时限一般不会超过10年,而唯一不变的,就是计划生育政策,它持续了30年。”胡鞍钢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对于自己在人口政策立场 上的突然转变,他说:“以前的政策我觉得它在低收入条件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但现在我们已经是中等收入。(这几十年来)ZG的人口环境发生了变化,ZG的 发展程度也发生了变化。”胡鞍钢最初赞同计划生育政策时提出中国人均资源紧缺,应当进行人口控制以防超过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但是现在他提出,“随着科技和生产的发展,现在的资源已经能够承受起人口政策的调整。”胡鞍钢认为,进入21世纪后,ZG社会将面临“加速的少子化”和“加速的老龄化”的挑战,第一代以控制人口增长过快为目标的人口政策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情况。对此,易富贤认为:“1980年中央文件明确说独生子女政策只实行30年,到2010年恰好是30年。而2011年又要开始十二五规划。也就是说今年和明年,ZG人口政策调整势在必行。”他的理由是,“实际形势已经到了不得不调整的时候了”。而民间学者何亚福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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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罚款有标准么?上户要多少钱,依据是什么?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即计划外生育),法律上规定的是缴纳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按照你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的规定办理。计划外上户口也需按照当地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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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的时候不考虑计划外生育的罚款问题。
计划外生育的罚款由另一组织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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