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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全民覆盖,参保缴费患病无忧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大病医疗保险全民覆盖,参保缴费患病无忧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疏勒县自日起执行大病商业保险制度,全县广大城镇职工、居民从中受益。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自动参加大病商业保险,参保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集,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统筹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住院费用20万元以上,转入大病商业保险结算,报销比例85%。(5万元以内住院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结算,5万元-20万元由大病互助基金结算)大病商保报销上限不封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住院费用2.5万元以内由基本医疗报销,2.5万元以上由大病商业保险结算。2.5-5万元报销比例55%;5-10万元报销比例60%;10万元以上按70%结算。大病商保报销上限不封顶。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属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人员,在基本医疗、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还可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我县9月1日-12月15日预缴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费用。参保类型:农业户籍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事业、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儿童、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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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导语】: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二、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标准  (一)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职工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全部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8%,其中雇主缴纳10%,雇工个人缴纳8%。  雇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范围内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在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含60%)范围内确定。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并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息。  2.大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大病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金)的缴费比例为2.5%—3%,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市区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确定。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确定,且最低不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  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申报时市级统筹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地为0.7%。  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并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  (二)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同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如下规定办理:  1.新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级别对应原则,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到批准注册机关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要变更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应书面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  (四)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变更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关系的,以办理变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根据办理变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差额,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个人帐户按补缴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按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留与终止,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就业或暂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  (2)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不愿意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后转移。  (4)不具备转移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意保留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关系,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本人或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  (5)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6)补缴与折算的标准如下:  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额。  补缴后,个人帐户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相应调整。  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用人单位当时为职工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补缴月数。  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不变,改记为个人缴费,补缴的资金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2:1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折算后,原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从其参保最后一个月往前推算首次参保时间,对应缴费基数统一按1100元确定,个人帐户额相应调整,并改记为个人缴费。  (二)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本市市区或同一县(市)内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应予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县(市)之间流动就业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重复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时间及缴费费率按实记录后一并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具体经办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转移或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其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应随同大病医疗关系一并办理转移或终止。  5.参保人员在市区或同一县(市)内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及个人帐户余额使用等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关系不转移。  (四)失业保险  1.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办法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予以终止,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单位按2%、个人按1%比例缴费,变更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具体的计算办法为:变更前,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的总额确定;变更后,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3.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合计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2%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视同《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4.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号)有关规定执行。  5.上述参保类型变更前后合并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享受月数相加后超过24个月的,按优先保留享受额度高的月数计算)。  (五)生育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2.在省内不同统筹区域范围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连续计算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外来务工人员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参保缴费证明。  3.外来务工人员由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暂行办法》参保,或者由按《暂行办法》参保变更为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期间未中断缴费的,变更前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待遇享受的条件与标准  (一)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及上述范围内的综合减负补助待遇,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不计入个人帐户资金。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支付标准、就医管理等按甬政发〔2010〕86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本地无亲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经办人应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并经用人单位证明及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自办理回原籍地住院治疗核准手续的当日起,可在本人确定的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  2.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  2.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五)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各地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养老保险  补缴的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2.大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2010〕86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外来务工人员补缴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甬劳社法监〔2008〕23号)执行。  3.工伤保险  应缴未缴期间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失业保险  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的按月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2倍给予赔偿。  5.生育保险  补缴年限不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统筹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其他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和专项监察,对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外来务工人员因参保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按《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待遇核准与申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年度”,是指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本细则自日起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原《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应根据《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号)和本细则规定明确有关问题,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一)缴费基数申报
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每年4至6月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
(二)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日至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10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
三、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苏政发[2010]85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徐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
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
徐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0.5%--2.2%之间。
5、生育保险
徐政发[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6%。
四、缴费金额
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0.5%,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28.5%比例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11%比例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徐政办发[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由个人缴纳。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
3、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3%比例结算。
4、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根据参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等级,区分不同费率。我市目前确定的费率为0.5%-2.2%之间。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5%-2.2%。
5、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总数的0.6%。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6日至27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次月1日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每月6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个人账户
1、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
划账户比例
假设工资基数为2000元
划账户金额
35岁及以下
46岁及以上
退休(70岁以下)
70岁及以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七、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
(二)机关事业
(1)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员编制手册或批准入编文件等资料。&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填写《徐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每月6&27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单位同时申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2)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双方的协议书。&&&&&&&
(3)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明等。
(4)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
用人单位填写《参保单位分立、分流申请表》或《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保机构审核&&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社保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单位人员增减变动
1、初次参保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②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底一寸照片四张。
(2)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新增参保手续&&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证历卡。
(3)其他特殊人员新增
①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即伤残军人
携带伤残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
②突出贡献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单位填写《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补贴申请表》(表一)和《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表二),带齐相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的审批,需要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总工会盖章确认。
③离休干部遗属
单位携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证书,离休遗属证书,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离休遗属无业证明,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
2、个体参保转移至单位参保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体转入单位参保手续。
3、市区统筹范围内单位间保险关系转移
(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①转入单位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4、参保人员停保
(1)解除劳动关系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②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
(2)退休待批
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资料不全等原因退休审批手续尚未办结,参保单位为避免下月再次产生应缴费用,可以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医疗保险不允许停止缴纳)。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
(3)死亡待批
参保人员死亡后,因当月医疗保险费不到帐、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退保手续时,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
5、参保人员退保
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应办理退保。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死亡证明。
出国定居:出国定居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②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保手续
(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原登记有误,需要及时变更修改。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派出所变更证明、单位证明等;
退休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社区或单位出具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更改证明》、派出所变更证明等。
②办理程序
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关键信息业务需复核
(六)退费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后的缴费。
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退费: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退休审批表;
死亡退费:死亡证明。
②办理程序
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费&&业务复核。
参保咨询电话: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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