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银监办发2015 118号发[2015]84号

商政教发〔2015〕84号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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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教发〔2015〕84号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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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教发〔2015〕84号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市教育局人事科&&&&点击数:1358&&&&更新时间:&&&&
商政教发〔2015〕84号
商洛市教育局
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
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各教育单位:
去年,省委组织部、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陕教规范〔2014〕5号)。为了全面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意见》(商政教发〔2014〕268号)的通知,各县区相继开展了教师交流轮岗活动。今年,省上将“教师交流轮岗率达到5%”列入了省考指标,市考核办也将其列入了市考核县区指标。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不均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做好安排部署
近年来,中、省、市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教育工作。但是,由于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师资力量薄弱,成为阻碍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努力扩大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覆盖面,推进城乡优质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师、校长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是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县区要按照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在教师支教、交流等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于3月25日前将本县区制定出台的贯彻落实意见、方案以及2015年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总体安排上报市教育局。
二、摸清底子,明确交流轮岗人数和对象
1、交流轮岗对象。按照省上文件规定,教师中“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校长中“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8年后,均应进行交流轮岗。”
2、交流的人数及比例。各县区要按照省上关于应交流轮岗对象的范围和要求,根据教师队伍实际情况,迅速摸清应交流轮岗的人数,填好《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3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同时,全面做好学年度教师交流轮岗安排部署工作,按照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5%予以安排,其中名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等)、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2015年7月底前将秋季交流轮岗工作安排及拟交流人员情况报市教育局(附件2)。
& 三、严格考核,扎实做好2014年山区人才支持计划和交流轮岗工作
去年,市教育局就2014年度秋季和2015年度春季全市边远山区人才支持计划做过安排部署,计划为385名,各县区具体交流轮岗数为商州区60名、洛南县60名、丹凤县60名、商南县50名、山阳县60名、镇安县50名、柞水县40名,市直5名。请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认真做好这些人员一学年来交流轮岗(支教)期间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及总结于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今后,凡是纳入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每学年均要进行轮岗工作情况的考核。
四、加强领导,确保交流轮岗工作落到实处
1、强化组织领导。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县区教育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联系,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
2、做好制度保障。各县区要按照市上五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意见》(商政教发〔2014〕268号)精神,在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经费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从制度上保障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及时上报相关资料。省、市已将“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率达到5%”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省、市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各县区要按季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及相关工作材料。市上将不定期对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未能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在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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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市教育局
&&&&&&&&&&&&&&&&&&&&&&&&&&&&&&&&&&&&&&&&&&&&&&&&&&&&&&&&&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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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发〔2015〕77号公安院校军检和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加入时间: 18:50:00
渝公发〔2015〕77号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做好重庆市2015年
公安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招生考试机构,在渝招生的公安院校:
& &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重庆市公安高等院校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 一、关于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 & 我市2015年公安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由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会同在渝招生公安院校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指导。为做好公安院校的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成立军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指导组。
& & 二、关于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人员的选派
& &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要求,为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应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的同志参加此项工作。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对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工作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标准,明确职责,强调纪律,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和政治责任感,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 & 三、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对象
& & 报考公安院校考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考生年龄需在17至22周岁之间)。
& & (一)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考生人数的确定
& & 1.参加本科层次的公安院校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考生人数按照各招生公安院校在我市招生计划数和志愿填报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扩大5倍确定。
& & 2.参加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院校面试和体能测试考生人数的确定办法是:超过我市本科第三批控制分数线(含),填报了高职(专科)公安院校志愿的考生,不计入比例,在高职(专科)控制分数线以上本科三批线以下,根据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扩大5倍确定。
& & 3.对一志愿考生人数未达比例的院校,可从高分到低分从后续志愿补足。
& & (二)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成绩要求
& & 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成绩必须达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部分专业特殊要求除外);报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本科专业的考生,成绩必须达到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的考生,成绩必须达到高职专科一段控制分数线,贫困专项计划按有关规定执行。
& & (三)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名单查询
& & 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市公安局提供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名单。考生可以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络和重庆招考网查询是否达到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资格。凡达到军检、面试、体能测试资格者,按照规定时间前往参加军检、体能测试、面试。
四、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实施
& & (一)工作组织
& & 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市公安局政治部会同招生院校在规定的地点组织实施,不得单方组织或多头组织。面试、体能测试使用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附件2),考生的面试结果须由市公安局和招生学校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学校委托市公安局的,由市公安局代表签字)。
各在渝招生公安院校工作人员于7月1日前到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到。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协调、培训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的招生人员。因故不能到达的院校,其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招生院校应予以认可。
& & (二)时间及地点
& & 1.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考生体能测试、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2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8:00,地点在重庆警察学院(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具体安排如下:
参加面试、体能测试生源地
江北区、渝中区、南岸区、涪陵区、沙坪坝区、荣昌县、潼南县、铜梁区、北碚区
巴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津区、綦江区、大足区、忠县、武隆县、万州区
渝北区、南川区、梁平县、巫山县、奉节县、酉阳县、长寿区、黔江区、巫溪县、永川区、垫江县、丰都县
合川区、彭水县、石柱县、开县、万盛经开区、城口县、秀山县、云阳县、璧山区
& & 2.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军检、面试时间:7月2日上午8:00-12:00,地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24医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9号)。
& & (三)军检标准
& & 除身高标准按男性不低于168厘米(报考警卫专业不低于175厘米)、女性不低于158厘米执行外,其它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 & (四)公安院校体能测试、体检和面试标准
& & 1.体能测试标准:见附件1。
& & 2.体检标准:
& &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 & (1)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身体匀称;
& & (2)考生的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
& & (3)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疤麻、对眼、斜眼、斜肩、斜颈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纹身、少年白头、驼背,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无各种残疾。本人及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 & (4)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国防生和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 &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面试结论为不合格:
& & (1)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语无伦次,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 & (2)形象气质差,五官不端正,体型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具备培养公安民警的基本条件;
& & (3)心理素质差,无法沟通,性格孤僻、乖戾;
& & (4)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逻辑混乱,思维不连贯;
& & (5)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 & (6)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招生要求的。
& & 五、本市考生政审工作
& & (一)组织机构
& & 政审工作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负责政审工作,公安普通院校考生使用公安部政治部规定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附件3),公安现役院校考生使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附件6)。考生本人的政治表现需到所在学校和居民委(村)调查,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需到所在单位调查,要求出具单页文字材料,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考生户口资料,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在审查单位意见栏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凡涉及异地上学的考生政审,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政审上报。
& & (二)操作流程
& & 考生政审名单于7月2日至3日挂网于市局政治部警务训练处通知通报栏目,每日10时更新考生政审名单。请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及时下载名单开展政审工作,于7月6日18时前将报考考生《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汇总表》(附件4)加盖政工部门公章后的纸质传真件和电子档发送到重庆警察学院招生办(传真电话:964582;公安网邮箱:p-jx-xs@gaj.cq),并于7月8日前将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学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考生政审材料及汇总表原件送交到重庆警察学院招生办(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将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政审材料送交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办(渝北区新南路1号)。
& & (三)标准
& & 报考公安院校考生的政治审查工作执行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号)。报考公安现役部队院校政治审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和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文件执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政审不合格:
& &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 &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 &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 &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它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 & 5.有过吸毒史的;
& & 6.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它犯罪正在服刑的;
& & 7.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它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 & 8.其它不宜录取的情形。
& & 六、异地考生政审工作
& & 报考公安院校的市外异地考生政审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异地考生报考公安院校政审工作的实施办法》(附件5)执行。
& & 七、录取
& & (一)市教育考试院按照各招生院校在渝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计算机远程网络向招生院校投放军检、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 & (二)凡填报公安院校志愿而未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作放弃志愿处理。
& & (三)公安院校招生实行提前批次单独录取,本科类公安院校均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原则上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20%投档。投档应分男、女生,按计划投档。政治审查、面试、体格检查、体能测试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录取。
& & 八、新生入学复查
& &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 九、有关事项
& & (一)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同底片免冠一寸登记照片2张、运动鞋(用于体能测试)。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军检当天上午10时前须空腹参加检查。
& & (二)报考公安院校考生按规定缴纳面试、体能测试等有关费用75元。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考生按统一规定缴纳军检费。参加军检、面试、体能测试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 & (三)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结束后,市公安局政治部(警务训练处、现役办)负责将考生的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材料分别按报考学校进行整理,于7月9日前将报考公安部属院校考生的军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考生名册和电子文档送市教育考试院进行考生信息处理。
& & (四)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对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做出审查结论并告知考生本人。本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须在3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办书面提出复审,现役办应当组织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十、工作要求
& & (一)加强监督。公安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公安局招生纪检监察指导组负责对军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在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现场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 & (二)严肃纪律。在招生工作各个环节中,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1.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 2.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面试表
& 3.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
& 4.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汇总表
& 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异地考生报考公安院校政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 6.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
& 7.关于开展异地考生报考公安院校政审工作的函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 日
(联系人:政治部警务训练处 谭英姿,联系电话:;政治部现役办 官昕,联系电话: ;重庆警察学院招生办 蒋羽凌,联系电话:、&)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 &&&&&&&&&日印发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异地考生报考公安院校
政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异地考生报考公安院校政审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负责实施,考生现居住地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配合共同开展。异地考生报考公安院校政审统一使用公安部政治部规定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考生本人及其父母在渝期间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或其父母)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到所在学校、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调查,并出具单页文字材料。其它项目的政审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政审后连同考生户口资料,呈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在审查单位意见栏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操作流程
& & (一)5月25日前,由考生所在地招办将《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发给志愿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
& & (二)5月30日前,考生所在学校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后,督促考生(或家长)携带《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到考生或其父母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政审,派出所应于6月10日前对考生及其父母在渝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加盖公章、密封装袋后交给考生(或家长),并将赴户口所在地政审的函件(见附件7)填写好后一并交给考生(或家长)。
& & (三)6月上旬,考生(或家长)将父母现居住地派出所出据的书面调查意见及赴户口所在地政审的函件,送交至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其它项目进行政审。由考生(或家长)于6月20日前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政审盖章并密封后的《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或《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交至重庆警察学院学生处(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传真电话:964595,联系电话:)。
& & 报考公安院校考生的政治审查工作执行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报考公安现役部队院校政治审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和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文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政审不合格:
& &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 &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 &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 &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它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 & 5.有过吸毒史的;
& & 6.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它犯罪正在服刑的;
& & 7.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它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 & 8.其它不宜录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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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北碚区教育考试中心 渝ICP备号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等部门关于重庆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2]84号】-[综合法规类]【1】
&&&&【提要】重庆法律知识方案 : 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等部门关于重庆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2]84号】-[综合法规类]【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关于《重庆市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二年六月十四日&&&&重庆市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市药监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市纠风办&&&&(二○○二年五月)&&&&为了继续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0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加大药品监管力度,大力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努力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继续巩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成果,进一步整顿、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大力开展GMP、GSP认证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加大查假打假力度,严厉惩治制售假劣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努力促进我市药品生产经营进一步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二)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和范围,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加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监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行网上招标,增强药品采购工作透明度。今年,全市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市级综合性医院年内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金额应达到其全年采购药品总金额的25%以上。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根据药品类别按通用名称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坚决避免出现招标后不使用中标药品的现象。加强对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行为。进一步落实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实行总量控制,努力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的比重。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要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制止药品“开单费”、 “统方费”、“处方费”。&&&&(三)加大整治医疗服务市场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非法行医行为,严格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的准入和管理,规范医疗广告,整治以行医为名实为卖药的现象,维护医疗秩序,净化医疗环境。&&&&(四)继续整顿药品价格秩序,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大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遏制药品的虚高定价行为,加强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确保招标采购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一)组织领导&&&&根据《重庆市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的规定,今年我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仍由市政府副市长许忠民负总责,市药监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纠风办负责落实。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相关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坚持“各级政府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开展。&&&&(二)责任分工&&&&1.整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巩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成果,整治、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严把市场准入关,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监管,整治、规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药品经营行为,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市药品生产、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等项工作,由市药监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负责落实。&&&&2.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和品种,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杜绝药品购销中的“回扣”和药品“开单费”、“统方费”、“处方费”,继续落实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整治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将药品招标采购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等项工作,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物价局负责落实。&&&&3.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加强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总结推广药品、医疗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遏制药品虚高定价等项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纠风办负责落实。&&&&4.打击医药购销中的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医药广告市场秩序,规范医药广告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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