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亨昌林业有限公司局职工亨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吗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字号&&&&&&】
林改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精神,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精神,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号),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含县级市、区、旗,以下简称示范县)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载体。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目前,全国已成立各类涉林专业合作组织6.4万个,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农户1846万户,经营林地3.08亿亩。其中,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4万个,入社农户502万户,经营林地4670万亩。这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涵盖了造林管护、种苗生产、物资采购、林道建设、科技服务和加工销售运输等业务,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推动解决了农民经营林业所面临的技术缺乏、资金短缺、市场对接难等困难和问题。在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阶段,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是,全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尚有较大差距。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县活动,有利于调动地方各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认真研究落实,抓紧抓实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县活动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促进农民增收、资源增长为目的,依托当地优势发展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县工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林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带动各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
  ――坚持市场引导,加大政府扶持。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切实加强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根据不同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扶持发展各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重点指导扶持具有代表性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强宣传,以点带面,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整体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扶持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县和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示范社,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发展,夯实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十二五”期间,培育扶持发展200个示范县和2000个示范社。
  三、主要内容
  创建示范县活动主要围绕组织建设和产业发展这两个目标开展。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规范运作,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建立完善其章程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民主议事、质量管理等制度。二是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等活动,推广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三是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商业实体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之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通联,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四是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和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等国家涉农项目。五是培训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提高入社成员的整体素质。
  四、工作要求
  (一)选定示范县
  创建示范县活动以县为单位选定示范县。示范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二是领导重视,农民积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具有一定规模,产生的效果比较明显。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示范县优先选择参加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的县。
  (二)制定实施方案
  申请为示范县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分工、确立年度目标、安排实施步骤和制定保障措施等。
  (三)明确示范社
  申请示范县的县要在全面了解本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基础上,明确本县重点扶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并报送示范社的名称、规模、成员情况、运作模式、收益分配等基本情况。每个县的示范社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示范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二是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三是成员达到100名以上。四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民主议事、质量监管等制度。五是较好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服务、产品营销等服务。六是具有核心职能或者主打品牌,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报送方案材料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县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初步审定,于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组织审核并行文予以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当好本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通过高位推动,切实抓好创建示范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税务、工商、商务、金融、供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抓紧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产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出台配套措施,形成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力。要充分发挥林业改革发展机构和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抓好宣传交流
  加强与示范县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创建农民林业专业示范县活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了解创建示范县活动进展情况,向我局每年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三)加大监督激励
  推动落实资金扶持,加强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经考核验收后,由我局对示范县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林改司 缪光平 吴柏海 齐联
  联系电话:010-34(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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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本页面已被访问 2188 次
&&&&&&&&&&&&&&&&&&&&&&&&&&&&&&&&&&&&&&&&&&&&&&&&&&&&&& 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  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东部地区2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经专家评审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示范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十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三)全国联席会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国家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国家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国家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国家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全国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国家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5月2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国家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省(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的监测意见,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国家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在监测中淘汰的国家示范社数量,在下一次国家示范社评定中予以等额追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示范社及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国家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国家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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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要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面支持返乡创业,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要加强政府引导,按照绿色、集约、实用的原则,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龙头企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  ——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要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促进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联动对接,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任务  (三)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四)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五)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动信息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输出地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十二)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五、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关键在地方。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强化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年)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年)
行动计划名称
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
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
加快建设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2017年基本实现主要输出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
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以输出地市、县为主,依托现有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
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特色产业,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促进创业
将返乡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开发一批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面向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开展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培训。
农业部、林业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扶贫办
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改善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条件
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提升网速、降低网费;支持地方政府依据规划,与社会资本共建物流仓储基地,不断提升冷链物流等基础配送能力;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
培育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全国创建200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支持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支持农林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农林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财政部、林业局
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
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县乡
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组织发动作用,支持其利用各自资源对农村妇女、青年开展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群团组织
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行动计划
引导和推动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
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实施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构建一批众创空间。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帮助返乡人员解决创业难题。
科技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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