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探戈申请信用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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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相关法律专题遇“澳门大款”动心 足浴女主动开房被骗财骗色
来源:扬子晚报
  财大气粗的澳门商人,居然是个超级大骗子,足浴城服务员李月玲和孟香分别被骗上万元。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骗子陈鹏和王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0年,陈鹏和王建军来到了无锡,预谋实施诈骗。王建军说陈鹏长得有点像华侨,就让他假扮澳门商人,自己则租了一辆车,冒充司机。一天,陈鹏来到了无锡市一家足浴城,在那里洗脚,按摩。按摩时,他就与服务员李月玲攀谈,由于陈鹏出手阔绰,又能说会道,外面车上的王建军还不时打电话给陈鹏,装作谈一些生意,陈鹏接电话时配合演戏,动辄成交上百万元的大生意,很快就得到了年轻幼稚的李月玲的信任。所以,在陈鹏提议一起去外面走走时,李月玲马上就答应了。
  两人一起吃饭期间,陈鹏对李月玲表示好感,使她心动不已,以为钓到了金龟婿。饭后,两人一起散步,李月玲看到陈鹏脖子上戴着一个看似高档的玉坠子,就索要来玩。程鹏很大方地把坠子送给李月玲,但同时又说,算命先生说过,自己脖子上不能不带东西,会破坏财运,就拿李月玲戴的一条金项链换来戴上,并表示,会送给她一条新的白金项链。李月玲对陈鹏澳门商人的身份更加深信不疑,并且主动提出两人去宾馆开房。陈鹏自然同意了,让“司机”王建军将两人送到了一家酒店。
  到了酒店后,陈鹏就向李月玲提出,自己刚做成了一笔生意,对方要把钱打进来,可是自己的澳门银行卡无法在大陆取钱,借李月玲的信用卡用一下。李月玲不假思索地把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给了陈鹏。于是,陈鹏让“司机”王建军去取钱,自己也随即找机会逃之夭夭。等李月玲明白过来,信用卡里的13100元已经被取得精光,而拿金项链换来的玉坠子则是只值几块钱的地摊货。得手后,陈鹏和王建军将取到的13100元平分,然后来到了上海。至于那条金项链,陈鹏自己偷偷卖掉,把钱装进了腰包。
  尝到甜头的两人在上海用同样的伎俩,骗到了另一名足浴城女服务员孟香的信用卡。这次,王建军嫌取钱麻烦,还要遮遮掩掩地逃避监控,两人就来到足浴城对面的高档商场疯狂消费。两人先是为自己买了好几套高档服装,又买了两条金项链,消费27000多元。之后,两人将项链变卖后平分赃款逃回老家。
  李月玲和孟香很快报了案,2010年4月,陈鹏被抓获,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还主动供述了同伙王建军的犯罪事实,他的家人也退赔了17000多元。2010年8月,王建军落网。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建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匡慧敏 刘彦丽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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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燕,女,汉族,48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汉族,50岁,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菡,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疆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春燕、李宏,被告王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达公司诉称,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所作的克区劳仲案(2014)5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盛达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不予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据此,盛达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均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报经工会,工会再通过三分之二多数职工同意并修改,然后通过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工会报公司以文件形式发布。特别是人事管理制度于日制定后并发布到网上,两天之内下载80多次,公司员工积极参与修改,完全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法定要件。仲裁委员会认定错误,请法院予以纠正。二、盛达公司单方解除与被告王建军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确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仲裁庭审调查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职工考勤表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王建军连续旷工40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盛达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公司章程、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事先将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了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被告王建军的劳动合同,并在其拒收通知的情况下,于日在克拉玛依日报公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解除劳动合同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王建军的旷工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三、盛达公司不应当向被告王建军支付2014年6月至10月的待岗生活费6080元。首先,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在本案中,盛达公司日作出对被告王建军待岗一个月的处罚,实际只是对其在领导岗位不能履职的一种处罚,并未变更其领导身份,上班地点、时间并没有变更,仍然是在机关上正常班。因此,被告王建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不适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不存在发放待岗生活费的前提。其次,恪守勤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诚信行为和工作常识。盛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条和第三十条第(8)项规定,一次连续旷工超过3天,扣除全月岗位工资,一次连续旷工超过7天,经公司通过媒体公告,在规定时间(7天)仍不来上班的,开除处理,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王建军在待岗期间,连续40天不到公司机关报到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因此,盛达公司扣除其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当月全月岗位工资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由于原告已为被告缴纳社保至8月(其中含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根本不存在发放该笔费用的前提和条件,仲裁裁决盛达公司向王建军支付2014年6月至10月的待岗生活费6080元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日作出的《关于盛达公司与吴宝红、王建军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合法,原告无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无须安排被告工作;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6月至10月的待岗生活费60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军辩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原告认为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针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是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方案的唯一主体,董事会无权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的草案,工会是制定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的主体,无需报经程序;原告称经过三分之二职工同意并修改,三分之二并不代表全体职工,而职工代表也不是制度制定的审议主体。原告称开除被告王建军主要是依据其连续旷工40天,且开除程序合法。原告日对王建军待岗的处理决定与2014年5月王建军的考勤表两份证据自相矛盾。职工待岗不能作为旷工认定,原告违法将王建军待岗期间认定为旷工,并作为开除被告的理由。在原告的待岗处理决定中,并未明确被告王建军待岗地点及待岗内容,致使王建军至今无岗可上。原告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董事会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职权,董事会决议引用的公司章程也没有经过工商部门备案,原告的除名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的人事制度制定主体、程序违法,且未经任何部门备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原告盛达公司与被告王建军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安排被告在电器队队长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合同规定被告应当遵守原告“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严重违反”原告“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的补充条款规定被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原告的规定按月发放。上述合同期满后,原、被告续订一次3年(日至日)的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被告的岗位变更为副总经理;日,原、被告续订一次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履行至今。原、被告上述两次续订的合同内容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致。2013年,原告聘请被告担任总经理职务。日,原告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日,被告书面向原告的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去总经理职务。日,原告召开第四届二次董事会议,产生新任总经理,经新任总经理聘请被告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日、5月6日,被告两次向原告书面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日,原告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载明:“审议通过《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草案,此草案听取职工意见后试行”;上述草案通过后,原告工会在员工中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意见征集。日,原告下发新克盛达发(2014)03号《关于下发〈盛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声明:“董事会研究并制定《盛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颁布实施。”《盛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一次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扣除全月岗位工资”、“一次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经公司通过媒体公告,在规定时间(7天)仍不来上班的,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开除处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日,原告委托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克拉玛依分所作出对被告等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财务审计报告》。日,原告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补充)及考核规定》。日,原告作出新克盛达发(2014)07号《关于对副总经理王建军同志待岗的处理决定》,该文件载明:“‘4.21’现场违章作业事件,……王建军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按《安全、生产管理(补充)及考核规定》‘二、考核:1.不能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任人,待岗一个月处理,考核当月20%工资’的决定,对其处以待岗一个月的处罚,同时扣发20%的效益工资。”日,原告第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同意王建军同志辞去副总经理的职务,现岗位待遇按技术职称标准设定”。原告制作的《职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及缴纳社保明细反映,被告2014年5月连续旷工8天、6月连续旷工20天、7月连续旷工22天;5月至7月,原告根据考勤记载情况,2014年5月扣发被告的工资,自2014年6月起停发被告工资,被告的社保费用缴纳至2014年7月。日,原告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纪要,“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公司解除与王建军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以王建军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及资产,对给公司和出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8月2日,原告下发新克盛达发(2014)09号《关于盛达公司与王建军、吴宝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8月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拒收;8月14日,原告在克拉玛依日报刊登公告:“兹有我单位王建军、吴宝红同志因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40天以上,工作中严重失职,给我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介于上述原因,我公司决定解除与王建军、吴宝红同志的劳动合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与原告产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克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日作出的《关于盛达公司与王建军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违法。被申请人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申请人王建军工作。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补发申请人王建军2014年6月份至10月份待岗生活费6080元。三、驳回申请人王建军的其他申诉请求。”被告对上述仲裁裁决无异议。原告不服克拉玛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本院。另查,被告系新疆油田公司供电公司职工。2004年,原告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被告由供电公司下属企业改制至原告处工作至今。原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9、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被告在内的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劳动合同书、公司章程、(2014)第56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2014)03号《关于下发〈盛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新克盛达发(2014)07号《关于对副总经理王建军同志待岗的处理决定》、会议纪要、意见回馈表、《安全、生产管理(补充)及考核规定》、《职工考勤表》、《离任经济责任财务审计报告》、《辞职报告》、新克盛达发(2014)09号《关于盛达公司与王建军、吴宝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特快专递凭证、公告、职工考勤表、缴纳社保明细、工资发放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依照公司内部制定的制度,认为被告连续旷工40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同时因被告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于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亦有权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及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原告依据内部《公司章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对于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原告提交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基于此原告的董事会研究并制定了《盛达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该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虽然原告在制定该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工会征求公司员工的意见,但未经原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故其内容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因原告的内部制度并未对待岗作出具体规定,原告在日对被告作出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决定后,又在考勤表中对被告在2014年5月作出旷工8天的记录,故原告基于被告连续旷工40天,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无事实依据。原告提交审计报告等证据欲证明因被告的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对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被告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基于上述分析,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认定原告作出的新克盛达发(2014)09号《关于盛达公司与王建军、吴宝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根据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应当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安排被告工作。关于被告待岗至今的生活费。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的工资发放至2014年5月,于6月起停发被告的工资,原告于2014年5月作出对被告的待岗决定,在原告尚未安排被告工作前,应当认定被告属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支付的生活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告同意按照2013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支付其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本院认为应当以2013年克拉玛依市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为基数,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的生活费9680元(1210元/月×80%×10月)。因被告当庭明确表示认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再主张其他仲裁请求事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新克盛达发(2014)09号《关于盛达公司与王建军、吴宝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违法;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王建军的劳动合同,立即安排被告王建军工作;三、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王建军支付生活费9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32.2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疆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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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榆社县桑家沟村李亮珍贿选,勾结原原箕城镇派出所副所长王建军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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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天前
山西省榆社县桑家沟村,共187户,587人,党员30人。第六届村干部换届选举李亮珍----这位多年来在桑家沟村只手遮天的,有着“土皇帝”之称的人物。通过不光彩的手段,被选为桑家沟村的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 &上任的第一件事,便是把前任村会计韩景林通过小手段开除后,在没有任何选举与会议的情况下,把自己的妹夫韩玉刚任命为村委会会计。事后村民们才知道,这只是他为了方便以后为所欲为。
& &&&首先他与王建军(原箕城镇派出所副所长)合伙买了一辆铲车在村里搞项目(修路,垫地)。可能这些项目,上级有补贴款项,这个村民们不知道。但是,没干了多久,这台铲车就挣了40多万,其中内部人讲有6万元是别的账走不通开的票。具体垫的地有好多亩被李亮珍,王建平(副村长)与韩建军(副书记)他们合伙插了苗圃。
& &&&其次,李亮珍便搞起了移民并村,桑家沟村并不具备国家移民并村的条件,李亮珍便找关系,送礼,把我镇马家沟村的指标挪用,最终搞起了这项工程,把村子里想建房子的人家给了补贴。但是,有的每家每人补贴3000多,有的2000多,有的300多,有的分文得不到。他只是借用了户口本占了指标,申请了国家的款项,具体应该每家多少钱不为人知。
第七届村干部换届选举来临之时,选举比较激烈。因为已经有了平榆高速&&要经过桑家沟村的消息,此时的李亮珍再也坐不住了。他白天让自己人给他跑出去拉票,晚上请人吃饭送礼,结果其他人又输给他。因为他在桑家沟村家族比较大(有三分之二是李氏家族),亲兄弟多,没有人敢跟他争,别的姓氏争不过他,就这样村主任又落他手。村支书是党员选举,但是在党员其中大部分是他安排好的,所以村长兼村支书又一次被他担任。
在任职期间,他更加猖狂,首先他勾结河峪乡张建军,把桑家沟小学合并到距离桑家沟村有4公里路程的峡口小学。把这座前几年通过全体村民努力以及省扶贫办的帮助建成的教学楼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建军。这座教学楼占地面积约七八亩,上下一共22间,用了不到五年。他当时给村民讲的是要搞阳光工程,安置村里的无业村民。结果没过多久,张建军就把楼以每年8万元的价格租给了平榆高速的项目部。除此之外,还有楼后面的土地本是李德刚,常效廷等几家的。但是李亮珍为了移民,把集体的土地补给了这几家,把楼后面的土地批了5家村民盖房子,结果地基已经打好,李亮珍又出尔反尔,说是耕地面积上不允许盖房,万般无奈之下,这5家只好移开(因为不移开不给补偿款)。几个月后,张建军却在此建起了一个大棚,然而个大棚闲了好长时间没有用。直到2013年,张建军在此又建起了厂房,占地面积约10亩,现在才明白,不让盖房另有隐情。
平榆高速项目部进驻桑家沟村之后,李亮珍更是一发不可收拾。从租房子说起,原本项目部已经看好了村西移民时刚建好的一片房子,共有16户,每户5间,项目部出每年每户1.2万元租金,而李亮珍从中横插一腿,每户他要抽取两千元,不服从的就不给移民款。
项目部的青苗钱,每亩800元,他只给村民600元。征地时按国家标准240步为一亩,他给村民260步为一亩计算。征地时不让村民参加,签合同时派人晚上去村民家签字。村民们的沼气设备规定2000元,他只给1500元。压井2500元,他只给2000元,以上这几项好几十万不知去向,而他却派人做假沼气好几个,埋假坟好几个,把十多平米普通井做个样子变为深井120米,这些赔偿款都具为己有,又在项目部门建起了澡塘,印制了澡票让村民裴建生给项目部和每个施工队发放了澡票(每张5元)发完后就向工头所要钱,不给就辱骂,由于是外地人,只好答应,在集体的工地上。他插树苗,摘赔偿。
这段高速路经过了桑家沟有4公里左右,有四分之三都是集体面积,项目部疯狂施工,便道修了七八公里,弃土方到处堆放,山上的槐树不计其数,河床上的大杨树100多棵都被李亮珍三弟李跃珍所卖光,期间村民看不下去,便上去制止了,施工队只给一句:“找支书,李亮珍。我们已经赔偿过了。”但是所谓的这些赔偿款,村领导其他人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也不知道去向何处。具十四标一个施工队一个负责人王忠讲:“一块弃土方地皮送给李亮珍9万元”而他只讲了赔偿了4000元。绝大部分村民看不惯这种做法,想到镇里了解情况,讨个说法,但是都被拒绝,其中有十几位最后签字写状告发。
但刚去了信访局李亮珍就知情(因为信访局有内幕人)几次三番的也没人管。事过多时,调了领导调查此事,把会计韩玉刚叫上把他们送礼的记录都拿去,结果李亮珍装病去了医院,最后苟付杰,省税务局韩建刚(桑家沟人)结果花了几十万才摆平。最后还在村里和村民讲,钱又不是花自己的。
至今这条高速路赔偿,具体有多少,有人透露900多万,村民一概不知情,因为村务没有公开过一次,村理财小组没有改过一次章,现在村里电费交不起,连每年一度的庙戏也不唱了,而李亮珍一家8口人无业,却在县城文峰苑小区买了楼房两套,价值80多万,大儿子花了几十万,买家庭小3辆(儿子一辆)价值20多万。还有人说晋中也买下楼房,县城还有一处可盖5间平房的地皮,村里有7间瓦房,价值十几万。
过去在村里借房子住的李亮珍几年时间一步登天,过上了富裕,村会计韩玉刚也在县城顺苑买了一套楼房,价值40多万,一部东风悦达起亚价值十几万。还给儿子结婚开支十几万,二女儿花了几万块钱分配在了人民医院上班,根据村里好多知情人讲(如常建廷)当时买房子不敢用自己的户口,想用他哥哥韩玉文的户口交款,后来常建廷却说怕事后弄不清,才又找人变更过来,这不想也知是自己的挣来的钱还不敢公开消费么?
现在告诉通车了,他们又在村里到处摘项目,建了两座水塔,埋上了管道,说是种山楂与樱桃树,结果树是栽上了,但是没有人管理,至今也没有几棵,水塔也没有用过几次,花销集体好几十万,最可悲的是与韩建刚勾结说是摘什么振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建饮片厂结果厂子只是把地围墙,而他却在里面种着农作物,租村民圪梁地种药材,也没人管理,过了几年药材没有,租金也没有付村民,其中网上所说的榆社县箕城镇桑家沟所种植了150亩核桃,计划在2014年种植杜仲,金银花,黄芩中药材5000亩,目前已种植1200亩,投资200多万元,占地20亩的药材加工厂,经济林200亩,大樱桃150亩,还投资10万元建成村级图书馆一套。以上叙述种种事件无一属实,有些事村民闻所未闻(如10万图书馆)以上在“山西党建网三晋红e”()可查找。想一想这些款项他们从中带取了多少好处,这谁能知道。
2011年又一次村干部选举,在桑家沟等几个自然村下乡的李杰在李亮珍的拉票下(给每个党员必须找人带5票,村干部必须带10票)被选为桑家沟村委会主任,但是三年来村民没有见过李杰一次面,而村里的村委会主任由村委会副主任王建平代替,李亮珍还担任支书,后来村民们才知道王建平担任村委会主任与副主任纯属摆设,而是李亮珍一个人说了算,而人家李杰是为了高升,说是什么上级有政策,村官只要担任过村干部就有提干的机会,目的并不是为了村里老百姓做事,只是为了自己的前途而走的一个过程。难道这不见面的村干部可以提干么?
以上是李亮珍与妹夫韩玉刚这几届的阐述,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老百姓是不会知道的,这打着“红旗支部”的牌子,吃着“皇粮”的村支书,村主任干部干着不可告人,危害老百姓,危害国家的勾当,以公谋私,贪赃王法,这样的村干部希望有关部门能接入秘密调查此事,为桑家沟村民讨一个说法,把这个“吃皇粮,干坏事”的“土皇帝”绳之于法,以正党风,以顺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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