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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版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已于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
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供热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
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热力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手续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征求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竣工资料向供热企业移交。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管材和器具。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结合建筑节能改造,逐步进行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城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二)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
&&&&第十六条&
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城市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
&&&&(四)其他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要求;
&&&&(三)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或委托管理手续;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没有擅自停热或弃管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在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日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供用热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第二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十日至次年四月十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对城市热力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热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热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检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室内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检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室内供热设施超过保修期的,检修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的,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第二十九条&
经测量,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热户,同时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各类供热问题。
&&&&第三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应当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
&&&&第三十六条&
用热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对城市热力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
&  第六章&
&  第四十条&
城市热力实行社会商品化经营,热费收缴按供用热合同履行。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一条&
城市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依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供热企业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热费,委托时应签订代收代缴服务合同,并支付代办费用。
&&&&第四十三条&
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或欠缴。
&&&&与供热企业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不得迟缴、欠缴或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
因供热企业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天数退还用户热费。
&&&&供热企业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用热户。
  第七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保证困难群众冬季采暖。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和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热力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城市热力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供热企业擅自改变供热能力、范围或方式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的;
&&&&(二)未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的;
&&&&(三)充水试压未提前七日通知用热户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的;
&&&&(五)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热户的;
(六)未按规定退还热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挪用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对用热户的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四)对供热企业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是指由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热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二)本条例所称供热企业,指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转供热的单位。
&&&(三)本条例所称用热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设施,是指用于城市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草根博览综合《新疆网》讯】
&&& 相关链接:
&&& 新修订《乌市供热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连续24小时室温低于20℃可退费
乌鲁木齐今冬供热期不仅比以往提前了5天,同时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最低温度也比以往高了4℃,应不低于20℃。这得益于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6月1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了解到,新《条例》与2004年施行的《条例》相比新增了一个章节,多了8条新规定。
&新《条例》规定,每个采暖季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0日至次年的4月10日;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20℃,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明确供热设施维修责任,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
因供热企业的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天数退还用户热费。供热企业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用热户。而旧《条例》为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热费,实际执行过程并不容易操作。
新《条例》对申请停暖也有了新变化: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但应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停止用热的用热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热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热户用热安全和居民共有供热设施运行安全的。
同时,新《条例》加大了装过水热用户的处罚力度:用热户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将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旧《条例》是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草根博览综合《亚心网》讯】
&&& 乌鲁木齐热企电话公布 室温不达标可投诉
近日,乌鲁木齐市供热行办公布了年度采暖期各区县供热办联系方式和大型供热企业(锅炉房)供热区域及值班电话。
&&&&据了解,今年首府供热标准已由原来的18℃正负2℃(即163间)提高为不低于20℃,供热企业不得连续24小时低于供热标准,更不得对热用户限暖、停暖。如遇到供热企业值班电话打不通、停机、没人接听或供热企业不及时处理等问题,居民可向辖区供热办投诉。如辖区供热管理部门存在不履行职责,存在推诿、扯皮、推脱等问题,用户可向城市管理热线12319或乌市供热行办服务热线2811532投诉。
&&&&一、乌市供热行办供热监督电话:2811532
&&&&二、各区供热信访办值班电话
&辖区名称&&&&&&
& 值班电话
&天山区&&&&&&&&&&&&
2695329(白天) 2660454(夜间)
&沙依巴克区&&&&&&&&
&新市区&&&&&&&&&&&
&3667171(白天) 3550015(夜间)
&水磨沟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3723271
&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 3678999
头屯河区&&&&&&&
&&& 3106825
&达坂城区&&&&&&&
&&& 5919222
&米东区&&&&&&&&&
& & 3353726
&&&&三、44家集中供热企业24小时值班电话&&&&&&&&
&&&&年度采暖期大型供热企业(锅炉房)供热区域及值班电话
&&&&序号供热单位名称所属辖区
供热区域 值班电话 单位地址
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原新胜)天山区东至胜利路,南至三屯碑路,西至河滩路,北至团结路,及桂林路片区。
2889098 新华南路65号
新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热力服务部(校本部) 新疆大学本部区域。 8585555
胜利路14号
乌鲁木齐兴锂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沙区货场以上沿仓房沟两侧、312国道与仓房沟路交汇处周边区域。 5641313 仓房沟路水泥厂街423号
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阿勒泰路以西,农大西路以东,克拉玛依西路以南,过境公路以北。 " 南昌北路2号
新疆师范大学供热站 巴州路以北,河滩路以西,西北渠以东,天毛家属院以南。
4332556 新医路102号
新疆油田公司乌鲁木齐明园物业管理中心水电暖供应公司
阿勒泰路以东,滨河路以西,友好商场以南,哈密路以北。昊泰以南,乌市(卫校)房管所住宅区以北。 4291650 明园西路70号
新疆青建热力有限公司 河平渠以西, 西过境公路以东, 南到交通医院, 北到黑山头。
3800 阿勒泰路30号
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 河滩路以西,
友好路以东,巴州路以南,南到有色局锅炉房供热区域边界。 4848244 克拉玛依东路32号乌市友好小区内
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黄河路东供热站
黄河路以东,河滩路以西,人民路以南,奇台路以北。 2330 于田街25号
新疆水利电力物站资总公司于田街供热站 奇台路以北,黑龙江路以南,长江路以东,黄河路以西。 5851615
于田街110号
新疆第三机床厂供热站(原新疆第三监狱供热站)
长江路以南,过境公路以东,江河路以北,仓房沟以西。 5861332 炉院街44号
乌鲁木齐市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1.河滩路以西、奇台路以南、和田二街以东、钱塘江路以北。 2.仓房沟路以东、河滩路以西、珠江路以北、钱塘江路以南。
3.珠江路以南、河滩路以西、西和平渠以东的三角地带。 3305 钱塘江路5号(区三建院内)
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宝山路以西、西山路南梁坡两侧区域。 8773838
西山东街北侧63号
新疆有色集团明苑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至西虹路高架桥,北至克拉玛依东路,东至河滩公路,西至阿勒泰路、深圳城、喜来登、新大校园。 4822848 友好北路4号
乌鲁木齐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山供热站 西山环卫路。 7723079
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以西,西外环路以东,南至黑山头,北至阿勒泰路和西过境公路交叉口。
3840975(白)7802330(夜)阿勒泰路328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东至河滩路, 南至新疆制药厂无门巷,
西至鲤鱼山山底, 北至苏州路。
鲤鱼山南路800号
新疆天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路以北, 北京路以西, 苏州路以南,
阿勒泰路以东(包括贵州路以南区域的区人大、区物资局)。 3815267 北京南路21号核工业乌鲁木齐汽修厂院内
乌鲁木齐奎愉供热有限公司 海关以南,
北京路以西,军区总医院以北,嘉和园、大修厂以东。 8737424 北京南路3号(农建食品厂内)
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宫)喀什东路以北至北线铁路,长沙路以东至东线铁路。 6636067
喀什东路26号
乌鲁木齐市蓝翔热力有限公司(原双龙)铁路专用线以南,喀什东西路以北,苇湖梁铁路专用线以西,天津北路以东。
1686 喀什东路566号
新疆和融热力有限公司
高新北区工业园区、喀什东路以北长春路两侧,三宫村一队、砖厂。
6695760 高新(新市区)北区28号
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东西路以北,铁路专用线以南,太原路以东,长沙路以西。
2326 天津北路1499号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 南至迎宾路,北至大黄山铁路,东至太原路,西至机场路。
3765982 迎宾东三巷190号院内
新疆怡发热力有限公司 东至天汇路,西至阿勒泰路,南至苏州路,北至河南西路。
&&&&7880592天汇路221号
新疆医科大学水暖服务中心 新医路以北,北京路以东,东疆军区以南,西北渠以西。
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桂林路锅炉房) 桂林路片区。
新疆暖万家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凌热力公司)
水区东至南湖路两侧,南至新民西街,西至河滩路,北至昆仑路。 4626044 安居北路62号
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开发区热力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东至太原路,南至卫星路,西至乌昌公路,北至迎宾路)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
3742048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122号
新疆骑马山热力有限公司
骑马山公务员小区、格林威治城小区等。&3926673 骑马山路8号
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米东区 米东区中心城区,稻香路以东,皇渠路以西。
&&&&3357111米东区民康路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 新华南路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
高新区(新市区)河北路以南,贵州路以北,北京路以东,长春路以西。 6681068 高新区长沙南路26号
&&&&新疆十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沙区 东至河滩路,南至黑龙江路,西至宝山路,北至揽秀苑西街。 4554382 扬子江路42号原十月拖拉机厂内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
天山区 碱泉二街以北,青年路以南、五星路以东,翠泉路以西。 8851370 碱泉街三街日月星光小区对面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米泉分公司
米东区 稻香路以西、吐乌大高速公路以东、交通技校以北、一环路以南。 3354771 米东区振兴路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天山区水区中环东路、东大梁路、碱泉街、翠泉路、东后街、东风路、团结路、天池路、新华北路、民主西路、文艺路、中环西路、新华南路、红山东西路、新民路、五星路、前进街、健康路、建工巷、建设路、政协巷、七道湾路、克东路、新民东街、新民路、幸福路、体育馆路、中山路、民主东路片区、金银路、明德路、解放路、文化路、人民路、和平路、葡萄巷等片区。
1007 团结路1092号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米东热网
米东区 卡子湾东路以南、吐大高速以东、米东建国路以北、米东大道西侧(不含华凌畜牧、广汇、二钢、青松物业)。 6873277
米东区石化二路1号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苇电三期热网
水区 东至七道湾路以西(包含七道湾路东西两侧附近区域),西至河滩路以东,南至新民路以北,北至河南东路以南(包含河南路两侧附近区域)。
4873127 苏州东路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沙区热网
沙区天山区:赛马场路两侧,十七户路两侧,燕儿窝路两侧。沙区:奇台路两侧部分地区(原邮区中心局、豪亿锅炉房、邮政供热站供暖范围),五一路南侧,伊宁路两侧,黑龙江路以北,奇台路以南(原蓝天锅炉房供暖范围),珠江路以南,货场路两侧部分地区,青峰路部分地区。
5811124 伊宁路350号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南区供热公司 天山区 团结路片区。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九家湾筹建办 沙区
高新区开发区九家湾冶建家属院、九家湾小五队、兵团四建家属院、外运司家属院等。 3769448 九家湾冶建家属院内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燃气供热公司
天山区 宏大幸福花园小区、原八钢天汽供热片区。 8863800
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 西河坝前街198号
&&&&西河坝供热分站
天山区 新华南路以西,河滩路以东,龙泉街以北,中山路以南。 2828942 西河坝前街198号
&&&&和田街供热分站
沙区 和田二街至黄河路,奇台路中段至钱塘江路。 3441 和田东一街95号
&&&&贸易厅供热分站
天山区 新华南路东起至龙泉街(人民医院)西到坤且巷。 2840496 新华南路17号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民路供热站(原物回)水区红山路以北,新兴街以南、新民路一炮成功片区。
2626590 新民路66号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路供热站(原物回)沙区阿勒泰路以西、克西路以北、金沙江路、平顶山路片区。
8793063 西北路232号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3744751 科技园路8号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空中花园供热站
天山区空中花园、蓝波湾、吉利嘉园、吉利阿斯塔纳、市总工会职工住宅楼。 8883631 空中花园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蓝波湾供热站
8809177 蓝波湾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吉利嘉园供热站
吉利嘉园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西域康居苑供热站
沙区 西域康居苑小区。
西域康居苑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康城供热站
高新区(新市区) 百信康城小区。 6675335 百信康城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京华城供热站 京华城小区。 3831065
京华城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宵龙锦盛苑供热站
宵龙锦盛苑小区。 6993197 宵龙锦盛苑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蝶王供热站
北京路蝶王针织厂家属院。 3770696 北京路蝶王针织厂家属院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同心园供热站
水区 同心园小区。 4600197 同心园小区内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五建供热站
米东区 五建红光山。 6869765 五建红光山内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西北路邮暖)
沙区 河滩路以西,西虹路以南,西北路以东。 1873 哈密南路229号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仓房沟村委会)仓房沟村。
5611054 仓房沟村委会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八家户供热站)高新区(新市区)八家户三队、锦苑小区。
4323780 银川路103号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金坤供热站)丽景水岸小区。
3790993 安宁渠路169号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电信物业供热站)天津路电信二枢纽。
天津北路320号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维斯特供热站) 水区 维斯特世纪花园小区。
4879253 温泉东路287号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林校供热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林业学校。
林业学校内
中超联合能源科技(北京)能源公司新疆分公司 沙区
1、西北路以东、哈密路以南、西虹西路以北、友好路以西。2、雅山沙区园林队片区。 4511065
西北路中通客车厂院内、雅山沙区园林队片区
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沙区 西山路铁路以西,乌奎公路以东。
8777013 西山路90号
&&&&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高新区(新市区) 百园路以北片区、通嘉世纪城、新天润小区等。 3783031 百园路10号
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铁路局十八街供热站
高新区(新市区)苏州路以北,阿勒泰路以东,北京路以西,河北路以南,下庄村片区。以及迎宾路木运司等片区。 7923335
天汇路58号
&&&&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地窝铺供热站
迎宾路、地窝铺片区。 7942284
&&&&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房产公寓段乌西供热站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火车西站片区。 7937461。
供热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主要供热区域&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
投诉电话:651007&&8842669
收费电话:2646979&&
东起日化厂,西至商贸委家属院,南起区党委,北至煤田灭火处。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热电公司&&&
西虹东路至劳动街至宏大电器广场部分用户,新民路两侧部分用户,
红山西路两侧部分用户&&&&&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
东起宏大花园小区,西至大西门电信局,南起团结路瓷厂巷,北至文艺路宏源大厦&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幸福路、体育馆路两侧,人民路广场周围,民主路、天山路两侧&&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金银大道两侧,
和平路、人民路以东,民德路、马市小区、文化路、中山路至大十字、红旗路东侧&
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原新胜供热站)&
东起胜利路,南至新疆大学成教学院,西至河滩南路,北至团结路。&
新疆大学后勤服务中心热力服务部&&&
&8585555&&
新疆大学本部区域&
乌鲁木齐康宇供热站(原区四监供热站)&
第四监狱及中环路,东大梁区域&&
区第三监狱供热站&&&
钱塘江路以南,过境公路以东,货场路以北,和平渠以西&
区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于田街供热站
&&&&5851615
奇台路以北,黑龙江路以南,长江路以东,黄河路以西(除邮电管理局)&&
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黄河路东供热站&&
&5812330&&
黄河路以东,黑龙江路以南,奇台路以北,河滩路以西&
乌鲁木齐豪亿热力有限公司&
长江路以东,黄河路以西,奇台路一南,钱塘江路以北。&
乌鲁木齐棉麻银星物业部供热站&
奇台路以北,过境公路以东,黑龙江路以南,长江路以西&
新疆有色集团明苑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
南至西虹路高架桥,北至克拉玛依东路,东至河滩公路,西至阿勒泰路有色冶金设计院。&
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原房产管理局供暖所)
河滩路以西, 友好路以东,巴州路以南,南到有色局锅炉房供热区域边界&
乌鲁木齐市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钱塘江路以南,河滩路以西,和平渠、仓房沟路以东,珠江路以北&&&
乌鲁木齐市邮政局西北路邮暖供热站
友好路以西,西虹路以南,河滩路以东,红山商场以北&
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
西山路铁路以西至四道岔乌奎高速路&&
乌鲁木齐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西过境公路以西、西山路南梁坡两侧区域&&
乌鲁木齐兴锂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12国道与仓房沟路交汇处周边区域&&&&
&&&17&&&&&
新疆蓝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奇台路以南至钱塘江路,长江路以西至西过境公路&&&
新疆师范大学供热站
巴州路以北,河滩路以西,新西路以南(包括以北区域住宅区)&
新疆石油管理局乌市油田服务公司供热站
哈密路以北,阿勒泰路以东,友好路以西(包括路东明园生活区),友好市场以南&&&
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4529327&&&
阿勒泰路以西,克拉玛依路以南,过境公路以东,西山路以北(不包括八农和新疆工学院);西虹路以南,哈密路以北,阿勒泰路以西,友好路以东&&&
新疆邮电供热站&&
奇台路以北,五一路以南,黄河路以西,和平渠以东&&
新疆青建热力公司(原新通或亚新供热站)
河平渠以西, 西过境公路以东, 南到交通医院,
北到黑山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村实业公司供热站
东至六道湾村五组,西至六道湾村三、四组,南至六道湾村一组,北至六道湾村二组&&
新疆长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大湖村片区&&
新疆华凌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河滩路以东,南湖路两侧,
新民西街以北、克拉玛依东路以南至自治区商检局,华凌区域&&
乌鲁木齐市恒源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站
南至王家梁铁路,西至河滩北路,东至六道湾山梁,北至河南路立交桥&&&
&乌鲁木齐市公交供热有限公司
河滩路以东,新医路以北,苇湖梁铁路专用线以东,七道梁以西&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公司
3762465&&&
南至迎宾路,北至大黄山铁路,东至太原路,西至机场路&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白天6383315&&
&夜间6183553&&&
东至河滩路, 南至新疆制药厂无门巷, 西至鲤鱼山山底, 北至苏州路&
乌鲁木齐奎愉供热有限公司&&
贵州路以南, 北京路以西,军区总医院以北,
阿勒泰路以东&&
&乌鲁木齐林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阿勒泰路以西,西过境公路以东,南至黑山头,北至阿勒泰路和西过境公路交叉口&&&&
乌鲁木齐天力热力公司
苏州路以北,阿勒泰路以东,北京路以西,河北路以南&&
新疆财经大学供暖服务中心&&
杭州路以南,北京路以西,河北路以北,太原路以东&
&新疆三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东路以北至北线铁路,长沙路以东至东线铁路&&&&
新疆双龙供热站&&
喀什东路以南,河北路以北,苇湖梁铁路专用线以西,天津北路以东&
新疆天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3815267&&&&
贵州路以北, 北京路以西, 苏州路以南,
阿勒泰路以东(包括贵州路以南区域的区人大、区物资局)&
&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东西路以北,铁路专用线以南,太原路以东,长沙路以西&&
&新疆医科大学供暖服务中心&&
投诉4362313
报修4362547&
新医路以北,北京路以东,东疆军区以南,西北渠以西&&&&
新疆怡发热力公司
&全天7829546
&白天7880592&&&&
区一建新宿舍,亚中机电市场及住宅,新辰房地产公司住宅小区,乌市建诚物业公司住宅小区&
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东至太原路,南至卫星路,西至乌昌公路,北至迎宾路)&&&&
新疆神新发展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热力公司&&&
负责东山区区域内的供热&
&&&42&&&&&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
热力一分公司(高新热力)
桂林路以南,河南路以北,北京路以东,长春路以西&
热力二分公司(十月热力)&
晚4554293&&
河滩路以西, 友好南路、红山市场以南,黑龙江路以北,西过境路以东(包括雅山山底片区)&
热力三分公司(专汽热力)
碱泉二街以北,青年路以南(包括青年路以北专用汽车厂厂区建筑物)、中环路以东,往东至天山汽车厂&&&
热力四分公司(米泉热力)&&
晚上3025654
白天3320229
米东工业园&&
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
和田街供热分站&&&&&
和田二街至黄河路,奇台路中段至钱塘江路&
贸易厅供热分站&&&&&&&&&&
新华南路东起至龙泉街(人民医院)西到坤且巷&
热力站西河坝供热分站&&&&&&&&&&
新华南路以西,河滩路以东,龙泉街以北,中山路以南&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原物回热力)&&
新民路供热分站
南至红山路,东至华融小区,西至市电视台,北至新通小区
阿勒泰路供热分站&&
南至公交汽运司,北至皓祥小区,西至广汇汇嘉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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