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哪些银行有资格开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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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失效]
银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煤炭部、电力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经与有关部门商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规定》和《商业汇票办法》、《再贴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个行业的货款结算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银行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配合,使推行商业汇票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附一: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便于国营大中型企业及时收回货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有关部门商定并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个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  一、商业汇票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的国营企业单位与其行业内、五个行业间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的货款结算推行使用商业汇票。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货款结算使用商业汇票,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与购货的企业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方法。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进行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以根据对方的资信状况与其商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既可由销货单位签发,也可由购货单位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由销货单位签发的,应交购货单位承兑;由购货单位签发的,应经本单位办理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销货单位。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由销货单位签发,还是由购货单位签发,都应由购货单位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照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三、积极办好商业汇票的承兑。购货单位承兑商业汇票,应具有购销合同和内容完整的汇票。购货单位向银行申请承兑商业汇票,应具有购销合同,良好的资信状况,内容完整的汇票。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单位和银行都必须积极承兑。各银行要打破系统封锁,不得拒绝办理跨系统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对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购货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承兑协议,办理承兑。  四、安排好贴现和再贴现资金。各银行要根据五个行业的国营企业单位供货的情况,单独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规模,下达基层行用于贴现,对国营企业单位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申请贴现,应积极办理,不得对跨系统银行承兑的汇票拒绝办理贴现。人民银行要在基础货币的投放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下达地、市人民银行用于再贴现,对专业银行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申请再贴现的,应积极办理,如遇办理再贴现所需的额度不足,可以向上级行申请追加。  五、严格票据结算纪律。为保证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使用商业汇票能够及时交付货物和按期收到货款,要严格票据结算纪律。销货单位收到汇票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发货,对未发货的,销货单位应按照经济合同承担责任,购货单位对到期的汇票可以向销货单位提出抗辩。单位和银行对其已承兑的商业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票据结算纠纷的调解、仲裁,及时解决商业汇票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各地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促使票据当事人认真执行商业汇票办法。  六、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商业汇票是经付款人承诺付款的票据,具有较高的信用,有利于销货单位按期收回货款;凭商业汇票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有利于企业单位及时取得资金。推行商业汇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五个行业的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企业单位弄清使用商业汇票的作用和意义,熟悉商业汇票签发、承兑和贴现的规定及其做法,在货款结算中积极使用商业汇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人力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企业单位之间对使用商业汇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联系,主动协商;银行之间也要经常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及时准确地办理商业汇票的款项结算,使推行商业汇票工作顺利进行,在五个行业能够取得显著效果。  七、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和各银行自文到之日起,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组织推行。  附二:商业汇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四条 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第五条 签发商业汇票应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六条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签发人或承兑人在汇票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否则,签发人或承兑人对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  第七条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第八条 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第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同城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异地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十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交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限省内范围使用);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承兑银行的确定,由其上级管理行审定。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办理。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及区域性银行不能向本系统未设立机构的地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各行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执行。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时,信贷部门负责按照信贷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以及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汇票的使用对象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提供抵押或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对不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会计部门负责汇票记载内容和使用对象的复审,符合规定并具有承兑协议的,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然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十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付款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银行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信贷部门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会计部门应按照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贴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现有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下浮3%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收到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票款。  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票款。  第二十五条 银行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必须经信贷、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金额较大的,须报经主管行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行使权利时,承兑人对其可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承兑人对其不得提出抗辩。  第二十七条 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签发、承兑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商业汇票无效。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不得收受和转让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商业汇票,银行也不得为其办理贴现和票款的结算,否则,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否则,收款人和被背书人不得受理,银行也不办理承兑、贴现和票款的结算。  第三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是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单位和银行的财会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银行违反本办法,签发、承兑、转让、贴现商业汇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商业汇票和利用商业汇票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三:再贴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贴现是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四条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贴现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第五条 再贴现的金额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再贴现的期限从其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六条 再贴现利率按现有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下浮5%执行。  第七条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的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再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制订。再贴现凭证由各地人民银行比照贴现凭证的格式印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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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商业汇票承兑
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
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件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
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
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经办行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并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部门应
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项。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若仍不足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
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
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
(二)商业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件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行批准后进行。
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
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
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
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
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
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级分行以上机构;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
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
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
不得突破。
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
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
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八条
各经办行要建立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台帐。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承兑或贴现规模、降低审批权限、暂停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等处罚。经办行垫付承兑汇票资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贴现资金(“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
目及“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两项余额合计,超过该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5%时,办理新的承兑和贴现业务,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如超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新的承兑、贴现业务,对原业务清理检查并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建设银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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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申请人及承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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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全称)
|承兑金额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范围
|购销合同内容及号码|
|---------|-----|---------|-----------|
|收款人全称
|---------|-----|---------|-----------|
|联系电话
|收款人开户行及帐号|
|---------------|---------|-----------|
|---------------|---------|-----------|
|保证人名称(全称)|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所有制性质
|---------|-----|----|----|-----|-----|
质押标的|
|---------|-----|----|----|-----|-----|
|实有资金
|所有权属|
凭证号码|
|---------|-----|
|-----|-----|
|开户银行和帐号
|---------|-----|
质押金额|
|资信等级
|-------------------------------------|
(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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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申请人上年度及近期(到申请日)财务报表
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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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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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票号码|
|汇票号码|
|----|-----------|----|----------|
|承兑金额|
|贴现金额|
|--------------------------------|
|信贷员审查意见:
信贷员签字
|--------------------------------|
|信贷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资金计划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会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主管行长审批意见:
|--------------------------------|
|上级行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
银行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收款人全称
付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号_____帐
号_____
汇票号码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___
出票日期_____到期日期_____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下列条款: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据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__‰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承兑汇票若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条办理不误。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如承兑申请人到期日之前未足交存票款,承兑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保证人交足所欠票款;有权处分抵押物,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补足票款;有权处分质押标的,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兑现质押标的所得价款补足标款,实现质权。
六、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终止执行。
七、其他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兑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承兑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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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
|--------------------------------|
|名称(全称)
|-------|------------------------|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
|经营范围
|-------|------------------------|
|财务联系电话|
|--------------------------------|
贴现票据种类及基本情况
|--------------------------------|
|--------------------------------|
|汇票种类
|-------|------------------------|
|-------|------------------------|
|票据金额
|-------|------------------------|
|出票日期
|-------|------------------------|
|到期日期
|-------|------------------------|
|承兑人名称
|-------|------------------------|
|承兑人住所
|-------|------------------------|
|承兑联系人
|-------|------------------------|
|承兑人电话
|-------|------------------------|
|贴现期限
|--------------------------------|
|申请贴现理由:
(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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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贴现申请人上年度及近期(到申请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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