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余额查询银行陈荣达余额查询

热门日志推荐
人人最热标签
分享这篇日志的人常去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请输入手机号,完成注册
请输入验证码
密码必须由6-20个字符组成
下载人人客户端
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热门日志推荐
人人最热标签
分享这篇日志的人常去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请输入手机号,完成注册
请输入验证码
密码必须由6-20个字符组成
下载人人客户端
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冯永枚、王缉芬、陈小凤、陈珊珊、陈荣发、陈荣达、陈丹丹与被告符征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博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冯永枚。原告王缉芬。原告陈小凤。原告陈珊珊。原告陈荣发。原告陈荣达。原告陈丹丹。原告陈小凤、陈珊珊、陈荣发、陈荣达、陈丹丹的法定代理人王缉芬。上述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童锋。上述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秀莲。被告符征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岳。原告冯永枚、王缉芬、陈小凤、陈珊珊、陈荣发、陈荣达、陈丹丹与被告符征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红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东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缉芬及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童锋、陈秀莲,被告符征东,被告永安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12时00分,被告符征东驾驶权属其本人所有的粤09-35660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村道博白县东平镇合江村至顿谷镇石坪村线1公里+500米处与陈春其驾驶的桂KK3328号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陈春其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处理,认定被告符征东与陈春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案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104620元(5231元/年×20年);2、丧葬费17076元(2846元/月×6月);3、被抚养人生活费31582.5元[(4211元/年×5年)+(4211元/年×5年)÷2人];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5、生活困难帮助费9821.5元,以上合计173100元,减除被告已赔偿的63100元,尚应赔偿110000元。庭审中原告的损失请求按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死亡赔偿金120160元(6008元/年×20年);2、丧葬费18810元(3135元/月×6月);3、被抚养人生活费36585元[(4878元/年×5年)+(4878元/年×5年)÷2人];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185555元。粤09-35660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被告永安财保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的损失合计185555元,减去被告符征东已赔偿的63100元,还应赔偿122455元,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余下部分由被告符征东赔偿给原告。原告对其陈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身份证;3、行驶证;4、驾驶证;5、保险标志;6、保险单,证据2-6证明被告主体适格;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8、尸体处理通知书;9、尸体检验鉴定书;10、死亡证明书;11、户籍证明,证据8-11证明原告亲属陈春其死亡的事实;12、调解协议书;13、赔偿凭证,证据12-13证明原告的损失;14、证明,证明原告冯永枚的抚养人情况;15、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陈用贵身份证,证明被告符征东已经赔偿本次事故另一伤者陈用贵的损失。被告符征东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其已赔偿给原告63100元,如超出其应赔偿的部分,是自愿赔偿给原告,不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扣减,也不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返还。被告答征东没有向本院提交有证据。被告永安财保公司辩称,一、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赔偿原告损失后,因被告符征东属无证驾驶,其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法院依法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由法院核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赔偿;三、被告符征东已赔偿的63100元应包括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四、其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永安财保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有证据。通过开庭质证,被告符征东,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符征东,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日12时00分,被告符征东未取得准驾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09-35660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从博白县顿谷镇石坪村驶往博白县东平镇合江村方向,行至村道博白县东平镇合江村至顿谷镇石坪村线1公里+50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驶来由陈春其驾驶并搭载陈用贵的套挂二轮摩托车桂KK3328号的“珠江ZJ125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陈春其当场死亡和陈用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调查,作出博公交认字(2013)第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符征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春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用贵无责任。受害人陈春其生于日,发生交通事故时44周岁。陈春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冯永枚(陈春其的母亲)、原告王缉芬(陈春其的妻子)、原告陈小凤、陈珊珊、陈荣发、陈荣达、陈丹丹(婚生子女)。原告冯永枚共有三个抚养人。粤09-35660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车主为被告符征东,该车在被告永安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符征东赔偿了63100元给原告。本院依法向本案事故另一伤者陈用贵告知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其逾期未提起诉讼,视为其已放弃参加本案事故所产生的保险理赔份额分配的请求权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并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15674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0160元(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6008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36585元[①被抚养人陈小凤日出生,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即日起计至被抚养人陈小凤满18周岁止即日止,共3个月27日,6被抚养人生活费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4878元/年÷12个月×3个月+4878元/年÷365日×27日=1580.3元。②被抚养人陈珊珊日出生,从日起计至满18周岁即日止,共2年8个月3日,5被抚养人生活费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4878元/年×2年+4878元/年÷12个月×8个月+4878元/年÷365日×3日=13048.1元。③被抚养人冯永枚日出生,发生交通事故时79周岁,计5年,从日起计算至日止,共1年28日,4被抚养人生活费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4878元/年×1年+4878元/年÷365日×28日=5252.2元。④被抚养人陈荣发日出生,从日起计至满18周岁即日止,共2个月18日,3被抚养人生活费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4878元/年÷12个月×2个月+4878元/年÷365日×18日=1053.6元。⑤被抚养人陈荣达日出生,从日起计至满18周岁即日,共2年7个月11日,其有2个抚养人,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4878元/年×2年+4878元/年÷12个月×7个月+4878元/年÷365日×11日)÷2人=6374.3元。⑥被抚养人陈丹丹日出生,从日起计至满18周岁即日,共4年4个月2日,其有2个抚养人,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4878元/年×4年+4878元/年÷12个月×4个月+4878元/年÷365日×2日)÷2人=10582.4元。①+②+③+④+⑤+⑥=37890.9元。原告请求36585元,予以准许]};2、丧葬费18810元(3135元/月×6月)。以上合计175555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博公交认字(2013)第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符征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春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用贵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按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符征东应承担本案50%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陈春其自负50%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56745元,丧葬费1881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受害人陈春其的死亡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结合本案的案情及当地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为185555元。粤09-35660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被告永安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给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5555元(185555元-110000元),由被告符征东赔偿37777.5元(75555元×50%)给原告,由于其已赔偿63100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符征东属无证驾驶,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在实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被告永安财保公司辩称其不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不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给原告冯永枚、王缉芬、陈小凤、陈珊珊、陈荣发、陈荣达、陈丹丹;二、驳回原告冯永枚、王缉芬、陈小凤、陈珊珊、陈荣发、陈荣达、陈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丽红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东恩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农业银行余额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