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租用的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我们单位需要交纳什么税费呢?

2014年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014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房屋租赁营业税税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凭税率是对单位出租房屋和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租赁的税率市区为7%,县城、镇房屋租赁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4%)。
其中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租赁的税率市区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和教育费附加(房屋租赁的税率征收率为4%)。&& 单位出租房屋和个人出租营业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按12%的房屋租赁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减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个人房屋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房屋过户流程不一样,从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注: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房屋租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合同书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个人出租房屋所得该缴多少税?以成都为例,市地税部门对个人房屋租赁税实行综合税率,分三档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综合房屋租赁税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综合税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率为10%。另外,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8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缴税申请。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管理,省地税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对2006年省地税局出台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出台了新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从日起正式施行。
出租人或转租人都要纳税
《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房产所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其房产税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其中,个人房产出租行为分为“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三种情况。
出租房收税更加公平、合理、规范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首先,《办法》删除了房产出租的个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仅要求办理出租房产税源登记。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仍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将出租房涉及的各税费一揽子征收,既方便纳税人,又方便地税机关的征管。
其次,《办法》让计税依据更加科学。对纳税人有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不申报等有关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以下方法核定计税依据:
(一)个人出租房产的计税租金收入按每平方米房产出租市场交易价乘房产建筑面积核定;
(二)依据存量房评估基准价格参数核定或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三)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再则,根据《办法》规定,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和“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这两种个人房产出租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照4%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房产出租用于经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房产税。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不再设综合税费征收率底限。
据悉,为提高个人房产出租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办法》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个人房产出租税收征管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促使个人房产出租纳税义务人相互监督。鉴于个人房产出租税收的特点,地税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联动监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
收取租金后,次月15日前缴纳
纳税人该如何缴纳呢?
据了解,《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在首次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后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契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填报《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办理个人出租房产税源登记。对个人房产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房产购销合同。房产转租的还应提供租入房产时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和取得的发票。
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分为以下情况:第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缴纳;第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
对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各地可视当地实际简并征期。如果遇有其他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纳税期限。
另外,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收,地税机关将采用按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费。
深圳城中村中有大量的握手楼,政府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变相通过租金转嫁给打工一族。
  房屋租赁管理费为何难取消?
  在深圳市人大没有修改《租赁条例》之前,我们还需要履行职责(继续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
  ―――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中心主任侯一兵
  在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工作经费及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可考虑着手取消该项收费。
  ―――深圳市委政法委批示文件
  之所以代表委员多年反映仍然没有修法,是因为修法程序的启动和执行流程复杂,而《租赁条例》中需要修改的并不止房屋租赁管理费这一项,而是涉及到综治维稳的很多问题,牵涉到相当多的部门。
  ――― 深圳市人大相关负责人
  深圳独有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是否应继续存在?昨日南都对该话题进行报道后引发更多市民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两部委(财政部、发改委)文件给出“大限”,明年取消收费,深圳地方法规仍未修改,难以按期执行。人大修法成为核心问题。
  昨日南都记者就该问题追问深圳市委政法委和人大等部门,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深圳最快有望在明年完成立法程序,后年正式停止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但其间主管部门、法制办、市政府、市人大之间的程序相当复杂。政协委员朱文豪表示今年将继续提提案。
  租管办强调:无权决定存废 只是履职收费
  一些深圳市民得知两部委文件不能如期在深圳执行,深圳仍将继续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表达了颇为激愤的意见。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中心主任侯一兵表示,一些市民可能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简称租管办)的职能存在误解。他介绍,租管办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简称《租赁条例》)执行该政策的部门,但并不是该政策是否延续的决策部门。
  “我们没有权力决定这个事情。根据现行的法律规章,在深圳市人大没有修改《租赁条例》之前,我们还需要履行职责。”侯一兵说。
  南都记者就此询问一些法律专家,也给出了相同的解读。即租管办作为政策执行部门,依法行使职责,在明年1月1日后还需要继续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并非刻意否定中央部委政策。
  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历年反映的意见,侯一兵表示租管办均有沟通和反馈。由于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收相关性很大,他们与地税部门也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经常联合调研,租管办也利用逾万人规模的工作团队帮地税部门代征部分税收。而且此前深圳房屋租赁税收偏高,租管办也推动了税率的降低。
  在目前深圳偏低的房屋租赁税率下,侯一兵认为如果取消租赁管理费的话,不排除会出现将管理费转加到税率上的“费改税”效果。侯一兵认为从国家政策层面看,近年来趋势是“费改税”。他只是希望在政策调整过程中,避免对流动人口的成功管理模式造成影响。
  政法委:保障综管经费 可取消收费
  租管办的上级部门为深圳市委政法委。昨日记者联系该部门,未得到正面回应。但记者得到一份政协今年5月份出具的内部文件。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朱文豪就修订《租赁条例》和取消租赁管理费递交提案之后,政法委组织下属的市租管办进行了“认真研究”。政法委在文件中表示,深圳市对房屋出租人收取租赁管理费,”事出有因,于法有据。”
  市法制办提供的汇办意见是:《房屋租赁条例》属于特区法规,其层级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因此,深圳执行该条例不存在问题。
-  市财政委的汇办意见也认为房屋租赁管理费是依法开征,“符合我市客观实际”。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现阶段有必要继续保留房屋租赁管理费收费政策。
  然而针对代表、委员取消该费用的呼声,政法委研究后认为,在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工作经费及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可考虑着手取消该项收费。“对此,我委办公会议已经形成了取消收费的一致意见,并将通过适当方式将这一意见正式报市人大和市政府,由其适时研究作出决策。”
  但如果最终决定取消这项收费,就要由市人大首先启动立法程序,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进行修改;同时,由市、区财政将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机构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一般的工作程序,这项工作现在启动,预计明年可以完成立法程序,后年正式停止收费。”
人大:有望在明年修法中解决存废
  记者联系到深圳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之所以代表委员多年反映仍然没有修法,是因为修法程序的启动和执行流程复杂,而《租赁条例》中需要修改的并不止房屋租赁管理费这一项,而是涉及到综治维稳的很多问题,牵涉到相当多的部门。政府和人大希望在未来修法中将这些问题共同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政府主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就该条例进行调研,并出具修改意见。据他了解,目前主管部门正在区一级单位征求意见。按最近刚报上来的明年立法计划,《租赁条例》也在其中。
  按照修法的程序,在调研和形成修改意见之后,需先报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规上的把关,再报到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后以市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会根据修改情况进行审议,如果修改不多,就两审通过,如果有大幅修改,相当于制定一个新的法规,则需要经过三审。
  目前人大一般逢双月开一次会,两审需要4个月,三审需要6个月。
  这位负责人称,按该流程,如果期望明年能修法,政府议案至少要在明年6月份之前报到人大常委会。
  今年年中,政法委、租管办、公安、法制办、人大等各部门曾召集到一起开会,提出不少修改意见,现在需要区一级的意见收集上来。“据说现在已经有初步的修改稿。”这位负责人透露。
  该负责人表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事的促进作用很大,目前的调研和修改过程中也会经常与他们联系和沟通。
  多次提提案的政协委员朱文豪称,对政府的程序,他和其他代表委员已经很了解,目前只希望此事进度能加快。“明年两会我还会继续提提案。这符合十八大的精神:结构性减税。”朱文豪说。
  政策利好
  免收企业发票工本费 可省5000万元
  在两部委文件中,发票工本费也在取消之列。据深圳市国税局介绍,自日开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管辖的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截至目前,该局免收发票工本费纳税人40 .53万户,占到该局管辖全部开业纳税人的76.47%,2012年该局实际收取发票工本费3864.64万元,减免1743.88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市国税局已经做好了从日起,对该局管辖纳税人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各项准备工作,预计2013年该局将免收发票工本费在5000万元左右,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
  企业注册登记免费 商家股改能省数万元
  在两部委文件中规定,明年1月1日至日期间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国家的标准,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将收取8‰,而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的企业则收取4‰,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早就在规定未出之前已经免除,“只是在拿营业执照的时候收取20多元的工本费”。该局暂未收到相关通知。
-  横岗一家电子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的杨女士认为,这项费用一旦取消,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却是一项利好,目前她所在的企业正处于股份制改革阶段,股权激励后,股东不断增加,私募机构也在逐步介入,为了做强做大企业,注册资本经常变动,而且涉及金额都是过亿,一旦此项费用取消,“每一次变更登记,都能省掉几万元的开支”。
  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一内部人士透露,对于个体户登记的政策,其实需划分范围,比如对于日常生活用品,其实不需要登记,给个体户划定经营范围没意义,“商家今天卖衣服,生意不好,也可以卖菜,这些都是市场自我调节,登记会使个体户错失很多商机”。但是,对于一些重点行业如煤气、石油、烟草,“还是要登记为好,而且要用公司的名义,这些毕竟是国家垄断行业,目前放开不合适”。
随着今年4月中旬哈市政府加强和改进街道办事处工作新政的推行,街道办将不再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对此,哈市地税局表示,个人房屋租赁税费由各辖区税务所负责征收,而哈市房屋租赁税征收标准也有新调整。从本年度初开始,哈市房屋月租金在2万元以下的租房户将不再缴纳房屋租赁税,而达到起征点的则按房屋月租金的12%征收。按目前哈市经济水平来看,大多数市民出租房屋将不用缴纳此项税费。
  2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居民宋国庆大爷去申报个人房屋租赁税,但社区工作人员却表示不收了。“我都在这儿交两年了,怎么又不收了?”经咨询,宋大爷才知道,最近哈市社区职权进行重新划定,代征房屋租赁税职能已被取消。
  对此,记者询问了哈尔滨市道里、南岗、道外、平房、香坊区多家办事处,负责人均表示,已没有代征房屋租赁税的工作了。松花江街道办事处的于书记告诉记者,4月19日,哈市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正式下发了哈市政府加强和改进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相关意见,其中重新确定街道办的职责,而代征房屋租赁税的任务没有列入其中,所以现在所有办事处都不再办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日起,哈市启动个人租赁房屋税的征缴,2010年6月起,街道办负责代征。而随着新政的实施,哈市街道办代征“租房税”历史也宣告结束。采访中一些街道办负责人表示,其实代征政策实施两年来,居民不配合、不响应,各出奇招躲避交税,没有执法权的大部分办事处一直收不上钱。“那时我们社区有一半房屋都在出租,可一年就收上来7000多元。”曾是南岗区荣市街道办事处颐园社区书记的孙立滨说,“那时天天敲租房户的门,他们愣说是亲属借住的,以此来逃避交税,我们也没有啥办法。”
  随着街道办事处职能调整,哈市取消了各街道办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职能。那么哈市房屋租赁税将由谁来收取?为此,记者联系到哈市地税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了街道办的代征职能后,房屋租赁税仍继续征收,为避免以往难征收的尴尬,哈市税务所将在管辖区域内逐户进行详细核查,对达到起征标准的房屋将按标准予以征收。
  “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新政策,哈市从今年1月1日开始,调整了房屋租赁税收取的相关标准,税率、缴纳方式上都有变化。”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哈市个人房屋租赁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2万元,达到起征标准的才按综合税率12%收税。
  哈市地税局柜关负责人表示,从哈市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月租金2万元以上的昔通住宅用房并不多,所以大多数居民租房是不用缴纳房屋租赁税的,但仍须自行申报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哈市目前只有一些特殊位置、大型的商服出租能达到调整后的起征标准,而税费则完全要由房主来承担。
  针对房屋租赁税标准的变化,哈市南岗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经理宋知瑞则表示,起征点调高,对房产租赁市场也是一个利好消息,房屋出租减负,预计部分地点的出租房价格将会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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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名下房产给个人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公司出售房产需要按营业性用户来缴税:营业税(差额),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30-60%),企业所得税(净利润的25%),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房产原值七折的1.2%每年),印花税(合同价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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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在房产交易中比较烦琐的;买方自然你都明白不需要我说了卖方产生所房屋交易中所有可能产生的税费例如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除契税外其他税费卖方都在代开房屋发票的时候全部交齐基本是这样 如果是外企在京办事处的话就更烦琐了 在这就不解释了 有事留言
内容提供链家安立路店A组 楼上2位根本没回答你的问题.出售房需要提供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所代开房屋发票 公章 法人身份证 所有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办理所有手续 需要法人到场,如果委托代理人 需写代理书并公正具体税费.属于公对私交易首先弄清该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单位名称还是法人名称.如果是单位名称 还要弄清是否是股份制公司 如果是的话 需要股东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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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元/平方;2、契税评估额1%;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平方,卖方、测绘费1,允许浮动),买方.5%(评估额;3、所得税1%(五年外的唯一住房和责任公司免);5,买方、评估费0、交易费6/4.55%(五年内缴纳差额)卖方,买方、面积等对号入座需要交纳、其他营业税5;5根据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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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单位在租用的土地上建的彩钢房,是不是需要交房产税?_百度知道
我们单位在租用的土地上建的彩钢房,是不是需要交房产税?
如果缴的话是不是按原值乘以相应的比例,那这个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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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产税的房屋必须有房产证,你那个属于临时房是不需要交纳房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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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税费项目
导读:房屋租赁需要交纳一定的房屋租赁税,具体房屋出租需要交纳的税费由哪些?个人房屋租赁税如何计算?自建房租赁税费计算公式又是怎样的?等等相关知识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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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目录】
  【正文内容】
  房屋出租要缴纳哪些税?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
  个人房屋租赁税如何计算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5%的税率缴纳营业按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在缴纳营业税时还应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基数,城市按7%的税率计算、镇按5%的税率计算、其他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⑵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计算缴纳。
  一、营业税
  依照我省规定,个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按次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100元以上都应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证》所记载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以开征范围内房屋坐落地点的实际土地等级的年税额标准为准。以翠屏区为例,翠屏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五个等级,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五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基数计征。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其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四、个人所得税费用
  个人所得税以房屋租赁所得计税。房屋租赁所得等于租金收入减去合理的费用。费用包括:
  1、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租金收入的20%;
  2、按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可据实扣除;
  3、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的房屋维修费用,凭税务机关认定的票据可以据实扣除,维修费用较高的可分期扣除,但每月最高不能超过800元。
  自建房的房屋租赁税计算及缴纳程序
  一、核定自建房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业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积&住宅指导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业租金收入=商铺面积&商业指导租金&商铺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积=(整栋房屋层数&业主自用层数)&每层平均建筑面积
  商铺面积=商铺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实际面积
  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一栋楼房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两位或两位以上业主的,可对业主分别计算总建筑面积。
  住宅指导租金和商业指导租金为市租赁管理办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租赁管理所上报区、市租赁管理办批准的指导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铺出租率为该房屋所属区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积占可出租房屋面积的比例。
  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率
  二、自建房房屋租赁税的缴纳程序
  1、申报登记。
  凡是本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屋,无论出租与否,一律如实登记,纳入管理的范围。
  房屋租赁税的特殊情形及认定
  一、房屋租赁税认定的特殊情形
  (一)&购房回租&等形式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参与这种形式的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的&租赁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行为计征营业税。
  (二)收取固定收入行为视同房屋出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国(国税函[号)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进行转租的要全额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即需要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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