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保卡丢了怎么办不是本市的,我医疗期内的花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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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医疗期”?
来源:中国煤矿安全网编辑:陌年
摘要:关于因工负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有读者问:
我是某单位的安全专职干部。我厂有位职工两年前在工作中因铁屑溅入左眼,造成眼球划破,经过多次治疗仍未能完全康复,至今没有上班,继续治疗。每次治疗医院的诊断都是半年后复诊,现在单位实行承包,用人单位很不满意。请问&工伤医疗期&应该怎么解释,是不是直到工伤者本人不再治疗为止?
关于因工负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该《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医疗期的长短,是按照伤病轻重程度确定的。而且其期限是由指定医疗或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企业照此执行。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以自身意见实施。
至于治疗医院诊断半年后复诊的医疗意见与上述医疗期的确定是不矛盾的。因为医疗期享受期满后,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发生的变化是:在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津贴,在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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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并持有有效机票双脚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但在到达目的地前,被保险人双脚走出客运民航班机机舱到双脚重新进入客运民航班机机舱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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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王某1988年参加工作,进入北京市某建筑公司,1999年6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
职工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王某1988年参加工作,进入北京市某建筑公司,1999年6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以解除。王某不服,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工伤,但应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
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法律规定: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案公司一方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矛盾。《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律师解析: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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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劳动纠纷!医疗期满,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只肯给经济补偿,不肯支付医疗补助费。请问我该怎么做!
是否可以仲裁成功呢?谢谢大家给意见和想法,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文件上签字。现在我有3个疑问!是否可以鉴定成功,那么还可以申请仲裁,腰椎间盘突出?现在我还没恢复好我在北京一家国企工作6年多,要求医疗补偿吗,求助各位了。1!不作任何鉴定。超休了一个月,但只给经济补偿,不肯出医疗补助。现在公司要求上班。公司说想要医疗补助你可以去仲裁?2,如果打算申请仲裁的话,他说病假期间的工资就是医疗补助费,否则解除劳工合同。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如果我接受经济补偿.我该怎么做才能让公司给经济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呢,无法工作,并且说我这种情况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多谢,用不用做劳动能力鉴定。3。因腰椎间盘突出连休已7个月病假
提问者采纳
第三十一条。所以单位必须先为你另行安排工作,那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很有必要的,医疗期满,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因为一旦构成1-4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 你申请仲裁的请求如果仅是要获得医疗补助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并办理退休,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即可,单位直接以你不能立即回到原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针对你的问题,而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补助金。因为医疗补助金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退职手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你还可获得至少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如果你不想与单位解除合同,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而要求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但即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接受经济补偿,日后仍然可以获得医疗补助金。”此外,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你可以单位不为你另行安排工作而直接解除合同这一违法行为作为谈判条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仍不给予医疗补助,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6,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你还是要与单位解除合同,则必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第一:“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2,回答如下,对你的影响也不大. 即使你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7条规定,享受退休,解除劳动关系、退职待遇.首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进行劳动仲裁,是违法的,同时你可以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单位;”,则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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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一,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患重病和绝症的,你需要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程序申请伤残登记鉴定,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二,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享受退休,如果没能评上残疾、退职待遇,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以上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办理退休,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终止劳动关系,祝你早日康复。供你参考
1、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医疗补偿2、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3、这个要请专业律师问一下
因为经济补偿与医疗补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在解除劳动关系文件上签字后,那么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医疗补偿。首先你要证明因腰椎间盘突出与工作有内在关系,比如经鉴定属于职业病!这个你在申请鉴定的时候会告诉你文件是否足够!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后,就可以同时得经济补偿以及医疗补助了。
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纵横法律网-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李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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