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老人土地征用深圳市社保局局出台什么新政策

您所在的位置:>>>>正文苍南环卫工人社保受理5个月 居然还在“办理中”来源:字体:
核心提示:为解决灵溪200余名环卫工人的社保问题,苍南县政府今年5月份拨出专款650万元。让工人们想不通的是,5个月了,社保居然还在“办理中”。  温州网讯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在苍南县灵溪镇,200多名环卫工人的社保问题一直未解决。
  在近10年的维权奔波后,部分环卫工人拿起法律武器状告用人单位,并最终获终审裁定胜诉。苍南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今年5月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拨出专款650万元,用于解决环卫工人养老保险问题,然而,由于某些单位和部门的&不紧不慢&,这项政策至今还没落实到一名环卫工人身上。
  &我们的养老保险,什么时候才能彻底解决啊?&环卫工人向&党报热线&发出求助。前日,记者赴苍南进行采访了解。
  10年维权终见曙光
   公司须按比例补缴社保
  环卫工人代表缪友作告诉记者,大约2002年,他们就开始向所属三家保洁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养老保险问题,但一直没有落实到位。为了维权,他们到处奔波,最后,几十名环卫工人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了保洁公司。
  去年8月25日,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三家保洁公司共同为28位环卫工人补缴社会保险,个人与公司承担比例分别为32%和68%。同年11月21日,温州中院终审裁决,维护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8名环卫工人维权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县政府拨出专项经费
   5个月前出台解决方案
  记者拿到的一份苍南县人民政府[2012]5号常务会议纪要(日签发)显示,今年的5月10日,苍南县政府召开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着&立足现状、尊重历史&的原则,原则同意给予灵溪镇专项补助经费650万元,用于解决灵溪镇200余名环卫工人养老保险问题。会议要求,灵溪镇会同县社保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妥善解决。
  然而,从会议纪要签发至今,已经过去将近5个月,环卫工人代表告诉记者,苦盼了10年之久的养老保险,至今还没有落实到每个人头上。
  苍南县社保局: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需政策
  苍南社保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章学军告诉记者,从社保局角度来说,只要用人单位向社保局提供应缴纳养老保险的员工名单,缴纳相应费用,就可以为这批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
  章学军称,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的28人,可以按照劳动仲裁的比例,追溯补缴10年的养老金。其余环卫工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能从去年7月1日开始计算。但是采访中,其余环卫工人们则认为,自己应同28名环卫工人一样的计算方法。
  对此,章学军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或者需县政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否则社保局无法追溯。至于具体名单、工龄等等,还需灵溪镇政府和环卫处提供。
  一名环卫工人告诉记者,他今年59岁(虚岁),县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连续缴满15年养老保险,才能开始领取退休金,他说:&如果现在开始交,我要活到75岁才能开始领退休金,我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命活到那一天。&
  灵溪镇政府、环卫处:
  本月底前办妥养老保险
  分管灵溪环卫处的该镇纪委书记林元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并委托环卫处的郑维琼向记者介绍情况。
  郑维琼说,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达后,他们通知保洁公司,对涉及到的200多名环卫工人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依据不同情况制作表格,这一步目前已经完成,接下来要与每名环卫工人谈话,介绍工龄和养老保险补缴计算方法,并由他们本人核对签名确认,最后统一报给社保局。
  为200来名环卫工人算一下工龄、社保年限等,需要花费近5个月时间吗?记者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郑维琼没有回答,只是说,这批环卫工人人数多,统计复杂,工作量大,环卫处已经派了专人加班加点。
  他说,10月15日,分管的苍南县副县长雷仁又召开了一次会议,要求镇政府和环卫处加紧统计并提交环卫工人相关信息,记者采访时,他们正在开会研究此事。争取在本月底前,为全部200多名环卫工人办妥养老保险。
  政府的关爱阳光何时才能真正洒到200多名环卫工人身上,我们将继续关注。(记者 刘宏宇)
  记者手记&&&
  环卫工人代表告诉记者,5个月前,得知政府拨款为他们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时,他们奔走相告,觉得最难解决的钱都已经有了,这下盼了10年的养老保险马上就应该有了吧。可一趟趟问,一趟趟跑,答复还是&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你们要去找他们&、&我们正在研究&&&跑多了,某些部门的负责人就开始避而不见。
  苍南县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韩安锦告诉记者,依法为用工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解决环卫工人社会保险问题,本来就应当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换言之,环卫工人这10年艰辛维权路,本不应当由他们来承担。
  老有所依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关乎成千上万个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但一些具体职能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所作所为,让群众感受不到关爱的阳光,只有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失望。
关键词:苍南 环卫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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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
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
发表时间: 发表人:管理员
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强化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打造&公益强县&,推动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政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50号)、《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苍委〔20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我市被列为全省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要机遇,结合我县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空间拓展、管理模式规范、作用效能提升等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苍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工程,不断壮大社会组织规模,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增强实力、提升地位、树立形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县、乡镇、社区三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联动机制,逐步构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社会组织促进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社工服务中心的&五位一体&社会组织服务体系;重点孵化扶持一批公益慈善类机构,创投一批公益慈善类项目,大力推进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有效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能力。
2、具体目标。2013年底,实现我县社会组织数增长30%,建立2个以上县级公益创投示范点,创投2-3个公益项目。到&十二五&期末,全县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总量达3500个以上,评估等级在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占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15%以上,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总量达5000人以上。
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四)明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重点方向
加快培育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社会组织,构筑类型多样、功能丰富的社会组织体系,明确以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重点领域。
公益慈善领域。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具有社会性、保障性、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一批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覆盖全社会、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社区服务领域。培育发展能够参与社区协同管理、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
社会事务领域。培育发展能够承接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权等事务性工作的专业社会组织。
社会事业领域。积极创造公平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社会福利、公益慈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协助政府有效承当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五)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式
实行直接登记制。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原承担归口管理职能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减免开办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中有开办资金要求以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时,开办资金可减至1万元;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和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的,对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健全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按季度向县民政局报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指导开展社区备案社会组织选举工作,加强社区备案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放宽登记管理限制。探索&一业多会&机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化体育类和行业类社会团体;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县级同一籍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县投资兴办并在我县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异地商会。
(六)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机制
构筑&五位一体&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体系。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社会组织促进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社工服务中心 &五位一体&社会组织服务体系。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培育孵化、资金扶持、信息交流、沟通协调、人员培训等服务,努力构建政府扶持、社会协调、专业组织运作、公众参与的社会服务体系,让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左膀右臂。
健全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三级联动机制。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健全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三级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三级联动机制。以县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着力点,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孵化等各项工作,探索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示范模式,并逐步向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延伸推广,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资金、场地、项目和技术支持,加快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的培育和孵化。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互动合作机制
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委托(授权)机制,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指导意见》,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推动党委、政府将有关职能转移或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政府部门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归类和整合工作。明确委托(授权)公共服务的范围、项目、结算方式及监督评价方式,规范委托(授权)事项的操作程序。逐步将政府各部门涉及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性职能等事项,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
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编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目录。实行费随事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等领域优先面向有一定基础的社会组织开展服务购买,在民政养老福利事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域先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将社会服务项目转移或委托给评估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
(八) 健全社会组织评先选优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常态机制,县社会组织促进会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若干个&优秀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优秀社会组织工作站&和&优秀社会组织&,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并推荐参与市级相关评先评优活动。
三、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
(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放权、转型、提效,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
(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服务和管理。引导社会组织与社区开展共建,组织社会工作者队伍、义工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管理,积极为社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项目。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农业互助、医疗卫生、家庭发展、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的全面化、便捷化、实效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发挥枢纽作用,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服务与管理中发挥作用。
(十一)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社会组织意见机制,在制定出台涉及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之前,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政策制定和理论研究工作。在行业协会商会探索建立行业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安排比例,并探索在县政协中设立社会组织界别。
(十二)引导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就业的补充渠道。政府制定扶持就业的财税政策要有效适用于社会组织,推动社会资源流向社会组织,带动就业岗位的持续增长。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和挖掘就业空间和容量,积极吸纳各类专业人才。在推进社会再就业基金的投入、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工作中,要及时将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其中,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就业机制和环境。
四、提升社会组织能力
(十三)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务实、守信、崇学、向善&为基本导向,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理念,主动配合全县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工作,积极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利用社会组织公益文化节积极扶危济困,关爱弱势群体,切实树立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人口聚集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须主动取得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十四)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组织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事专职工作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专业院校在职培训、邀请专家开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分阶段分层次有计划地抓好专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努力建立一支专职、专业、专心的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队伍。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专职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和流动、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十五)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合作机制。与其他地区社会组织搭建交流互动平台,与专业高等院校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合作机制,构建我县社会组织发展长期规划。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到社会组织发展成熟、经验丰富的先进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借鉴其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与方法,并与之建立合作交流平台。组织我县社会组织赴台湾等地考察学习,学习台湾等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先进理念,通过与台湾等地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共建、建立专业论坛等方式,与台湾等地相关社会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项目合作平台。
(十六)完善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主动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督体系,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运行机制。
(十七)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工作。一是努力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对申请成立登记时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要求同步成立党组织。做好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服务、管理和发展工作,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未建立党组织的,原则上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二是完善党建工作机制。依托县委&两新&工委,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形成县委&两新&工委牵头抓总、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联合党委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三是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文化节、社会组织公益服务进社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活动等,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选准切入点,组织开展党员特色服务活动,通过设立&党员服务队&、&党员示范点&、&党员服务区&等形式,进一步突出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的核心引领作用,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和完善群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五、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十八)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坚持&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参与&有机统一,建立&政府、社会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民政、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
(十九)健全等级评估制度。完善等级评估一般性和类别性指标,逐步实行专业性委托评估,建立由民政、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委员会,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于达到3A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政府部门委托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
(二十)完善财务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资产所有权。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出资人所有;投入满5年,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尚有结余的,允许出资人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明确组织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防治&小金库&、乱培训、乱收费、乱评比等现象;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加大对社会组织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二十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等部门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整顿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对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或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业务并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等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
六、加强社会组织工作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社会组织扶持长效机制。建立县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探索建立乡镇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建立社会组织专项扶持资金,2014年县财政安排50万元作为社会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对新开办的公益类、慈善类、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给予扶持补助。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社会组织三级联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对台合作交流平台建设。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推动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二十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社会组织常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比学赶超,共同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 附件:1.苍南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2.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
3.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4.关于建设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实施意见
5.苍南县社会组织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6.苍南县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 中 共 苍 南 县 委
&&&&&&&&&&&&&&&&&& 苍 南 县 人 民 政 府
&&&&&&&&&& &&&&&&&&&&2013年12月18日
苍南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探索完善社会组织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有效整合力量,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水平,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特建立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我县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两新&工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维稳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社工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体育局、县商务局、县审管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科协、县文联、县社科联、县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社工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规划和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3、通报全县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进展情况,公布拟出台的有关加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的政策性规定和具体措施,听取意见和建议。
4、组织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交流活动,讨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和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
5、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和涉及多部门参与的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6、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1、了解掌握全县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承办联席会议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有关会议的文稿、会议记录和信息、简报等相关材料整理编印工作。
3、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4、承担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承担与各自业务职能相对应的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县委办、县府办:组织协调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间相互关系,统筹解决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委组织部(县委&两新&工委):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宣传优秀社会组织和工作经验。
县委统战部:负责联系社会组织中的党外人士,组织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设。
县委政法委(县委维稳办):负责协调社会组织综合维稳工作;负责督促协调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县编委办:负责向县编委会提出调整县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指导、协调解决好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县发改局:负责规范社会组织的收费行为,对不正当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经信局:负责规划全县行业协会发展,协调各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县教育局:负责对教育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的前置审批和业务指导;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民办学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县社工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审批;负责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抓好联席会议各项决策的督促和检查。
县财政(地税)局:负责宣传贯彻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监督社会组织执行财务制度;负责社会组织票据发放、审查、核销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布各级政府年度购买社会服务与管理情况;负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负责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减免税等税收政策。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督促社会组织依法做好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录用备案和各项社会保障参保缴费等工作;负责对劳动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的前置审批和业务指导。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配合司法、监察部门对社会组织经济案件的审计;协助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小金库&查处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对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登记的前置审批和业务指导。
县体育局:负责规划全县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指导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开展活动。
县经合办:负责掌握在苍异地商会的基本情况,履行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职责,指导异地商会有序开展经济交流合作。&
县审管办:协助县编委办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政策文件的起草和完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职能事项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强化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团结、联系、吸纳更多同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履行本单位业务领域内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县残联:负责规划全县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发展,指导全县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开展各项活动,团结、联系、吸纳更多扶残、助残类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建设,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县科协:负责以科协为枢纽,促进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领域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团结、联系、吸纳更多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领域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履行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县文联:负责以文联为枢纽,指导文学艺术领域社会组织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团结、联系、吸纳更多文学艺术领域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履行文学艺术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县社科联:负责以社科联为枢纽,促进社会科学领域社会组织发展,团结、联系、吸纳更多社会科学领域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配合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科学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工作;履行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县工商联:负责以工商联为枢纽,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方面的作用,团结、联系、吸纳更多同类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履行工商类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定期召开例会。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组织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就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联合调研,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对策。各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需要或联席会议指定的课题,自行组织调研,并将调研报告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开展信息交流。协调成员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交流,组建信息库,促进横向沟通和联络。对基层上报的动态信息、经验做法、调研报告、情况反映以及督查考核结果,及时归纳整理、编发简报。
(四)加强督查考核。坚持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期对基层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各成员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先导,以实行党领导下的协同共治为核心,以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和管理机制为手段,大力推进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职能。政府对社会建设的职能重点放在拟定方向和规划、完善制度和政策、加强管理和监督上。凡是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都要转移出去,扩大社会和公众参与,实现公共服务从政府单一提供为主向多元参与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平稳过渡。政府职能事项向社会组织转移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并签订协议。要选择代表性强、运作规范、执行和检验标准明确的职能事项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政府职能事项需要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方式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接。
(三)效能优先、注重实效。政府职能事项是否转移,以转移后能否以更低的社会成本,使公民享受到更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能否促进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更科学、合理、高效作为判断标准。
(四)权责明确、监管到位。政府转移职能事项,应明确双方的权责,确定公共服务应达到的水平,制订绩效评估方式与标准,明确对违反相关制度、标准的制约手段及退出机制。
三、转移事项的认定和承接方应具备的条件
本意见所指的职能转移,是指以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原由政府履行的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职能外,原则上应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一)职能事项转移方式分类。
1、完整转移:职能部门将职能事项转移给承接单位行使,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部分转移:职能部门将职能事项的部分环节(内容)转移给承接单位行使,承接单位就转移部分对职能部门承担责任,职能事项的法律责任仍由职能部门承担。
(二)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的种类。
1、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如:行规行约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
2、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法律服务、宣传培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事务等。
3、技术服务性职能。如: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
(三)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2、组织完善、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
3、具备承接政府职能事项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资质和人员。
4、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评估,获得3A级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转移职能事项。
四、政府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的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拟定转移事项。每年9月底之前,由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转移事项报县审管办。相关部门在每年度内应至少有一项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
(二)综合审查。县审管办在收到部门报送的转移职能事项材料后,报经县编委办审核。必要时运用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事项转移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三)审核、编制、公布。县编委办核定部门拟定事项是否向社会组织转移,对同意转移的事项由县审管办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编制成下一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相关部门网站、报纸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
(四)承接单位确定。全县各相关社会组织应自职能转移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根据转移职能的性质和本组织的实际,向转移职能的部门提出承接申请。职能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在受理社会组织申请的1月内对参与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和择优原则,确定承接单位。如涉及购买服务的,要按照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或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五)签订协议。职能部门与承接单位签订转移职能事项协议,确定职能事项的执行标准、实施要求、监督评估方式等内容;协议书1式4份,职能部门、承接单位各执1份,报县审管办和县民政局各备案1份,涉及经费转移的还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评估。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职能部门应加强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职能工作的质量和绩效。
五、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一)职能部门应制订转移事项的监管办法,内容包括:
1、明确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就如何对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方案。
2、明确的事项办理标准。
3、违规情况的处理,取消承接资格的规定。
4、明确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业务抽查、承接单位定期汇报执行情况等制度。
(二)承接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涉及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应公开透明运作;承接单位应定期将职能事项运行情况向职能部门汇报,并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定期公开事项办理情况的资料、数据,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职能部门应对承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对承接单位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事项实施过程中,承接单位如出现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办公地址迁移等重要变化时,必须及时报告职能部门。承接单位出现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计划、无故不接受部门检查、未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的,部门有权中止或撤销合同,并报县审管办备案,该承接单位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事项。
(三)职能部门应广泛听取被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法对承接单位办理事项的规范性、高效性进行测评。职能部门定期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推进,相关部门分工职责如下:
(一)县审管办: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政策文件的起草和完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职能事项转移工作;汇总编制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公布;对职能事项转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监察局: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顺利实施。
(三)县编委办:对部门拟转移的事项进行审核,对其是否属部门职权、是否适合向社会转移进行审查。
(四)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相关经费,管理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县民政局:负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事项的能力;负责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将社会组织完成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指标体系。
(六)转移职能的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工作职能的转移工作,严格把关,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掌握本领域中能够承接职能的社会组织情况;制定转移职能事项的监管和评估办法,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的发展,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为,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可操作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章&承接主体
第三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和运作,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评估,获得3A级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三章&购买范围&&
第四条 &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实行的事项如下:
(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三)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四)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和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五)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和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六)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步骤和要求
第五条&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目录》。
第六条&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目录》内容,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上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事项表》,逐项列明承接单位应具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履行该事项的具体要求、委托时限、经费标准和来源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向社会统一招标。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事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事项的性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公开招标应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对市场竞争暂不充分,经县政府确定为市场孵化期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设定1-3年指导期,依法采用除公开招标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尽快培育市场,使之成为具备市场竞争的成熟社会服务事业。对市场条件不充分的部分事项,也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确定承接单位后,购买主体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协议书》。《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协议书》1式4份,购买主体单位、承接单位各1份,并报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各备案1份。
第五章&&资金安排及支付
第十条&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单位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单位预算安排的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单位预算,但经批准可在单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按有关规定方式进行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如下分工,落实责任。
(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情况及服务机构提供资料,按进度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事宜;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不好的公共服务项目提出减少资金额度或撤销公共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同时根据县委、县政府决议增加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二)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政府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文书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力度,优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增强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现就建设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全面建设社会组织服务平台
(一)服务平台的含义和目的
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是集&培育扶持、公益创投、信息服务、培训交流&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是衔接政府、社会组织及服务对象的枢纽型组织。平台建设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内容。通过搭建覆盖全县社会组织的服务平台体系,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协同中的重要作用,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基层社会管理的大协同和格局。
(二)建设原则
1、实体运作原则。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应通过建立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县社会组织促进会、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等形式,进行实体化运作。
2、资源共享原则。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应与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社区服务中心等资源实现有效衔接,整合社会组织、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通过合作、参与、托管等方式,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使社会组织更好地融入社区和社会服务。
3、自我发展原则。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应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引导政府、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源流向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服务。要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
(一)平台模式。以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会组织促进会和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为主要支持,以社会工作者协会和社工服务中心为力量支援,以社会组织网络平台为依托,健全完善县、乡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三级联动机制,推动形成集多种服务形式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县级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促进会、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社工服务中心五位一体综合服务体系;乡镇建立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社区建立社会组织工作站。其中,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以社区社会组织形式进行备案。有条件的乡镇,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动本土乡贤、企业出资成立。
(二)时间要求。2013年底前,要完成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登记(备案)与授牌工作,健全完善县、乡镇、社区社会组织三级联动服务平台建设。2013年,全县建成&诚信自律、专业运行、功能完善、效益显著&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
(三)人员配备。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应配备与实际服务需求和发展形势相适应的人员队伍,提高专业社会工作者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平台专职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促进会、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须有专职人员,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原则应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如因实际情况限制可由乡镇和社区人员兼任,也可吸收相关社会组织优秀代表、社区义工和志愿者。
(四)办公条件。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活动、培育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其办公场所,由县政府、乡镇、社区提供。
三、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
社会组织平台通过资金资助、场地提供、项目运作和政策支持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一)培育扶持。县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重点培育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公益性组织、社会服务类组织,提供场所、资金及政策支持,开展项目策划、供需洽谈等服务。扶持资金由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提供支持。乡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要建设成为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为社区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在办公、活动、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的公共平台,为社区内社会组织提供基础设施、咨询指导和能力建设的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广场、公办学校、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资源,为基层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地、办公设施、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扶助基层慈善会、老年人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义工协会、志愿者协会、书画社、合唱团、老年人体育协会等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二)公益创投。探索开展公益创投工作,以公益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公益服务项目为载体,通过项目征集、项目设计、项目发布、项目认购、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项目评估等途径,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公益服务资助方式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生产实现有效对接,扶持优质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作用发挥,打造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公益服务平台。
(三)协同管理。在社区、社会组织、社区融合的温州社会管理创新模式下,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要为社会组织完善自我、壮大自我提供服务,尤其在社区事务服务和管理方面,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共建、共治、共享的主体作用。
(四)信息服务。汇总分析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信息、公益资源以及群众的需求信息,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引导社会公共服务供需对接。
(五)培训交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并加以推广;为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提供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专业知识培训,引导支持他们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开展公益项目服务;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实践基地;多形式、多途径组织社区居民公益论坛等活动。
(六)宣传推介。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的良好互动关系,倡导开展社会组织之间的学习交流、风采展示等活动,持续扩大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
(七)其他。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委托,协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备案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组织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建设力度。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健全机构设置。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已建立的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包括具备参与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管理职能的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有党员3人以上的,同步建立党组织。
(三)落实资金保障。要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建设,今后政府各部门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项目资金原则上要纳入基金会管理。要积极加大投入力度,将服务平台的建设经费、维护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导向作用,对平台的建设、日常运行、公益创投项目予以支持。
(四)加强人员培养。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推动专业化、职业化,使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能够享有相应的待遇。
苍南县社会组织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升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水平,激发社会组织创先争优的热忱,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评先评优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全县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做出贡献的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全县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含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先评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评选奖项和数量
第四条 &评选优秀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2-3家,表彰授以&优秀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称号。
第五条&评选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10家,表彰授以&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称号。
第六条 &评选优秀社会组织若干家,其中民办社工机构比例不低于10%,其中社区社会组织比例不低于20%,表彰授以&优秀社会组织&称号。
第三章 &优秀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的评选
第七条&优秀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的评选范围:全县已登记的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
第八条&优秀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的评选标准:
(一)进行实体化运作。
(二)与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社区服务中心等资源实现有效衔接。
(三)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的建设和活动的开展。
(四)主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引导政府、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源流向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服务。
(五)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活动、培育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七)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以公益创投为载体,为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提供资助,扶持优质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八)汇总分析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信息、公益资源以及群众的需求信息,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引导社会公共服务供需对接。
(九)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为社会组织及其骨干提供专业培训和政策咨询,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实践基地。
(十)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的互动关系。倡导开展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学习、风采展示等活动,扩大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
(十一)其他工作认真开展。
第四章&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的评选
第九条&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的评选范围:全县已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
第十条&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的评选标准:
(一)进行实体化运作。
(二)与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社区服务中心等资源实现有效衔接。
(三)主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引导政府、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源流向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服务。
(四)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活动、培育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六)大力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以公益创投为载体,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提供资助,扶持优质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七)汇总分析社区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信息、公益资源以及群众的需求信息,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引导社会公共服务供需对接。
(八)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及其骨干提供专业培训和政策咨询,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实践基地。
(九)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的互动关系。倡导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学习、风采展示等活动,持续扩大社区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
(十)其他工作认真开展。
第五章 &&优秀社会组织的评选
第十一条&优秀社会组织的评选范围:在全县范围内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优秀社会组织的评选标准:
(一)有必要的活动资金、有规范的名称、业务活动场所符合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章程制定、修改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年检工作认真规范,按要求上报年检材料,经审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四)组织机构健全,组织制度规范。具有以章程为核心的组织机构以及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优良。
(五)财务管理规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务有专人负责,支出手续严格,帐目清楚并定期公布。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中未发现问题。
(六)档案章证管理规范。档案章证有专人管理,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
(七)有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完成了目标任务,年终有工作总结报告,没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八)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接后工作运行良好。
(九)内部评价好,董(理)事会团结奋进、决策民主、工作积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发展方式。
(十)举办活动经常、持久。年度计划落实的好,举办了有一定社会影响、参与度高的活动。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服务对象、公众评价好,有受到政府表彰。
(十二)注重思想建设、人才建设、活动品牌建设,有社会服务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
(十三)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有效开展党建工作。
(十四)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十五)自觉遵章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没有参与非法邪教组织、非法集会、煽动聚众闹事和越级上访等违法违纪事件。
第六章&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评先评优工作要依照自我评估、社会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评估相结合的规范化的评估原则开展。由县社会组织促进会负责并指导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在各参评单位自荐的基础上,由县社会组织促进会根据各单位的综合情况和评选条件确定初步名单。经苍南县民政网或苍南县社会组织网公示,县民政局审核后,报请县委、县政府表彰。
第十七条&县委、县政府于评选年的年底或次年初召开苍南县社会组织工作先进表彰大会,对被授予优秀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站、优秀社会组织等称号的单位,将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苍南县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优质公益服务项目,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基本内涵
公益创投项目是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包括综合性能力建设在内的创业及发展资助,让发展潜力较大、领导人能力较强、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社会组织得到更多的资金、项目等扶持,有效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问题。
公益创投项目的资助资金先期由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社会捐赠金等组成。
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申报和评估条件向社会公开,评议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项目完成向社会公告。
(二)非营利性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公益服务宗旨实施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不得用项目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专业化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专业化导向,鼓励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项目服务,提高自身专业化能力。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受助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运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实施受资助项目,使组织自身得到发展壮大,项目发挥示范效应,并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二章&实施主体、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公益创投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已在全县各乡镇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六条&凡是愿意在我县实施公益服务的,均有资格成为资助对象。已纳入县民政局体系,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已在我县乡镇备案的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优先资助。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方式主要是资金资助,同时还适当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等帮助。
第三章&公益创投项目的重点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公益创投项目的重点范围
(一)福彩公益金规定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
(二)按照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开展的服务项目;
(三)其他事关民生、公众关注的有利于促进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公益服务项目。
第九条&公益创投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公益性:体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低偿或无偿地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服务。
(二)融合性:能发挥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的综合效应,在增进社区成员的交流和互动,丰富社区生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等方面有实效。
(三)专业性: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方法、组织架构、人员素质、服务理念、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能够促进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成长壮大和可持续发展。
(四)经济性:资金的使用效率较高,在确保服务内容、质量、影响和意义较佳的同时尽可能节约资金;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叠加或流入的潜力较大;长期来看,有助于该项事业或行业的培育和形成;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承受能力,聚焦社区居民的实际迫切需求。
第四章&项目的征集与评选
第十条&公益创投项目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为依托,由县民政局负责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评选、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公益创投项目征集信息由县民政局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发布。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县民政局每年发布征集和评选项目信息时提出年度征集和评选的重点。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必须为苍南县,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征集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
(二)创新性地参与社会建设,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模式的可复制性;
(三)申请组织有较规范的团队,与乡镇、社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财务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一)有详细、科学的申请书;
(二)具有健全的实施机构和监督机制;
(三)设立有资金专账,专款专用;
(四)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按照要求向县民政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在特定乡镇、社区开展活动的还需经相关乡镇、社区备案。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一)组织评审:县民政局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5-11位(单数)人员组成,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社会组织代表以及市民代表等,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审议。
(二)社会公示:县民政局将评估审议结果书面告知所有申请方,并向社会公示。
(三)上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书面材料由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受助社会组织确定后,县民政局将与受助社会组织签署项目协议。
第五章&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九条&每个社会组织获得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由县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5:3:2的比例分三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资金的50%,第二次拨付30%,第三次拨付20%。
第二十一条&第一次资助资金划拨:资助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拨付资助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次资助资金划拨:第一次拨付资金使用6个月后,通过县民政局的评估后拨付资助总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第三次资助资金划拨:通过县民政局的终期评估后,拨付20%的余款。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局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执行过程中,县民政局将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六条&受助社会组织应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对于实施中发生的影响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向县民政局反映。
第二十七条&收到资助资金后,至执行完毕期间,受助社会组织必须每季度向县民政局上报项目款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受助社会组织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县民政局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正常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受助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项目资助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变化,需要及时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并与民政局协商相关事宜。
第七章&评&估
第三十条&县民政局应制定县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审计。
第三十一条&检查评估
(一)中期评估:在项目执行6个月后,受助社会组织向县民政局提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县民政局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二)终期评估:项目完成后,受助社会组织向县民政局提交终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县民政局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章 激&励
第三十二条&县民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质量,对优秀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予以表彰。
第九章&审&计
第三十三条&县民政局每年对开展的公益创投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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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苍南县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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