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的医保卡丢了怎么办迟迟没下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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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的医保卡迟迟没下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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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政优抚对象怎样报销居民医保后的住院费用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垫江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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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民政信箱[
发布单位:
垫江县政府
来信内容:
民政优抚对象怎样报销居民医保后的住院费用
尊敬的领导,我是垫江县民政优抚对象,已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因肝癌等病于今年6月在大坪医院住院8天,后出院,当时出院报销了一部分医药费,请问另一部分我该找当地民政部门报销一部分吗?该怎么报?相关政策法规是什么?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来信收悉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当即责成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人力社保局认真核处。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来信人系为鹤游镇老街居民,为民政优抚对象。今年6月初,来信人因肝癌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424元,出院时按照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和市政府关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报销了15162元(其中民政医疗救助报销6000元),然后回乡镇又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了民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1786元。所以来信人该报的费用均已报销,不存在还到民政部门报销的情况。
县民政局已经相关情况告知来信人,来信人表示满意。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慈溪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慈政办发〔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制订的《慈溪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慈溪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
  第四条 对一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仍按慈溪市离休干部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号)和《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甬政办发〔号)有关规定,符合享受政府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给予适当减免。
  第七条 优抚对象就医机构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执行,优抚对象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首先按相应的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革命烈士遗属,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病故军人遗属,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二)在乡复员军人,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三)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其他医疗费,无工作单位因战致残的按70%、因公致残的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
  各类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全年门诊、住院累计医疗费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优抚对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07〕67号)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九条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医疗费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优抚对象在市内规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凭医保卡就诊,医疗机构在结算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时,即时结算就诊人按政策可享受的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费用。优抚对象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时,按照属地原则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点结报,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仍按原规定到所属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结报。
  第十条 在乡抗战老战士的医疗保障待遇参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当年的门诊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后的自负部分,按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按现有渠道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对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或身患绝症的,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以及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纳入职工医疗的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低于同类人员享受标准的;残疾军人伤口复发不纳入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对上述有特殊困难的对象,属&革命功臣社会帮扶金&的发放对象,仍按原补助办法执行,其他对象由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第十二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身份的审核认定,确定相应的医疗补助标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月做好与各医疗保险机构的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市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各50%负担,年底负责统一与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结算。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 &一站式&结报管理平台的日常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落实减免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由下列任一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给予补助优待:
  (一)自购药品;
  (二)出国、出境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以补偿项目。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和享受医疗费补助,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除责令退回医疗补助费外,停止一年医疗补助;情节严重的,停止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实列支。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按规定在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原《慈溪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细则》(慈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解释。
主题词:民政 医疗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关于印发和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政办〔2009〕71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和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和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和规范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具有本县户籍且供给关系在本县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以个人负担为辅助,逐步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坚持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协调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提出经费预算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协助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工作。
县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提高参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质量。协助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资金,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建立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工作。
第三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以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退休年龄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按照我县机关退休人员参保有关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主管部门或所在镇政府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并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含慢性病门诊):在医保定点药店自购药品时由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不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时,先由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的给予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优惠,经医保部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标准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超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范围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补助。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终结时及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手续。
第四章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八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个人缴费部分在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安排。
第九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统一办理参合手续。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个人缴费部分,在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安排。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条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医疗优惠和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县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和承担惠民医疗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之中,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量减少患者的费用负担。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常规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护理费减免3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10%。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优惠、医疗救助后,依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系统,在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病种和用药范围内报销后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予医疗补助;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办理《慢性病就诊证》,按规定报销,剩余部分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 元。
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一站式”医疗补助系统,在报销程序后直接补助到位。经过批准转入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人申请,县医保部门出具相关凭证,经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或补偿范围、最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或补偿范围、最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25%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 元。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每人每年400 元定额补助。(门诊补助只限本人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各类抚恤补助优待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可用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助作为补充。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开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拨付,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 日前,将上月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开支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核后提交县财政局按实拨付。
第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医肛肠病医院、沈巷、姥桥、功桥、西埠、乌江、香泉、石杨七个中心卫生院和善厚镇、历阳镇、白桥镇卫生院。
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优质服务和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有条件的应开设优抚对象专门诊室、专门病房,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医疗优惠项目;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优惠的费用。
第十八条 需转入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急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转院手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转院治疗费用较高,本人确实无力支付的,可在医疗补助资金中先行垫付,垫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医保最高报销金额的50%。
第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凭抚恤定补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和医保、新农合有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疗优惠、医疗减免和医疗补助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重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付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存档并向管理部门传输或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恶意拖欠医药费、出具假证明虚报病情医药费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抚恤补助、优待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细则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 年11 月1 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规定或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和县人民政府网络信息中心协作单位:  皖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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