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怎么报局应该怎么对企业年报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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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工商局是否还要审核? 时间: 11:22:04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年度报告工商局不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虽然工商局不再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但工商部门在每年的年报结束后,要进行抽查,抽查谁,是用注册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摇号来确定抽查名单,然后组织对其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 有人还要问了,从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是否还需要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是否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
& & 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就OK了,无需再到工商局报送纸质材料,也不用像以往的年检、验照还要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个戳,今后工商局不盖这个戳了。
进入:&》》工商年报如何操作,是在工商局网上直接报么?
工商年报如何操作,是在工商局网上直接报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工商年报制度是这样规定的: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解读: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从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检。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非取消年检,而是改变了企业年度检验报告的形式,企业只需要在工商部门的信用网如实上报经营状况,如果经营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不需要再到所管辖的工商所加盖年检章了,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但是年度报告制度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系统,要求企业如实上报经营情况并对上报情况进行公示,如遇抽查上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从而影响企业信用。如超过三年未进行上报的,将永久被列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年检还是存在的,只是变换了形式,简化了流程,请企业重视。因为各地区企业注册情况不同,新政策实行的具体日期各地也有所不同,比如北京是经济政治中心,每天都上千户企业成立,新政实行的难度非常大,影响各行各业,所以具体实行日期还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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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工商外企字〔2015〕16号)
发布时间:
09:36:16 & 发布人: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
来源: 本站原创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93号)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201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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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 &&&
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总局决定今年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在全国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 (一)抽查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二)抽查对象:
1.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今年以来,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3.按照《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监字〔2015〕29号)要求,先期已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的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上犹县工商局,此次抽取比例为1%,试点过程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 (一)企业报送并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 (二)被抽查到的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即时信息的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 三、抽查方式
&& (一)积极探索检查人员随机承担检查任务的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要选择确定1个县(市、区)局探索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工作,具体确定单位于2015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局,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由确定单位随机抽取。
&& (二)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要求,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抽查效能。
&& (三)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对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差异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 (一)抽查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于企业名下。
&& (二)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三)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抽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把握
&& (一)自2015年7月1日零时起,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的修改功能已经关闭,但保留了企业年报的报送公示功能。2015年6月30日24时前未年报的企业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
&& (二)抽查中,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或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存在该企业,或经向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应当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抽查工作的其他要求
&& (一)年报抽查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年报抽查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各设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省局将适时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 (二)要加大年报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扩大年报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要把年报抽查实施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在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在抽查实施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年报抽查在保证企业公示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 (三)要做好年报抽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工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抽查结果的同时,也要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传送,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 (四)要加强年报抽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年报抽查工作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年报抽查专项经费,推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 (五)要做好抽查企业名单的保密工作,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 (六)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年报抽查工作经验,做好年报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省局外资局。
(七)各地在开展抽查工作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联系部门:省局外资局
电&&& 话:2
&&&&&&&&& 7
附表1: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 附表2: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承担检查任务单位有关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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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邮箱:xxzx@建议使用分辨率,IE7.0以上浏览&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来源: 点击:次]
  局函【2015】91号
&& 为切实做好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保证6月30日后全省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监字〔2015〕29号)要求,省局决定在临沂市工商局开展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主要内容
  (一)试点时间。日至6月30日。
  (二)抽查对象。对已经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的企业,按2%的比例进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在2015年开展的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此次试点抽取企业的基数。
  (三)试点目的。着重探索年报公示信息核查的组织程序、核查流程、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建立适应新型监管模式的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机制;着力探索较为科学合理的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形成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为全面开展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奠定基础。
  二、相关事项
  (一)6月15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从已经报送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的临沂辖区内企业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
  (二)试点被抽查的企业,在今年正式进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时,不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临沂市的抽查企业数量将相应减少。
  (三)试点中发现的企业年报公示问题,应告知企业并予以纠正,但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也不对外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次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转变监管理念、探索新型监管模式、提高信息公示监管效能的高度,把试点与整体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统筹考虑,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成立试点工作机构。临沂市工商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试点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严密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报告和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
  三要按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抽查工作结束后,临沂市工商局务将试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27日前报省局外资处。
  联系人:柳强;电话:9。
&&&&&&&&&&&&&&&&&&&&&&&&&&&&&&&&&&&&& &&&山东省工商局
&&&&&&&&&&&&&&&&&&&&&&&&&&&&&&&&&&&&&&& &日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
邮编:250014
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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