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门点居住卖货现在赔钱不干了地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前三年税

今天地税局来让我交税 我是租别人的门面做的小生意 请问这个税是该谁来交_百度知道
今天地税局来让我交税 我是租别人的门面做的小生意 请问这个税是该谁来交
如果我通知了房东 房东不去办理的话 那又算谁的呢
提问者采纳
就看你们合同怎么规定了。房东不去办理就是你交按理说是出租方交,但是一般都是承租方缴纳
我们写的简易合同 这些都没有写 只是写了房租多少 租期多久 其它都没有写...
那房东不交就是你交。原则是房东交。但是现在一般都是租房的交。要不然你就别租。
提问者评价
已经租了 都不知道要交这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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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的店面是自己的还是租来,只要收入达到营业纳税标准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话吗,你是需要纳税的。而房东按规定出租也是也缴纳营业税的地税局要要你交什么税
纳税标准是多少
按照经营项目的不同,有不同的税率标准。如果你没有完整的会计帐表的话,税务局会以他们认定你的收入标准核定并想你每个月应交的税额。所以具体是多少不好说,但是按你的所谓小生意,税局应该是定额征收,数额多少是税局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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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个体户,租用的门市,每年向地税局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可是{{国地资源局}}又来收费。合理吗?_百度知道
我是个体户,租用的门市,每年向地税局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可是{{国地资源局}}又来收费。合理吗?
他们来向我们征收每平米17元的说是土地使用费。这个合理吗?我们应该缴纳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合理,没有法律条文,就算合理,也应该房主交
感谢您的回答,想再问问,税和费有什么区别?
税是一个公民应该向国家交的,也是必须交的,而且必须去税务所交。费就是,你办理什么手续,所交的费用。也是必须交的。可以是任何部门
不合理,但是合法。国土局有法律依据征收土地管理费(国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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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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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149&&&&更新时间:
&&财税〔2008〕24号& 发文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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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地税局个人房屋(经营)出租税的征收标准
照《江西省个人房屋出租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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