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妇重生七十年代代社队企业人员的退休金怎样解决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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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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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5〕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5、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
  1、《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
  2、《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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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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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常有网友等咨询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我皆以我的粗浅理解给予答复,现将答复的内容综合整理出本文。
我国人民政府制定的退休养老制度最早可上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初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1年发布后又于1933年修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一条规定:“对于各种企业,各项机关,各种商店,和以物品或货币作报酬而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各个人,均得受此办法的拘束。”第七十五条规定:“凡被保险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经过专门委员会的审查确定后,须付给优恤金。”但对退休养老金(在当时称“优恤金”)的计发办法没作具体的量化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后又于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先行对企业具体规定了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其后的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议字第8号)又扩大到了机关事业单位。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号)对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
1991年开始对企业退休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到2011年为止,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其间,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变,仍延续着1951年以来没有明显变化的、在1992年之前企业事业机关都是一样的、按原工资的比例计发的办法。虽然,1992年人事部根据国务院1991年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的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之后,开始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但最终由于各地试点步调不一、一直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面改革方案等原因,改革未成。2008年,国务院又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在2009年正式启动,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文件印发后,5试点省市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据悉,其间在一些事业单位引发了职工提前退休潮,目前正在拟订试点实施方案,条件成熟时将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照国务院2008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2005年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最后是所有的企业、事业和机关最后统一的办法。
2005年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是在总结此前长达二十年的研究论证和实施的结果,并充分调查研究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为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了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中,山东省政府于2006年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中规定:从2006年初起,对企业职工退休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为了平稳衔接,设立了从2006年到2010年的五个年度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职工退休按新办法和原办法同时分别计算基本养老金,在计算中新办法低于原办法的差额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的增额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封顶比例我记得是: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
经过五年的过渡之后,从2011年初开始,企业一律按照新办法计发退休基本养老金。根据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以山东省为例对企业先行实施的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笔者的理解进行详解如下(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发依据):
第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
它突出的是社会性特点,主要取决于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缴费年数。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个人平均指数)&2&缴费年数&1%
其中的“缴费年数”(现行规定中写作“缴费年限”。“年限”是指规定的作为一般标准的年数即事先限定的年数。据此,我认为在社会保障中的“缴费年限”应该仅指规定必须达到的年数,如“缴费满15年退休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中的“15”是“年限”,而实际计算某个人的缴费时间长短应该是“缴费年数”而不是“缴费年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实际缴费年数,即《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缴费的全部月数折算成的保留两位小数的年数的累积;二是视同缴费的年数,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前原固定职工的工龄、服兵役的军龄等。
“个人平均指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即“个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
“个人平均指数”简称“平均指数”(详见第三部分的解释)。
第二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它体现的是个体特点,完全取决于个人历年的工资水平。具体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为依据。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1996年初到2005年底各月缴费基数之和&11%+2006年初到退休之月各月缴费基数之和&8%+全部利息)&计发月数
其中的“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为个人上年度个人月均工资,月均工资若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均工资的60%(即最低基数)则按最低基数计。若高于上年度社会月均工资的三倍(即最高基数)则按最高基数计。
括号内即“个人账户存储额”。
计发月数按退休年龄分别规定为:45岁216月、50岁195月、55岁170月、60岁139月、65岁101月),即:若个人账户存储额相同,退休时年龄大的,这部分的养老金就多。
第三部分是过渡性养老金
它突出的是过渡性特点,是计算“中人”在临界点之前的养老金,是对统一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没有实行个人账户时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之后退休时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没有体现这段年数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的年数的养老金即过渡性养老金。它仅适用于省政府1997年印发的《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之前(一般指1997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现行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之前缴费年数&平均指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3%
其中的“平均指数”是从实际缴费之时开始,各年度的“缴费基数&社会年均工资”的算数平均数,计算公式为:(X1/C1+X2/C2+……Xn/Cn)&N
X1—退休前一年的平均缴费基数,余类推
C1—退休前一年的省社会平均工资,余类推
N —缴费年数
另外一部分是其他补贴
是国务院和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中未予规定的,由各市或县(市、区)或企业按照惯例和支付能力自行掌握的部分。按支付渠道分两种:
一是各市(省直)或县(市、区)规定的,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地方补贴(其中主要是开放城市补贴等),据我了解,一般为20元到60元不等;
二是企业根据或参照省或市或县(市、区)对在职职工的规定自行发放的补贴,如住房补贴(一般是35%)。
参考资料:某省历年平均工资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
1989&&&&&&1920
1990&&&&&&2150
注:以上来自网络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其中岗平工资)
某市社平工资(其中JS补贴用)
1988&&&&&&1782&&&&&&&&&&&&&&&&&&&
1989&&&&&&1920
1990&&&&&&2149
1991&&&&&&2292&&&&&&&&&&&&&&&&&&&&&&2394
1992&&&&&&2601&&&&&&&&&&&&&&&&&&&&&&2698
1993&&&&&&3148&&&&&&&&&&&&&&&&&&&&&&3190
1994&&&&&&4338&&&&&&&&&&&&&&&&&&&&&&4408
1995&&&&&&5145&&&&&&&&&&&&&&&&&&&&&&5335
1996&&&&&&5809&&&&&&&&&&&&&&&&&&&&&&6008
1997&&&&&&6241&&&&&&&&&&&&&&&&&&&&&&6406
1998&&&&&&6460&&&&&&&&&&&&&&&&&&&&&&6321
1999&&&&&&6997&&&&&&&&&&&&&&&&&&&&&&6947
2000&&&&&&7976(8245)&&&&&&&&&&&&&&&&6829
2001&&&&&&9000(9376)&&&&&&&&&&&&&&&&7100&(9250)
2002&&&&&&10199(10608)&&&&&&&&&&&&&&8598&(10838)
2003&&&&&&11388(<font COLOR="#975)&&&&&&&&&&&&&&1)
2004&&&&&&13097(<span STYLE="CoLor: #719)&&&&&&&&&&&&&&13608
2005&&&&&&)&&&&&&&&&&&&&
2006&&&&&&)&&&&&&&&&&&&&&18997
2007&&&&&&)&&&&&&&&&&&&&&23752
2008&&&&&&)&&&&&&&&&&&&&&27983
2009&&&&&&&&&&&(29688)&&&&&&&&&&&&&&30995
2010&&&&&&)&&&&&&
2011&&&&&&&&&&&(37992)
注:除岗平工资来自网络、JS补贴用来自JS部门、2010年以来来自有关资料外,其余数据抄自某市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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