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2015年7月i6日即蒋发售光大银行理财产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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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5:55:11&&&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日,贺州市公安局在贺州市高速路白马服务区路段查获一辆车牌为皖B19868(皖B1816挂)的重型半挂货车,车内装载冷冻鸡脚1098件、冷冻猪耳朵460件,总重约28吨。请物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到贺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行动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我局将按法律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贺州市公安局
  减资公告
  广西港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原登记的壹亿元人民币减少至壹仟万元人民币,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武德联系。
  电话:
  广西港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艳、邹旭东:
  本院已受理关于曾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15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6500元;2、请求二被告从2015年6月份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黄俏芳:
  本院受理原告唐利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本院判令你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覃金华:
  本院受理韦春发诉你与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北民一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覃金华、于建海共同归还原告韦春发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金华、于建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谢卫国、黄碧婷:
  本院受理原告覃海华诉被告谢卫国、黄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韦雪英:
  本院受理李锡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不准许原告李锡荣与被告韦雪英离婚;二、驳回原告李锡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锡荣已预交),公告费35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韦子扬:
  本院受理唐桂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被告韦子扬向原告唐桂芳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2年11月23日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5238元,公告费700元,共计5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子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蒋志霖:
  本院受理陈文德诉你、韦仲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韦仲尼向原告陈文德偿还借款25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日至日的逾期利息14000元;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付);二、被告蒋志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7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仲尼、蒋志霖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宁市安吉大道47-6号吉运物流园8栋7-8号仓库的南宁市翁氏八达物流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服务部的仓库中摆有无中文标识食品RedBull共计76件、PowerHorn共计22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通知该批货的货主尽快协助我局处理此项事宜。
  直至日货主未出面解决此事,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中文标识食品RedBull共计76件、PowerHorn共计22件进行了扣押。现敬告货主即日起3个月内到我局处理相关事宜,逾期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中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第二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覃爱仅诉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立案调解庭),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南宁东创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炳流、潘政誉、潘家明、梁红建、冯伟、刘家伟、周文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629至第635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211办公室),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你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寻亲公告
  现将南宁市市民捡拾并抚养的弃婴资料予以公告,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请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居)委会证明到南宁市社会福利院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我局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
  南宁市民政局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老口渡河边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明红。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吞榄加油站至金陵的1公里路旁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媛勋。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南岸村兰梁坡村口大榕树下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玉莹。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菜市市场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媛芳。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卫生院门口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玉玲。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漓江仔酒楼前的绿化带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娟。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街口拐角处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碧华。
  男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南二里路边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贞宁。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雅王村路边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纤纤。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陆村坡金陵种鸡场旁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愉莹。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丰平村&金满园&路口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诗琳。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旧车站附近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璐婷。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江南区延安社区团鸡坡叉路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院丽荣。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武庆(身份证号:05003X,南宁市百纳福保健食品店负责人):
  经查实,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之规定本局做出(邕)食药监处[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第六要素关の灵&28盒;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0元;三、处货值金额18780元二倍罚款37560元。以上罚没款共人民币38440元。因你拒绝签收,你单位已搬离原经营地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邕)食药监处[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11号
  联系电话: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协查通报
  日17时许,有群众发现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旧船厂对面的防洪堤处有一名男子投西江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情况:男性,年龄在50岁左右,身高160-166CM,黑/白短发、花白胡子、上衣着紫白相间的T恤、黑色皮带、黑灰色长裤。
  如有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失踪人员,请速与广西梧州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联系。
  广西梧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电话(0
  联系人:刘警官陈警官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
  (2015)靖民一初字第1008号
  冯兰玉:
  本院受理原告韦仕三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提示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龙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本公司经股东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及管理人员组成并从公告之日起生效。请公司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地址:岑溪市岑城镇北环大道45号二楼
  联系人:刘统颖
  联系电话:
  岑溪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注销清算公告
  平南县业登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762)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业登联系,联系电话:。
  平南县业登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
  钦州市钦南区姑苏劳保用品商行,不慎遗失以下证件及发票:
  1、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各一本,证件号码:桂国税字073613。
  2、遗失《2006发票领购簿》一本。
  3、遗失《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千元)》一本25份,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23475。
  以上各种证件及发票均声明作废。
  钦州市钦南区姑苏
  劳保用品商行
  梁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兴诉被告梁莉莉民间借贷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85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方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洋诉被告方权返还原物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89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范绍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王柳京、王碧云、王碧琼诉被告范绍芬无权确认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109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涂荣特:
  本院受理原告赵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陆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菲与被告涂荣特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15)北民二终字第77号
  伍保权、伍新月:
  本院受理上诉人裴小东与被上诉人陈志明、一审被告伍保权、伍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委委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志贵、周红云:
  本院受理杨超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零福尔:
  本院受理凌蕾、凌蕊、凌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上民初字第65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空白)、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楼公开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思县人民法院
  黄善:
  本院受理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上民初字第6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空白)、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思阳法庭公开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思县人民法院
  冯宁波:
  本院受理原告彭定凤诉被告冯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银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裁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春海、张少梅诉被告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银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裁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维、南宁市麦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严江宁、严宜来、李彰汉、李杏: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686号原告候经天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冯翊明、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8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友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梧州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剑锋、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谢家华:
  本院受理原告廖国、吴坤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271号
  陈振海:
  本院受理的陈聪燕诉陈振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273号
  文雄智、李冰:
  本院受理的梁兴武诉文雄智、李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280号
  陈月棠:
  本院受理的鄢行煌诉陈月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张红花: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诉被告杨红花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花支付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电费86811.45元;二、被告张红花支付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以本金79695.13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日止;2、以本金6.32=86811.45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并依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209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444元,由被告张红花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5)扶民初字第810号
  钟勇、黄梅芳:
  本院受理的班秀恒诉钟勇、黄梅芳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扶绥县人民法院
  许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许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许智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儿子许东升由原告抚养,由你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那坡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192号
  张源光: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2015)灵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源光应还给原告周海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2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2.1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被告张源光负担人民币869元,原告周海萍负担人民币17元。该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何强勇、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贺海梅: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671号原告南宁市楚商巨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潘世勇:
  本院受理(2015)长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陈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莫荣球、李安业:
  本院受理原告何东阳、陆月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被告莫荣球偿还原告55000元人民币借款并支付该款项从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李安业对被告莫荣球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享有权利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丹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立他字第8号
  马健裁:
  本院受理原告李祺与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立他字第8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李祺借款本金38000元及其利息500元共计38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87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立他字第20号
  马健裁:
  本院受理原告谢学安与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立他字第20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谢学安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其利息31600元共计16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32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87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立他字第10号
  马健裁:
  本院受理原告潘爱农与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立他字第10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潘爱农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六个月贷款期项的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87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立他字第7号
  马健裁:
  本院受理原告黄康与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立他字第7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黄康借款本金6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87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立他字第13号
  马健裁:
  本院受理原告唐珠明与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立他字第13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唐珠明借款本金4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87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立他字第5号
  马健裁:
  本院受理原告阮旭日与被告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马民立他字第5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健裁欠原告阮旭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六个月贷款期限项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马健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87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民一初字第584号
  陈兰岚:
  本院受理原告潘立康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8号
  谭正祥、黄敏、谭正吉、奚丽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维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9号
  谭正祥、黄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增林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155号
  沈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86号
  陆远、熊向前、黄彩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丽丹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749号
  陈志光、钟世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惠芬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894号
  肖祖宝、杨柳: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腊香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3313号
  陆冬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七十一连锁便利店: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伊品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韦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明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何强勇、贺海梅、屈波:
  本院受理(2015)西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卢建勋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吴能武: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京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3)钦南执字第313-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千萃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婷诉被告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张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均萍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阳民一初字第692号
  农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梦英诉被告农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黄梦英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2015)阳民一初字第693号
  农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梁上燕诉被告农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梁上燕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曾华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序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乐业县人民法院
  杨再德:
  本院受理原告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王氏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乐业县人民法院
  赵新民(公民身份号码130415)、董兆芝(公民身份号码040424):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4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杨杏兰(公民身份号码186781):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8838元;四、原告对被告位于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国际广场0415房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吴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翼今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2015)阳民一初字第789号
  农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潘秋英诉被告农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潘秋英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玉启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长稳与被告玉启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玉启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郭元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广西宏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榆、王翠艳、黄红生、梁向玲、许少芬、许小梅、许全旭、韦广、杨庆芳、滕培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梁美萍:
  本院受理原告江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168号
  宋传燎、张红花、张显福、黄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传燎、张红花、黄必新、何韦、张显福、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166号
  张显福、黄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显福、黄丽、黄必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170号
  南宁市荣亚商贸有限公司、张红花、张显福、黄丽、宋传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荣亚商贸有限公司、张红花、张显福、黄丽、宋传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167号
  张显胜、宋传燎、张红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显胜、宋传燎、张红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169号
  南宁市荣亚商贸有限公司、张显福、黄丽、张红花、宋传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荣亚商贸有限公司、卢光锐、林之华、卢荣勇、杨桂丽、张显福、黄丽、张红花、宋传燎、黄必新、何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四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杨再勤:
  本院受理原告梁有贵诉被告杨再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劳务费6676元、误工等费用4512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凤山县人民法院
  ▲下列户口簿遗失:
  唐爱荣
  严晓军
  肖美玲
  周家旺
  彭丽彦
  黄彩玲
  ▲下列行驶证遗失:
  罗晨雁桂RRR799
  曾椿峰桂R5Y786
  李国华桂RLM555
  刘铭辉桂RE3803
  ▲下列车牌遗失:
  赖仕进桂RLZ939
  谢庆飞桂M208R6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灌阳县祥秀药店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证号:,正本登记号:组代管433,副本登记号:组代管433-1,声明作废。
  ●柒宗炉遗失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梁建文遗失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广西残疾人康复协会遗失开户许可证,编号:3,核准号:J1,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于日发证,声明作废。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东兴支公司遗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财务留存联流水号为:,声明作废。
  ●南宁市灶咖咖啡店遗失南宁市通用网络卷式发票(已使用并作废)1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现声明作废。
  ●大化县古文乡韦英花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上林县大丰镇鸿利皮具制品厂因保管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号码:0,声明作废。
  ●韦延龙因保管不慎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件号码:上集用(75,声明作废。
  ●大化县韦克定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富艺不锈钢装饰部遗失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张(第二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
  ●杜定年遗失马山县白山镇港口美食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625,声明作废。
  ●广西灵山县伯劳镇燕坪村委会佳一队21号陈凤梅(女)遗失居民身份证,证号:238127,有效期:-,声明作废。
  ●广西灵山县伯劳镇燕坪村委会陈凤梅(女)遗失户口簿一本,户主:陈凤梅,声明作废。
  ●钦州个体工商户吴荣信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号码637,特此声明作废。
  ●李伟亮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码是9002012,现声明作废。
  ●滕丽叶遗失营业执照,号码是808,现声明作废。
  ●林振波遗失《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许可证编号:(一九九六)零壹柒,声明作废。
  ●平果县飞达装饰建材经营部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桂税字231255号,声明作废。
  ●平果县四季春香烛行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36,声明作废。
  ●杨桂金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平国用(2004)第0363号,地号:01-53-06,声明作废。
  ●梁日胜遗失二轮车车牌桂RN0108,声明作废。
  ●平南县平南镇汇馨商务酒店遗失地税网络专用平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15780,声明作废。
  ●兴安县蒋云秋食品经营店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43,现声明作废。
  ●秦李凤不慎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号:88,现声明作废。
  ●藤县埌南镇埌南街甘家欣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329,现声明作废。
  ●石明遗失B1机动车驾驶证(正、本副),证号为:207216,现声明作废。
  ●崇左市金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遗失发票领购簿,税号:92X,声明作废。
  ●龙州辉煌通讯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证号为:167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林中平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号,声明作废。
  ●闭潇潇遗失出生医学证明书,编号为:I,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委政法委遗失票据,票据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号为:。
  ●防城港仁聚源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2,遗失韦东宇法人章,编码:1,声明作废。
  ●东兴市和顺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注册号:379,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兹有东兴伟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遗失法人章一枚,法人名字:廖汝仕,编码:1,现声明作废。
  ●东兴市朝潮贸易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当,遗失法人章一枚,法人名字:沈名朝,印章编码:9,现声明作废。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法人:陆英豪)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企)0,现声明作废。
  ●邓先宁因不慎遗失道路运输证,编号:,现声明作废。
  ●防城海城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麦义)因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01,现声明作废。
  ●黄升遗失2009届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证书,证书号:000637。
  ●都安骊驹电动车经销店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识别号:060855,法定代表人:郭才波,声明作废。
  ●韦润霖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证号,发证日期日,声明作废。
  ●韦庆寿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1014165,声明作废。
  ●韦易华遗失工程师证,证号为:0944547,现声明作废。
  ●伍亮遗失广西专职安全员证,证号为:桂安C证(1,现声明作废。
  ●广西宁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为:403,现声明作废。
  ●朱有刃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韦中文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唐丽梅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扶绥县揭黄业遗失从业资格证,证号:284038,声明作废。
  ●扶绥县梁水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808,声明作废。●韦正杰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声明作废。
  ●阳光驾校遗失教练车证桂F1723学,声明作废。
  ●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杨小燕遗失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第一联,编号声明作废,要报销发票。
  ●韦易华遗失工程师证,证号为:0944547,现声明作废。
  ●伍亮遗失广西专职安全员证,证号为:桂安C证(1,现声明作废。
  ●广西宁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为:403,现声明作废。
  ●朱有刃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韦中文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唐丽梅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潘明军遗失建造师从业资格证,注册编号:桂,声明作废
  广西诺谊联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4,声明作废。
  ●广西法学纵横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遗失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416956共三份,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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