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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2014年阳光理财“T计划”第二十期产品
产品点评:
光大银行于日至6月11日推出2014年阳光理财“T计划”第二十期产品1人民币138天产品。 该产品投资币种为人民币,期限为138天,起点金额为5万元。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产品和通过信托公司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投资于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债权等准债券类产品。本理财产品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40%。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将面临信用风险:本产品涉及贷款/融资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本产品到期时,若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投资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信托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该产品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产品类型:组合资产
发售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期:138天
销售期:至
投资币种:人民币
是否保本:不保本
投资起点金额(万):5.0000
起息日: 00:00:00
到期日: 00:00:00
还本付息方式:1.单利。
2.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收益与本金一并支付。
赎回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和客户均无提前终止权,但因企业信用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必须提前回收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投资费用:无。
税收规定:本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否可质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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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T计划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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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T计划246-207天”理财产品EB2352&
中国光大银行&
其他,信托&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预期年化收益上限
预期年化收益下限
预期收益上限
预期收益下限
实际年化收益
收益率说明
(1)本产品按照投资人实际累计购买确认的产品份额分档计付收益,分档收益率见下表:
预期年化收益率
5万元(含)-100万元 5.7%
100万(含)以上 5.9%
(2)银行所公布的产品收益率为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投资风险的情况下的正常收益率,若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实际获得的收益可能低于银行公布收益率,甚至蒙受本金损失.
2, 收益率测算依据:
本产品收益=产品投资收益-相关费用.
3, 收益计算及分配:
(1) 收益支付方式:在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将在产品到期日24:00前将收益以现金分红形式与本金一并划转到投资人指定账户.
(2) 收益的计算:
ü 投资期到期收益=理财本金*产品年化收益率*本期实际持有天数/365
4,本金确定:
理财资金所投资品种,可能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在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人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银行将按照产品的实际收益支付投资人本金和收益.但银行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人进行清偿.
假设本期产品在不发生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收益计算方法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若投资人成功购买了本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该投资人可获得的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为人民币51616.30元,即×5.7%×207/365=51616.30元.&
委托期指标
销售起始日
销售截止日
收益起始日
收益到期日
收益实际到期日
实际委托期限
委托期说明
计划募资金额上限(亿)
计划募资金额下限(亿)
销售规模(亿)
委托起始金额
委托资金说明
非结构性产品&
投资者提前赎回
银行提前终止
超额收益记为管理费
网上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
在投资期内,银行和投资人均无提前终止权.&
本产品募集资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境内外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准债券类产品,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等.其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投资占比不低于30%,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和准债券类产品投资占比不高于70%,投资境外市场债券类产品不超过10%,投资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50%,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组合资产净值的40%.
1. 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债券回购,拆借,货币市场基金等.本产品可通过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
2. 债券类产品:
包括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品种,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债券市场金融工具. 本产品投资境内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投资境外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BBB.
3. 准债券类产品:
指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投资于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债权.
4. 衍生产品
包括利率互换等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衍生品.本产品投资衍生产品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其中信用违约互换仅可作为信用保护买入方.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以投资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1.信用风险:本产品涉及所投资债券,准债券等金融资产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因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资产出现减值甚至大幅本金损失,致使到期日投资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产品按照对应期限和对应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光大银行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本理财产品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本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同时密切关注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并根据债务人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量减小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在本产品投资期内,收益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投资人在对自身收益目标,财务结构和市场利率走势进行慎重评估后谨慎购买.
3.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无提前终止权,这将导致投资人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使投资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投资人对自身在本产品投资期限内的流动性需求(特别是大额支出)进行慎重评估后谨慎购买.
4.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风险防范措施: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产品产生重大影响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5.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风险防范措施:本产品管理团队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以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为本产品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作为本产品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依据.
6.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光大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公示本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人需及时查询了解.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或正确了解本产品的有关情况.
7. 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资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提前终止条件
在投资期内,银行和投资人均无提前终止权.
1,申购费用:本产品无申购费用.
2,银行管理费:本产品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率不高于1.50%(年化).
3,托管费:本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不高于0.05%(年化).
4,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扣除上述费用后超出约定预期收益的部分为光大银行超额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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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问题光大银行2014年阳光理财“T计划”第二十期产品
产品点评:
光大银行于日至6月11日推出2014年阳光理财“T计划”第二十期产品3人民币138天产品。 该产品投资币种为人民币,期限为138天,起点金额为100万元。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债券类产品和通过信托公司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投资于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债权等准债券类产品。本理财产品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60%。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将面临信用风险:本产品涉及贷款/融资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本产品到期时,若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投资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信托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该产品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产品类型:组合资产
发售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期:138天
销售期:至
投资币种:人民币
是否保本:不保本
投资起点金额(万):100.0000
起息日: 00:00:00
到期日: 00:00:00
还本付息方式:1.单利。
2.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收益与本金一并支付。
赎回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和客户均无提前终止权,但因企业信用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必须提前回收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投资费用:无。
税收规定:本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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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光大银行--2010年阳光财富“T计划”财富客户第160期产品(优先受益权) 停售
起购金额:
投资期限:
预期最高收益率:
预期最低收益率: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
风险程度:
销售地区: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乌鲁木齐市
销售日期:
收益起始日期
收益结束日期
银行是否有提前终止权
账单查询方式
需到银行网点或银行网站查询
投资者是否有赎回权
1.收益:不发生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人净收益率为5.5%/年,本产品收益于产品到期后与本金一并支付. 提前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预期收益=投资者本金×5.5%/360×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的天数; 2.产品收益及风险示例: 在不发生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获得年5.5%的年收益;若投资人购买了本理财产品金额为50万元,在不发生市场风险或其他风险的情况下,该投资人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时可获得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合计为524,750元,即500,000+500,000×5.5%×324/360=524,750元. 在发生信用风险或其他风险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人收益可能无法达到5.5%的年收益,可能发生本金损失,同时可能导致理财收益延期支付.此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会依照有关法律约定或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
入选信托计划优选股票池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详见风险提示光大银行代投资人将理财资金通过融通宝信托计划投向稳健分层集合信托中的优先受益权2指投资人将人民币资金委托在中国光大银行并成为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本产品拟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3使得优先受益人获取固定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同时拥有信托收益的优先分配权;一般受益人仅对剩余信托利益享有索取权5否则中信信托将强制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可变现资产银行存款;后支付一般受益人的顺序进行;客户以2分层信托计划d2资金信托合同c根据光大银行投资指令合作协议2代理投资者将理财资金投向中信信托设立的融通宝资金信托计划;中信信托融通宝资金信托计划与上海伏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托财产和收益的分配均按照先支付优先受益人1的资金比例分别认购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并指定中国光大银行为代理人代其与信托公司签署3募集资金通过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障优先受益人本金及收益的安全融通宝资金信托计划投向其设立的稳健分层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产品为信托投资理财产品并由一般受益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分层集合信托中的一般受益权信托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为1b等合同A股市场新股申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到期清算时1经受托人中信信托和光大银行批准同意的其它A股股票稳健分层系列集合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以其投资于信托的全部资金为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安全提供保障中信信托为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光大银行作为本产品投资者的代理人以下简称a的优先受益权4稳健分层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范围资金信托经过杠杆化的分层设计以下简称伏羲资产作为稳健分层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指令权人与中信信托签署一般受益人需追加资金伏羲资产进行资金信托的理财产品若稳健分层系列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低于信托合同约定的特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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