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理财产品王直林今在光大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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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胡加帅、张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287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20-238号1-2层。代表人:王直林。委托代理人:潘丽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加帅。被告:张玉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台州支行)为与被告胡加帅、张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加帅、张玉婷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46号2幢502室的房地产,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霞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光大银行台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加帅、张玉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光大银行台州支行起诉称: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胡加帅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被告张玉婷作为抵押人签订了编号为7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加帅因住房装修需要,向原告借款10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日起至日止,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以贷款借据的约定为准。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6.55%)上浮21%计算,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7.9255%。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律师费等),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起相应上调。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抵押担保,两被告以共有的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46号2幢502室房地产未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同日,两被告与原告就合同约定抵押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天房他证2012字第3265号)。日,被告胡加帅在贷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借款发放日为日,到期日为日,首期执行年利率7.9255%。原告按约向被告胡加帅发放了贷款1050000元,履行了交付款项义务。被告胡加帅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本息,且已经累计四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胡加帅立即偿还还借款本金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8760元。现请求判令:一、被告胡加帅立即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850.95元,自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760元;二、确认原告对被告胡加帅、张玉婷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46号2幢502室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天房权证天台字××号;土地权属证号:天台国用(2012)第02507号】的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胡加帅、张玉婷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光大银行台州支行出示的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借据、房屋他项权证、欠款清单、利息清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加帅、张玉婷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就该合同约定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经有效设定。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条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截止日,被告胡加帅已经累计四期未还借款本息,使得合同约定借款提前到期的条件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胡加帅提前清偿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行使抵押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加帅、张玉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加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罚息为24850.95元,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赔偿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760元;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胡加帅、张玉婷名下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46号2幢502室房地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元(已减半),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0元,由被告胡加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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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诉虞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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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诉虞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台椒商初字第2354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诉虞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台椒商初字第2354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
  代表人:王直林。
  委托代理人:徐先宝、潘丽君。
  被告:虞伟。
  被告:谢斐斐。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告虞伟、谢斐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虞伟、谢斐斐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裁定查封被告虞伟、谢斐斐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永宁公寓a幢2单元401室房地产。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伟、谢斐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起诉称:日,原告与被告虞伟、谢斐斐签订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虞伟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借据对期限另有记载的,以借据记载为准,自日至日止,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逾期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复利,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两被告以所购的坐落在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永宁公寓a幢2单元401室房地产作为抵押,抵押房地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颁发天房他证2013字第0640号他项权利证,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正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虞伟发放贷款650000元,履行了交款义务。被告虞伟从日起至今,已累计三期未归还借款本息。截至日,尚欠本金为元及利息、罚息14020.11元。被告虞伟的行为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抵押责任。现请求判令:一、被告虞伟返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截至日的利息、罚息为14020.11元,自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164元;二、原告对被告虞伟、谢斐斐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永宁公寓a幢2单元401室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举证如下:
  一、《个人贷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虞伟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被告虞伟、谢斐斐提供坐落在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永宁公寓a幢2单元401室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事实;
  二、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虞伟发放贷款650000元及借款利率、还款时间的事实;
  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坐落在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永宁公寓a幢2单元401室房地产系被告虞伟、谢斐斐共同所有,并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
  四、本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虞伟尚欠本息的事实;
  五、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的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2164元的事实。
  被告虞伟、谢斐斐未作答辩,也示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虞伟、谢斐斐送达,两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律师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216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虞伟、谢斐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且就抵押物已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虞伟发放了贷款650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虞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条件,被告虞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抵押责任。被告虞伟、谢斐斐以共有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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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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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台政办发〔号
公开时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级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台州市设立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批复》(浙政函〔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积极打造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示范中心,市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张& 兵  副组长:尹学群  成& 员:许世斌&&& 市政府  &&&&&&& 沈宛如&&& 市委组织部  &&&&&&& 胡韶光&&& 市委宣传部  &&&&&&& 柯善辉&&& 市台办  &&&&&&&&吴曙光&&&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锐敏&&& 市发改委 &&&&&&&  林定刚&&& 市经信委&&&&&&&   徐友根&&& 市科技局&&&&&&&   许德佳&&& 市公安局&&&&&&&   吕仁苗&&& 市财政地税局&&&&&&&   王如考&&& 市人力社保局&&&&&&&&  虞彦龙&&& 市国土资源局&&&&&&&   朱坚国&&& 市建设规划局&&&&&&&   潘旭辉&&& 市商务局&&&&&&&&  吴一林&&& 市审计局 &&&&&&&  陈敏志&&& 市统计局 &&&&&&&  徐& 豪&&& 市国资委 &&&&&&&  郑金法&&& 市金融办 &&&&&&&  骆建升&&& 市国税局&&&&&&&   郑伟明&&& 市工商局&&&&&&&&  肖宗富&&& 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  毛长才&&& 台州银监分局&&&&&&&   程& 进&&&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林仁方&&& 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林金荣&&& 椒江区人民政府&&&&&&&   李昌道&&& 黄岩区人民政府&&&&&&&&  徐仁标&&& 路桥区人民政府&&&&&&&   蒋冰风&&& 临海市人民政府&&&&&&&   李& 斌&&& 温岭市人民政府&&&&&&&   林先华&&& 玉环县人民政府&&&&&&&   徐& 淼&&& 天台县人民政府&&&&&&&   林& 虹&&& 仙居县人民政府&&&&&&&&  邱士明&&& 三门县人民政府&&&&&&&   王国才&&& 工商银行台州分行&&&&&&&   金跃强&&& 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郑剑荣&&& 中国银行台州分行&&&&&&&   郑& 浩&&& 建设银行台州分行&&&&&&&&  季建友&&& 交通银行台州分行&&&&&&&   何敏强&&& 农发行台州分行 &&&&&&&  杜立岳&&& 省农信联社台州办事处 &&&&&&&  王& 斌&&& 邮储银行台州分行&&&&&&&   林& 海&&& 浦发银行台州分行&&&&&&&   陈云杉&&& 兴业银行台州分行&&&&&&&   王直林&&& 光大银行台州支行&&&&&&&   徐跃军&&& 招商银行台州分行&&&&&&&   郑爱民&&& 中信银行台州分行&&&&&&&&  赵洁平&&& 浙商银行台州分行&&&&&&&   李振岳&&& 广发银行台州分行&&&&&&&   蒋国华&&& 华夏银行台州分行&&&&&&&&  陈贤榜&&& 民生银行台州分行&&&&&&&   周远进&&& 平安银行台州分行&&&&&&&   黄军民&&& 台州银行&&&&&&&   王官明&&&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杨小波&&&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胡健敏&&& 稠州银行台州分行&&&&&&&   叶明切&&& 市保险行业协会&&&&&&&   许江峰&&& 人保财险台州市分公司 &&&&&&&  冯四明&&& 中国人寿台州分公司&&&&&&&   江陈兵&&& 平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   杨易挺&&& 太平洋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4个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统筹协调台州创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的相关工作。主任:郑金法(兼),副主任:蒋天平(市财政局)、杨耿彪(市金融办)、鲍大慧(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吴志民(台州银监分局)。  二、机构建设和业务创新组,设在台州银监分局,推进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小微金融服务。组长:毛长才(兼),副组长:杨耿彪(市金融办)、江婉芬(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吴志民(台州银监分局)。  三、信用体系建设组,设在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长:肖宗富(兼),副组长:杨耿彪(市金融办)、鲍大慧(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吴志民(台州银监分局)。  四、保险业务创新组,设在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保险业机构深化小微金融服务。组长:叶明切(兼),副组长:杨耿彪(市金融办)。  五、政策保障组,设在市财政局,制订出台支持小微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组长:吕仁苗(兼),副组长:蒋天平(市财政局)、杨耿彪(市金融办)、鲍大慧(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吴志民(台州银监分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主办: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台州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E_mail:tz@ 浙ICP备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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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战略转型 立足小微 布局未来
  ▲中国光大银行台州支行行长王直林参加小微企业融资对接会
  ▲中国光大银行台州支行在新台州大厦向刚领取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主介绍光大银行小微金融产品
  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是国务院直属的国有重点银行,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的国有银行,是中央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财政银行,也是国内最著名的理财银行之一。  作为光大银行系统内首家异地支行,台州支行成立于2003年6月。该行成立后,秉承“诚信为本、创新为先、团队合作、卓越执行、和谐发展”的光大价值理念,不断迎合台州社会经济的发展轨迹和广大客户的服务需求,改革创新、锐意进取,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过去时    中国光大银行台州支行进入台州十年时间,多年来发展思路不清、市场定位不明、业务流程不畅;加上大中企业客户综合收益较好,小微企业客户风险较高,该行信贷资源又有限。多种因素交织导致了前些年该行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表现平平。截至2011年末,该行小微贷款余额仅4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3.48%。  进行时    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2012年以来,中国光大银行积极贯彻响应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聚全行之力布局“小微金融”业务,矢志打造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平台,为小微客户提供充足、优质的造血机能,成就金融业与小微企业客户的共同成长。2013年中国光大银行更是明确了年总体战略指导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加快战略转型,实现更有内涵的发展,资源配置及业务管理相关框架设计将重点着落在“夯基础”、“调结构”和“促产出”三个方面。  台州光大积极落实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抓好员工、产品、客户三大核心建设。近两年来,该行从以下几大措施入手,为小微企业注入能量。  提高认识,转变思路  台州的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大中企业客户已经被充分挖掘,而小微客户数量庞大,市场潜力巨大。大力开展小微金融业务,不仅是对国家政策的支持,也是金融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该行积极响应总行、杭州分行号召,转变经营思路,认清台州形势,加大业务转型力度,对未来的业务发展进行战略性布局,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展小微金融服务上。  管理变革,优化配置  该行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人力资源、考核机制等方面,做了系统性的梳理。在服务流程、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细致入微的部署。同时在费用支持、绩效考核和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向小微金融倾斜,调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小微金融上来。去年以来,该行小微贷款新增4亿元左右,占各项贷款增量的9成多。  依托集团,创新产品  为适应小微企业多种多样的融资需求及“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该行推出了多种小微金融创新产品,并从客户需求出发,梳理信贷流程,缩短放款周期。  比如房抵快贷。在精准把握核心风险点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流程,缩减材料,突出强调贷款的高时效性,满足小型、微型企业主客户快速融资需求。该业务品种得到了光大小微客户的青睐,今年1—10月累计投放近300户3亿多元。  比如循环贷款。对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给予三年授信期,小微企业可以在资金较宽裕时进行还款,在需要资金时重新申请贷款,且不用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最大限度消除了小微企业还贷后续贷难的顾虑,减少了不必要的转贷成本。  还有如小微采购卡业务,将信用卡成功变身为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小微企业提供“迅速融资、扩大销售、实时放款、定向支付”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如POS快贷,是一种小额信用贷款,无需抵押与担保,以POS收单流量为衡量依据,以速度取胜,一般三个工作日内商户能拿到资金。  模式经营,批量营销  小微贷款单笔金额小,笔数多,业务开展起来难度大,为此该行提出要模式化经营小微贷款。围绕“一圈、二链、三集群”目标市场,以模式化经营为主导批量营销小微企业。针对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产少、经营不稳定,申请贷款能提供的担保条件较差的情况,该行创新提出“以模式搭平台、以平台找客户”的小微企业批量授信的信贷业务策略。目前模式化授信余额达到6亿多元。  经过近两年来的业务转型,该行的小微金融服务能力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3年10月末,小微贷款余额已达8亿多元,较2011年末增长97.96%,占贷款余额的23.26%,较2011年末提高9.78个百分点。在小微贷款量上去的同时,小微贷款资产质量保持良好,不良率仅为0.07%,远远低于全行平均不良贷款率,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来时    今后三年,台州光大将计划每年新增小微贷款5亿元、新增小微客户500户。该行将在为小微客户配置“基本产品包”的同时,再为他们提供“增值产品包”,为客户带来增值甚至超值服务,做好小微客户综合经营,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小微客户贡献度。  加强机构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台州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通过机构升级,将强化相关经营管理职能,包括在信贷政策、财务费用、人力资源、产品创新等方面获得更大的授权与资源配置,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二是发挥现有小微金融中心(营业部)和总行小微金融试点行温岭支行的作用,通过两家服务网点的示范效应,带动该行各个机构、条线关注小微企业,主动对接小微企业。三是新设多家小微专营支行和几十家社区银行,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水平,扩大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提高管理水平  继续制订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做到有据可循;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绩效管理,对小微贷款实行绩效费用倾斜,完善考核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处理时间,满足小微企业对资金时效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风险防控力度,提高风控水平。在更大范围支持小微企业的同时,严把客户准入关,严格执行贷款调查、贷后跟踪等各项制度,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提高信贷质量。  打造专业团队  提高二线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一线客户经理服务;增加小微客户经理人数,适应新设机构的人员需求,源源不断地为小微金融发展输入新鲜血液,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加大小微客户经理培养,完善小微客户经理队伍管理,提高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提高人岗匹配程度。  加大创新力度  不断根据台州小微企业实际的金融需求,适时调整产品,打造最具创新能力的银行。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台州的小微企业了解、熟悉该行产品,选择该行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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