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在哪里办理需要哪些证件

税务登记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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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又称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别&&&&称登记依&&&&据对&&&&象纳税人意&&&&义有利于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登记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
税务登记的种类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1]。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扩大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其他税务登记内容。[1]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1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填写《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发放《核准延期复业通知书》,方可延期。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1]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一)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地方税务机关当日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即时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1]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1、、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办理税务登记[2]应带的手续依行业、经济性质与具体相关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税务登记办理前应咨询相应税务机关。但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纳税人首先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那天起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到以前税务登记的机关处申报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按照规定可以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则也要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到以前税务登记机关处进行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时,则需要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变化  2、变更法定代表人  3、经济类型的改变  4、经营地点的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者方式的改变  6、生产经营期限的变更  7、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关闭下属单位  8、主要经营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其他税务登记的变更(一)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 营业执照;
2. 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 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 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税务登记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将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最终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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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两三天,新证就拿到手了
&&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
  “别看这本新的营业执照只是把以前右上角的一个号码变成了五个,这一变可是让我们节省了不少时间哪!”昨天下午,在浙江省工商局的注册大厅里,浙江建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拿到了一本同时印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建安是浙江“五证合一”新政实施后首批拿到新营业执照的六家企业之一。
  “以前办五本证,跑五个地方,而且必须先办好营业执照,才能一个个地去办其他证。这一个来回下来,少说也得一个多月,万一遇到材料不全之类的问题,一拖就是两个月了。现在好了,两三天,这本新证就到手了。”建安负责人告诉钱江晚报记者。
  同样拿到了全省首批“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有浙江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提交办证材料到拿到新证,只用了两天时间。“我们公司在滨江,办证的部门基本都在市区,别的不说,光是来回跑这五趟就够受的了。现在我只要填写一张申请表,在一个窗口办理,时间成本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大幅提高。”浙农负责人告诉钱江晚报记者,“而这一本新证拿回去,我们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也降低了。为什么这么说?以前五本证,我们分别放在五个部门,而且全都有专人保管。谁要用到这个证,必须要走相应的程序。现在好了,只要有一个人来管新证就可以了。”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马剑平介绍:“浙江的商事制度改革算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早前就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始试点,比如杭州滨江区。
  其实我们省级的‘五证合一’等级制度比县市级的更有必要,因为县市级的工商、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很多都是在一个办事中心的,但省级的就相对分散。‘五证合一’后,企业办证更方便了。”
  马剑平透露,为了赶在7月1日正式实施新政,五个部门也是做了很多准备工作,包括企业材料的整合、企业信息的内部流转。现在已经可以做到从材料递交到拿到新证,外资企业办理需要3个工作日,内资企业只需2个工作日。到7月底,“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将在全省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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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发放 今后办证只需跑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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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在线讯 今天上午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工商负责人发出了我省第一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今后,企业或个体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将不用再分别跑手续了。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我省率先改革办理企业所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并成“一证”的登记制度,此次“三证合一”改革在全国省级层级安徽属于首家。
  上午10点,当安徽时代人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文波总经理从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安徽省工商局负责人手中一次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后,由衷感慨道:真没想到,我们企业成了省属企业首个吃螃蟹的人,“三证合一”改革真是为我们企业省了大麻烦!
  据了解,所谓的“三证合一”登记,就是将当前企业设立登记时,依次需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到一起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并联审批,统一发证”登记制度。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将企业设立三个证件三个号码合并为一个证件一个号码。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到底能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呢?据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三证合一”登记后改革后,企业设立更省力,过去企业设立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分别需要跑工商、质监、税务三家部门(窗口),既是在所有条件都符合情况下,最少也需要跑6趟。改革后,企业只要到企业设立综合窗口(工商窗口)一次性提交材料后,再一次性统一领取“三证”,只需要跑2趟就可以办结企业设立所有手续。企业申报也更加便捷,过去办理“三证”,企业需填写三份申请,填写64条信息,重复提交多种材料,费时费力。改革后,申请人只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17条信息,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就申报完“三证”设立申请。与改革前相比,企业设立申报方式、申报效率更便捷。改革后,企业设立信息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传输给工商、质监、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并联审批,三家部门迅速完成审批手续。企业设立从法定的19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实现了大幅度提高。
  据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此次“三证合一”改革在全国省级层级安徽属于首家。下一步,省政府服务中心、省工商局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系统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不久,全省各类市场主体都将能够享受这项改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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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孙喜增房松玉 通讯员孔峰)3月25日上午,在南阳市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城堡传媒有限公司的控股人赵珍在工商局“三证合一”窗口一次性领取了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上午9点00分,南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程志明在南阳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为辖区企业正式颁发了该市首份“三证合一”窗口办理的证件。
  “一个窗口一次申报,四天半就拿到了三证,政府的高效服务让企业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拿到证件的赵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从南阳市工商局获悉,日正式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建设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升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据悉,今后在南阳市办理登记注册时,采取“一窗式”受理,申请人只需在所属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就同时申请办理工商、质检、税务三个部门的证照,只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手续,不需要往返这几个部门,不需要重复提供资料,减少了环节,真正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发证。
  以往办齐“三证”最快需要10—15天,现在各部门密切协作、联审联批,三证”办结时间限定为5个工作日。同时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请表进行有机整合,重新印制“三证合一”申请表,实现“一表申请”,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此举不仅简化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限,减少了企业的办事时间和申报材料,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市场主体的准入提供了便利,还实现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下一步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激发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及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除郑州航空港外,南阳是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率先推行“三证合一”工作的地市。“三证一章”登记制度,即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原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制公章由工商、质监、税务、公安部门分别受理的模式,改为由“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并联审批、信息互认、资料共享、“三证一章”齐发、“一次性办理”模式。即:一次咨询、一次报送、一次发放。工作流程分为:前台受理、内部流传、并联办理、统一领证等四个步骤。实行“三证合一”制度改革的适用对象为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新设立的市场主体,即在市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窗口新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非法人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外资企业。
  南阳市工商局局长卢捍卫告诉记者,南阳推行“三证合一”走在了全省同行前列,树立了优化服务、支持发展经济的好典型,为南阳行政执法部门树立了榜样。目前南阳市还属于“三证三号”,下一步,待国家法律完善之后,将在年底前尽快实现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单一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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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税务总局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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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 (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日起至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八、准备工作要求?&&&&(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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