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六级可以要求单位退休后还能交社保吗到退休吗?

遭遇工伤后停工单位也得给交社保费
一到十级伤残,工伤待遇不同
&&本报记者王春燕&&&&最近,市民王先生为工伤后的待遇问题心里充满疑惑,“我是九级工伤,治愈后单位没给安排工作,也没解除劳动合同。天天在家待着,每月单位给开700块钱。保险单位给交,但是只给交医疗保险,不给交养老保险,这样合理吗?”&&“问医保”了解到,九级工伤人员如果未与单位解除合同,单位应当给缴纳养老保险。&&工伤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100%报销&&根据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100%支付。&&除此之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目前,在本地住院伙食费为每人每天26元,在外地住院伙食费为每人每天37元。工伤职工经备案到外地就医,住院前3天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同时,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每次就医,工伤保险基金给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报销时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等。&&工亡补助金&调为全国人均收入的20倍&&另外,“问医保”还了解到,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十级伤残都可享受&&关于工伤待遇,“问医保”了解到,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给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给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个人应该怎么申报工伤?&&王震东问:想了解一下个人申报工伤的办理流程。&&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可以和申请窗口问询,联系电话:。&&工伤证丢了能不能补办?&&张先兰问:我是十级工伤,1996年办的工伤证丢失,能补办吗?在哪里补办?&&&答:工伤证丢失现在没有补办规定。但工伤证丢失,如旧伤复发仍可按规定进行工伤治疗。&&工伤休假有绩效工资吗?&&刘云问:我因为工伤休假,单位只给基本工资,其他绩效工资都没有。我是否应该得到绩效工资?&&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保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如果你每个月按照1369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那么.38元。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按规定,如果你从2008年1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从2008年2月起你就可以刷卡买药或者看门诊,从2008年7月起你住院的费用就可以报销了。如果你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住院期间用的都是医保范围内的药,手术+住院等费用一共花了5000元,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块,这是起步价,剩下的4000块医保中心可以报销40元,你个人只要付0元就可以了,加上之前的1000元起步价,你花了5000块自己只要付1560元就可以了,而且这1560元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 所以实际上你住院花不了多少钱。医疗保险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比养老保险重要多了,毕竟看病住院实在太贵了,这也是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不过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25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所以如果你55岁退休,那最迟30岁起就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
&&&&对于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我国法律中也有许多规定。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常见的主要包括:姘居,和婚外异性多次发生同居关系,损害夫妻感情。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摧残。中国传统说法是,以打骂、冻饿、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在也有说法认为家庭暴力是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并且将其分为: 1)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打耳光、脚踢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是以传统说法为主流。这里的家庭暴力应当是指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往往表现为作为形式。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恶习即不良习惯,以社会道德评判。屡教不改的是指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教育包括亲属的教育、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赌博或吸毒曾经给劳教、罚款、治安拘留的证据。所以有这些恶习的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关于"等恶习",可以是嫖娼、同性恋等。这里的“恶习”、“屡教不改”同样弹性较大,需要法官凭借自己的经验具体分析。
&&&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分居原因比较复杂,有工作出国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有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现为有家不会,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住亲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不一定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夫妻应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既然一方已经不愿共同生活,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也应判决离婚。
&&&&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情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等)、婚后感情(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关键是当事人还需要证据来证明。但离婚往往是心理上的原因,心理上的原因太复杂了,而且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因素也太多,无法与一个人相处的原因,也许是无法言语的。这方面的证据也效力也容易大打折扣,如证明有第三者的证据,往往因为形式的不合法以及获取途径的违法,导致证据无效。那么,只有向法院起诉了,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向法院起诉,第二次起诉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张 和王是夫妻,张某经常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受不了就到外地工作,张某寻不见王某,就起诉王某离婚。王某也想离婚,但是不敢出庭,也不敢回,怕王某再实施暴力,就委托出庭,法官要求要见一下王某,以确认书面意见是王某真实意思,但王某不能武汉。此时,如何处理呢?
&&& 【律师办案】
&&& 该案很简单,将王某的书面意见公证一下就可以了。但是公证书内容一定要全面,包括对起诉书的观点、对婚姻、子女、财产处理的观点、对赔偿的观点、对不出庭的理由说明、对代理权限说明等等,内容囊括答辩意见、代理意见、委托书、和解意见、不出庭生明等等,这样才可以全面的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该案件结果:双方离婚、财产一人一半、孩子由张某抚养,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失2万元等。
&&& 【解说】
离婚案件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很多,比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或不敢面对原告,或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等等,那么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方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 《民事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离。
张某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张某可以依法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对于医疗期内的待遇,《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那么,在医疗期满后,电子科技公司能否以张某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该条第1项包括以下4层含义: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二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经过了医疗期;三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四是用人单位另行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才能予以解除。因此,电子科技公司在张某医疗期满后不给张某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可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假如电子科技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调岗,但张某仍然不能胜任,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能得到何种补偿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根据张某的情况,他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至少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戴某于日被聘于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元。工作期间尽管戴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戴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虽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戴某都按月领取工资。但在日至日及2013年10月,共计3个月零20天的工资,共计4400元,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给戴某。日,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日,X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戴某拖欠工资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原告戴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被告给付原告戴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
  审判意见
  该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代理审判员认为,原告戴某自日在被告单位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自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自日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该案主要涉及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第六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陈先生开车在常熟发生车祸,造成路边的绿化带和陈先生的车辆损坏。为此,陈先生不仅赔了1000元的绿化修复费用,还花了6万元修车。当陈先生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他没有及时报警,弃车逃离现场而拒绝赔偿。陈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绿化工程款1000元,对其余费用则无需赔偿。
【案件回放】
&&& 2011年4月,陈先生为自己的一辆帕萨特轿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20.62万元。10月20日晚上8点多,陈先生驾驶车辆外出至常熟办事,行驶中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竟驶入了道路右侧的花坛,造成车辆及绿化损失。
&&&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离开了现场。直到第二天下午,陈先生才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理车损以及承担绿化修复的费用。之后,陈先生支付了车辆修理费6万元,施救费300元以及绿化工程款100元。
&&&&回到上海后,陈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理赔,但被告知由于他在事发后没有报警,弃车离开,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不能理赔。陈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能成立,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车损6万元,施救费300元和绿化工程款1000元。
【以案说法】
&&&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单正本上已经提示投保人了解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以及不能逃离的约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本案中,陈先生事发后离开车祸现场,既没有报警也未去医院治疗,直至次日下午才到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说明。陈先生的行为导致交警部门客观上丧失确定事故发生时其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机会,应当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和“逃离”。据此,法院对陈先生要求赔偿车损和施救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是由于绿化工程款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则应当理赔。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某。
被告魏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诉称,日17时40分许,被告魏某某驾驶被告李某所有、由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的苏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某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王某某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经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魏某某与原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某因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评定被鉴定人王某某休息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现原告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607.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8,700元、护理费3,482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93,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衣物损3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43,713.79元,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2、被告魏某某、李某赔偿余款中的60%即14,048.2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魏某某、李某共同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他具体意见与保险公司相同。
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由法院审定。在医保范围内认可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医药费,自费、自负部分不予承担。认可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认可1,800元、交通费认可200元。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定残等级过高,请求法院审核,同意按上海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同意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请求法院按事故责任予以调整。律师费、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范围。衣物损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经过、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苏XXXXX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某,其为该车在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有责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限为日至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被告魏某某已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苏XXXXX小型客车行驶证、被告魏某某的驾驶证、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均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魏某某按同等责任责赔偿60%。没有证据证明登记车主即被告李某存在过错,原告请求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具体损失中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等收款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标准,以实际住院期间计算。对护理费,本院参照上海市居民及其他服务业收入的标准,期限参照鉴定结论按2个月计算。对营养费,按每天40元的标准,期限参照鉴定结论为60天计算。对误工费,原告请求以最低工资为计算标准,于法无悖,期限参照鉴定结论按6个月计算。对残疾赔偿金,按照目前公布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参照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属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凭据支持。衣物损为本次事故中必然发生,本院酌情确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损伤后遗症已构成八级伤残,必然对其今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使其在精神上遭受痛苦,故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对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治疗情况酌情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2,607.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8,700元、护理费3,482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93,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衣物损2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37,313.79元,由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20,2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二、由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款17,113.79元中的60%即10,268.27元(被告魏某某已经支付5,000元,尚需支付5,268.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一、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无行为能力人能否?
监护人没有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生活进行监护的职责。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
当无行为能力的人配偶对其不尽抚养义务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要求扶养之诉;当配偶对其遗弃或虐待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刑事自诉;甚至当配偶有重婚行为时,监护人可为其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
在配偶起诉离婚后,若其有《》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但监护人却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代替。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无权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对“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以及“无行为能力人能否起诉离婚”等问题的具体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原因之一就是起诉离婚的主体不符合资格要求。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大多数都是由其监护人提起的,但是监护人是无权为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实践中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满足离婚诉讼的条件,建议您向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做咨询,以更好地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客户邮件咨询咨询反馈内容:如果您需要购买我们的任何产品或对我们的产品有任何疑问,请留言。我们会及时联系您!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在线客服全国服务热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交满15年退休工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