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放行对通关放行的货物是否有监察权

进口货物通关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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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通关是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关键,其核心问题就是通关是否齐备,正确无误。核心问题是否齐备,正确无误适用地区俄罗斯
进口货物所需报告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正本、正本委托报关协议书、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委托协议书的处要有公司签单,并一定是正本,传真件、复印件报关无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点浪费了时间和费用)。接到的全套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哪家作为,在哪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等问题。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应确认二程船名),并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的时间、手续及换单费、凭带的(如果市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提单的传真件和保函)或带上全套正本提单去事先联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门换取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例如某从德国进口一个货物。的收货人显示:“TO ORDER FO SHIPPER”,没有在提单上背书。船到后无法换取提货单,只得把正本提单寄到德国,等拿到已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时,距船到港口已过十多天了,产生滞报等费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后,要确认出口商提供的、正本、提单、合同中的内容如:货物名称、、、、尺码是否。正本发票和正本装箱单上要有,当然有些发票和箱单是手签的也可以。同时应确认货物的,查阅,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箱单、发票、合同、。
有了全套手续完备正确无误的据,就可加快通关速度,避免滞报转栈现象发生。
(一)进口货物运抵俄关境
货物和运输工具运抵俄边境口岸时,货代公司或人应在15日内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
运输工具的注册国家情况;
货物承运人的名称及地址;
货物发送国和货物运抵国名称;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承运人拥有的商业文件;
货运标志和货物包装种类;
货物名称及商品编码 (不少于前4位);
货物净重(千克)或货物体积(立方米),外型巨大的货物除外;
关于禁止或限制进入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情况;
-出具国际货物运输。
如需办理转关,货代公司或人须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和所在地;
货物目的地国名;
货物承运人名称和所在地,或发送人名称和所在地,如果发送人得到内部转关许可;
在俄罗斯关境内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资料,若进行公路运输时,还需提供运输工具驾驶者的资料;
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价格、重量或体积以及商品编码(不少于前4位);
货物目的地;
转运货物计划及运输路线资料;
货物转运的计划期限。
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海关后,应于15天内向海关申报。
(二)货物申报及
按照俄海关法规定,人只能是俄罗斯公民。外国企业或货主只能委托俄罗斯报关行或报关员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报关行或报关员在接受进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提供的情况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果未履行审查义务或申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应如实准确地填写所列的各项内容,向海关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应提交的单证和文件
货物报关单;
运输(转运)文件;
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进口的许可文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
计算海关税费的资料;
行证明文件和俄海关颁发的报关员。
货主或报关代理应按海关计算的税款及时足额缴纳海关税费,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海关杂费,或按规定办理海关担保手续;
当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低于海关风险价格参数时,货主需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相应的合同成交价格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供所需文件,俄海关将按照最低风险价格计征关税。
根据俄海关法规定,对于文件齐全、足额缴纳关税、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
如果货物属于、境内加工、免税贸易、临时进境、复等特殊监管的,海关可有条件放行货物。
(一)出口货物申报
货物的要求与进口完全相符。
出口应提交的单证和文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所需的商业文件(如合同、、运单、、、保险单、载货清单等随附单证);
运输(转运)文件;
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出口的许可文件;
计算海关税费的资料;
报关行证明文件和俄海关颁发的报关员。
属于应缴出口关税的货物,货主或代理应根据海关计算的出口税额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二)出口货物放行
出口被受理后,人可以将货物装入拟离开俄罗斯关境的运输工具并接受。
经海关和查验无误的出口货物,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1]
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美国。运抵后直接进入外贸区(即保税区)的货物并不经过海关。
(一)进口人
美国允许个人进口自用或商用货物并自行办理手续。进口人应承担确保其货物符合所有进口规定的责任(如合理标识,符合安全标准,在货物运抵美国之前取得必要的进口许可证等)。在海关上须填写人号码,可填写国内税务局营业注册登记号码,如进口人未在国内税务局进行营业注册或系个人进口,则提供社会保险号码。
(二)申报人
进口货物应由其货主、购货商或报关代理办理报关手续。如货物运交“指定人”,则持有经发货人的(或)的人有权办理报关手续。最常见的情况是,由持有运货到进境口岸的人所开具的货主证明书(“承运人开具的证明书”)的人或公司(即海关意义上的“货主”)办理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可用副本或运货收据报关。如货物并非由公共承运人进口,由持有货物拥有权证明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手续。
(三)货物运抵口岸
货物运抵口岸时,海关并不通知人,一般应由承运人通知进口人。法定进口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在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协调验放安排。如想快速通关,可在货物运抵前进行预申报,但预申报货物运抵口岸前海关不会给予放行许可。
(四)申报方式
1.电子申报
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商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简称ACS)提交电子。
2.纸质申报
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递交纸质报关单。
(五)步骤
1.一阶段报关
货物运抵美国口岸之日起15日内,应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指定地交验下列报关单证,海关确定符合放行条件后,担保验放:
- 进境(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33表格)、立即交货申请表和特许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3461表格)或货物验放需要的其他表格
-申报权证明
-(无商业发票时,提供)
-装箱清单(需要时提供)
- 其他用以确定货物是否可以入境的单证
- 税费担保证明(货主既可通过美国当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预存以美国货币计算的,或提供美国政府担保。如系通过代理人,经代理人许可,货主也可使用代理人的担保)如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将被海关作为无人认领货物转至候领仓库(General Order Warehouse),进口人应承担货物存放在候领仓库期间的仓储费用。如货物在候领仓库存放6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申报),将拍卖或销毁。易腐烂、易变质货物和爆炸物则在更短期限内变卖。
2.二阶段报关
货物担保验放后10个工作日内,货主或其报关代理应向指定海关交验下列单证,申报征税和贸易统计需要的信息,缴纳预估税费:
-货物验放后退给进口人、报关行或其代理人的一阶段报关单证回执联
- 二阶段(海关与边境保护局7501表格)
- 计征、贸易统计、证明货物已满足所有规定而需要的其他单证(如系通过代理以电子方式报关,即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自动化商业系统的“自动化报关代理界面”报关,上述纸质单证可能只需要部分提供或完全不需要提供)
此阶段,进口人必须申报货物,但申报的完税价格须由海关审核确定。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般有下列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最主要的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已付或应付价格。其他因素也有可能要计入成交价格,如包装成本、销售佣金、版权或特许权使用费等。
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时,则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如无法找到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或无法确定可以接受的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货物的成交价格,则使用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是指与被估价货物在同一国家由同一生产商生产、可与被估价货物互换的货物。
上述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已在被估价货物美国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向美国出口。
人必须在申报时填写货物的商品编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美国协调税则》按照产品类型规定了不同产品的商品归类(如动物产品、植物产品、纺织纤维、纺织产品等)。
时,进口人应缴纳预估和其他税费。所适用的最终由海关决定。每项商品关税税率取决于其归类编码。同一编码项下的货物可能适用不同(一般税率、、零税率等)。关税一般为,即按进口货物的百分比征收。某些货物须征收(以件、升、公斤等为单位征收)。某些货物则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结合)。
(六)关于货物查验和
海关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对单证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情况:
-货物完税价格
-货物是否需标注原产国,是否需施加特殊标识、标签,标识是否正确
-货物当中是否有禁止类物品
-是否以正确方式开具
-货物是否存在,与发票不符
-货物当中是否有非法麻醉品等
法定人(指货主、购货商、货主或购货商指定的报关代理、收货人)应协调安排货物的查验,以便海关确定单货是否相符。
(一)申报人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货主(发货人)为法定出口人,如货主委托货代办理出口手续,出现问题时,由货主承担责任。
(二)出口货物申报
货物出口时,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全面、准确填制信息,并按海关要求交验相关单证,否则货物可能会被扣留、没收,货主可能被处以罚款、受到政府审计或负面通报。时一般应交验以下单证:
1.《货主出口报关单》(自2009年3月起,《货主出口报关单》已为“电子出口信息”取代,企业原来需填写到《货主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现在须通过“自动化出口通关系统”提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直接录入到该系统当中)
2.所需的商业文件(如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载货清单等)
3.目的地管制声明
4.运输(转运)文件
5.批文、许可证、认证书和(或)限制性货物出口的许可文件
6.计算海关税费和的资料
7.其他单证
(三)和记录保存期限
应自出口之日起将所有出口单证和记录保存5年。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在需要时核查出口单证和记录,如届时出口商无法提供,可能受到传讯。
对每,美国出口法律均要求出口商及出口过程中涉及各方保存以下单证和记录:
1.批文申请、许可证申请
2.国际证书申请
3.国际进口证书
4.交货确认证书或类似交货证明
5.、、码头收据、人出具的简式提单及其他出口通关单证
6.备忘录、记录、信函、合同、、
7.客户购货定单
8.装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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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4小时排行海关监管通关指南(上)
发布日期:
(青岛海关驻枣庄办事处)
  什么是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的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申报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履行海关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讲,申报意味着收发货人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申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因此,申报不仅是收发货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实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按规定的格式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如实申报不仅是货物快捷通关的前提,同时也是进出口货物申报人的法定义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规范申报?海关对商品规范申报有何要求?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并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发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制报关单。
  具备申报资格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选择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首先审核报关单位及其人员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位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专门或代理从事办理报关手续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4.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
  申报主要有哪些方式?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申报形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单证的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是收发货人向海关递交的报告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进出口的重要凭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必须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并对所填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电子数据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备齐随附单证,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单电子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将数据传输至海关通关作业系统的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进行纸质报关单申报同时,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事后补报电子数据,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相一致。
  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必须承担因电子数据申报不实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报关单位在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前应当认真核查所申报内容是否规范、准确,交验单证和随附单据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有多长?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逾期未申报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由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除另有规定外,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如可确定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是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作为接受申报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通关作业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报关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以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除此之外,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申报日期的确定原则是:
  1.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2.海关计算机系统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申报内容进行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3.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何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应办理委托手续,与报关企业签订载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文件,并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委托文件应当使用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文书。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格式包括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两个文本。报关委托书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侧重于确立委托关系,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方面授权的法律文书;委托报关协议侧重于履行&合理审查&职责、为填制报关单作准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如实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合理审查&的法律义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合理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要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此外,报关企业还应当向其委托人了解买卖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对货物的处置、使用是否有特殊的限制条件等情况,以便向海关如实申报。
  报关企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能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其申报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申报不实情形的,海关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的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进口货物收货人能否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由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实际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时需向海[FS:PAGE]关递交那些报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纸质报关单并备齐全随附单证,向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主要单证包括:
  1.贸易合同;
  2.商业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
  9.其他需要提供的进出口有关单证;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所附许可证商品编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当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所附许可证商品编码不一致时,在电子审单环节判断出商品编号与许可证不符,转入人工审单环节,海关关员对报关单作退单处理,并要求货主去相应许可证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再行申报。若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什么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企业怎么申请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与普通通关模式有什么不同?
  1.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2.除海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订舱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申报。
  3.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属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出口退关证明,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哪些单据?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单据:
  1.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4.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效证明。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核销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
  申报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履行海关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自被海关接受时起,申报单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具有约束力,原则上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亦不得撤销。但对以下几种情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对报关单证进行修改或撤销: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除常规申报外,还有哪些特殊申报方式?
  所谓&常规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逐批逐票货物向海关进行申报的方式。
  除常规申报方式外,为了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合法进出,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还可以采用以下特殊的申报方式:
  1.提前申报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是为满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货物品种相对固定、批次多、通关实效要求高的特殊需求,经海关事先核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再以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的规定,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填制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需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由于受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栏目所限不能完成全部申报事项,可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在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并接受海关审核。目前,补充申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价格补充申报、归类补充申报、原产地补充申报和知识产权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补充申报单与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制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定期申报
  经电缆、管道、运输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定期向海关申报。
  什么是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
  补充申报按照申报环节不同可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时的主动补充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报后未办结海关手续前的补充申报和海关后续管理中要求的补充申报。
  通关中的补充申报包括哪些内容?
  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后未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补充申报。在此期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认为有必要主动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接受其补充申报,并按报关单修改程序办理,同时应要求提供书面说明。
  海关在审核申报价格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1.经审查,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成交价格的;
  2.经审查,对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满足成交价格成立条件有怀疑的;
  3.经审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间接支付货款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费用或者价值的;
  4.经审查,发现出口货物可能存在间接支付货款或对出口关税是否已经从申报价格中扣除有怀疑的;
  5.海关认为其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补充申报的。
  海关在审核归类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1.认为申报内容与随附单证资料不足以确定归类,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2.发现申[FS:PAGE]报内容与随附单证资料不一致,不能确定归类的;
  3.对商品属性存有疑问,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作进一步说明的;
  4.海关认为其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补充申报的。
  海关在审核进出货物原产地的过程中,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1.进出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单证的相关内容不完整(须核查的除外)或者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2.进出口货物在查验过程中,海关对货物原产地相关信息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一步补充解释或说明的;
  3.涉及反倾销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或者已提交原产地证书但原产地证书显示货物的原产地不是被诉国家的;
  4.海关认为其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的。
  现场其他作业环节在工作中认为需要补充申报的,可以通过现场接单审核岗位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
  后续管理的补充申报包括哪些内容?
  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海关在后续管理中可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补充申报。在此期间,海关不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主动补充申报。
  海关对已放行货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就价格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
  1.申报价格或已审定的完税价格是否已包括各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
  2.成交价格是否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
  3.交易中是否存在影响成交价格的特殊安排;
  4.是否存在分次付汇或多渠道付汇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
  5.其他需要补充申报的情况。
  海关对已放行货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就归类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
  1.随附资料不完善需附加说明的;
  2.申报内容与随附单证资料不一致的;
  3.其他需要补充申报的情况。
  海关对已放行货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就原产地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
  1.涉及反倾销的货物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确认货物的原产地的;
  3.其他需要补充申报的情况。
  后续管理中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提交的补充申报单,由要求补充申报的部门进行编号,并在补充申报单&海关批注&栏填写处置意见。
  海关如何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
  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为什么说通关监管是海关职责任务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
  通关监管是海关职责任务中重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海关全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其它任务均由通关监管派生而来。海关通关监管具有再管理性,即海关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它对外贸易管理法规,贯彻实施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如进出口货物许可管理、配额管理、食品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药品检验、文物管理、频危物种管理、金银管理、外汇股那里、知识产权保护及对民用枪支弹药、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音像制品、印刷品的进出境管理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等适用于海关执行的50多项法律、法规。上述货物、物品必须首先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然后凭有效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审核报关单证,查验进出口货物,在确认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后,予以结关放行。因此,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口活动各项行为管理的最后审查机关,在进出关境这一环节维护国家与全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的根本利益。
  什么是海关监管?其管理宗旨是什么?
  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海关术语词汇表中的定义,海关监管是指&为确保海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而采取的措施&。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监管是指海关在实际进出关境的环节上,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家贸易政策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鉴定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申报或申请和实际进出关境的活动三者有机联系起来,进行审核、检查、核对或查验,确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境活动是否合法或合理,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行政执法活动。海关监管旨在维护进出境正常秩序,保证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合法进出,防止违规违法进出境,并为海关征税、统计、缉私工作提供必要和切实可靠的原始单证及资料线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对进出关境活动的宏观控制,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海关监管包括哪些环节?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海关监管是一个由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个部分构成的紧密联系、协调配合的完整体系,这是通常所说的&大监管&概念;海关监管工作则通常是指现场监管这一部分,由于海关通关监管是现场监管的实体,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又认定海关通关监管就是海关监管工作,这是&小监管&概念。在海关管理实践中,海关监管的前期管理、现场管理、后续管理是三个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阶段。
  1.前期管理阶段的工作内容
  (1)通过办理有关进出境业务企业的注册手续,由海关确认其经营或报关资格。例如,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境运输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等。
  (2)通过办理货物物品进出境前的备案或审批手续,确认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合法条件和货物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例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及进出口批文的备案、进口货物减免审批手续等。
  (3)通过受理货物的进出境预申报,确认分类管理的具体方式。
  2.现场监管阶段的工作内容
  (1)办理基本手续。按照先后顺序排列为:受理申报(初审和审单)&选择查验(或检查)&复核放行,几乎所有的货物物品在进出境时都必须通过这三个基本环节的监管。
  (2)办理特殊手续。其主要包括转关运输手续和担保手续。是否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取决于货物是否需要在指运地或起运地报关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是否要办理担保手续,则要看货物物品进出境前的申报情况、担保人的愿望及担保条件等。
  3.后续管理阶段的工作内容
  (1)核查,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地核查有关企业向海关报送的反映进出境业务经营情况的报表,并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核查企业会计帐册,必要时还可以清查实物的实存数。
  (2)监督使用,主要是监督有关货物在境内的使用是否符合海关限定的条件。
  (3)按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对保税或暂准进出境的货物在复出(进)口时或者经批准转为正式进出口时,均须办理相应手续。
  (4)核销或监管时限到期结案,对在确定实际去向后须办理相应手续的货物,必须在办理核销手续后方能解除监。而对享受关税减免优惠进境的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到期后,也应在办理核销手续后解除海关监管。
  前期管理、现场管理、后续管理三阶段构成了海关监管工作的整体,三个阶段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前后照应、按序衔接、互为补充,海关监管的所有活动都贯穿其中。
  海关现行便捷通关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提前申报,货到验放。实行舱单(载货清单)、报关单电子数据提前申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即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2.担保验放,便捷通关。守法资信好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向海关申请担保验放后,海关先验放货物,企业可在10天内交单补充申报,缴纳税费结关。
  3.量身定做,简化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以进一步实行联网监管、免设台帐、简化审批手续等便捷措施。对于资信度高、规模较大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海关甚至可以为其&量身定做&便捷通关方式,以提供最大限度的通关便利。
  4.预约通关,上门验放。企业可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等,部分海关还实行&5+2&工作制度,全天候为企业提供通关服务。
  什么是分类通关?
  分类通关时海关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报关单(货物)由计算机快速验放,提高通关效率;对高风险报关单(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和查验,加强实际监管的通关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实现了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统一,切实提高了海关执法能力和水平。
  分类通关包括哪些基本模式?
  分类通关有三个基本模式:
  1.低风险快速放行
  对经海关H2000通关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和未知风险的货物,不涉及许可证件和税费的或者涉及通关单并且通关单联网比对正常的,海关计算机系统完成电子审核后,自动放行。
  2.低风险单证审核
  对经海关H2000通关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和未知风险,但设计许可证件管理或征收税费要求的货物,申报人现场递交纸质单证。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岗位关员根据风险提示审核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发票、提运单、装箱清单、许可证件等),完成许可证核注、税费征收及放行作业。
  3.高风险重点审核
  对经海关H2000通关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高风险的货物(包括预定式、预警式布控,专业审单布控,随机布控等),由现场接单审核/选择查验岗位关员根据风险提示或专[FS:PAGE]业审单审核结果,对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选择高风险货物布控查验。
  分类通关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海关总署2012年在全国海关全面推行分类通关改革。全国海关各业务现场根据不同风险判别结果,按照&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和&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种作业方式对所有进出口货物实现差别化管理。
  分类通关作业基本模式与原有通关作业模式有什么区别?
  分类通关作业基本模式是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贯穿于原无纸通关两种通关作业模式全过程。分类通关是在系统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将所有接受申报的报关单按风险高低进行分类,并在完成电子审单、专业审单后,在现场作业环节根据风险分析及审单结果将报关单分为&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类,其中&低风险快速放行&的报关单根据单证管理方式又分为&现场交单&、&无纸通关、事后交单&和&无纸通关、单证暂存&三类。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
  &低风险快速放行&的作业流程是怎样的?
  &低风险快速放行&是指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海关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和未知风险的货物(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不涉及许可证件和税费的,或仅涉及通关单并且通关单联网比对正常的计算机系统完成电子审核后,自动放行。
  其业务流程为:
  1.申报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子数据;
  2.H2000系统完成电子审单后,经风险分析或经海关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或未知风险且符合快速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3.H2000系统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海关放行信息。
  对于纸质报关单证,由申报人自主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一是&事后交单&。申报人(A类及以上)可按照规定要求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0天内向海关递交单证,现场海关通过H2000系统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核纸质单证。
  二是&现场交单&。申报人按照规定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单证,现场海关设置专门岗位抽核部分纸质单证。
  &低风险单证审核&的作业流程是什么?
  &低风险单证审核&是指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海关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或未知风险,但涉及许可证件管理或征收税费要求的货物,申报人现场递交纸质单证。现场接单审核岗位关员根据风险提示审核纸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发票、提运单、装箱清单、许可证件等),完成许可证件核注、税费征收及放行作业。
  其业务流程为:
  1.申报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子数据;
  2.H2000系统完成电子审单后,经风险分析或经海关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或未知风险且符合人工审核纸面单证的,H2000系统向申报人发送现场交单回执;
  3.海关收取报关单证,按相关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并征收税费、核注许可证件后直接完成验放作业,对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可退回企业修改或布控查验核实;
  4.H2000系统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海关放行信息。
  什么是通关作业无纸化?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关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有哪些?
  日起,通关作业无纸化在北京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包括全部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A类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
  详见《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公告》(公告[2010]38号)。
  企业如何取得无纸化通关业务资格?
  企业因按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主管地海关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三方签订无纸通关协议书。
  办理报关时如何确定货物报关单是否适用&无纸通关&?
  企业可通关海关报关大厅的&H2000通关管理系统&项下的&海关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该报关单的具体状态,如系统显示的海关提示信息为&无纸审结&,且报关单状态信息显为&电脑确定无纸验放方式&,即报关单适用&无纸通关&。
  什么是&无纸通关、事后交单&作业模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无纸通关、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满足计算机自动放行条件的,货物放行后10天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什么是&无纸通关、单证暂存&作业模式?
  &单证暂存&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1.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2.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对符合条件并经海关认证的企业申报的报关单,除不符合单证暂存条件(如涉及国家政策法规或贸易管制限制的)外,由海关H2000系统自动完成审核、验放手续,企业凭系统反馈的验放回执直接办理提/发货手续,报关单证由企业暂存。
  企业怎样选择纸质报关单的交单方式?
  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1.&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放行后,报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2.&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说明:
  第一,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第二,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第三,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第四,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手续等相关手续。
  海关对企业暂存单证如何实施后续管理?
  海关对企业暂存单证的及时性、完整性情况实施实地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单量达1万份及以上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每年对其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量少于1万份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不定期实施抽查。检查和抽查以实地为主,核查所存单证的完整性及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与报关单对应的通关单数据如何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受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
  具体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如下:
  &已发送电子口岸&,指国家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电子口岸已收到&,指电子口岸已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海关已入库&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已核注&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海关已核销&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通关单已过期&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无法使用。
  什么是转关货物?
  转关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起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进出口货物转关有几种方式?
  转关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海关转关手续:
  1.在指运地或起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在进境地或起运地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进口转关货物的转关、报关时限如何计算?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无法确定运单信息的出口转关货物是否可以办理转关手续?
  对需运抵出境地后才能确定出境运输工具或原定的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运单号发生变化的,可在出境地补录或修改相关数据,办理出境手续。
  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有何规定?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承运转关货物有那些条件?
  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FS:PAGE]。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检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吗?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检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检货物的,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
  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可以处置吗?
  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环、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采取哪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1.在指运地或起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在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中转方式办理。
  3.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有法律效力吗?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应如何处理?
  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起运地海关。
  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应承担税赋责任吗?
  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进口转关货物办理转关手续限定期是几天?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薄&(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
  3.提货单。
  进口直转的转关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直转的进口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就办理转关手续。
  直转的进口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2.&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
  进口转转关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见附件6);
  3.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
  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向起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起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在起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送至出境地海关。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持以下单证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
  3.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持&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和起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出口中转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发货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
  1.&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
  3.&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
  经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进口溢卸、误卸货物怎样报关?
  进口溢卸、误卸货物的报关方法为:
  1.进口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收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进口误卸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误卸货物退运国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
  4.对进口溢卸、误卸货物,原收货人不接收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进口溢卸、误卸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6.溢卸、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前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什么是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是指由国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运往境外的货物。
  通运货物是指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适用范围包括运输方式为海运、空运、邮运、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的进出境货物。
  同我国签订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同我国签订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未同我国签订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什么是过境货物经营人?什么是过境货物承运人?
  过境货物经营人是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的企业。
  过境货物承运人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过境货物有哪些禁限类规定?
  1.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军需品;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2.民用爆炸品、医药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3.所有动物产品过境,货主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进出境时限如何计算?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
  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海关对转运货物有哪些监管规定?
  1.承运过境货物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FS:PAGE]辆、驾驶员、必须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和备案登记手续。
  2.进口货物应由货主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请转运。转运准单一份由入境地海关留存,一份邮寄至出境地海关,一份封入关封交运输工具负责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3.进口货物换装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递交载货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海关留存,一份连同&外国货物转运准单&等单证封入关封交运输工具负责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办法是什么?
  海关目前对进出境快件监管主要依据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7号)。随着近年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飞速发展,快件业务运作状况和执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海关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快件监管办法,新办法对快件经营人备案登记、快件经营人管理、快件监管场所管理、进出境快件监管、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监管等作出具体管理要求,在规范快件经营人准入条件、调整快件分类、明确快件企业和场所经营人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海关监管,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经营。新快件监管办法计划于2013年年内公布实施。
  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指南
  哪些货物可以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1-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其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什么?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1.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
  2.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3.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4.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5.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进出境展览会应如何办理备案?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哪些货物可以列入展览品?
  展览品包括以下五类货物:
  1.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2.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的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3.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5.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什么是展览用品?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属展览用品,可由海关根据展览会性质、参展商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样品。
  上述样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者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分发,却是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在商场举办的品牌展示活动中展出的进境展示品是否能够列入展览品?
  不能列入展览品。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暂时进口如何提交担保?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的展览会,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如何计算?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如下: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有哪些?
  经海关批准的下列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本款1~4项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于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上述准予暂时免征关税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暂时进境的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如何管理?
  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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