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有些人你永远不必等说为帮助企业资金运作,可免息为企业弄来资金,用十年。到底是怎么回事?

【乐视网:将与贾跃亭签订至少25亿免息借款协议】乐视网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将与CEO贾跃亭签署第一笔资金的《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不少于25亿元,借款期限将不低于十年(12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http://t.cn/R2B8L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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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咨询】二十年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变化
导读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议确定:1、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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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咨询】二十年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变化
导读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议确定: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会议信息中既有固定资产一次性进成本费用,又有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因此有必要回头看看二十年来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演变。企业会计核算原则之一是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企业将有形的资产按受益期限分为存货(包括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与受益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或一个经营期限)的资产。固定资产与低值易用耗品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通过折旧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有形资产,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对价值较小的,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对价值较大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所谓五五摊销,就是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所以某些企业曾人为地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以达到认证抵扣的目的,税务机关在当时的税务检查中,也将此作为检查调整的内容之一。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分为直线法折旧和加速折旧。1、直线法折旧,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1)年限平均法,是按照预计可使用年限,在此期限内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即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12(2)工作量法,是按照预计总工作量,按照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每年的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首次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由于每年工作量可能存在差异,每年的折旧额可能不同。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2、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 *年折旧率/12最后两年,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残值)/2(2)年数总合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100%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12在固定资产原值确定的情况下,每年折旧额的大小涉及三个因素,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从一个案例看加速折旧的本质[案例]假设某项固定资产原值8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5%。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有何不同呢?如果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相等,都是76000元,10年折旧合计760000元。如果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分别为:160000元、128000元、102400元、81920元、65536元,52428.80元、41943.04元、33554.43元、47108.87元、47108.87元,10年折旧合计760000元。如果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分别为:元、元、元、96727.27元、82909.09元、69090.91元、55272.73元、41454.55元、27636.36元、13818.18元。10年的折旧合计为760000元。如果缩短折旧年限为60%,即6年,然后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至第六年分别为元,6年的折旧合计为760000元。从本案例计算可以看出,无论哪一种折旧方法,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内,合计折旧额都是一样的,都是760000元。所以加速折旧是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扶持,让企业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提前了,使企业获取了部分免息流动资金,加速折旧可以加速相关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了。当然如果企业目前处于税收优惠期,加速折旧对企业反而不利。固定资产原值确认的变化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外购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发票上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必须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购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8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的推进,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到目前为止,外购房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发票金额及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确认房产原值。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如果是自行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自制材料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必须计入自建固定资产原值;从2009年1月1日起,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再计入自建固定资产原值。到目前为止,自行建造不动产,所使用的外购材料成本,必须包含材料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认证抵扣了,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使用单位自己生产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必须视同销售,把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8、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定义中的价值标准会计规定上的变化: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收政策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30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29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与会计规定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定义是:“(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自此,税法上取消了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只有使用期限。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计规定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不宜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的,也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企业加速计算折旧,一般应只限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税法规定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34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按照企业会计上的折旧年限。《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9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会计规定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规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税收规定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1994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此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企业固定资产保留的净残值小于5%,一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9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与会计上一样,没有具体的净残值标准,由企业合理估计。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在会计上,无论是1993年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还是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后来的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规定各项固定资产具体的折旧年限。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税收规定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35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没有具体规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60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国家对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严格控制,轻易不开这个口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1991年)第40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5类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最短折旧2年);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3年);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2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所以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允许企业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成本费用,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是对企业的短期税收政策扶持。只需要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并不需要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核算方法。Financeren Financeren解读国家经济政策,分享财务和企业运营方面的理论和经验,顺应企业高管泛财务化的趋势,强化高管财务观念,改善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各种因素,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管理能力。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财税问题解决方法,包括:税务政策咨询、税收筹划管理、财务业务管理流程设计、财务外包并帮助企业主或职业经理人管理财务等。基于“让财务管理创造利润”的核心理念,Financeren推出了财务人沙龙及其一系列活动,搭建面向广大中外资企业高管交流的平台;通过探讨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多种因素,是企业的运营更加顺畅。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了解Financeren相关信息:1、扫描微信平台二维码与我们进行互动2、拨打咨询热线3、发送邮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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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十年谎言被揭开 米业公司烂账谁买单?
17:06:55 中国食品科技网
近段时间以来,北大荒饱受市场质疑,但这些质疑声并不是空穴来风。昨日,公司收到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7、8、9号文件。而其中一违规行为令人惊愕不已,此前一直备受关注的北大荒转让米业公司一事,原来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秘密”:过去十年间,米业公司的工商资料竟然一直没有登记在北大荒名下。
瞒报多起子公司诉讼
由于信披严重违规,北大荒9月5日一天被黑龙江证监局连续开出三份罚单,违规行为包括隐瞒重大诉讼、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和对外拆借资金、关联方借款信披违规。
其中,7号文件称,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10余起诉讼,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金额达7.37亿元,超过了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除部分诉讼在日公司公告中披露外,其余诉讼均未披露。9号文件则称,经查,公司在对外拆借资金、关联方借款等方面多次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证监局要求北大荒采取措施: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三会”运作,尽快启动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更令市场惊愕的是,前不久,备受市场质疑的北大荒转让旗下米业公司股权一事,竟然隐藏一个惊天大秘密:过去十余载,米业公司工商资料一直没有登记在北大荒名下。
惊天“大秘密”被揭露
黑龙江证监局8号文件显示,北大荒在2003年公告收购米业公司98.55%的股权。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公司一直显示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事实上,直至日工商登记材料才显示公司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
此消息一出,市场一片哗然。“米业集团的净资产这10年来从正N亿到负N亿,中间上市公司还免息投入了M亿,这中间的亏损太大了。”“这是农垦集团收回米业的手段,故意揭开弥天大谎,那刑法中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就多了一个样本公司而已。”面对如此意外的消息,市场方面议论纷纷。
资料显示,2003年那一年,北大荒变更募资投向,替换项目为收购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所持米业公司98.55%的股权。正是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米业公司成为北大荒控股子公司。而财务报表显示,米业公司于2003年纳入北大荒合并报表范围。但工商资料却显示,米业公司直至日才真正登记到上市公司名下。
长达十年之久的时间,北大荒为何一直没有完成米业公司工商登记?其中有何隐情?带着诸多疑问,致电北大荒董秘史晓丹,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烂账该由集团公司买单”
“北大荒前几年以及现在所做的事情就是尽量把利益转移给集团或者腐败个人,而把损失尽量留给上市公司。米业公司在经营形式一片大好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的转让给集团就是明目张胆的掠夺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利益……”昨日一市场人士愤恨地表示:“这么多年有米业公司产生的烂账、损失就应该由集团公司承担,那么就需要将过去已经计入股份公司的损失由集团弥补回来,现在无论集团以及股份公司管理层做什么措施,都不能消除他们以前及现在榨取上市公司利益的事实,那么现在应该对广大投资者进行赔偿。”
需要提及的是,不久前,财政部官方网站披露,该报告称,在2244家已披露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8家上市公司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3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无效,而和的两份名单中均有北大荒。
针对米业公司股权一事,黑龙江证监局要求,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米业公司股权转让全部过程及对公司形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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