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异地报销报销床头照是不就要个相片?

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悬赏20爱心点
分享到微博
请选择登录方式
床头挂的婚纱照挂时间长了会不会掉下来?
只有一个勾子挂在钻孔的钉子上的,照片挺重的,我老担心那个小勾子会承重不了,现在宝宝就睡在床头下,好担心有一天会掉下来,有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啊,照片掉下来?
是呀,如果是重照片,那么除了后面钉一个钉子,还在相片的底部托两个钉子,这样上面受力小一些,就会稳妥的多。我是自己睡在相片底下的,现在头上是我儿子的百岁照,因为较小,只在后面打了一个钉,我会也常常担心我儿子掉下来砸我呢。
啊,千万别试,赶紧换地方吧。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将自己的玉照挂在丈夫床头...
将自己的玉照挂在丈夫床头
丈夫热爱钓鱼,他把自己所钓到的大鱼,名贵鱼拍成相片,帖子床头墙壁上,而且一一注上他们的名字,重量以及垂钓地点,乐此不疲。妻子见状,便将自己的玉照挂在丈夫床头,并在旁边注明:美人鱼,49.5kg,钓于人民公园
这兄弟跟一个美女好了很久,俩人都不说,后来放假,女的叫男的去她
租的房子里打牌,去了后发现,诺大的一个大一居里就他们俩,于是俩
人打得不亦乐乎。后来女的提出,输了的就让对方在身上画乌龟,可以
随便找地方画,这兄弟乐了,连赢了好多把,把女的手心手背都画上了
乌龟,还画得很小,说怕一会儿地方不够,打到后来女的说困了,这兄
弟就说那我也回去了。。。。。。第二天,女的又约男的出来吃饭,吃
完饭后说继续打牌啊,不服!男的很高兴地又去了,俩人关在屋里,又
重复了一遍前一天晚上的事。。。。。。
可用“&”或“&”方向键快速翻页
来说几句,吐个槽!不登录也能评论哦~
ZOL笑话大全有部分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娱乐资源如果没有特殊声明,一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和盗用。您现在的位置是: &部门[卫生局
]提交信息查看
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日期: 14:04:00 本信息由『卫生局
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新农合住院统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201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相应增加,根据《陕西省2012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陕合疗组发[2011]4号)及咸阳市卫生局、咸阳市合疗办《关于全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卫发〔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农合工作运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支持,个人投入,互助共济,以收定支,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消费,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县域农业人口均为参合对象。
1、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入伍期间不享受合作医疗,退役回村后可参加合作医疗。
2、大中专院校在读人员未转户口的可参加合作医疗。
3、原国家干部、职工回乡后将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未享受正式干部职工医疗保障政策的,可参加合作医疗。
4、有县农业人口户籍而外出务工的农民也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以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宣传部长、主管卫生副县长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计生局、农业局、人社局、广电台、发改局、扶贫办、药监局主要负责人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卫生局主管业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决策、管理、协调。
具体工作:(1)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5)指导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资金安全;(7)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8)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9)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10)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成立以县纪委书记任主任,人大、政协领导为副主任,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监察局、县政协文史委、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信访局、卫生局主要领导及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检查、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1)监督检查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4)监督检查五保户、特、贫困人口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5)监督检查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情况;(6)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7)监督检查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8)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9)监督检查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情况;(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中心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在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合作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办理,隶属卫生局管理,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经办中心人员工资及其办公经费全部列入县财政预算,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县政府、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政策,执行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负责评估审查确定全县定点医疗机构;(3)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合作医疗基金,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管理办法;(4)负责合疗证的审定、校验及发放;(5)审核合作医疗报销经费;(6)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基金预、决算;(7)管理参合人员的参合数据;(8)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协调,并对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9)承办合作医疗各种统计报表的登记、填写和上报工作;(10)提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草案及方案的修订。
第八条:各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卫生院院长、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参与的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确定一名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合疗专干,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合工作,业务上由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经办中心管理及指导。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
2、负责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3、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有关法规及规定;
4、编制本镇参合人员登记册,负责协调合作医疗证的领取、填写和发放;
5、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缴纳部分的收缴及上解工作。
6、填报合作医疗有关报表。
7、收集管理本镇合作医疗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反馈与报告。
第九条: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民小组长、镇村医生等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做好本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动员、费用收缴、资料归档及合作医疗证的收集、送审、发放工作。
第三章&&& 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坚持“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国家支持”的原则筹集资金。除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投入资金外,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一条:筹资标准
2012年参合农民缴纳新农合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中、省、市、县各级财政配套每人每年250元,人年筹资标准共计为300元。今后,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和国家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的增加,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参合基金,根据上级筹资有关规定,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报经县政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基金筹集
1、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各级政府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的补助基金。
2、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造册登记、开具发票、收缴费用。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辖区内参合农民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按标准收清上缴县新农合经办中心收入专户。同时,以镇为单位将农民所持的《合作医疗证》及电子版参合人员档案送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校验,县合疗医疗经办中心于12月底前完成合作医疗证审核校验工作,逾期不予校验。
3、“五保户”、“贫困户”人口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筹集。
&4、基金收缴完毕后。县合疗经办中心将收入专户筹集的参合基金一次性划拨县新农合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要将各级政府提供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划入农村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5、县财政对中、省、市、县补助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转,严禁资金逆向流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制度,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要求实行封闭式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实行凭据支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县经办中心每月将审定报销的费用表报卫生局、财政局双签章后,县财政拨给县经办中心、经办中心及时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意拖延或压延。对于农民报销的费用,县合疗经办中心、各镇及村委会每月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
4、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统一建档,设置统一总账、明细帐(分帐)。记账到户到人,做到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第四章&&& 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分为: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部分。其中住院补助基金约占当年基金总量的74%,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病)约占当年总基金的20%,大病补助基金约占当年基金总量的6%。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10%后不再提取。允许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年底互调平衡。
第十五条:住院补助基金使用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的补偿。
第十六条: 住院基金补助方式。
(一)补偿办法
住院统筹补偿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补助两种补偿办法。
&(二)补偿标准
1、住院单病种实行定额补助。
严格按照《咸阳市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1版)执行(如遇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2、非单病种实行按比例补助。
(1)、省级定点医院
①起付线: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20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
②补助比例: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5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2)、市级定点医院
①起付线: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
②补助比例: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7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3)、县级定点医院
县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起付线统一设置为200元,补助比例为8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4)、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住院补助执行分段报销办法。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合规费用300元以上,起付线统一设置为80元,按住院补助比例报销,补助比例为9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第十七条:外出务工人员及外出急诊的参合患者住院治疗须在国有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西安市、咸阳市打工人员除急诊患者外必须在定点医院就诊),在入院后五日内须向县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凭外出务工证或相关证明、户口本、合疗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加盖财政公章的医保附联)、费用清单,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报销手续,在指定地点领取补助。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10%比例予以补偿,若属确定的单病种患者按单病种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偿;咸阳地区所属县就诊的患者按照县内同级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参合患者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设置为每人每年13万元。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助封项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包含住院补助、一般门诊、特殊慢病及二次补偿等年度获得新农合各类补偿的总和)。
第十九条:特殊慢性病补偿:
(一)、特殊慢病的基金支付
特殊慢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不参与门诊统筹户累计。
(二)、特殊慢病补偿范围
特殊慢病分为:特殊慢病Ι类、特殊慢病Ⅱ类、特殊慢病Ⅲ类。
(三)、特殊慢病病种
1、特殊慢病Ι类:①尿毒症肾透析、②恶性肿瘤放、化疗、③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④白血病。
2、特殊慢病Ⅱ类:①老慢支、②高血压II期及以上、③脑中风后遗症、④糖尿病、⑤精神病、⑥乙型病毒性肝炎、⑦类风湿性关节炎、⑧冠心病、⑨肺结核。
3、特殊慢病Ⅲ类:65岁及以上参合老人全口义齿修复的补偿。
(四)、特殊慢病认定程序
参合患者特殊慢病携带医院就诊的相关资料、合疗证、户口本在指定的确诊特殊门诊慢病的医院,经特殊门诊慢病专家小组确诊后,在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复审后发放特殊慢病证件。
(五)、特殊慢病补偿标准
特殊慢病Ι类、II类实行年度凭票按60%比例补助,Ι类特殊慢病补偿年最高限额设定为10000元,II类特殊慢病补偿年最高限额设定为5000元。Ⅲ类特殊慢病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具体补偿标准为600元/人次,最高费用限额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150元。
(六)、特殊慢病报销时间
Ι类、II类特殊慢病就诊患者须在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携带户口本、合疗证、特殊慢病证件,与特殊慢病相关的医药费用原始票据(公立医院出示的财政票据)、特殊慢病治疗相关的处方,在县合疗经办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予以报销;Ⅲ类特殊慢病实行直通车报销模式。
第二十条:其他补偿
(一)新生儿费用报销
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或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门诊统筹补偿,按一般参合人口执行住院、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
新生儿办理补偿的方法:应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或户口薄及母亲的合疗证,属开展直通车定点医院出生的到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在非直通车定点医院出生的到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二)住院前门诊费用
1、在同一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及化验费用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2、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医院同意后在其它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3、对住院单病种疾病,在同一定点医院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按票据总额的60%予以报销。
(三)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的报销
参合患者特殊材料费用是指《陕西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26种国产普及型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镇痛泵,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采购规定与价格,落实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合资、进口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特殊检查费用是指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二级医院单项单次在100元以上的检查;以上特殊检查由个人先自付费用的30%,剩余部分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核算补偿。
(四)符合报销范围内的事故、外伤的补偿
经调查无第三责任的事故、外伤,在剔除不予报销的费用后,再由患者自付30%的费用,剩余部分费用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核算补偿。经审核外伤没有第三方责任首次住院费用报销时已经自付30%的骨折患者,再次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术时住院费用不再自付30%,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
(五)儿童两病救治的补偿
按照《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卫合发〔号)要求,切实做好开展“儿童两病救治”保障工作。今后将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围,逐步将耐药性结核病、重症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纳入大病补助范围,待省市文件下发后执行。
(六)参合农民80周岁、9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补尝
参合农民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为80%,参合农民9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为90%。
(七)对以治疗性为目的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的补偿
从2011年起,将以治疗性为目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政策依照《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二次补偿
(一)原则
对于住院补偿金年度内结余超过15%或累计结余超过25%的,可开展二次补偿。补偿对象为年度内获得住院补助尚未达到封顶线的家庭,为降低工作成本,可对获得住院补助很少的人员不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办法及具体补偿标准由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确定。
(二)程序和方法
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费用测算结果及具体方案,报市级合疗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省合疗办备案后执行。方案要对二次补偿的对象、标准、资金做具体规定,补偿结果要进行村级公示。
第五章&&& 医药费报销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开展直通车的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报销直通车制度”,参合农民入院时由定点医院医护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当日予以补助。
1、若属单病种定额补助病种,病人入院时只交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垫资,月终报县经办中心对定点医院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予以拨付;若属非单病种补助,住院医药费用先由病人自行垫付,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合疗科按非单病种报销规定当日予以结算补偿。
2、转往非直通车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出院后持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药费原始发票(医保附联财政公章)、费用清单、合疗证、户口本在县合疗经办中心审核(属于单病种按照单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后,在户口所在镇(社区)卫生院领取补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每月定期与各定点医院结算。具体办法是:定点医院将上月合作医疗出院病人补偿结算明细账表、收费结算原始报销票据、住院病历原件及微机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送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审核后,予以拨付合理申报金额。凡超过单病种最高限额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就诊定点医院承担。
第二十四条:县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合作医疗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对定点医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六章&&& 医药费不予报销范围
第二十五条: 执行标准: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省新农合报销目录的通知》要求执行,超出《药品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费,不予报销(今后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如遇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按调整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六条:挂号费、伙食费、营养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水电费、血及血液制品(住院手术、急诊抢救及临床必须输血治疗的患者除外)、陪护费、救护车费、会诊费、交通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和自请护士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第二十七条 :装配义肢、义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全口义齿除外)、义眼、配镜、助听器费、按摩理疗器具费、各种美容、整容费、矫形(有功能障碍除外)、健美手术费、不孕症、性病及性功能障碍医药费和人流、引产住院医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健美器材费、康复性器具费、器官移植的器官源以及由此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第二十八条:由于违法犯罪、打架、吵架、斗殴、致伤、致残、吸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等有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一切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疗养、康复和擅自到非定点医院诊疗住院的医药费;病人自购的药品费。
第三十条: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如果患者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家庭病床治疗的医药费。
第三十一条: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药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超范围的检查费、无医嘱的药品费和不符合新农合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洽谈、考察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参加新农合的同时又参加其他有财政补助的社会医疗保险,其他财政补助的社会医疗保险已经给予报销的。
第三十三条:住院病人出院之日起两个月内仍不办理报销手续的。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市合疗办在省、市级医院中选择确定,并按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予以管理;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在全县医疗机构中严格审查,择优选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牌,并制定《乾县新农合定点医院监督管理办法》(另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完善各种诊疗规范、认真执行单病种入、出院判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益,控制医药费用。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标准:
(一)医院获得合法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愿意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三)严格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标准;
(四)有相应的医疗基本设施和住院条件;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配套措施。并实行三级服务承诺制,即医生向科室、科室向医院、医院向社会承诺,为患者提供全方位、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六)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分解收费、巧立名目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七)定点医院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合作医疗工作,并成立由2―3名医务工作者组成的合作医疗科 ,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参合农民办理入、出院手续,负责医药费用审核、报销、及本辖区合作医疗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协调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八)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要切实做好住院参合患者床头、床边一对一新农合知识的宣传,并形成制度,县合疗经办中心要组织对医护人员关于合疗新政策的知识考核,每季度检查一次宣传效果,提高宣传质量。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故意阻碍、破坏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故意给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或其他人员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手续或隐瞒冒名顶替住院的;
(三)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证明或将自费药品换成报销药品等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四)对住院患者不负责,不按诊疗规程合理用药、检查治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工作不认真,服务质量差,合作医疗纠纷年发生两次以上者。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2、具有参与、知情和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3、对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和定点医院可提出批评和建议。
4、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2、配合县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4、揭发检举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有下列义务:
1、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2、接受合作医疗监督机构对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3、对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并接受咨询。
第四十条: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具有下列权利;
1、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
2、管理合作医疗费用的运行情况。
3、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
4、根据《方案》运行情况,必要时可提请修订《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对违反《实施方案》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乾县新农合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另发)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处理规定》(另发)之规定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向县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严重者上报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坚持合作医疗报销公示制度。对农民报销费用情况,每月在经办中心醒目张贴公示。各镇农合办对本镇农民住院报销情况每月在镇政府和村委会所在地张贴公示,加强各方面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设立投诉电话(029―),并在各定点医院设立意见箱,对举报投诉,经办中心办公室详细记录,派专人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另发)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考核制度。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全县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对在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七条: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一)将本户《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七)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相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依据《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另发)予以处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不力,配合不到位,管理混乱,缺乏措施,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参合疗患者的正常就诊和治疗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处方、发票,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五)工作人员审查验证不严、随意登记而收住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或其他物品;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及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的;
(九)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经办中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重大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补助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他违反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住院统筹实施方案》从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住院统筹实施方案》由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发挥镇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我县健康稳步推进,根据全省新农合门诊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公开、公正、服务、受益”的新农合目标要求,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逐步达到参合农民“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才到县”,从小病入手,不断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和利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和平稳运行。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采取先行试点,稳步推行的工作原则进行。目前,此项工作已在我县逐步进行了全面推广。
第四条:基金独立。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陕卫农发[2008]3号)要求,门诊补偿使用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在总基金中提取20%,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门诊统筹金用于门诊统筹补助和规定的门诊特殊慢病补助。
第五条:供方准入。严格实行定点资格审批制度。县经办中心负责定点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县经办中心及乡合疗科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直补。
1、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报销直通车制度,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开展门诊统筹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接受门诊治疗,接诊医疗机构直接用门诊补偿金冲抵患者的门诊交费。
2、在外打工参合患者在打工所在地医院门诊治疗可给予报销。
第七条:程序简明。门诊统筹补偿采取整数直接减免补助,填写回执的方法。参合患者在县内所有开展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单位由就诊,各接诊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
第八条: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由县合疗经办机构确定区域内试点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上年度试点单位全年门诊人数×1.25核定次年门诊基数,按年门诊基数×人次拨付额,确定门诊统筹预算总额。门诊统筹预算总额年度确定后不再变化,由试点定点镇卫生院和试点定点村卫生室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在15%之内归己,超过15%的扣回收归合疗基金。
第九条:经费预拨,绩效挂钩。门诊统筹试点中,县合疗经办中心确定试点定点镇卫生院和试点定点村卫生室及其门诊统筹预算总额后,按季度预拨付门诊统筹预算,前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拨款依据。当年实际门诊量作为下年度门诊基数的依据。
第十条:四舍五入,取整结算,就诊直补。
1、村级门诊报销比例设定70%,镇级门诊报销比例为60%,四舍五入,当场减免。
2、在外打工参合患者不分治疗医院级别,凭合疗证、户口本、打工证明、门诊医药票据、门诊处方,年一次性在县合疗经办中心按6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70元,并纳入户门诊统筹封顶额。
3、中药汤剂、针灸治疗门诊统筹报销由现行镇、村两级扩大到各级医疗机构,镇、村两级门诊中药汤剂、针灸补助比例在现行基础上上升10%;镇、村以外门诊中药汤剂、针灸治疗费用凭就诊医院原始发票(公立医院财政票据)和病历在本镇医院报销,报销比例与本镇门诊统筹中药汤剂、针灸报销比例相同。报销总额纳入其家庭门诊统筹封顶线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单人定标,整户封顶。门诊统筹总额按照年筹资总额的20%核算,以整户参合人数乘以人均(70元)作为户门诊统筹封顶额。当年新生儿随参合母亲在出生时至当年12月31日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的家庭封顶线相应增加一个人份。
第二章 门诊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一般诊疗项目按照(陕价行发[号)要求,统一执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项目及价格表,特殊诊疗项目包括灌肠、外科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第十三条:医技检查费(仅限于镇级医疗机构):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第十四条: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第十五条:药品费按《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0版)》及药品三统一用药目录内药品价格收费。如使用目录外用药,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由患者在处方右下角签字,且目录外药品费不能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0%。门诊带药急性病不少于3天的量,慢性病不少于7天的量。
第十六条: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的范围:
1、《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0版)》及药品三统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2、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3、超过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医疗费用;
4、县及县以上或本县内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5、《乾县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不予补偿范围的费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镇医院合疗科在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和管理。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对镇门诊统筹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医院合疗科设专职管理员2名。专职管理员从医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疗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镇医院合疗科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初审。
3、按照《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专用处方管理制度。门诊处方使用专用处方,内容规范,除符合卫生管理部门处方规范要求外,必须由患者保留一联回执备查,另一回执作为核查凭证。处方上还需反应以下内容:患者合疗证号、患者门诊总费用、减免费用、患者负担费用、患者签名。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二个品种。
第二十一条:实行门诊登记上报制度。每日门诊记录规范、清晰,反映内容需增加患者合疗证号、患者门诊总费用、减免费用、患者负担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行合疗证消费填写制。门诊费用当日填写在患者合疗证上,包括费用总额、补偿金和门诊统筹结余额。由合疗管理人员和患者签名。
第四章& 服务程序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必须要加强标准化建设,经镇卫生院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县合疗经办中心审批,发给“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严格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对不具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将予以淘汰。
第二十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本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村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二十七条: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后直接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各村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的第二联上报所在镇定点医院合疗科审核,镇医院合疗科初审后,每月15日上报县合疗经办机构复审,县合疗经办机构按审核后金额拨付镇定点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室。
第二十九条:镇医院合疗科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台账四相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专账。
第三十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药品逐步采取招标采购或统一配送,统一价格,药品零售价按顺价加15%差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门诊统筹基本信息公示制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收费标准、减免标准、常用药品价格等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患者监督。患者如对门诊治疗有意见,可将回执联投入监督举报箱内。
第三十二条:建立门诊统筹减免信息公示制度。县合疗经办机构每月将门诊减免情况在县城进行公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门诊减免情况在镇、村政务、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
第三十三条:建立监督抽查制度。县、镇合疗经办机构要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工作的运行情况,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门诊医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行为,并把检查结果和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四条:建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入、退出制度。各试点镇要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入、退出条件。优先选择服务质量好,群众信任度高,管理规范,医疗文书符合标准和规范的镇、村医疗机构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县合疗经办机构按照医疗单位申请、专家组考察验收、向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纳入管理范围的工作程序,确定全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对不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工作要求、绩效考核指标不合格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定点资格,后续定额不予拨付,年度内不予恢复定点资格。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诊疗符合规范,药品费用不超标,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复诊率不超过20%。村转镇转诊率不超过20%,否则,相应扣减下年度预算总额。
第三十六条:对次均门诊费用(村级不超过25元,镇级不超过40元)和目录外用药高于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违约金数额,收取5-10倍违约金。也可从下期支付款中扣除。对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除核减补偿额外,可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七条: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及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者,由县合疗经办机构会同县卫生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解聘。
第三十八条: 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虚挂病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和“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填写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推诿病人,借故不给病人报销的;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疗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将本人新型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以及其它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县合疗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停止当年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十条:在实施门诊统筹工作中,对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县合疗经办机构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医务人员要遵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严禁开大处方,凡超出限额的部分在拨款时扣回,充填到基金中。中医处方比照西医处方执行。
第四十二条:单次处方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抗生素不超过2种。凡超过品种数,即使未超过限价金额,全部扣回充填到门诊统筹基金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门诊统筹实施方案》适用于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试点的镇。
第四十四条:本《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从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由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医疗报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