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国中车分红2015年有分红派息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实施分红派息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公告不存在虚假加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7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31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455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455元。
. A股股权登记日:日
. A股除息日: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日登载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股息派发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A 股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6,174,735,4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1717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1631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455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15455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2,777,525,567元。
(四)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0.16313元。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
称《通知》)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45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
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
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4.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717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A股股权登记日:日(周一)
(二)A股除息日:日(周二)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日(周二)
四、派息对象
截止日(周一)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
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
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公司派发
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
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
者通过港股通投资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
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
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
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H 股
股东一致,具体请见本公司于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于
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
传真:010-
九、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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