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求豁免控股股东应聘后履行工作的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豁免和延期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
有关承诺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12年非公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拟豁免和延期公司和控
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 履行有关承诺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豁免和延期履行相关承诺的背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
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
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确实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
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拟豁免和延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承诺内容
2012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储总公司作出如
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16宗土地地上资产及业务均已通过本公司2005年购买
资产的方式置入,由于16宗土地未置入本公司导致房地不合一,造成房产存在
证载权利人(中储总公司)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瑕疵和新建房产
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瑕疵,此部分瑕疵房产需换证房产面积为22.63万平米,无
证房产面积为9.23万平米,共计31.86万平米,占本公司房产使用面积的15.93%。
本公司和中储总公司明确承诺在本次标的资产置入本公司完成后一年内,将
及时办理完成本次16宗土地之上相关房产的换证和补办新证工作,以解决相关
房屋权证瑕疵等问题。
截至目前,公司已办理完成房产面积合计8.77万平米,尚有23.09万平米没
有办理完毕。
(二)解决措施
对于其中尚未办理完毕的14.48万平米房产办证工作,因办理过程涉及房产、
税务等多个部门,预计还需6个月时间才能办理完毕,因此申请将该部分承诺
(14.48万平米房产办证工作)延期6个月(自公司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之日起算)完成。
对于其他剩余8.61万平米房产办证工作,因房地分离所导致的原始报建手
续不全、年代久远近期已拆除以及属于临时建筑不符合办证条件等原因已无法办
理,鉴于中储总公司和公司均认可相关房产属于公司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权属争
议或纠纷,并且无法办理此部分房产的换证和补办新证手续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
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无法办理的8.61万平米房产办证工作,特申请豁免履行此
部分承诺。
(三)本次拟豁免和延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豁免和延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已经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和六届八
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表示同意的意
见,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拟豁免和延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2、鉴于中储总公司和公司均认可相关房产属于公司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权
属争议或纠纷,对于公司拟豁免和延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拟豁免和延期履行事项无异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持续督导的期限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2012
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号),
截至目前,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限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另外,独立财务顾
问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上述拟豁免和延期履行承诺的股东大会审议情
况和其他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豁免和延期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有
关承诺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78.3643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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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其软件代码:00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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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78.50
今开盘:77.40
最高价: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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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28436手
流通:1.12亿
市值:146.36亿元
换手:2.55%
委比:-91.3同仁堂: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 转债代码:110022
转债简称:同仁转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专项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4 号》)和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与梳理,并严格按照前述规定的要求履行了披露进展情况、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义务。现将有关承诺的履行与豁免情况披露如下:一、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1、控股股东关于锁定持有股份的承诺公司之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所持本公司 719,308,540 股流通股,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自愿锁定承诺期满。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继续自愿锁定三年,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若在承诺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也作相应调整。2、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发行 12.0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同仁堂集团为保证本公司在市场上竞争地位的独立、完整,避免同业竞争的利益冲突,进一步承诺如下:“在本公司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对发行人拥有实质控制权期间,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导产品、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将督促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受其或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导产品、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鉴于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本公司争取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解决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的业务相似性问题。本公司一贯并将继续公允地对待各下属企业,并不会利用作为控股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其它公司的决定或判断。”二、承诺履行情况1、控股股东关于锁定股份的承诺同仁堂集团作出的关于锁定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承诺,目前仍在履行期内。截至本公告日,同仁堂集团严格遵守该项承诺。2、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同仁堂集团始终支持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在遵守该项承诺的同时,积极与有关股东协商解决业务相似性的可行方法。截至本公告日,同仁堂集团严格遵守该项承诺。三、对有关承诺的解决措施根据《监管指引 4 号》和《通知》的指导精神,同仁堂集团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推进,积极协调各方加速对于本公司与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业务相似性问题的解决。具体情况如下:1、关于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业务相似性问题,同仁堂集团承诺将于 2015 年内彻底解决。2、关于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与本公司业务相似性问题:制药公司系同仁堂集团与香港泉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昌公司”)于 2004年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美金,其中同仁堂集团占 51%,泉昌公司占 49%。制药公司主要生产水丸剂型为主的中成药产品。同仁堂集团经与泉昌公司商议,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泉昌公司不同意对制药公司现状做出任何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条款,因双方合作协议尚在有效期内(合作期限至 2024 年),因此任一股东无法做出任何单方面决定。鉴于制药公司品种与本公司不重叠,规模较小,且经营状况不佳,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豁免控股股东同仁堂集团解决制药公司与本公司业务相似性问题的承诺事项,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豁免同仁堂集团解决制药公司与本公司业务相似性的承诺,不会对本公司经营造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召开现场会议,同时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对包括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在内的 12 项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在审议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中,有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回避表决情况与投票情况详细披露在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同仁堂集团在本公司发行可转债时所作出的对应承诺,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豁免,就此解除。未来,同仁堂集团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本公司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有关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14 年 2 月至 6 月份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临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临 、临 、临 ,以及《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已完成对有关承诺事项的规范,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 4 号》要求的承诺,亦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四、备查资料1、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
会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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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年600810: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_数据资讯化汇总频道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于日在公司北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独立董事江建明先生、董超先生、赵静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4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201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其中第三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2014年1月中国证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号),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情况,对超期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规定应在2014年3月至6月期间,每月披露一次解决进展。  经梳理,2010年5月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继持有神马股份股权时在收购报告书中承诺:支持神马股份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由神马股份选择合适的时机以自有资金收购、定向增发或其他方式,整合尼龙化工产业,构建完整的尼龙化工产业链。尼龙化工公司由于权属等待规范事项尚未完全解决,工作过程中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无法确定将尼龙化工公司注入神马股份的具体时间,因此无法完成监管部门规定的在2014年6月底前规范承诺的要求。  为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拟按照前述中国证监会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承诺。同时,申请豁免履行承诺不影响未来尼龙化工公司注入。  本项议案事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江建明先生、董超先生、赵静女士的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良先生、万善福先生、巩国顺先生、张电子先生、郑晓广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 & & & & & & & & & & & &&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7&日上午&10:00&&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9&日&& &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研究,现将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北一楼会议室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则将以其第一次表决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序号&审议事项&1&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三、参加人员  1、截止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日&26日  上午8:30&&11:30  下午3:00&&6:00  2、登记地点:公司北大门(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63号)  3、登记办法: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办理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股票交易交割单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个人股东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附后)。  外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 &五、会议咨询&&&&&&联系人:范维&&&&陈立伟&&&&&&联系电话:&&&&&&传真:&&&&&&邮编:467000&&&&&&六、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
《神马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等2篇公告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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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配不转增
主营业务:
生产、销售工业丝、帘子布、切片
涉及概念:
沪港通概念
所属行业:
化工 — 化工合成材料
行业排名:
1/3(营业收入排名)
实际控制:
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综合评分 5.5
打败83%股票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4.07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目前处于回落整理阶段且下跌有加速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
短期趋势:
前期的强势行情已经结束,投资者及时卖出股票为为宜。
中期趋势:
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
长期趋势:
迄今为止,共9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2.60亿股,占流通A股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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