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报税代扣代缴社保分录表为何为空

金税三期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集锦(一)
金税三期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集锦(一)
问题描述:部分纳税人登录网报系统()时,系统报错,无法进入网报系统主界面。
问题定位:网上报税系统安全设置所致。
解决方法:因国家税务总局对网报系统的安全设置,部分浏览器登录网上报税系统时,可能会出现如下提示:
请按上图提示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即可进入网上报税系统主界面:
特别提醒:不论初次登录是否出现上述提示,进入主界面后,请务必点击“办税服务厅一键设置工具下载”,下载安装“网上办税服务厅一键设置工具1.0”。安装后:1、再次登录系统就不再出现上述错误提示;2、安装后才能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相关延伸:不安装“网上办税服务厅一键设置工具1.0”,可能导致以下业务无法办理:1、纳税人登录时,提示验证失败或用户不存在等;2、无法打开申报模块或者打开后不能填写数值;3、网上申报成功后,划款时提示纳税人识别号不能为空
&&&&问题描述:部分原网报户使用初始化密码(Sdds+签约账号后四位)登录时,系统提示:验证失败或者密码错误或者用户不存在。
&&问题定位:未安装“网上办税服务厅一键设置工具1.0”;后台批量处理初始化密码时出现遗漏;密码输入错误。
&&解决方法:1、必须安装“网上办税服务厅一键设置工具1.0”;2、密码输入错误:注意密码内的大小写字母,如初始密码“Sdds+签约账号后四位”的第一个“S”是大写,不要输入小写;3、通过核心征管“网报开户管理”模块为纳税人重置密码后再次登录验证。4、通过核心征管“网报开户管理”模块检查是否已经网报开户,未开户的先进行网报开户。
问题定位:1、与网路有关;2、与本地机器配置有关;3、与纳税人本地机器浏览器设置或杀毒软件有关;3、与系统稳定与否有关。
验证排查:1、排查网络是否正常;2、另换机器验证是否缓慢;3、将浏览器高级设置恢复为默认设置,关闭杀毒软件。4、进入系统或者进入后初始化申报表时慢,与网报系统有关;单纯的申报提交缓慢,可能与核心或个税有关;单纯的划款缓慢,可能与核心或税库银有关。
问题定位:出现该类的问题的纳税人是迁移户(原大集中已开通网报的纳税人),后台为该类纳税人批量开户时出现遗漏。
解决方法:通过核心内“网报开户管理”模块检查纳税人是否已经开户;如果网报开户环节查询到的信息显示并无异常(如下图),但网报内仍然无任何可供使用的申报模块,点击“开通地税申报”的“修改”即可解决。
网报机制:通过税务登记表内的“适用会计制度”提取应该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种类,通过“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表核定信息提取报送期限。
&&问题定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无“适用会计制度”信息或“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表核定错误。
&解决方法:“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会计制度”,为纳税人正确维护税务登记信息中的“适用会计制度”,并检查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中的报表核定是否正确。
&网报机制:网报内的财务报表需一次性全部填写完毕后,才能申报,否则导致漏报;网报内无作废财务报表功能;网报内支持重复报送。
&&解决方法:一次性全部填写完毕再进行申报;漏报或报送错误的,可以重新报送,但要遵循一次性全部填写完毕再进行申报的机制。
问题定位:可能是纳税人名称或税务登记信息内含有半角输入的&、& & 、‘
’等字符。
解释:半角输入的相关字符为系统语言,纳税人信息中含有该类字符可能导致与系统发生冲突。
解决方法:变更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将半角字符修改为全角字符。
相关延伸:进行设立税务登记时,涉及字符的,全部使用全角输入。
&网报机制:目前网报只支持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报送,其他会计制度暂不支持网报。后续改进。
解决方法:检查核心内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核定情况,除上述财务制度外,前台报送。
&网报机制:网报划款时并不对征收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只是经过相关接口通过核心征管调用税库银功能进行划款。
&问题定位:1、核实纳税人本地机器是否安装“办税服务厅一键设置工具”;
2、核实纳税人本地机器是否安装了瑞星杀毒软件,建议关闭该杀毒软件再进行验证,如果仍然报错,建议卸载瑞星杀毒软件;3、通过“核心—征收—税库银—三方协议登记”检查是否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状态是否为“验证通过”;达不到上述条件的,按照税库银业务要求,进行三方协议的签订。如果三方协议无问题,再通过前台进行划款验证是否能够成功,如果前台划款能够成功,说明网报接口存在问题,应作为网报问题提报;如果前台划款也不成功,说明核心征管或税库银方面存在问题。
& &&解决方法:通过上述方法定位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问题定位:税费种认定错误。1、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适用“预征率”,而非“核定征收率”;2、土地增值税同一征收品目,不允许通过认定不同的“征收子目”来认定不同的预征率。
解决方法:修改税费种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有效期起”只有在大于等于时,“征收子目”内才能带出可供选择的相关预征率。
征管建议:强烈建议对所有迁移过来的土地增值税税费种认定情况逐户排查,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征收品目、征收子目”。
&&& 11.....
解决方法:检查初始化后带出的“累计数”是否符合业务逻辑;检查填写本期数后的数值是否符合业务逻辑。不符合业务逻辑的请咨询税政部门是否正确,或者通过前台处理、验证。
相关延伸:其他申报表或者财务报表出现上述错误,也应检查表内数据是否符合业务逻辑。
解决方法:通过网报内“我的查询—
一户式查询”查询出申报结果,里面有“补打”按钮,可以实现事后打印报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事后补打均能实现。
&网报机制:1、“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大数据)”申报时,需上传Zip文件,上传后,返回的回执只是显示“.....已经提交”,并不代表已经申报成功。2、系统接收数据后,将后台进行数据解析并返回处理结果:正确的,提交申报并返回申报成功;不正确的,返回执行失败。处理并返回处理结果所需的时间根据申报模板内数据量大小而不同,一般在几分钟之内即可返回。
返回结果查询:见下图:
“执行失败”的,可以点击“详情”,查看具体原因:
&&后续处理:处理成功的,可以进行划款;执行失败的,需要重新进行申报。
&&相关延伸1:处理失败的原因主要是:1、填写模板环节,打开Excel模板时,未“启用宏”;2、未严格按照模板要求填写数据;
相关延伸2:网报内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大数据)”的处理机制及申报错误原因与此相同。
&解决方法:如下图,即可查询到刚才申报的税额。
网报机制:1、该模块只能查询最近两天的申报结果;2、该模块只能查询代扣代缴个税申报以外的税种。
相关延伸:代扣代缴个税申报结果查询,通过如下路径,后续步骤跟上图一致。但需注意的是:“大数据”扣缴申报,只有在执行成功(参考第13条)后,才能查询到。
&解决方法:如下图,即可查询到刚才的划款结果。但需注意的是:1、该模块只能查询最近两天的划款数据;2、该查询的结果,并不代表已经划款成功,只代表成功进行过划款操作。
解决方法:如下图,即可查询到划款后的交易状态。
注意事项:“电子税票号码”为第15条所查询到的“电子缴税序号”
网报机制:“我的查询—申报征收查询——申报情况查询”需要与核心征管实时进行数据交互,为减轻核心系统压力,网报限制只能查询最近两天内的申报数据;
解决方法:所有的申报数据及申报状态可以通过“我的查询-- 一户式查询”内的“历史申报信息”进行查询:
网报机制:“我的查询—申报征收查询——实时缴款信息查询”需要与核心征管实时进行数据交互,为减轻核心系统压力,网报限制只能查询最近两天内的缴款数据;
解决方法:所有的划款(缴款)信息及缴款结果可以通过“我的查询-- 一户式查询”内的“缴税(费)结果查询”进行查询:
&解释:不签订三方协议也可以开通网上申报,但不能网上划款缴税。
&&解释:金税三期纳税服务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目前只开通了地税的申报业务,暂不支持国税申报业务。国税业务的网报途径请咨询当地国税局。
网报机制:纳税人密码输入错误导致连续登录失败达到5次后,账户将会被锁住约15分钟,需要在15分钟后才能再次登录。
相关延伸:如果纳税人确实忘记密码,经纳税人申请,可以通过前台“网报开户管理”进行密码重置。
解释: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识别号办理了多个登记信息(包括报验登记),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正确选择办理网报业务的主体,可以根据法人、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选择。
解释:金三网报系统申报业务的所属期一般是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中的纳税期限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的。如果纳税期限为按次的所属期默认为当前日期,为按月、按季、按年的根据当前时间自动计算带出上一个所属期。
问题定位:核实纳税人的电脑是否安装瑞星杀毒软件;如果有,试试关闭后是否正常,不行的话需要卸载杀毒软件才能正常显示。
问题定位:是因为缴款表格下方的“合计数”为0所导致的。
解决方法:先去掉“是否扣缴”里面的勾,再重新勾选上,或者单项选择需要缴款的税费种,只要生成了合计数且正确无误后,点击缴款,就可以进入下一步了。
解释:1、目前网报系统支持自然人个税申报业务包括: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A表、B表);个所得税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2、因系统原因,网报系统目前暂不支持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
3、网报系统暂不支持自然人申报数据作废、网上划款、相关查询。4、目前不支持的业务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目前可通过前台办理。
解释:不可以。
&&解决办法:通过前台办理该类申报征收业务。
&&解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请确认该纳税人营业额是否达到2万元。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应纳税额在1元以下的,免征税款。
&&网报机制:1、申报营业税时,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附表内正常计算并生成税额,但主表根据上述政策,将应纳税额自动处理为0。2、其他税种申报时,本期应补退税额小于1元的,自动处理为0。
网报机制:减免税额栏对有无减免资格进行校验,只有做了相应税种及征收品目的税收优惠减免备案或审批后才可填写此项数据。否则,该数据项锁死不许填写。
相关延伸:若进行减免备案或审批后,网报申报表的减免税额仍无法填写,请查验核心内减免备案的信息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须重新进行减免备案或审批。
解释: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分别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教育费附加申报”进行申报,也可通过“通用申报(地税)”进行申报,但只能二者选用其一,不可同时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只能通过“通用申报(地税)”
进行申报。2、“通用申报(地税)”可以实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一次性申报。
&&解释: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需通过“通用申报——分项目通用申报”进行申报,但必须先在核心内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问题定位:确认下纳税人本地机器的浏览器是否使用的是IE10;
解决方法:如果是IE10,告知纳税人现在IE10的兼容性有点问题,看是否能卸载换成IE8或IE9.
解释:适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等税种申报。但因系统原因,网报暂不支持。具体启用时间,网报内将进行公告。
&解释:不可以。
&解决办法:通过前台办理该类申报征收业务。
解释:不可以。
解决方法:在核心征管内进行代扣代缴税费种认定后,可通过网报内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进行申报。
解释:不需要,可以直接填写主表进行申报。
解释:不可以。
解决办法:2013年10月1日之前使用的是原山东地税的网报系统,该系统已经关闭。如果纳税人确有查询需求,请通过前台办理。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增补新系统上线预习资料:四川省地税局网上申报常见问题及解答(4月1日起纳税人网报用)。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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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新系统上线预习资料:四川省地税局网上申报常见问题及解答(4月1日起纳税人网报用)。发布时间:2014年2月17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 按省局数据上线工作要求:2014年4月1日起我区所有纳税人需登录省局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开票等操作。
&&& 纳税人可从我局官网下载相关资料学习相关的操作,现继上一次发布的预习资料之后对相关学习资料进行进一步的增补,增补内容全文如下: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
※※※※※※※※※※※※※※※※※※※※※※※※※※※※※※※※※※※※※※※※※※※※※※※
1、纳税人编码与税务登记证号区别?
解决方案:新系统上线前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编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相同。新系统上线后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编码和税务登记证号不相同,纳税人编码是主管税务局系统管理码,纳税人编码会打印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
2、纳税人在登录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时,提示纳税人编码与密码不相符,如何处理?
解决方案:联系主管税务局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密码初始化,纳税人再次使用初始密码登录四川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
3、登录四川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首页上无法显示基础信息、者提示网址正在维护或填写申报报表数据后无法保存数据提示数据处理失败?
解决方案:出现这种情况时请纳税人确认与主管税务机关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信息是否正常,联系主管税务局验证银行三方协议信息。
4、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无法填写数据,请问怎么处理?
解决方案:请确认输入法是否正确,调整输入法,使用半角输入法输入数字。
5、纳税人登录四川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如果存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基本资料不一致或者申报表填写时税种、税目、税率不正确怎么处理?
解决方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修改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或者税种核定信息,修改完成后纳税人再次登录四川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
6、营业税申报表无法填写数据,如何处理?
解决方案:营业税申报时请先填写营业税主表表头后面的相应营业税附表。营业税主表数据由营业税附表自动生成,点击保存营业税主表即可。如果没有营业税附表直接填写营业税主表。
7、企业所得税填表要求?
解决方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填写申报报表时,填写申报数据都为累计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本期金额。
8、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网上申报提示失败?
解决方案:首先检查计算机是否能访问互联网,再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网络申报参数设置是否正确,具体网络申报参数设置,请联系税友软件公司咨询设置参数。(咨询电话:)
9、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和非全员全额申报怎么在四川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解决方案:(一)全员全额申报用户,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填写申报数据然后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获取申报反馈,再登录四川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划款提交】查看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划缴】划缴税款。
(二)非全员全额申报用户,登录四川省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个人所得税汇总报表,数据填写时需要分税率档次填写申报数据。
10、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填写表格保存成功后,点击&划款&,显示&划款超时&,如何处理?
解决方案:首先检查网络是否畅通,然后点击【划款状态查询】,选择&划款超时&申报表点击【与TIPS确认交易状态】确认状态后,如果交易状态是失败可以再次点击【划款】。
11、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填写表格保存成功后,点击&划款&,显示&划款失败&,如何处理?
解决方案:首先确认账户里面余额是否充足,或者联系主管税务局机关税收管理员验证银行三方协议。
※※※※※※※※※※※※※※※※※※※※※※※※※※※※※※※※※※※※※※※※※※※※※※※※※※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调整后的升级操作说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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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调整后的升级操作说明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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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一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十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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