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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关于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5年1月25日)
一、关于农村土地规模流转
1、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2、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从土地权属关系变化看,主要有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五种形式。
一是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条件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交纳转包费。
二是转让。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条件让渡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本身。转让实际上是一种经营权的买断行为,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自然终结,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部分或全部丧失,由受让方重新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租赁。指承包方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条件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交纳租金。
四是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经发包方同意,以一定的条件交换其承包地块的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互换而转移,应重新登记,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互换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中进行。
五是入股。指承包方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凭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股民按股分红。
3、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途径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途径有自发自主流转和中介组织流转两种。
一是自发自主流转。也称直接流转,指流转双方面对面沟通、洽谈、协商的直接流转。
二是中介组织流转。也称间接流转,包括组织协商流转和公开竞标流转,指流转双方通过第三方或中介组织牵线搭桥而达成的流转。再流转一般都属于间接流转。中介组织包括村委会、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土地存贷银行、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信托等组织。中介组织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户与规模经营业主之间。
4、当前的主要工作
一是培育市场主体。要强化规模农业、生态农业、品牌农业、高效农业的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加强招商引资,积极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业主)进入农民干不了或干不好的关键环节,包括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特色种养业、闲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没有能力开发的土地、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各工作组要结合联系村主导产业,发展壮大一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是创新流转机制。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跨乡镇合作、跨地域联姻、跨产业实行上下游对接。不局限于某个镇、某个村,可以开展合作社之间联合、农业公司与合作社联合、加工企业与合作社之间联合、不同产业和行业之间的联合,取长补短,共谋发展,延长产业链。鼓励农民土地作为资本入股,既可获取打工收入,又获取分红收入,让农民平等参与经营,使农民离地不失地、离地不失权。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搭建流转服务平台,大力开展土地流转产业示范,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结合产业特色建设一批通过土地流转而新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实现市场主体合作共赢。
三是规范流转程序。要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种养大户为重点,引导受让方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凡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都要签订正式的文字合同,促进土地高效、有序流转,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调解矛盾纠纷。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排查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主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第一,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基础。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实现形式,必须明晰土地权属关系,抓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第二,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给农民承包地“上户口”、“发身份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让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流转得放心,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得放心。第三,是维护发展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把农民的土地权利“固化”到农户,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增加财产收入,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第四,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现实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解决纷争的根本措施,是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关键证据,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法律依据,是健全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第五,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逐步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城乡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使农民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必须抓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
2、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3、当前的主要工作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广泛宣传政策。帮助驻村组建全体村干部参加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各村民小组要确定1―2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和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调处矛盾纠纷,制订工作方案。要督促驻村召开好党员干部会和农户户主会,收集群众意见,排查矛盾,分类调处纠纷,讨论制订村、组确权确地方案。
三是认真收集资料,抓好入户调查。要在认真收集二轮延包档案资料的基础上,以农户户口薄信息为依据,以组为单位入户填写“三表两书”,即《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户主声明书》、《户主授权委托书》。
石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二、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原则。
要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置的原则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各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要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决定,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三、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依据。
1、权属依据。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实际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信息。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
3、政策依据。各级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农村土地延包、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后续完善等方面的文件。
4、工作依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5、村规民约。
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根据《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民主决策程序认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本着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生存权利的要求,充分考虑户籍、实地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生存保障依赖等因素。
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为依据,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确定所有权;没有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按照谁主张权益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确权。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
六、关于二轮延包的遗留问题。
没有开展依法完善二轮延包或走了过场的,要以中央和省关于二轮延包的政策为依据,先确权到户再确权登记颁证。
二轮延包及完善二轮延包以后,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在履行完善相关承包手续的前提下,根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将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群众有争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二轮延包时因工作不实人为造成确权缺位、确权错位、错填、错登、漏登、超范围登记等问题,要认真核实,严格按法规政策予以纠正,规范承包合同,补发、换发承包经营权证。
二轮延包和完善二轮延包时没有确权颁证的农户,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其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生产和生活,就应该确权颁证。对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生产生活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以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开展确权颁证工作。
完善二轮延包时将弃田抛荒面积确权到其他农户的,要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好纠纷调处工作,重新调整颁发证书。
七、关于二轮延包时部分村组的旱地未纳入家庭承包地确权的问题。
此次确权在农户之间四至边界清楚、农户之间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专题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八、关于证、账、地不符的问题。
在坚持二轮延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方法勘测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对实测面积进行公示并经农户认可后据实登记。
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九、关于流转承包地的登记问题。
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承包地转让、互换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手续齐备且没有纠纷的,按流转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或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农户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擅自转让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但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非农身份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若受让方原是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耕地的(已转让承包地的按有承包耕地看待),现已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在此生产生活的,此次可以将其转让得到的承包地按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确权。若受让方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有家庭承包耕地,本次转让的耕地只能以其它承包方式进行确权,不能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确权,即只有经营权。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交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十、关于地类性质发生变化的登记问题。
对村镇、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民承包耕地,且农民未得到补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从机动地中调整土地给被占地农户;无机动地的,可与农户进行协商,采取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化解矛盾。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确权登记。
国家依法征占农民承包地,农民已得到全额补偿的,不再重新调整耕地。原承包耕地已全部征占完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并作废;只征占了部分的,应调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只确权未征占的部分面积。
已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征用手续的,仍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十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和承包地因连片流转、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四至”打乱的问题。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个别一时难以解决的,暂缓确权登记。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
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有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要据实复核,予以明确,再进行确权登记。如果边界清晰,按边界确权登记;边界不清晰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按原相对位置确权登记。也可以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与现有实际面积的比例分摊划界或采取确股到户的方式确权。
十二、关于农户种植其他农户抛荒地的问题。
农户自行种植、农户间相互口头约定种植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抛荒地但未确权颁证的,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为保护先进生产力,鼓励规模种植,原承包户可以和现种植户签订流转协议,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矛盾。
十三、关于村办企业征占农民承包地的问题。
村办企业征占农民承包地发展企业,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将企业发包给他人经营的,村集体有机动地的,可从机动地解决被征占地农民的耕地;无机动地的,可采取将原耕地确权给农户,由农户与现企业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四、关于瞒报面积的确权问题。
由于村组瞒报面积而导致的实际承包面积比二轮延包面积大的,农户间瞒报的面积是按同一标准分配的,此次必须全部确权到户;农户间瞒报的面积不均的,由村集体收回,作为机动地,按其它承包方式进行发包。
十五、关于实测后多出来的面积如何处理的问题。
1、实测结果经群众确认、集体内部公示。
2、实测后在农户原承包地四至范围内,属于习惯亩变标准亩多出来的面积,应作为法定面积确权入证进簿;原属于集体的土地归集体。
3、属于开荒地的,由群众集体议定,尽可能不要重新变为承包地的范围,也可作为集体的。
4、新证应登记实测面积(标准亩),原合同面积要记入登记簿。
十六、关于农户在承包地建房或改变农业用途的问题。
对于农村卖房搭田问题,有合法手续的房产可以买卖。但因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不能买卖,所以只能采取流转方式进行处理。
1、农户变卖房屋涉及到房屋所占用宅基地转让,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且必须履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义务。
2、买房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3、原承包农户的承包地由发包方与原承包方协商,原承包方自愿放弃的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原承包方要求继续承包的,应给予确权颁证。
4、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并经发包方同意,且买房当事人是本村户口或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可以将承包地确权给现在的买房当事人。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或者建设其他建筑设施改变农业用途的,仍按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同时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承包地,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十七、关于退耕还林土地确权的问题。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农地确权登记范围。
十八、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注销问题。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十九、关于承包农户要求分户的问题。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承包农户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承包农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二十、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凡在二轮延包时已纳入家庭承包地确权颁证的,继续作为家庭承包地确权登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按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一、关于宅基地的问题。
农户建房用宅基地不纳入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范围内,二轮延包时已纳入的,在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进行调减。
二十二、关于机动地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村、组耕地总面积的5%。原则上不新增机动地,没有机动地的不得强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重新预留。机动地主要用于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十三、关于农户开垦荒地和占用沟路的确权问题。
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按规范程序发包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确权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超越地类界限私自开垦的土地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未纳入承包地的荒地,不能确权为家庭承包面积;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村级组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权为家庭承包面积。
二十四、关于承包方户主(代表人)和共有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家庭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并备注。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以二轮延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新增人口是否作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发包方审核确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标明农户人员变动情况。
二十五、关于承包农户户主的变更问题。
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户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报发包方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市级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关于承包期内农户外迁的问题。
1、农户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州中心城区并已登记落户的,其原承包的耕地应由发包方收回。
2、农户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应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原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原承包户要求继续承包的应确权确地给原承包户。
3、原承包农户主要家庭成员户口外迁,只留古稀老人居家看守,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应充分尊重原承包户意愿,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户要求继续承包的应继续确权确地给原承包户。
4、农户全家户口迁出,承包地全部抛荒,多年无人耕种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协商,劝其放弃继续承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的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5、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
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已进城落户并按相关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登记。
二十七、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问题。
在1998年二轮延包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在1998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进行发包的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延包档案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八、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二十九、关于正确处理稳定和调整的关系问题。
承包期内不调整地,是土地承包法的法眼,也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关键。总的原则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大面稳定,个别调整。要把握三个要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依法确认,不翻烧饼;个别情况要因地制宜,允许尊重群众意愿;承包属于集体内部事务,应当由集体依靠群众自己解决。在地块过于细碎的地方,应鼓励农户之间互换并地,以方便农业生产。
确需在适当范围内调整并地的,应按照民主协商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1、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3、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
4、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关于承包地确权登记“弓口”的问题。
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这次确权登记统一按照标准亩(667平方米/亩)进行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这次确权的面积(标准亩)大于二轮延包时的面积(习惯亩)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二轮延包时农户的承包地这次按标准亩重新丈量是多少就确权登记多少。
三十一、关于原承包合同的问题。
完善二轮延包以后,承包关系稳定、承包地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没有开展依法完善二轮延包或延包走了过场、延包后重新调整了承包地等情况,要在确权到户的前提下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十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统一收回。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三十三、关于此次确权登记颁证的起止时间问题。
经过延包,基层干部和农民普遍认同二轮延包截止期为2028年。在中央未重新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延包为起点,以2028年为截止点。
三十四、关于外出农户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对于户口没有外迁、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农户,暂缓确权,暂时保留其适当分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田管理,不允许代办或流转确权登记颁证到他人。
三十五、关于婚迁、入赘和“五保户”的承包地问题。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男子入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健在“五保户”(无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的承包地都应给予确权,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对已死亡的“五保户”承包地应收回集体作机动地进行管理。
三十六、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的界定问题。
界定其他承包方式的主要依据:一是有承包合同、田块名称、面积、四至界限清楚;二是承包方式是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三是在履行承包合同中不存在违约的;四是承包金按时交纳不存在拖欠的。
三十七、关于确权方式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权方式可以选择确地确权,也可以选择确股确权。
1、确地到户。以家庭方式承包的,依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文件规定进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确股到户。对土地改造后,已经改变原有土地四至地界又没有再拆分给承包农户的或因规模经营连片出租给企业、大户、合作社的,经原有土地承包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确股而不确地,只在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标明该农户占该宗地总面积的百分比。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6〕8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扩大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十八、关于规模经营主体是否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的问题。
由于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界限还没有清晰,暂缓颁发土地经营权证。
石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工 &作 &指 &南
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石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 市确权办&&&&&&&&&&&&&&&&&&&&&&&&&&&&&&&&&&&& 2015年1月
具体工作内容
时间 安排
组建专班 
市级& 市级成立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沟通及督查指导;
乡镇& 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级& 成立全体村干部参加的工作专班,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村民小组的入户调查、外业勘界、公示确认及有关资料收集等工作。村民小组由组长或联组村干部和1名熟悉本组耕地情况的村民代表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二轮延包资料、入户调查、外业勘界、地块指认、公示修改、农户确认、汇总上报等工作。
2015年1-4月
市、镇分别制定确权颁证工作方案和确权颁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村级汇总各村名小组的确权确地方案,形成村级确权确地方案;
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议讨论确定本组确权确地方案(有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
2015年1-4月
市级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培训各乡镇业务骨干(有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
乡镇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培训各村组专班人员(有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
村组召开干部党员会、户主会,宣传确权登记颁证的有关政策(有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
2015年1-4月
1.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市级收集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国土二调数据资料;镇、村收集二轮延包档案资料,身份、户籍等资料;
2.开展入户调查,填写“三表两书”即《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户主声明书》和《户主授权委托书》(不在家农户)。各农户提供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用于登记农户信息及共有人信息)以及家庭承包地块信息等;
3.对承包耕地变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因修路、建房、水毁、征收等原因导致农户耕地发生变化的情况和二轮延包以来耕地调整情况以及农户关于本次确权登记中稳定和调整的意愿;
5.审核、上交“三表两书”,由测绘公司把各个农户信息、共有人信息、地块信息录入电脑;
6.打印出《入户调查结果汇总表》和《地籍草图编号表》。
2015年1-4月
各级协同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做好调处记录,以便存档。
2015年1-4月
1.做好航拍工作;
2.以村为单位,打印正射影像图,由个村民小组长在图上划出本组范围;
3.测绘公司按1:1000比例尺打印各村民小组工作底图;
4.乡镇对村、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会识别(看懂)耕地图、圈划耕地地界、对耕地进行编号、如何填写《地籍草图编号表》;
5.向农户发《指界通知书》,以组为单位拿已完成勘界的工作底图上门入户,让农户在工作底图上指认自家承包耕地;
6.区分清楚农户承包耕地和非承包耕地,并将相应的编号填写在《入户调查结果汇总表》和《地籍草图编号表》上;
7.分户的农户需由该农户写出分户的书面材料,并签字作为档案保存。
1.乡镇收集各村民小组工作底图、《入户调查结果汇总表》、《地籍草图编号表》及分户书面资料等,并进行审核;
2.由测绘公司将《入户调查结果汇总表》、《地籍草图编号表》录入电脑,形成基础数据;
4.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制地块信息及共有人信息第一次公示表;
5.测绘公司打印各村民小组第一次公示耕地图、地块信息及共有人信息第一次公示表,并进行第一次公示;
6.各村收集村民小组、乡镇收集各村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错漏情况;
7.对第一次公示进行纠错改正后,再进行第二次公示;
8.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打印出《公示结果确认书》,让农户签字确认。
9.制作《公示结果归户表》,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汇总上报。
1.测绘公司将农户签字确认、准确无误的地块信息及共有人信息等编辑导入省统一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录入模板;
2.打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式四份),并由发包方与农户签订合同,收回原承包合同;
3.由专业公司负责搞好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4.打印农户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权证登记申请表、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台账、登记薄等,按程序依次申报,申请办理经营权证;
5.市确权登记办对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经营权证;不符合规定的,返回乡镇进行补正;
6.经营权证书设计排版、信息导入及打印;
7.发放经营权证书,收回旧证。
2015年7月底前
1.测绘公司提交成果资料;
2.各级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文件规定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
3.搞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
2015年7月底前
石首市关于全面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央、湖北省部署,我市今年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分四步进行:第一步,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承包合同、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基本情况信息表。第二步,清查核实,对承包耕地进行航拍、勘测定界,查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入户核对权属,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第三步,公示确认,对入户调查及实测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签字确认。第四步,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在确权登记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保持稳定、依法依规、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权益,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把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在处理土地历史纠纷时,我们将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依民意,对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交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让土地有了“身份证”,农民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有了证书的土地,可以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增加财产性收入。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请广大农民朋友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和监督,在村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入户调查时主动提供家庭户口本、户主身份证、二轮延包合同及证书等相关信息,及时到场指认承包地块;公示时准确核实共有人信息、地块实测面积及空间四至等;公示结束后签字确认,并按通知要求领取由石首市人民政府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石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一五年一月
发包方调查表
发包方名称
发包方编号
发包方负责人姓名
发包方负责人地址
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户口簿& □其他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调查表
承包地块调查表
发包方编码
承包方(代表)
土地利用类型
是否基础农田
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
界址线说明
界址线类型
毗邻地块/地物
本地块指界人
附件7:&&&&&&&&&
户 主 声 明 书
本人&&&&& 村民,性别&&& ,身份证号:&&&&&&&&&&&&&&&&&&&&& 。
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本人就本户有关情况作如下声明:
1、我户有家庭成员: &&&&&&&&&&&&、&&&&&&&&&& 、
&&&&&&&& 、&&&&&&& 、 &&&&&&&&&&、&&&&&&&& 、&&&&&&&& 、
&&&&&&&& 、 &&&&&&&&&&、&&&&&&&& &共计&& &人。
2、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负责签署相关文书。
3、本人作为户代表对外签署的文书是家庭全体成员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声明人(签名盖指模):
年& &&月 &&日
户主授权委托书
&&&&&&&&&&&& 村民小组:
本人&&&&&&&&    ,(性别:&  年龄:&&&&   户籍地址:&&&&&&&    & ),因&&& &&&&&&&&&&&&&&&&&&&原因不能参加本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工作,特委托&&&&&&&& (&&&&&& 关系)同志(性别:&&&&& 年龄&&&&  户籍地址:&&&&&&&&&&&&&&&&&& )参加本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方案讨论表决、地块勘测指界、公示确认)相关事宜,受委托人代表本人的签字结果,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名盖指模):
受委托人(签名盖指模):&&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确权登记调查表格填写指南
表格填写一般性要求
1)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2)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一、发包方调查表
1、填写要求:
1)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2)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2、填写方法:
1)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2)发包方编码:填写按NY/T(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编定的发包方编码(根据发包方名称填至村级的为12位数,填至组级的为14位数,下同)。在网上搜“湖北省石首市行政区划代码”,即可获得村级代码。此代码填写到组,组级代码为两位数,排在村级代码后,从01开始依次往后进行编码。如:五组编码为村级代码后加05。
3)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手机号码。
4)发包方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5)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6)调查记事/调查员:暂时不填写。
7)审核意见/审核人:暂时不填写。
8)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二、承包方调查表
1、填写要求:
1)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2)承包方调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权证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调查规程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2、填写说明:
1)发包方编码:填写发包方完整编码(与发包方调查表相同)。
2)承包方编码:填写承包方编码的方法为:在发包方的代码后加上三位数农户编码,农户编码按照组级习惯顺序从001依次往后编排。
3)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承包方式)。
4)联系电话: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联系手机号码。单位为承包方的,填写单位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5)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承包方的宅基地或其他长期住所的地址,以乡(镇)名开始,填至村、组和门牌号的具体名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常用办公场所地址或登记地址。填写承包方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6)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包方(代表)的证件类型,在对应的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它”证件类型的,应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7)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码: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8)有无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经营权证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我市二轮延包时,要求农户承包合同、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编号是一致的。)
9)承包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填写二轮延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起止日期和“承包起止日期”对应的承包年限。
10)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画“√”。
11)家庭成员总数:填写现在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12)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13)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
14)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15)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2005年二延包以来成员变化的相应信息,如“XXXX年外嫁”、“XXXX年入赘”、“XXXX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军官、士兵)”、“XXXX年新生儿”、“XXXX年去世”等。
16)调查记事/调查员:暂时不填写
&17)审核意见/审核人:暂时不填写。
18)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三、承包地块调查表
1、填写要求:
1)承包地块调查表为承包地块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地块填写一份。
2)同时完成非承包地块调查的地区,在非承包地块调查时也使用本调查表。
3)承包地块调查表分承包地块基本信息、界址标示信息、指界签章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2、填写说明:
1)发包方编码:填写编定的发包方完整编码(与发包方调查表相同)。
2)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户主的姓名。
3)图幅编号:暂时不填写
4)地块编码:暂时不填写
5)地块名称:填写调查地块的小地名、习惯地名或俗名,以当地习惯方式简明表达。
6)合同面积(亩):填写二轮延包的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面积。小数点位数与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的记录保持一致。若地块为非承包地块,对应合同面积根据实际耕作面积进行记录。
7)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填写对应的农村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地物名称。
8)土地用途:填写“农业”。
9)地力等级:暂时不填写。
10)土地利用类型:暂时不填写。
11)是否基本农田:暂时不填写。
12)界址点号:暂时不填写。
13)界标类型:暂时不填写。
14)界址线类别:暂时不填写。
15)界址线位置:暂时不填写。
16)界址线说明:暂时不填写。
17)指界签章:暂时不填写。
18)调查记事/调查员:暂时不填写。
19)审核意见/审核人:暂时不填写。
20)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四、户主声明书和户主授权委托书的填写说明
1)户主声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只能填一种。能够在家参加确权登记的由户主本人填写户主声明书,外出的或者不能在家参加确权登记的户主填写户主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附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的后面填写户主姓名,原户主已死亡或者伤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填写新户主。
3)家庭成员必须和户籍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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