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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发布时间: 部门: 作者:景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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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安装运行及配置&&企业完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操作,需要安装2个软件,分别是“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单机版“和”擎天传输平台软件“。&“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单机版“用来录入、生成和打印申报数据;”擎天传输平台软件“用来上传网上申报数据报和下载反馈数据包。(目前研发机构不用安装此软件,暂不支持网上申报,企业拷盘直接到税务局申报)&&备注:如果企业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情况下,可以将生成的申报数据包拷盘到税务局进行申报。a)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单机版1)&软件运行环境:软件环境Windows&2000、Windows&Xp&32位、Win&Vista&32位、Win7&32位硬件环境P4以上CPU内存512M以上硬盘系统分区2个以上(含2个)。网络环境能正常访问2)&软件取得:&&&打开擎天公司网站()首页,点击【下载中心】后,在出现的页面中,左侧可以看到【江苏新版申报端下载】字样,点击【more】按钮,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单机版”进入下载页面,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本地下载】进行软件下载操作。3)&软件安装:&&&双击运行下载“*****.exe”文件,进行软件的安装操作,整个安装过程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即可。4)&软件首次运行,创建软件数据库:&&软件运行程序和数据库是相互独立的且数据库不允许存放在系统盘中,在第一次双击运行桌面上的“擎天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生产单机版)”后,会弹出界面让企业选择需要创建数据库的路径(选择非系统盘),选择路径后点击【确定】即可,会在选择的路径下创建名为taxmaster.db的数据库文件。5)&企业信息配置:&&&数据库创建成功,登录软件后,软件会提示进行企业信息的配置,具体请按以下规则填写。l&&&&&&&&海关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中文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老企业一般为C,新办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选E)、纳税人类型(一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者类型、纳税人状态(正常),以上项目请企业按照退免税认定表如实填写l&&&&&&&&组织机构代码:一般是税号后9位l&&&&&&&&退税开户行代码、退税账号:按企业实际录入,也可在出口退(免)税认定表上找到l&&&&&&&&法人代、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l&&&&&&&&退税计算方法:生产:免抵退(一般)l&&&&&&&&进料抵扣方式:生产企业录入,江苏省“实耗法”l&&&&&&&&征税机关代码、征税机关名称、退税机关代码、退税机关名称:按照出口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征、退税机关代码;征、退税机关名称:请从下表中选择填写,务必正确填写
征税机关代码
征税机关名称
征税机关代码
征税机关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白下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六合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建邺区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溧水县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高淳县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下关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浦口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
退税机关代码
退税机关名称
退税机关代码
退税机关名称
直属税务分局
沿江开发区分局
经济开发区分局
&对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即退免税认定表上的分类管理代码是F类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填E,n&&&&&&&&&&&&&&六类企业:填写“否”b)擎天传输平台软件(研发机构目前暂不使用)1)&&&&&&&&&&&软件取得:&&&打开擎天公司网站()首页,点击【下载中心】后,在出现的页面中,左侧可以看到【江苏新版申报端下载】字样,点击【more】按钮,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擎天传输平台软件”进入下载页面,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本地下载】进行软件下载操作。2)&&&&&&&&&&&首次运行&&&第一次使用“擎天传输平台“软件,需要先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具体信息请按以下规则填写:l&&&&&&企业税号:请填写正确的15位税号l&&&&&&密码、重复密码:企业自行设置,请记录好设置的密码l&&&&&&企业类型:从下拉框中选择生产企业l&&&&&&海关企业代码:填写正确的10为海关企业代码l&&&&&&退税机关代码:请正确填写所报退税机关的代码l&&&&&&验证码:按图片中显示的数字录入。&&&注册完成后,即可进行登录,登录时用户帐号填写企业税号,密码填写注册时填写的密码进行软件登录。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流程&&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数据录入&&&&&2)生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数据正式申报及数据上传&&&&&3)打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数据报表。&&&&&4)等税务机关审核后下载及读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正式申报反馈数据&&1)数据录入:&&&打开软件【基础数据采集】-【特准退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单进行数据录入的操作,具体录入规则如下:l&&&&&&&&海关企业代码:根据企业信息配置中的海关代码自动带出l&&&&&&&&所属期:根据登录软件时输入的所属期自动带出l&&&&&&&&批次:2位数字,自动带出l&&&&&&&&申报序号:6位流水号,自动带出l&&&&&&&&退税机关代码:根据企业信息配置中的退税机关代码自动带出l&&&&&&&&增值税专用发票号:18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l&&&&&&&&供方纳税人识别号:按增值税专业发票上列明的供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l&&&&&&&&供货企业名称:按增值税专业发票上列明的供货企业名称填写l&&&&&&&&开票日期:增值税专业发票开票日期l&&&&&&&&设备类别代码:从下拉框中选择对应代码l&&&&&&&&设备名称代码:从下拉框中选择对应代码l&&&&&&&&商品名称:按增值税专业发票上列明的采购设备名称填写l&&&&&&&&计量单位名称:按增值税专业发票上列明的采购设备名单位称填写l&&&&&&&&采购数量:按增值税专业发票上列明的采购数量填写l&&&&&&&&单价:按增值税专业发票上列明的设备单价填写l&&&&&&&&金额:按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价格填写l&&&&&&&&征税率:按增值税发票上的税率填写,如:13%,填写13l&&&&&&&&税额:按照“金额*征税率”自动计算l&&&&&&&&价税合计:“金额+税额”自动计算l&&&&&&&&实际付款金额:填写实际付款金额l&&&&&&&&应退税额:按“(实际付款金额/价税合计)*税额“自动计算2)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及数据上传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包&&&录入完成后,打开软件【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检查】-【正式申报】进行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的操作,生成所需要的电子数据。(拷到盘中到税务局申报)正式申报文件名为TZZSSB_退税机关代码_税号_所属_批次.zip。上传正式申报数据包(暂不用)打开擎天传输平台软件,选择【正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正式申报上载】,点击【文件上载】按钮,在出现的界面中浏览选择正式申报数据包,点击确定即可3)打印数据报表:&&&打开软件【数据处理】菜单,进入【打印申报表】模块下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数据】进行打印申报表的操作。4)下载及读入正式申报反馈数据(等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反馈)&&下载正式申报数据包&&打开擎天传输平台软件,选择【正审反馈】-【采购国产设备正审反馈】,在右侧会显示反馈数据报列表,勾选后下载即可。预申报反馈文件名:TZZSSB_退税机关代码_税号_所属期_批次.ZIP&&&读入正式申报数据&&&生产单机版软件中,可以在【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反馈】-【正式申报】中读入,在弹出的界面中浏览选择正式申报反馈数据文件,【打开】后,先点击【解压】按钮,然后点击【导入】按钮即可。&&&正式申报疑点查看&&&生产单机版软件中,可以在【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反馈】-【正式申报疑点查看】中查看正式申报的疑点。
您是是第1000位访问者 今年访问量:1532302&&今日访问量:7166&&&版权所有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C) 苏IC备号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30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5年3月)
1.一般纳税人欠缴税款信息是否会进行公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信息会通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定期进行公告。
2.企业到国税局办理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变更,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41号)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制度的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务会计制度变更按“变更登记(其他)”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核算软件变更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因此,请按上述规定携带材料到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3.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是否要报送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开通受理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和推广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报送财务报表的通知》规定:“本次升级后,可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仍为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2015年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且可分别报送201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和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若贵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报告,请问15日是指15个工作日吗?若逾期报送,如何处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5日不是指工作日。若逾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5.发票系统升级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哪个开票系统开具?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第四条规定:(二)做好发票转换衔接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在推行升级版后不再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开具。”
因此,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在升级版系统中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本月因要进行发票系统升级,已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非征期抄税,3月份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当月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已进行抄税处理,即使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作废。
7.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内容是否需要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四、红字发票开具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8.外贸企业只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出口发票),是否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1.通用机打发票。推行升级版后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日起,除特殊企业外,不再向一般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自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和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在纳入升级版开具范围之前继续使用。”
因此,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在纳入升级版之前继续使用。
9.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可以使用同一个开票系统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规定:“自日起,除特殊企业外,不再向一般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自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因此,自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11.失控发票购销双方进行协查,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还是销售方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失控发票核查应由购买方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12.鲜活肉蛋产品,进行冷冻后再销售是否适用免税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冷冻的鲜活肉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3.纳税人生产的肉松是否属于初级农业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肉松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
14.小鱿鱼干是属于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小鱿鱼干是属于农产品范围。
15.饲用虾粉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因此,若虾粉属于上述范围,并且获得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可以申请免税。
16.我公司生产含氨基酸的饲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因此,贵公司生产含氨基酸的饲料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优惠。
17.我公司销售粗包装的脱水紫菜,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因此,贵公司销售脱水紫菜属于《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水生蔬菜,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18.一般纳税人提供汽车灯的防撞测试的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汽车灯的防撞测试属于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19.我公司为广告公司,该月的广告服务收入只有6000元,销售货物收入30000元,能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贵公司该月销售额合计超过30000元,不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我公司是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向销售方索取抵扣联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因此,贵公司需向销售方索取抵扣联作为留存备查凭证。
21.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跟地税提供的服务有没有累加起来算500万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仅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跟地税提供的服务没有累加计算。
22.我公司在职工生活区和工厂生产区加盖了一个隔离护栏,购买隔离护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因此,贵公司在职工生活区和工厂生产区加盖了一个隔离护栏所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做进项抵扣。
23.自建厂房上的监控设备等,不能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用于自建厂房上的监控设备如安装附着在建筑物上,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配套设施,不能进项抵扣。
24.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延期发货的利息,可否开具国税的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延期发货利息不属于上述价外费用的范围,不能开具国税的发票。
25.已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的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进行二手转卖需要交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视情况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或者重新申报免税。
26.省外检测机构出具的涂料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涂料享受免征消费税有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因此,纳税人需提供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办理消费税免税备案。
27.涂料消费税的征收是从价定率还是从量定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的规定:“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在销售涂料时按销售额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28.涂料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因此,涂料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29.现在铅蓄电池是否免征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因此,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30.生产销售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因此,对铅蓄电池免征消费税备案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3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要求单独为出口退税设立银行账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文件没有规定要为出口退税单独开立账户。
32.去年12月份出口的货物,因报关单正在办理修改,能否申请延期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日起执行。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在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第6个情形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
33.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出口的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4.对出口退税业务函调中初次复函内容需要补充的,能否由复函单位主动再次复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因此,复函单位如需要补充的内容为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需要及时再次函告复函单位。
3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可以对同一批次,可以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对应不止一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贵公司可以对照上述规定,考虑是否先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之后再分批申报办理退税;也可以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汇总一个批次同时申报办理退税。
36.总公司以土地形式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37.查账征收企业,今年是否需要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38.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部分是否包括年终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年终奖金可计入工资薪金总和加计扣除。
39.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行次及逻辑关系,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0.企业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当年需要向税务局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因此在搬迁完成当年要向税务局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41.平价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若该平价转让股权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2.我司于2010年度签订搬迁协议,因征地手续问题尚未完成搬迁,适用2013年11号公告,根据公告规定政策性搬迁购入的资产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所购入资产发生的支出该填在《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填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纳税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累计金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资产购置支出,填报在本行。
因此,请贵公司按上述文件规定的填报说明进行填写。
43.我公司2014年法人、股东没有变化,2014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301主要股东(前5位)”能否不要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基础信息表》中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5位的股东情况。
因此,无论贵公司2014年股东是否有变化,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301主要股东(前5位)”都需填写。
44.我公司向乡级财政部门所捐赠一笔款项,请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因此,需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捐赠才可以扣除。
45.集体企业对外承包经营,该集体企业支付给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资产承包费有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46.我单位100%控股的法人持有另一单位40%的股权,现将软件技术转让给该单位,是否属于从关联方取得的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贵公司法人仅持有关联企业40%的股权,未达到100%控股,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4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最新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一、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8.汽车的折旧年限和净值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企业应当根据汽车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汽车的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其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4年。
49.一人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能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50.稻米加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稻米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51.企业重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重组的规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因此,如果贵公司同时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的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52.注销企业在做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没有销售的资产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
因此,注销企业在做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3.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税额的优惠,购买设备以后将设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还可以享受该优惠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还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4.企业垃圾处理是否能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分批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因此,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按照财税〔2014〕55号规定分批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企业垃圾处理项目并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能分批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5.去年的未分配利润是否能在今年办理享受税收协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若未分配的利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是在今年的,可以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56.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是否可以取得审批文书?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41号)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审批申请,并凭《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并在《文书领取单》(《送达回证》)上签收。
因此,申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凭借税务机关印发的《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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