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银行征信中心过错,需恢复当事人的征信需要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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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问答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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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问答试卷
官方公共微信解惑:不可抗力对信用证业务的影响
10:06:21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一词源于拿破仑法典,意指不能合理预期或控制的事件或影响,类似于英国法和美国法中的”天灾”&(Act&of&God)。根据英国《国际金融术语手册》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由于火灾、洪水、风暴、战争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允许终止合同或使合同失效的术语[1]。
&&&&摘要: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起到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作用。UCP400和UCP500也订立了专门条款用于保护信用证当事人的权益,在颁布实施UCP400以后,国际商会在其第459号出版物,第590号出版物(ISP98), 第613号出版物,以及最近国际商会关于UCP500修订稿的讨论中对不可抗力条款作了详细地解释,本文通过分析国际商会的有关解释和案例答复,以及国外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进一步澄清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作者:王腾&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一词源于拿破仑法典,意指不能合理预期或控制的事件或影响,类似于英国法和美国法中的&天灾& (Act of God)。根据英国《国际金融术语手册》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由于火灾、洪水、风暴、战争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允许终止合同或使合同失效的术语[1]。
&&&&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免责条款[2],不可抗力条款起到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作用。UCP400[3]和UCP500[4]也订立了专门条款用于保护信用证当事人的权益,在颁布实施UCP400以后[5],国际商会在其第459号出版物[6],第590号出版物(ISP98)[7], 第613号出版物[8],以及最近国际商会关于UCP500修订稿的讨论中对不可抗力条款作了详细地解释,本文通过分析国际商会的有关解释和案例答复,以及国外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进一步澄清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1.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有其特定的含义,其包含的范围也比较广,通常不可抗力事故包含
&&&&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比如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比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罢工、暴动、骚乱、政变、起义、革命等[9]。9.11事件以后,蔓延全球的恐怖袭击对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大,&恐怖袭击&也将成为不可抗力的重要的补充条款。
&&&&UCP500第17条把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天灾(Acts of God)、暴动(riots)、骚乱(civil commotions)、叛乱(insurrections)、战争(wars)、罢工(Strike)和关厂(Lockout)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1996年国际商会颁布实施的《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规则》(URR525[10])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沿袭了UCP500的规定。在国际商会日颁布实施的ISP98[11]对不可抗力的范围没有做任何限定,只是笼统地描述为&任何原因&(any reason),这一措辞使备用信用证的当事银行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付款责任的范围得到了无限的扩大。
&&&&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不可抗力的结果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履行合同[12]。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呢?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国际惯例,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那么合同可以延期履行[13]。
2.1&解除合同
&&&&根据UCP500第17条的规定,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UCP500第17条的规定使银行可以在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解除付款责任,就是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该条规定免除了银行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保护了银行的利益,但对受益人是非常不利的。
2.2&延期履行合同
&&&&在目前的情况下,受益人如何在不可抗力事件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受益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同申请人约定,在信用证加列不可抗力的保护条款,通过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在信用证中排除UCP500第17条:本信用证不受UCP500第17条的制约,如果银行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停业导致信用证过期,银行在恢复营业后的若干工作日内(如10个工作日)接受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并承担付款责任。
&&&&延期履行合同这种救济方式一般发生在两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况是受益人及时提交相符单据,银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付款责任;第二种情况是银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停业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提交单据,信用证在银行停业期间失效,银行拒绝履行合同。
&&&&在第一种情况下,国际商会早在第459号出版物第61号案例中就提出了要求银行延期履行合同的观点。在这个案例中国际商会认为如果受益人在保兑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营业中断之前向保兑行提交了相符的单据,即使信用证在保兑行营业中断期间失效,保兑行在营业恢复后仍然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14]。由于受益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向保兑行提交了相符单据,根据UCP400第10条B款的规定,如果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但是如果受益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交到保兑行,而保兑行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营业中断,导致信用证失效,保兑行在营业恢复后将不再承担付款责任[15]。
&&&&在本案例中国际商会明确了两个观点:1. 如果银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停业,导致受益人不能向银行提交单据,如果信用证在银行停业期间到期,除非特别授权,银行在营业恢复后不再承担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责任。2. 如果受益人在银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停业之前提交了相符单据,银行由于停业的原因未来得及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该行营业恢复后,即使信用证已经在停业期间失效,该银行仍受其付款承诺的约束。
&&&&关于延期履行合同的第二种情况,国际商会在ISP98肯定了这种救济方式。ISP98第3.14款规定:如果交单的最后营业日,备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因任何原因关门并导致受益人无法交单时,除备用信用证另有规定,最后的交单日可以自动延长到交单地开门营业后的30个历法日[16]。ISP98 确定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停业,在其恢复营业后的30天内仍承担付款责任的做法同目前UCP500的做法完全不同,这个做法主要出于对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给开证行(开证人),申请人带来了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银行在根据ISP98开立备用信用证时要注意这一规定[17]。
&&&&为了使跟单信用证项下不可抗力救济方式同备用信用证保持一致[18],国际商会在2003年10月印发的UCP500修订稿中也对延期履行合同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肯定,根据该修订稿对UCP500第17条的修改,当信用证限制开证行或明确被指定银行时,如果受益人向该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一天,该银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停业,而无法向该银行交单时,则最后交单日自动延长至银行恢复营业后的第五个工作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19]。如果说UCP500第17条是为保护银行的利益而设立的话,那么该修订稿的规定则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使交易双方更加平等,也更符合衡平法(Equity)的精神。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超出任何合同当事人的控制的,合同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对另外一方都是不公平的,并且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因不可抗力而停业或关门只是暂时无法履行合同,而非永久性的无法履约,因此在银行恢复营业后,给受益人一定的时间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合同双方利益,对双方当事人比较公平的做法。
3.不可抗力保护谁?
&&&&在上述第2.2节的讨论中,我们了解到不可抗力的救济方式包括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合同,这两种救济方式中,前者主要是保护银行的利益;后者则既保护了银行也保护了受益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延期履行合同的救济方式更侧重于对受益人的保护,国际商会观点的改变也表现了其捍卫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而不是拒付工具的立场。
&&&谈到不可抗力救济方式对银行的保护,那么这种保护是针对开证行呢?还是保兑行或者被指定银行呢?在613号出版物第348号案例中,有人就这一问题提出了疑问?国际商会的答复非常明确地指出该条款的保护所有的银行(即包括被指定银行,开证行和保兑行)。
&&&&4.在信用证业务中政府行为(Government Act)是不是不可抗力?
&&&&这里所谈到的政府行为包括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对外国实施的贸易禁运(Trade Embargo),制裁(Sanction), 以及政府部门或行政命令的规定或裁决。按政府行为对商业合同造成的后果,政府行为可以分为,1. 导致合同方丧失履约能力的政府行为,如贸易禁运,制裁;2. 导致合同方履约能力下降的政府行为,如政府采取的经济政策或财政政策等其他形式的政府行为。在UCP500第17条中政府行为并没有被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那么政府行为是不是属于第17条所指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呢?
&&&&4.1贸易制裁
&&&&在国际商会613号出版物第336号案例[20]中,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符单据,但是由于美国政府对前南斯拉夫的经济制裁,信用证在制裁期间过期,开证行以经济制裁为由,并引用UCP400第19条不可抗力的规定拒绝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国际商会在答复中说:由于政府禁令和制裁是个较新的概念,在UCP的起草和制定的过程中,其制定者并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国际商会在本案例中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既没有肯定也未否定是否将政府禁令和制裁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之内。在本案例中由于受益人按时提交了相符的单据,所以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应当受到制约,申请人的账户应当被借记,但是由于贸易制裁的存在,该款项仍然应当被冻结。如果将来贸易制裁被解除,受益人的权益仍有保障。
&&&&在2003年国际商会印发的UCP500修订稿中[21],国际商会仍然没有考虑将政府的贸易制裁(Government Sanction)列入第17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在可预见的将来,贸易制裁仍然不会被列入UCP不可抗力的范围。
&&&&4.2其他形式的政府行为对贸易的影响
&&&&其他形式的政府行为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使贸易一方解除合同义务呢?国际商会并没有相关的解释和案例分析,关于这个问题,美国法院于2002年做出的判例作了很好的解释。虽然这个案例并不涉及信用证业务,但对于今后的法院判决仍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2002年SEABOARD 木材公司(SEABOARD LUMBER COMPANY)和CAPITAL DEVELOPMENT COMPANY诉美国政府的案例中,原告认为由于美国政府在80年代采取的货币控制政策,引起利率上升,导致木材市场疲软,价格下跌,使原告原来签订的销售合同[22]无利可图。原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政策是其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上诉法院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些政策只是削弱了交易一方的履约能力或盈利能力,至多使交易一方无利可图,根据以前的判例,如果政府行为(Acts of Government)被列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其包含的范围不应包含政府的财政或货币政策。美国法院在Langham-Hill 石油公司 诉 S. Fuels 公司(Langham-Hill Petroleum, Inc. v. S. Fuels Co.)[23]一案中认为虽然由于沙特政府的干预导致世界石油价格的下跌,使合同一方无利可图,但是这种政府干预并没有导致合同一方丧失履约能力,只是影响了合同一方盈利能力,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只能被合同方作为防范天灾人祸等不可预见的风险,而不是防范商业风险等一般风险(Normal Risks)的救济方式。
&&&&4.3国际商会为什么不将政府行为列入UCP不可抗力条款
&&&&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其自主性和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 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2.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和货物分离;3. 单证相符时,开证行独立承担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干扰[24]。除非出现欺诈事件的发生,信用证不受法院干预,其付款的保障性是很高的。正是由于信用证付款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原则对当事人的最大保护,信用证才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付工具。
&&&&政府行为如果被列入UCP不可抗力条款,信用证当事人将寻求各种政府干预,这种政府干预可以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种名目繁多的政府禁令,行政命令将极大地影响信用证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破坏信用证的付款保障能力,损害银行的信用。所以国际商会一直未将政府行为列入UCP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是基于保护信用证独立性和自主性原则,捍卫其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工具地位的考虑。
&&&&5.结语
&&&&不可抗力的成因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在由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中,国际商会一直没有考虑将政府制裁,贸易禁运等政府行为列入UCP不可抗力的范围。在恐怖主义肆意蔓延的当今社会,恐怖袭击是否应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关于不可抗力的救济,由于&延期履行合同&的救济方式更好的保护了信用证各方的利益,所以目前国际商会更倾向于这种救济方式。如果信用证根据UCP500开立,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免除责任的风险转移点是受益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向被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交单。如果受益人在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停业前向有关银行交单,即使信用证在银行停业期间失效,银行在恢复营业后仍然有付款责任。如果受益人未能在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停业前向有关银行交单,银行恢复营业后没有义务承担付款责任。而根据ISP98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受益人可以在银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停业而后恢复营业后30天内向银行交单,即使信用证已经失效。
&作者:王& 腾&
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专家,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专家委员会成员,著有《彻底搞懂信用证》一书,先后在国家核心和一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
1.&Case Studi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s Publication No. 459.
2.Gary Collyer (2000), &Opinions of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 &, ICC Publication No.613.
3.&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ISP98,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s Publication No. 590 &.
4.Lakshman Wickremeratne ,Michael Rowe (1998),&Trade Finance the Complete Guide To Documentary Credits》, Financial World Publishing, pp8/36.
5.Revision of UCP500- Issues Identification Paper, Document 470/1010, 第23页。
6.&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s Publication No. 400 (UCP)。
7.&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s Publication No. 500 (UCP)。
8.&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s Publication No. 525。
9.冯大同,(1991),《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第159页。
10.金赛波,(2002),《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49-250页。
11.黎孝先,(2000)《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第266页。
12.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2004),《国际结算》第三版,中国金融出版社,第435页。
13.张燕玲,邱智坤,(1999),《ISP98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第75-76页。
&原文载于《中国外汇管理》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王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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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银行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萍乡安源区法院受理全省首例信用不良记录侵权案 律师称“产生不良记录应给当事人异议期”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字体:&&】&&&&&&&&&
新闻热线:5
  法官李明(化名)在银行留下了信用不良记录。不过,他对这些银行记录提出了异议,因为在他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单上显示的信息,和他的身份证存在诸多不同。在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9月2日,李明一纸诉状将3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消除他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恢复原告名誉,注销以他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并向他赔礼道歉,赔偿他精神抚慰金3万元。
  此案也是江西省首例信用不良记录侵权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从没贷过款却上了银行信用“黑名单”
  “除了工资是打在银行账号,没有办过其他银行卡,没贷过款,更不要说欠银行的钱了。”
  2004年,李明从某大学毕业后,到法院系统工作,日子按部就班地过了四五年。
  去年开始,他周围的亲朋好友买车的越来越多,盼望能早日拥有一辆车的李明心直痒痒,但收入有限,只能把这美好的愿望化作工作的动力。
  去年5月的一天,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李某给李明打来电话。在电话中,李某称自己有办信用卡的任务,希望他能办理一张。经不住朋友一番游说,尤其得知能刷卡买车,李明立即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三四天后,李明接到朋友的电话:“你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蛮严重的,无法正常办理。”见李明听得云里雾里,对方直言相告:“你欠了银行的钱没还!”
  这更让李明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很少和银行打交道,除了工资是打在银行账号,没有办过其他银行卡,没贷过款,更不要说欠银行的钱了,“里面肯定有误会!”
  随后,李明带着身份证来到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个人信用报告单上显示,他从2008年8月开始,在湖北武汉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等3家银行共办理了6张贷记卡,共透支6万多元,其中最大一笔透支达3万元。
  仔细一查看,李明发现不对劲了。他是在2009年办理的二代身份证,之前用的是一代身份证。因此,他认为贷记卡既然是在2008年办理的,理应是用他的一代身份证办理的。可是,在他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单上,发现自己的身份证的数字是18位,而非一代身份证上的15位。
  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在李明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单上,显示的地址是其二代身份证的地址――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公园中路,而一代身份证的地址是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光丰管理处。
  “这明显是银行在办理贷记卡的程序中存在疏漏,没有认真审查,让不相关的人冒用了我的身份证,这才导致自己出现信用污点的情况出现。”23日,李明对新法制报记者说。
  诉三家银行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李明将3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消除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恢复原告名誉,注销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办理的贷记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其实,李明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个案。
  长沙市民金小姐一直注重个人信用,但在今年7月,她办理房贷时发现自己竟然有12次不良贷款记录。
  金小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第二张身份证”,在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像贷款买车买房就必须在银行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因此,金小姐立即找相关部门查看问题出在哪。
  一查,竟然发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一次录入失误造成的。令金小姐感到更为愤怒的是,当查清事情真相后,当事银行一直未处理此事,12次不良贷款记录至今记录在案。为此,按揭所在银行拒绝为其放款,她签下的房子将面临着被开发商强行收回的可能。
  据了解,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范围会随着信用环境的优化越来越大,其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仅为五年,超过了5年,应予以删除。
  “虽然信用污点将不再终身制,但是这5年将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多大的影响。”一想到这,李明就很气愤。
  之后,李明多次向上述3家银行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对方不是说不知道如何处理此事,就是说不归他们管。
  9月2日,对涉事银行解决问题的能力感到心灰意冷的李明将上述3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恢复原告名誉,注销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办理的贷记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在起诉状中,李明诉称,其向汽车销售公司申请按揭贷款购车、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均以有不良贷款记录被拒。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有人以其名义在被告处办理贷记卡,并存在透支行为,导致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李明称其从未与三被告有任何形式的往来,被告未尽审查之义务,将不属于自己办理的贷记卡存在透支行为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致使其被列入银行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侵犯其名誉权。经多次协商,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银行不良记录名誉权案。“不管案件胜诉与否,却意义重大,”省高院有关人士称。
  那么,上述银行在办理贷记卡中的程序有哪些?要尽到哪些审查义务?记者一并以采访提纲的形式发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该两家银行的书面回复。这两家银行工作人员均称,还在调查之中。
  “清白之诉”判决有时大相径庭
  许多被侵权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图换回“清白”的信用记录。虽然原告大多怀着必胜心理,但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法院通过笔迹鉴定,仅以不良记录形成依据非本人签字形成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虽侵权行为事实清晰,但法院以被侵权人遗失身份信息有过错为由,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据了解,作为诚信社会建设的初步尝试,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日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各地设立征信服务中心管理个人信用数据库。《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该系统的实施使得个人信用有了明确的内涵和衡量指标,但运行几年来,一些不良记录诉讼所引发的诉讼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集中反映出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如很多原告质疑说,上传不良记录的银行往往没有做进一步的认真核实、推脱责任,产生了很多不实的“不良记录”,而且找上门要其纠正删除“不良记录”,却又被告知无法对不实的不良记录实施删除,反而“善意”告知不良记录人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查清事实,以消除不良记录。
  在此背景下,许多被侵权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图换回“清白”的信用记录。
  虽然原告大多怀着必胜心理,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记者通过上网查询,发现有的法院通过笔迹鉴定,仅以不良记录形成依据非本人签字形成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登载于日《人民法院报》上的陈某诉某银行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被告限期消除不良记录并赔偿损失。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判决的方某诉某银行案。还有的金融机构认可欠款另有其人,侵权人盗(借)用身份信息的侵权行为或所涉款项走向清晰,法院判令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在山东邹城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诉某银行案件中,虽然赵某承认将身份证及户籍证明交冒名贷款人某药材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对诉请的经济赔偿不予支持,但仍判令银行限期消除不良记录。
  还有的虽然侵权行为事实清晰,但法院以被侵权人遗失身份信息有过错为由,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方先生诉A银行案,法院认为方先生将本人的身份证件交给他人,虽贷款合同非本人所签,但银行放贷并不违法,且不良记录未达严重程度,故驳回诉讼请求。
  “产生不良记录应给当事人异议期”
  “银行在记录个人不良记录时,应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期,以保证不良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减少纠纷的产生。”
  “此案暴露出了银行在信用卡办理上存在审查不严等一系列混乱的问题。”9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以标对新法制报记者说,现在银行间业务竞争非常激烈,各银行为抢占银行信用卡客户,出现了许多违规操作,银行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就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办理信用卡,如曾经有西安某大学擅自为所有入学新生办理信用卡,引起很大的反响。
  根据《合同法》,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信用卡办理合同上并非自己的真实签名,并且在身份证的使用上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过错,如遗失身份证未挂失,那么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上由于审查不严导致当事人信用记录下降、利益受损,当事人当然可以向银行提起侵权之诉,即使没有损失,也当然可以要求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那么目前,银行侵犯个人征信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那些方面?
  张以标说,除上述案例中的为假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得行为外,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查询并泄露他人征信记录的行为,如银行违法将查询到得当事人的征信记录提供他人使用;二是提供与当事人本人信用事实不符的征信记录,如银行公布或提供不符合当事人信用事实的信用卡黑名单;三是提供征信记录不及时,如银行不及时向合法当事人提供征信记录;四是异议记录更正不及时,如在发现信用记录有错误时,银行不依法及时更正当事人的信用记录,还有新出现的银行借口当事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规定不予贷款等。
  张以标认为,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记录个人不良记录时,应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期,以保证不良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减少纠纷的产生。具体的告知或通知方式可以是电话或短信提醒,也可以是采取登报的方式告知异议期限,而不是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
  “我相信,信用问题只有走上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才能真正得到解决,”张以标说。
  □文/张小平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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