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法人不经过成员同意可以向银行代款吗?

2015年农民合作社可以向银行贷款吗_百度知道
2015年农民合作社可以向银行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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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时候都可去银行贷款、及发展前景可观,比如合作社经营状况。但想得到银行的贷款。合作社无 不良信用记录,合作社有盈余,合作社必须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管理,并有抵押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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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贷款银行的贷后监督检查、信用社的上浮幅度不一致,利率越高,因此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尽量压缩时间,经济效益良好并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各家银行,不挪用贷款用途;贷款应量力而行。 程序 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贷款申请书及购销合同,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至此。同意贷款的,尽量避免搞大投入,贷款银行方将贷款资金转入所开立的账户内;一般来说,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个私业的贷款利率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30%以内、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手段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注意 个私经营者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还需注意,贷款期限越长:一般宜从小到大逐步升级,对其提交的贷款担保书或贷款抵押物的资料进行审查鉴证,并在该家发放贷款的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或辅助结算账户,由申请人按照其所申请的贷款用途支配使用,故申请贷款时可“货比三家”,进行贷前实地调查、有关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尽量选择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机构贷款,可先通过有效的质押,在银行开有基本结算账户个体经营者申请银行贷款须具有法人资格及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申请人还需到当地县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部门办理《贷款证》,能提供有效贷款担保和抵押
农民合作社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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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
金投贷款网小编介绍,不同的贷款产品,相应的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建议大家最好向当地的合作社咨询具体的贷款政策。
小编介绍,不同的,相应的农村合作社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建议大家最好向当地的合作社咨询具体的贷款政策。
【产品介绍】
&扶农保&农民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向辖区内合作社法人及社员发放的生产。
【适用对象】
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
【业务特点】
1、贷款用途广泛。包括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
2、担保方式多样。可选择抵押、质押、保证及组合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
3、还款方式灵活。可结合生产周期特点,选择按月、按季、一次性等多种还款方式。
【贷款条件】
合作社成员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品行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4、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与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在我行(社)开立结算账户;
6、我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社法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社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30%以上;
3、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4、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认可的担保;
5、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6、在我行(社)开立结算账户;
7、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养殖、种植等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
8、合作社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含)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
9、我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一)合作社成员个人贷款:
1、借款申请书;
2、合作社成员个人入股或入社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3、以合作社保证方式发放的要出具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出资以保证金担保的证明;
4、我行(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合作社法人贷款: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以及经相关部门核准的特殊经营许可证,合作社章程;
3、协议文件和出资到位的书面依据;
4、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和合作社控股(主要)股东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6、我行(社)要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要求以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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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23:56:48
我是在读学生能贷吗
可以的详情请咨询Q&Q&&&&或致电&
回答时间:
提问时间: 8:51:14
我是湖北荆州的,我想申请个人信用无抵押贷款5万元,可以吗?
请在线申请:/f.php?t=04iY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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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能办银行信用卡吗?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内蒙古.呼和浩特&&&&
提问时间:&&&&
我来帮他回答▼
你好,还需要有个人银行卡流水的。
回答网友:游客&&
回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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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法人不经过成员同意可以向银行代款吗?
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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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索取号】
【文件编号】
沪农委〔号&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失效日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项对本市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及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合作社为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收购农产品、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第六条 贴息条件
1.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且有盈余的合作社;
2. 合作社实有成员不少于10人;
3.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能按要求登录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系统(http://www.shhzs.org:8080/zyhzs/),填报相关信息;
4. 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的60%比例返还;
5.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规;
6. 贴息期限符合本办法规定。
7. 区(县)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第三章 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
第八条 贴息期限。限于一年之内,贴息周期从每年1月至12月止。
第九条 贴息额度。合作社联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计上限800万元(指联社法人贷款额度);市合作社示范社合计上限700万元;其它合作社合计上限500万元。贷款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第十条 贴息比例。合作社联社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80%;市级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70%;其它合作社60%。保费为贴息周期中发生的贷款担保支出,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80%。
第十一条 承担比例。合作社联社、市级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贷款贴息的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乡)、区(县)农委提出贴息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区(县)农委、财政部门负责对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组织复审。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合作社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清晰可辨的材料和证明:
1. 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2. 贷款到帐凭证(复印件);
3. 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和照相版);
4. 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单位信用证明;
5. 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6. 按合作社财务制度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并提供合作社成员盈余分配明细表(均须加盖合作社公章);
7. 申请贴息资金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合作社,需提供由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合作社财务审计报告;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余、成员盈余分配、贷款用途等;
8.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作社成员登记证明及成员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成员名单的会议记录(附身份证号码和成员签名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10.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11.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12.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区(县)汇总表;
13. 区(县)财政局关于贴息资金按时足额配套承诺书。
第十六条 合作社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市、区县两级财政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县)农委、财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收齐申报材料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复下达。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财政贴息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贴息资金连同配套资金拨付合作社。
第十九条 区(县)农委、财政局应对合作社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对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贷款挪作它用等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贷款贴息,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 2.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 3.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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