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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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派出机构,局机关各股室、协会:
&&&&&& 为做好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开展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 一、指导思想
&&&&& &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为指针,以提高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率为目标,紧扣省、市工商局工作部署,推进我县企业、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年报工作。
&&&& &&二、组织领导
&&&&&& 为有效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樊利光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各直属派出机构、协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主体年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和督查。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股。
&&&&&& 三、工作目标
&&&&&& 到日,确保全县市场主体年报率不低于90%,完成市工商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 &四、年度报告的对象
  日前经我局(含委托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在业的市场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日以后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提交2015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的期限
  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期间为:日至日24时。
  未报送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当于成功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年度报告的方式
  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采取电子化在线网上报告方式(其中个体工商户可选择书式申报,书式申报表必须做到一户一表),各类市场主体登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首页的&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填报年度报告,填报提交成功后直接向社会公示,即完成年度报告程序。
  七、年度报告内容修改程序
  市场主体发现其已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有错误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修改的,可以在日前自行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操作,所有修改记录在全省公示平台上一并予以公示。
&&&&&&&八、时间安排
&&&&& (一)动员培训阶段(1月4日至1月15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召开年报工作动员会,统筹部署年报工作,成立年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报工作计划和年报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介质,多渠道、多方式进一步深入广泛宣传。加大培训力度,要求系统内全员培训,企业全面培训,个体工商户全部告知,力争系统内人员培训率100%、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率100%、个体工商户告知率100%。
&&&&& (二)全力推进阶段(1月16日至6月15日)。通过设立年报专门服务窗口、上门服务、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企业集中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展年报工作,确保5月底完成年报80%以上。
2015年度企业年报工作进度安排表
1月16日-31日
6月1日-15日
&&&&&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根据各自年报工作开展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升年报率,达到全面完成年报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总结于6月30日前报至县局企业股。
&&&&&& 九、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年报工作一同进行,对基层所压力更大。为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年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上半年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及时成立年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保障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分析研判工作形势,持续保持工作热情和韧劲,确保年报工作达到既定目标。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年报氛围。在年报工作期间,各市场所要结合实际情况,一是要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年报氛围。要让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了解年报制度,熟悉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方法,充分认识到年报的重要性、必要性,调动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引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报工作。二是要积极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宣传年报重要意义、推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获取帮助和支持。
&&& &(三)加强培训,及时解决问题。加强系统内人员培训,使每一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一条例五规章具体内容,熟知申报操作流程、操作方法、操作步骤,能够准确解答解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过程中提出或遇到的各种问题。继续加大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工作,力争做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培训,个体工商户全部知晓。
&&&& (四)廉洁高效创新服务。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耐心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报,让经营者满意,让群众满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年报申报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设立年报服务窗口,全面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报申报工作。对部分无网上操作人员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可由系统内工作人员帮助其完成年报申报工作;对园区、企业集中区域以及招商引资企业、重点企业等可采用上门指导服务,帮助其完成年报申报工作。
&&&& (五)实施包保责任制、加强督查通报。以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单位实行包保责任制,组织推进本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申报工作,明确各自包保范围、包保对象和责任人,要求具体到每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日前报县局企业股。年报工作开展期间,县局将成立督查组,每月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1至6月份每月书面通报一次年报进度,适时实行年报进度每周通报制。6月底对全县市场主体年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结果计入2016年工作目标考核。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_百度知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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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享有占有,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积金、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其他1条回答
比如申请破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法人,社员只以出资额承担责任,社员在入社时入资100元,便只以这100元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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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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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日前在科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须在日——日止,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www.)申报,并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相关信息。企业、农合未依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时间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即俗称的“黑名单”;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报业务的,工商部门依法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个体、农合)将形成“失信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重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体户也可提供报送纸质报告,其法律效力与网上申报一样;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而企业、农合必须通过网上申报公示。但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联络员备案或者变更请到科区工商分局一楼大厅办理。(武装部、生态园北门东侧)。咨询电话:企业(公司):0475-*******、0475-*******个体(农合):0475-*******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分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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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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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组织是否可以获得法人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他们无法进行法人登记,给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权益保障带来诸多问题。同时,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我国拥有2300多万成员的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哪些
  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调整对象体现四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规定一系列财产权制度
  完善的财产权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为维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一系列财产权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经济组织承担责任;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其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防止他人利用操纵
  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参与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在允许多种力量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也要保证农民真正成为专业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此,本法从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和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首先,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本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其次,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实质是由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在决策机制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可以有效地实现农民作为主体对组织的控制,这也是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差别之一。因此,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或者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等问题,本法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根据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尽可能由章程决定事项
  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本法遵循宜粗不宜细和适度规范的原则,授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较大权利,能由章程决定的事项一律交给章程来办,不设置过多的法定条件,保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实现。
  如有关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成员出资方式、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雇员人数、资格和任期,以及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和金额等问题都授权由章程规定。
  本法规定的主要法定事项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制度、保障成员主体地位实现的条件和民主决策程序、登记注册事项、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措施,以及其他程序事项。
  明确国家扶持的基本政策
  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和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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