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冒用我可以帮别人办银行卡吗充游戏币3700多应该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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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健康:【最新骗局:当面手机转账信息竟是伪造的】当面交易二手手机,她自称没带现金,要手机转账。还给受害人看信息:已向某某转账3700元,跨行转账两小时内到账。24岁的王梅(化名)以此手法作案2起,实际上,她用了“短信伪造软件”编辑了转账内容。今天,王梅已被江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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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冒用他人名义多次跟我要钱是什么罪
此行为构成诈骗罪,然后抓住坏人惩治依法,需要依法搜集固定好证据,然后找公安进行报警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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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报警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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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庆成、钟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庆成,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六祥长鸡坡村8号。因本案于日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静雨,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光辉,男,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钟庆成的表姐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六祥长鸡坡村1号。因本案于日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日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永伟,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鸿甡,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南塘镇大圹笃村34号。因本案于日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湖北省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日由湖北省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日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伦海波,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庆成、钟某、梁鸿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庆成、钟某、梁鸿甡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钟庆成及其辩护人张静雨、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李永伟、上诉人梁鸿甡及其辩护人伦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钟庆成销售的网络电话卡为虚拟电话卡。2009年,被告人钟庆成在“广亚”传销组织中当会员时,学会了该组织“以销售网络电话卡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随后,被告人钟庆成和刘清(男,云南昆明人)合伙在网上建立了HGC香港瑞华通讯网站,开展传销活动,刘清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系统的维护和更新,被告人钟庆成负责“开拓市场”。之后,被告人钟庆成通过QQ聊天与一个被称作“古月软件”的取得联系,出资由“古月软件”制作HGC香港瑞华通讯网站的代理商账户平台,代理商账户平台为http:///(以下简称瑞华公司网站)。根据被告人钟庆成的要求,“古月软件”在瑞华公司网站中为公司销售网络电话卡设定了套餐种类、包月电话卡种类、购买套餐电话卡款项的扣税方式及奖金制度等。“古月软件”为瑞华公司网站中设定一种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币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1,是网站内部流通的唯一虚拟货币。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须先将人民币汇入被告人钟庆成在瑞华公司网站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系统自动转化为相应的电子币,然后用电子币才能购买套餐,只有会员才能购买电子币和网络电话卡套餐。被告人钟庆成在HGC香港瑞华通讯网站中销售的网络电话卡充值账号和密码,来源于成都人刘某为深圳天通公司设计的通讯平台系统。使用深圳天通公司的网络电话卡,须先开通GPRS流量包,再将为网络电话卡设定的充值账号和密码输入手机上的配套软件,连接通讯平台,经过验证后即可使用该通讯端口进行通话,用户只需付出少量的GPRS流量使用费即可达到“免费通讯”或“节省电话费”的目的。瑞华公司无独立办公场所,被告人钟庆成通过网络操作而进行网络电话卡销售。被告人钟庆成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规避自己在银行贷款所留下的不良记录,于2009年5月起开始使用以朱小俭身份证在农行深圳市分行办理的7616112银行卡(以下简称6112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支付款项。被告人钟庆成将6112银行卡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平台绑定,将以朱小俭名义在工商银行开设的2759017银行卡与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钱公司)的结算平台绑定。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的款项由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转入6112银行卡后,被告人钟庆成即可实现对该银行卡中款项的现支、转支、转存、消费。以上述活动为基础,被告人钟庆成建立了以瑞华公司为平台、以网络电话卡套餐为销售对象的网络传销组织。二、瑞华公司实行“会员”制度。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需先进行网上注册登记成为会员,新会员必须先用老会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公司网站后才能注册登记。会员登记事项包括ID号、昵称、密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开户行、银行帐号、购买套餐的种类等。每个会员可以注册1-3个ID号,会员注册后拥有现金账户及电子币账户,现金账户里的钱可以转化成电子币。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时,须先将人民币款项汇入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转化为电子币,然后才能用电子币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被告人钟庆成将原本以GPRS流量使用费计费的网络电话卡设定为52元包月不显号卡、100元包月显号卡二种,设立了A套餐、B套餐、C套餐、D套餐、E套餐共五种电话卡套餐,销售价分别为300元、1500元、3000元、6000元、9000元。被告人钟庆成和钟某等人将网络电话卡充值账号和密码从刘某的代理商管理系统内复制下来,上传到瑞华公司网站,供会员购买。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后按“包月”结算“电话费”,被告人钟庆成则按会员使用网络电话卡产生的GPRS流量费与刘某结算。三、瑞华公司发展会员实行“推荐制”。新会员通过以老会员的用户名、密码登陆公司网站注册登记后,即成为老会员的推荐对象,老会员与新会员因推荐关系而成为上下线关系,每个会员可以推荐数个下线新会员,直接推荐的下线人数不限。每个会员的下线会员分为A线和B线,A线会员(又称A区)即上线会员直接推荐的会员,B线会员(又称B区)即下线会员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上下线会员之间可以“借”用电子币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为诱使他人参与,被告人钟庆成为瑞华公司设立了详细的“投资返利制度”及“奖励制度”。投资返利制度为:会员投资购买的网络电话卡套餐费用本金,在“扣税”12%以后,剩余套餐费用总额以电子币的形式每天自动返4‰、250天全部返还,返还本金满250天以上方可申请提现。奖金制度的奖项有:一是代理奖(直推奖),即老会员推荐新会员购买了电话卡套餐,则老会员可以获得新会员购买套餐费用总额1%-5%的奖励(该1%-5%的奖励,根据老会员与新会员成为会员时所购套餐种类决定,A、B、C、D、E套餐的奖励标准依次为1%、2%、3%、4%、5%)。二是推广奖(平衡奖)。以业绩300元为1单,A区1单:B区1单=20元,即:当上线的A区会员与B区会员业绩均分别达到1单时,上线会员可以获得20元的奖励,以此类推,均达到450单,上线会员则可获得封顶9000元的奖励。A、B区的业绩均可以累积计算,永不归零。三是领导奖。每个会员直接推荐的会员称为“第一代”,每个会员直接推荐的会员又推荐的会员被称为“第二代”“领导奖”实行“单轨双进制”,第一代5%,第二代2.5%,即上线会员可以得到“第一代”当天收入的5%以及“第二代”当天收入的2.5%,共计两代。四是快乐奖,即“领取你介绍人的推广奖收入的10%”。五是管理奖。C套餐以上的代理商才有资格享受。300元业绩为“一单”,按累积的单数拿奖,A区、B区会员的业绩均达到300单、600单、1200单、12000单时,公司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4000元、60000元。六是重复消费奖,即上线会员伞下20层内的会员每重复消费,上线会员即可获得消费总额4‰的奖励。按每个点位一张卡计,垂直排满约40万元。此外,被告人钟庆成还在网站中宣称:购买9000元网络电话卡套餐的会员可以进行瑞华公司原始股票自由交易。日--日成为公司会员,每一ID公司将赠送10万股原始股票;日--日成为公司会员,每一ID公司将赠送4万股原始股票;日--日成为公司会员,每一ID公司将赠送1万股。由此,发展的下线越多,得到的奖金就越多,从而诱使会员不断去发展下线。为诱使他人成为会员、购买套餐,获取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的款项,被告人钟庆成在瑞华公网站上虚构了大量虚假会员,造成公司繁荣的假象。被告人钟庆成还编造了大量虚假信息、激励性文章发到瑞华公司网站上。如宣称:瑞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2亿元港币,总资产逾百亿元港币;“和记黄浦”与“长江实业”为李嘉诚的两个实业公司,“和记环球电讯”为和记黄浦旗下上市公司,“和记黄浦”2008年收购了瑞华公司,控股51%,“和记环球电讯”成为瑞华通讯最大的股东;2011年,瑞华公司在中国已超过1600万消费用户;瑞华公司将成为继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通讯公司之后的第四大通讯公司等。被告人钟庆成还先后编造了有41位、311位、1300位公司会员获得“优秀管理奖6万元”的“新闻”发布到瑞华公司的网站上,以刺激他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通过上述虚假宣传、“奖励”激励,涌现了汤盛江、赖飞燕、喻春娥等一批骨干成员,他们积极主动地宣传、推广瑞华公司及其销售的网络电话卡,自2011年3月起,瑞华公司的会员人数、被告人钟庆成所获得的资金迅猛增加。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钟庆成开始使用以朱小俭身份证在农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3857919的银行卡(以下简称7919银行卡),通过网银将6112银行卡中的款转入7919银行卡中,被被告人钟庆成大肆用于个人购车、购房、入股投资房地产、消费挥霍等活动。2011年4月,被告人钟某在寻找工作时,被被告人钟庆成雇请,由被告人钟某取代刘清的网络管理员角色,负责管理网站,下载及上传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上传被告人钟庆成编造的虚假信息、刺激性文章、虚假获奖信息,发放会员奖金,并帮助被告人钟庆成销售房屋。被告人梁鸿甡于2012年4月被被告人钟庆成雇请,主要为其从事房屋租赁,偶尔帮助被告人钟某进行网络管理、下载并上传网络电话卡号、密码。因此,瑞华公司的实有员工仅三人,被告人钟庆成对被告人钟某、梁鸿甡按月支付工资。案发后,经随县公安局委托湖北省公安厅提取网址为http://网站后台数据(数据库源文件、网站源代码,数据截至时间为日),并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数检字第42(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1)提取网站中注册会员的基本资料,网站中注册会员总数为20994。(2)会员购物记录共有三种购买方式,分别为“注册赠送”“重复购货”和“话费币购买”。提取注册赠送记录8281条、重复购货记录83条和话费币购买记录7848条。根据会员分类汇总会员的购物金额、注册赠送、重复购货和话费币购买金额中至少有一个不为0的会员共计8305个。会员的总注册赠送金额为、总重复购货金额为7380.00,总话费币购买金额为。(3)提取会员的奖金明细,存在奖金记录会员共计12216个,实发奖金总额为。(4)提取网站注册会员的组织关系,包括推荐关系和二叉树关系,推荐关系最高级数为35级,二叉树关系最高级数为290级。(5)新会员注册流程为:(ⅰ)通过已有的会员账号登陆网站,注册下级会员,填写新会员基本资料成为临时会员;(ⅱ)新会员充值;(ⅲ)网站管理员“老板”审核注册的临时会员为正式会员。(6)通过网站后台查询的奖金比例如下:(ⅰ)直推奖比例根据套餐A、B、C、D和E分别为1%、2%、3%、4%和5%;(ⅱ)快乐奖比例为10%;(ⅲ)重复消费奖为0.4%;(ⅳ)投资返利奖第一阶段为0.4%(250天),第二阶段为0.8%(125天),第三阶段4%(250天);(ⅴ)推广奖为20;(ⅵ)管理奖第一代为5%,第二代为2.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附件光盘内容还显示:在注册登记的会员中,被告人钟庆成以“老板”作为自己的会员用户名,登记在会员首位,登记的RDT注册时间为日,登记的银行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登记的银行卡号为×××1111,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为111111;截止日,瑞华公司网站中会员LSK消费金额,GLF总奖金币;在会员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中,银行开户行为空白的9537个,银行开户行名称属明显编造的29个(如开户行名称为1、123、213等),银行帐号空白的9371个,有银行帐号但帐号属明显编造的(如帐号为1、11、111等)3375个。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调取的6112银行卡交易记录、7919银行卡交易记录、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转入6112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显示:6112银行卡的开卡时间为日,7919银行卡的开卡时间为日;日至日,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转入6112银行卡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元;自日起,通联支付公司结算中心转入6112银行卡中的款项被迅速通过网银转入7919银行卡,绝大多数时6112银行卡所留余额不足1元;进入6112银行卡、7919银行卡中的款项,被被告人钟庆成大肆用于个人购车、购房、入股投资房地产、消费挥霍等活动。截止日,7919银行卡中的非法所得款仅余人民币24715.61元。被告人钟庆成为使其网络电话卡套餐能在网站上“合法直销”,2012年4月份,被告人钟庆成和有直销经营许可资格的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公司)洽谈,欲将瑞华公司纳入康力公司的管理体系。洽谈成功后,被告人钟庆成安排被告人钟某于日以“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康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康力公司(甲方)授权“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具备营业资质的代理商、专卖店进行康力产品销售,同时签约授权该机构为甲方的专卖店”。协议从日起生效。协议签署后,被告人钟庆成将瑞华公司原网址域名http:///变更为http:///,将其销售的网络电话卡命名为“康力二号”,并将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的“扣税”比例由过去的12%改为16%,继续进行网络电话卡套餐销售活动。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间为日,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钟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日,许可的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限的来源。2、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证实: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时间、营业范围。3、钟庆成、钟某、梁鸿甡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个人身份情况。4、被告人钟庆成、钟某、同案人喻春娥、传销会员易名农、周新和、李瑜对下载打印的瑞华公司网站主页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钟庆成对下载打印的瑞华公司网站中页面截图及《天下之道》《感恩感谢有您》《为梦想而变》《2012向前奔跑》等宣传文章的指认笔录,证实:瑞华公司网站的真实存在;瑞华公司网站的网址、域名;瑞华公司网站中部分页面所显示的内容;被告人钟庆成为诱骗会员加入瑞华公司、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而编写并发布于瑞华公司网站中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5、被告人钟某卡号为×××3315农行卡、卡号为×××4213农行卡的银行交易记录及被告人钟某对上述交易记录的指认笔录,证实:二卡中各笔资金的进出时间、数额等情况;经被告人钟某之手而发放奖金的时间、数量及资金来源等情况。6、瑞华公司网络电话卡包月卡宣传单、奖金制度宣传单等资料、从瑞华公司网站中下载并打印的宣传内容,证实:被告人钟庆成为诱骗会员而对瑞华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宣传形式、宣传内容;瑞华公司所设定的网络电话卡种类、套餐种类、投资返利制度、奖励制度、奖励方式。7、从被告人钟庆成手机中提取的通讯录,证实:覃世永、冯培进、赖飞燕、梁宁、刘国栋、宁可等人属瑞华公司的会员,与被告人钟庆成有通讯联络。8、通联支付公司提供的6112银行卡《互联网收单商户资金结算明细表》(-)、农行深圳分行提供的6112银行卡120709期间的交易记录、7919银行卡120711期间的交易记录,证实:6112银行卡、7919银行卡的卡主;6112银行卡中资金的来源明细、汇总金额;6112银行卡、7919银行卡中各笔资金转入、转出的时间、数额、对方帐号及姓名;从7919银行卡中转至黄冠昌、周虎、刘某、汤盛江、周毅钟、张建光、钟家宽、惠州市惠阳区岐山度假村发展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增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单位的款项、转出时间、金额、笔数等内容。9、康力公司《直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康力公司负责人与被告人钟某代表“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7919银行卡交易记录、康力公司出具的对350万元款项的《收款说明》等书证,证实:康力公司直销产品的范围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公司控股公司济南生命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州熊牌灵芝胶囊和加州熊牌银杏胶囊2种保健食品”“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HGC香港瑞华通讯”“香港瑞华通讯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公司。“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康力公司合作的原因、目的、时间、方式、各自的权利义务;康力公司对“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康力公司收取“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350万元款项的性质、用途、收取方式。10、湖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移交证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接收证据清单》、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证实:网址为http://的网站后台数据系由该队提取并制成光盘移交给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为委托鉴定而向鉴定机构移送的检材来源、检材内容、检材形式。11、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三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三被告人被抓获羁押的时间、地点、经过。(二)证人证言1、瑞华公司会员的证言会员胡汉红、周新和、金幼清、王海莲、沈祖胜、陈振东、张欣、赖飞燕、曹建萍、唐春宇、黄国庆、滕守刚、易名农、张柏霞、李璐、李瑜、李慧文、喻杨群、童小英、钟秀珍、袁红敏、郭冬林、苏蓉、徐芳、杨凤兰、向桂芳、程卫敏、曹润莲、梅妮、胡熠等30人的证言,均证实:他们经亲戚或朋友介绍购买了瑞华公司价值不等的套餐而成为瑞华公司的会员。2、其他证人的证言(1)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知道丈夫周新和为其购买了瑞华公司网络电话卡套餐,但自己对周新和如何购买的并不太清楚。(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所购买的网络电话卡套餐均系丈夫黄国庆所操作,自己对具体细节不知。(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深圳天通公司的手机和网络电话卡配套使用原理、使用方法、计费方式;其与被告人钟庆成的认识过程、合作内容;被告人钟庆成向其支付通讯端口使用的情况。其证言中还证实了“用户使用通讯端口的费用按流量计费,每6秒钟4厘,天通公司于2011年6月倒闭后,钟庆成打电话让我不要关闭代理商管理系统,因我见钟庆成卖的还可以,就继续租用了一年的服务器,并继续在电信公司租用了4个通讯端口,为钟庆成提供电话卡的技术支撑,让钟庆成的用户继续使用网络电话卡。从2011年7月份到2012年8月份,钟庆成共向我的农行卡汇了十几笔费用,大概有100多万”等情节。(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钟庆成于2011年底与其洽谈瑞华公司与康力公司合作的过程、钟庆成的承诺、钟庆成的宣传内容;康力公司与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过程及主要内容;钟庆成向康力公司交款350万元的性质、用途、支付方式。(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熟悉钟庆成及其公司是如何宣传推广瑞华公司的;如何通过购买网络电话卡方式注册成为会员;电话卡套餐的种类、返现方式、奖励种类等情况;如何使用网络回拨电话卡拨打电话;如何通过老会员成为新会员,会员如何登记id号、购买套餐、缴费、浏览网站中的个人信息;会员购买网络电话卡的款项是如何支付给瑞华公司的;瑞华公司的系统管理员变更情况。其证言中还证实:“按照公司返利规则,会员入会时缴纳的会费有16%作为税收,不存在返还,而这16%的税收根本不存在缴纳给国家的,返利的钱也是从这16%的税收中支出。以前的系统管理员是原来的创立人之一刘某,这一年多的系统管理员是钟某,梁鸿甡偶尔也代替钟某担任系统管理员,以及非法获利的钱的去向”等情节。(三)鉴定意见及附件光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接收证据清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3)数检字第42(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证实:网站内注册的会员总数、会员购买方式、购物记录数量、注册赠送记录的数量、重复购货记录数量、话费币购买记录数量、购买金额中至少有一个不为0的会员个数、会员的总注册赠送金额、总重复购货金额、总话费币购买金额、存在奖金记录会员的个数、实发奖金总额、会员组织关系中推荐关系和二叉树关系的最高级数、新会员注册流程、网站后台查询的奖金比例以及存在虚假会员的情况。(四)侦查机关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钟庆成、钟某、梁鸿甡和吴某所持有的物品粤B×××××东风雪铁龙C5轿车1辆(登记车主为钟庆成)、粤B×××××奔驰轿车1辆(登记车主为吴某)、粤B×××××宝马轿车1辆(登记车主为吴某)、粤B×××××奥迪Q7轿车1辆(登记车主为吴某);对被告人钟庆成以吴某名义购买、登记的惠阳碧桂园凤仪谷23街11号2层01号洋房一套、惠阳碧桂园凤仪谷23街11号2层02号洋房一套、惠东碧桂园海云天2单元5楼21号洋房一套进行了查封;对被告人钟庆成以“合作建房”名义购买的张建光开发的“福隆居”小区房屋65套进行了查封;扣押了被告人钟庆成交纳至康力公司的款350万元;扣押了被告人钟庆成随身携带的现金2463.5元、lenovo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2枚、从钟庆成银行卡中提取的现金6100元;扣押了被告人钟某现金260元、联想B460笔记本电脑1台;扣押了被告人梁鸿甡现金2469元;扣押了被告人钟庆成之妻吴某随身携带的现金24500元、联想B460笔记本电脑1台、千足银条1块、从吴某银行卡中提取的现金667600元,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封、扣押“福隆居”小区房屋的清单》,证实:随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搜查、查封、扣押涉案证据、涉案物品及为追赃而查封、扣押被告人家庭财产、个人财产、个人证件、个人银行卡等方面的情况。2、康力公司职员姜晓航尾号为7519银行卡向随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转款35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证实:随县公安局从康力公司处追缴了被告人钟庆成向该公司支付的350万元赃款。(五)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喻春娥的供述,除详细供述了瑞华公司的会员推荐方式、成为新会员过程、网络电话卡套餐种类、购买方式、返利方式、奖励方式、传销模式等情况外,还供述了如下内容:日平安夜时,经丁波与汤盛江向其介绍瑞华公司及购买网络电话卡的好处、套餐种类、返利、奖励标准及在电脑上现场演示后,即同意购买9000元的网络电话卡套餐,并由汤盛江操作注册将其登记在丁波之下,其登陆瑞华公司网站的用户名是yce9000,密码是cey550206。后来,其又通过取现金1.5万元和向汤盛江借了2.7万电子币方式,为袁红敏和儿子李瑜各购买了一份、为自己购买了二份9000元的网络电话卡套餐。通过借给童小英、官选芹各3000元的方式,让此二人也各购买了一份9000元套餐的电话卡。所借汤盛江的2.7万电子币,后来是以向汤盛江汇款1万元、以返现所得的1.7万电子币方式偿还的。后来,其又将不断返现的电子币借给喻杨群、朱宏、邓文键,从而推荐他们各购买了一份9000元的网络电话卡套餐,还推荐钟秀珍、李慧文各购买了一份3000元的网络电话卡套餐。推荐他人购买瑞华公司的网络电话卡套餐,是为了想获得返还的大部分本金和推荐奖励。2、同案人何玉辉的供述,除详细供述了瑞华公司的基本情况、会员推荐方式、网络电话卡套餐种类、购买方式、返利方式、奖励方式、申请返现等情况外,还供述了如下内容:2009年9月,钟庆成找到我并对我宣传瑞华公司及其网络电话卡的好处、套餐种类、包月电话卡种类、返利制度、奖励制度等,他让我在信宜市代理网络电话,称此可以发展下一级的代理、发展的代理越多奖金就越多,我提供身份信息、银行卡后,钟庆成在瑞华通讯网站上给我注册了三个id。此后,钟庆成以我的名义在信宜市注册成立了深圳利奥投资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并在站前路租了门面,由我来负责推销网络电话,钟庆成负责给人注册id。过了不久,钟庆成将我开除了,我就再没有购买网络电话卡销售了。为了从网上买网络电话卡号销售,我用我妻子、亲戚、朋友们的身份证号注册了很多会员,我直接发展的下线代理有梁宁等人。在我的02009id里面显示有8万多奖金,但申请提现只成功了一次,提现1170元,钟庆成给付我现金10000元,但后来因有客户反映网络电话卡的质量问题,我为此向客户赔偿了6000元,个人实际获利5170元。3、同案人梁宁的供述,除详细供述了瑞华公司的注册新会员流程、网络电话卡的套餐种类、购买方式、返利方式、奖励方式、传销模式等情况外,还供述了如下内容:2009年底,我的高中同学何玉辉介绍我与钟庆成相识,钟庆成向我宣传瑞华公司及其网络电话卡后,我比较动心,就提供了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由钟庆成用电脑为我在网站上注册成会员,共注册了三个id号。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有冯培进、梁少华(注:经查会员资料及推荐关系,实为李丽,并非梁少华),其中,冯培进是我直接介绍的,梁少华是经钟庆成和何玉辉劝说了好几次才加入的,她基本上没怎么发展下线。我共获利18万左右,其中包括几万元电子币。4、同案人汤盛江的供述,除详细供述了瑞华公司的基本情况、会员推荐方式、注册新会员流程、网络电话卡的套餐种类、购买方式、返利方式、奖励方式、传销模式、申请返现等情况外,还供述了如下内容:2010年11月份,冯培进介绍我与何玉辉、钟庆成相识后,钟庆成就向我和冯培进介绍瑞华公司及其网络电话卡。我交了9000元钱给钟庆成购买电话卡套餐,钟庆成即以冯培进作为我的介绍人,用冯培进的id登入,在冯培进的名下将我注册成会员,昵称叫t9000。我为了扩大自己的业绩获得更多的奖金,将父亲汤恩生注册在我的名下,昵称k9000,我还发展了称作“覃叔”的人作我的下级会员,“覃叔”发展了陆群,陆群发展了赖飞燕,我在湖北的下级会员有喻春娥和一个叫“官姐”的人,我发展的会员有100多人,主要邓仕林长沙团队、李佳恩湛江团队、喻春娥武汉团队、覃叔信宜团队等四个团队。我获得的奖金差不多有30万,还拿过一次6万元的管理奖,所获奖金中有十几万的电子币未提现。我知道钟庆成讲的都是骗人的,但是为了利益,我还是加入并不断发展会员。(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钟庆成的供述,除详细供述了瑞华公司的基本情况、会员推荐方式、注册新会员流程、网络电话卡的套餐种类、购买方式、返利方式、奖励方式、传销模式、申请返现、赃款去向等情况外,还供述了如下内容:2009年,我在广亚传销组织做会员搞传销,以卖网络电话卡发展下线,后来我学会了这种传销模式,就和刘清合伙在网上建立了HGC香港瑞华通讯网站开展传销活动。因我在银行有贷款未归还而被列入“黑名单”,需要找一个放心的人的账号来管理传销收入,我即请朱小俭以她的身份证给我开了三张银行卡。网站上显示会员有两万多个,许多都是我们虚构的,目的是为了聚集人气,我叫钟某在网站上发布的我编造的优秀管理奖和激励人入会、发展下线的语句,这些都是虚假的、骗人的,优秀管理奖很少有人达到,因为必须要做到总共720万元的业绩才有。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房屋、车辆都是由我出资购买的,有的以吴某名义进行了登记,之所以要以吴某的名义买房、买车并登记,是因为我在银行有贷款没有还,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了。因为瑞华公司没有直销牌照,而公司网站的内容涉及到传销活动,因此,把公司过给有直销牌照的康力公司来管理。事实上网络电话卡根本就不值钱,它的费用就是按照网络流量计费的,网络IP的流量费其实就包含在手机网络的流量包中,不需要另外支付话费了。从刘某提供的系统获取电话卡充值账户和密码不需要花钱,我只需要付租用刘某的端口费,不需要支付其它的费用了。会员的返利、奖金,只要不是申请提现,都只是反应在网站上的一些虚拟数字,真正的资金都集中在我这里,我能自由支配250天。我给会员上过六次的传销课,每次有30-40名会员,有两次是在深圳利奥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上的传销课,另外四次是在深圳市的某些宾馆及酒店上的传销课。我传销的非法所得中,有汇给黄冠昌的970万元,主要是和黄冠昌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后亭村买地用于合作开发小产权房,该地有19000平米;给周虎汇的有242万元,主要是和周虎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后亭村买地用于合作开发小产权房,该地有900平米;给张建光汇款895万元,从张建光手里买了“福隆居”小区房屋66套;给周毅钟汇款137万元,用于给“福隆居”的29套房子装修;给刘某汇款大约是90多万元。用于置房产、轿车及日常生活开支约500万元,其中:在惠州市惠东县碧桂园买房产用款170万元左右,购买轿车用款300余万元,日常开支70-80万元;汇给魏晓燕195万元左右,用于以前买房或买地的欠款;汇给姜晓航237万元左右,用于购买广东康力的产品;汇给我叔叔钟家宽20万,让他捐给我们村修路;发放会员的奖金约有450万元;买金戒指、金项链花了两万多元,买白银花了十万元左右。2、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详细供述了如下内容:瑞华公司的设立情况、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工作人员、人员分工、业务范围、传销模式、网络电话卡套餐种类、奖金制度、返利方式、扣税比例、自己参与为钟庆成帮忙的过程、在瑞华公司的职责范围;瑞华公司的网站网址及变更情况、瑞华公司的传销模式、奖金制度、非法获利方式、奖金发放方式、公司管理结构、公司会员结构;与康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其供述中还有如下情节:发放奖金一般都是钟庆成要我转我才转的。如果资金不够发放的话,我就拖着不发放。虚假注册会员都是在钟庆成的授意下注册的,会员网名都是随便乱填的数字或者是字母组合,其姓名和身份证也是随便乱填的或者什么都不填,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网站会员的注册数量,让其他会员看到公司的发展前途很大,以便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进来。按钟庆成的要求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获奖消息的目的,是为了让真实注册的会员多发展下线,多推销网络电话卡。我用我的尾号为3315和尾号为4213的两张农行卡收房款及发放会员奖金,从两张卡中共计发放会员奖金54.1万元。3、被告人梁鸿甡的供述:我曾按照钟某的指点帮其从一个网站中下载了网络电话卡账户和密码,而后上传到瑞华公司的网站上。我不是经常性做这样的工作,总共只做了三四次,我的主要职责是帮助钟庆成管理果园、对外租赁房屋,钟庆成只向我发放工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庆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组织、领导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钟某、梁鸿甡明知被告人钟庆成实施非法传销活动,仍充当被告人钟庆成非法组织的协调者、管理者,二被告人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被告人钟庆成、钟某、梁鸿甡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钟庆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二、被告人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三、被告人梁鸿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将下列车辆、房屋、现金、投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均上缴国库:1、追缴被告人钟庆成以吴某名义购买、登记的粤B×××××奥迪Q7轿车1辆;2、追缴被告人钟庆成以吴某名义购买、登记的惠阳碧桂园凤仪谷23街11号2层01号洋房一套、惠阳碧桂园凤仪谷23街11号2层02号洋房一套、惠东碧桂园海云天2单元5楼21号洋房一套;3、追缴被告人钟庆成交纳至康力公司的赃款350万元;4、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钟庆成现金8563.5元;5、从张建光处追缴被告人钟庆成为购买“福隆居”小区房屋66套及地下车库而以赃款支付的“购房款”800万元;6、从深圳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冠昌处追缴被告人钟庆成的以赃款支付的股份出资款1212万元;7、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钟庆成的lenovo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钟某的联想B460笔记本电脑1台。上诉人钟庆成的辩解理由及其二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程序方面的问题。1、本案三上诉人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随县,随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湖北省公安厅的指定管辖函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均不符合法律规定。2、随县公安局、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反法定程序,且将上诉人钟庆成之妻吴某的婚前财产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查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实体上,被告人钟庆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本案的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证言均不能采信,原判认定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没有事实证据。2、原判认定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事实依据不成立。3、原判认定钟庆成非法骗取的财物达3700多万元的事实不成立。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认定钟庆成收取了6000余万元现金,已发放会员奖金5000余万元,再去掉钟庆成以现金方式发放的奖金,钟的收入实际只有50万元。4、本案中会员购买的电话卡是客观真实的消费产品,其附加投资功能也得到了畅通实现,绝大多数会员收回了投资,本案没有受害人和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钟庆成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5、瑞华公司于日从国家工信部取得了从事电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通过与康力公司合作而取得了直销资格,属合法经营主体。6、上诉人钟庆成的经营模式为直销而非传销,计酬方式为单轨双进制,组织结构为二叉树结构,靠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维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计算会员的销售业绩与奖金,会员并非以拉人头获取收益、计酬,会员间也未形成“金字塔式”组织结构,不属于传销组织。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非法证据及没有查实的证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钟庆成无罪。上诉人钟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形成大量非法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排查,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上诉人钟某只是一个打工者,每个月得到的只有工资收入,原判认定钟某系从犯,属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钟某无罪。上诉人梁鸿甡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现有证据只能证实上诉人梁鸿甡受钟庆成安排从事果园、房屋租赁管理,并没有参与电话卡销售活动,也没有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上诉人梁鸿甡只是在钟某的指示下,帮助邮寄过手机和下载过几次网络电话卡账户、密码并上传到瑞华公司网站上,不能证实其行为主观上存在着犯罪的故意。3、梁鸿甡于2012年4月份才开始为钟庆成打工,且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元,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是:1、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部分会员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在湖北省,湖北省也系上诉人钟庆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结果地。因此,湖北省公安厅的指定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原审法院关于管辖问题层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商请函指定随县人民法院审判此案也符合法律规定。2、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3、本案查封、扣押财产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庆成、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已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二审核实,原判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钟庆成、钟某、梁鸿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随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及指定管辖违法的问题。经查:本案系跨地区网络传销案件,部分会员及上诉人钟庆成发展的下线,涉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喻春娥等人的居所地在湖北省,湖北省也系上诉人钟庆成所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的犯罪结果地,更是喻春娥等人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故湖北省公安厅对此案有管辖权。湖北省公安厅将该案指定其下级公安机关即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案的管辖问题层报上级人民法院,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商请函,下达了指定随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喻春娥及犯罪嫌疑人钟庆成、钟某、梁鸿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因此,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随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及指定管辖违法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钟庆成、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证据不实的问题。经查:本案在一审期间,随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于日向随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建议函》,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日,原公诉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对涉案的相关证据予以重新调查核实,对于不能核实的证据予以了排除。后随县人民法院于日又开庭审理,对重新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了法庭调查,故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依法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问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排除,所采信的证据已经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外,对于上诉人钟庆成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作证时才生小孩四个月,不可能对钟庆成公司的传销模式等多方面情况作出详细证明的意见,经查:吴某系钟庆成的妻子,在生孩子之前曾在钟庆成的公司为会员授课并发展了多名会员,其对公司的运作情况是知晓的,且作证时才生小孩四个月不属影响作证的情形。故对上诉人钟庆成、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钟庆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瑞华公司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且与康力公司合作取得直销资格,瑞华公司经营模式不属于传销组织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钟庆成作为瑞华公司的领导者、组织者、经营者,对瑞华公司实行“会员登记制”销售“网络电话卡套餐”,要求“先进行网上注册登记成为会员,只有会员才能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只有购买一定的网络电话卡套餐种类的会员才能享受通讯费100元包月(显号)、52元包月(不显号)”。对会员入会实行“推荐制”,老会员与新会员因推荐关系而成为上下线关系。通过对会员设立投资返利、代理奖、领导奖、管理奖等多种“奖励制度”,诱使他人加入而成为公司会员,并诱使会员购买3000元以上的网络电话卡套餐,还诱使会员在加入后不断发展下线,发展的下线越多,得到的奖金就越多。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提取瑞华公司网站注册会员的组织关系,包括推荐关系和二叉树关系,推荐关系最高级数为35级,二叉树关系最高级数为290级”。这些经营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虽然上诉人钟庆成注册的“深圳市瑞通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工信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间为日,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信产品即“网络电话卡”),且于2012年4月份通过与有直销经营许可资格的康力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意图将瑞华公司纳入康力公司的管理体系,通过与康力公司合作而享有“直销”资格,但康力公司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二类特定的保健食品,并不包括瑞华公司销售的电信产品即“网络电话卡”。此外,即使上诉人钟庆成有销售“网络电话卡”的资质,且所销售的“网络电话卡”通过按流量计费可以达到使用户节约通讯费的目的,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惩罚的不是销售“网络电话卡”的行为,而是利用“网络电话卡”进行的传销行为。上诉人钟庆成销售的网络电话卡只是其进行网络传销活动的一个载体,该电话卡本身价值低廉,但经钟庆成“包装”后以高价套餐形式销售给会员,会员自愿出高价购买,并不是被网络电话卡本身的价值所吸引,而是被该组织承诺的250天返本、发展会员后的奖励、购买原始股票等宣传信息所诱惑才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的。故上诉人钟庆成销售网络电话卡的运行模式符合传销组织的一般特征。上诉人钟庆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上诉人钟庆成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庆成传销组织非法骗取的财物达3700多万元的事实不成立,且根据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及瑞华公司设定的营销返利制度来看,钟庆成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钟庆成为引诱他人成为会员,在瑞华公司网站上虚拟大量虚假会员、虚假宣传介绍公司、编造虚假获奖信息、编发激励性文章、虚构“购买9000元的网络电话卡套餐可以进行瑞华公司原始股票自由交易”“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公司会员的将获得公司赠送的一定数量的原始股票”等欺骗性信息。上诉人钟庆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一是设定扣税比例,以达到占有会员购买套餐费用的12%或16%之目的;二是设定定期返现、申请提现制度,以达到可以将会员购买套餐款自由支配250天之目的;三是将原本以GPRS流量计费的网络电话卡设定为“包月号卡”“套餐制”定价,对会员按“包月”结算“电话费”,自己则按会员使用网络电话卡产生的GPRS流量费与通信代理商结算。上诉人钟庆成一方面“承诺”对会员投资购买的电话卡套餐费用本金“每天自动返还4‰、250天全部返还,满250天可申请提现”,另一方面又将会员购买套餐的费用从通联支付结算中心全部转出,大肆用于个人购买豪车洋房、经营房屋买卖、入股投资房地产、赠送他人、挥霍消费等活动,承诺的返现形同“空头支票”,其显然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上诉人钟庆成实施的是网络犯罪,资金进出也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的规定,根据上诉人钟庆成绑定在网络上的银行卡的资金进出情况,足以认定其犯罪数额达3700多万元的事实。故对上诉人钟庆成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庆成传销组织骗取财物的数额不成立及没有骗取财物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关于上诉人钟庆成上诉提出随县公安局及原审法院扣押他人合法财产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钟庆成与吴某结婚登记的时间是日,但上诉人钟庆成原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已详述了其犯罪手段、犯罪所得款项的去向以及赃款所购物品的种类,其还供述了将部分车辆、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的原因,且上诉人钟庆成的这些供述与吴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以及与6112银行卡和7919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的内容相印证,证实这些财物或属于上诉人钟庆成的作案工具,或属于上诉人钟庆成犯罪所得的财物,或属于上诉人钟庆成以犯罪所得而购置的财物,均系依法应当没收的犯罪工具、追缴的犯罪所得,故上诉人钟庆成上诉提出随县公安局及原审法院扣押他人合法财产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6、关于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钟某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钟某明知钟庆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仍然帮助管理网站、发放奖金等管理、协调工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即“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对上诉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钟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7、关于上诉人梁鸿甡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梁鸿甡主观上没有传销的故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问题。经查: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足以证实上诉人梁鸿甡对上诉人钟庆成实施传销活动是明知的,上诉人梁鸿甡仅在钟某的指令下从事了传销环节中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故上诉人梁鸿甡主观上没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上所述,除上诉人梁鸿甡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梁鸿甡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外,他们的其它辩护意见及另二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庆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销售电信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网络电话卡套餐”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通过“投资返利”“直推奖”“重复消费奖”等奖励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钟庆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期间,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上诉人钟某明知上诉人钟庆成利用瑞华公司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其仍作为瑞华公司的网站管理员,积极帮助钟庆成在传销组织的非法经营平台上上传虚假宣传文章、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并操作会员奖金发放,充当上诉人钟庆成非法传销活动的管理者和协调者,故上诉人钟某的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上诉人钟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对其可予减轻处罚。上诉人梁鸿甡在帮助钟某下载网络电话卡号及密码供会员购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知晓上诉人钟庆成、钟某实施的是传销活动,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上诉人钟庆成、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二上诉人的量刑适当。但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鸿甡构成犯罪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三、上诉人梁鸿甡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赤锋审 判 员  胡明水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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