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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_博济医药(300404)_公告正文
博济医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5年5
月5日、5月6日、5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再次关注公司的以下风险因素:
1、长周期合同的执行风险
新药研发是一项高技术、多学科的复杂系统工程,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
本公司主要在新药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阶段为客户提供研发外包服务。
在较长的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药物研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临床研究失败、客户研究方向改变等因素,公司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客户提前通知后的一段时间内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重大合同通常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双方均已履行各方职责的情况下仍无法避免的损失或因现有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法规及要求变化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双方约定在药物研究过程中根据研究阶段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合同执行周期较长,在发生上述不确定因素后,可能导致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甚至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尽管公司能够根据研究阶段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合同的终止或延期仍会对公司未来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面临因此导致纠纷或诉讼的风险。
此外,由于合同的执行期较长,增加了公司预算管理的难度。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出现影响预算总成本的变化因素,如病人的入组率调整、研究方案的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服务价格提升超预期等,上述各种因素会影响公司项目预算成
本的准确性,进而有可能因运营成本超支使得公司产生经营风险。
2、试验周期履约风险及其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在申办方能够及时提供临床研究批件、相关资料、研究用药(含试验药、对照药、基础药、标准品及其药检报告)和经费的前提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研究工作。但个别项目由于实际履行进度和签订合同时预计进度不尽一致,造成项目试验周期延期,公司视情况可能需要向申办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针对延期履行这一事项约定了具体的责任承担模式,同时本公司在承接项目之前会评估项目的执行难度,结合既往项目经验预测项目完成需要的时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实施严格的过程管理,避免出现项目延期的情况,但仍然存在因个别项目实际履行进度和签订合同时预计进度不尽一致,对公司品牌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3、政策变化履约风险
由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合同均涉及审批周期,所以二者均可能受政策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由此引起的履约风险。
对于政策变化履约风险的法律后果一般约定为:相关合同是双方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理解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约定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因素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CFDA新药审评政策及要求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或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公司可能面临由此引起的纠纷或诉讼。
除上述一般性约定之外,部分合同还约定:(1)如果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按变化后要求执行需增加费用的,由委托方承担;(2)如果由于法规政策变化、评审要求提高等,出现增加工作或影响产品申报及进度等情况,相关工作按合同约定的负责方继续完成,或由双方协商完成。
此外,在现行政策规范下,国家药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
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未来,若国家药监局的新药审批要求更加严格、新药审批的节奏放缓或相关政策发生较大改变,将影响医药企业的新药研发投入及药品注册申报进度,进而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营业收入。
4、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业务正面临来自国内外CRO企业的竞争。从国外竞争对手来看,跨国CRO公司如昆泰(QuintilesTransnational)、科文斯(Covance)以及百瑞精鼎(Parexel)等已开始陆续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价格等多方面原因,上述跨国CRO公司目前主要为跨国医药企业提供研发服务。
未来,公司将更多地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业务竞争,这将使公司在更多领域与上述跨国CRO公司展开直接竞争。
从国内竞争对手看,近年来,国内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一批以化合物筛选、临床前药理、毒理实验以及临床研究为主要业务的知名企业逐步成长起来,如药明康德、尚华医药、泰格医药等。国内CRO公司的快速成长加剧了我国医药研发服务外包行业的竞争,对公司的市场营销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此外,除与其他CRO公司的竞争外,公司还须和医药企业内部的自有临床研究部门以及医学院校等展开竞争。
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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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 正文
博济医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5 月 25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问
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
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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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
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再次关注公司的以下风险因素:
  1、长周期合同的执行风险
  新药研发是一项高技术、多学科的复杂系统工程,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
执行周期较长。
  本公司主要在新药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阶段为客户提供研发外包服务。
在较长的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药物研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临床研究失败、
客户研究方向改变等因素,公司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客户提前通知后的一段时
间内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重大合同通常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在双方均已履行各方职责的情况下仍无法避免的损失或因现有技术水平和客
观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法规
及要求变化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双方约定在药物研
究过程中根据研究阶段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合同执行周期较长,在发生上述不确
定因素后,可能导致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甚至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尽管公司能
够根据研究阶段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合同的终止或延期仍会对公司未来的收入
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面临因此导致纠纷或诉讼的风险。
  此外,由于合同的执行期较长,增加了公司预算管理的难度。合同执行期间
可能会出现影响预算总成本的变化因素,如病人的入组率调整、研究方案的调整、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服务价格提升超预期等,上述各种因素会影响公司项目预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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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准确性,进而有可能因运营成本超支使得公司产生经营风险。
  2、试验周期履约风险及其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在申办方能够及时提供临床研究批件、相关资料、研究
用药(含试验药、对照药、基础药、标准品及其药检报告)和经费的前提下,公
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研究工作。但个别项目由于实际履行进度和签订合
同时预计进度不尽一致,造成项目试验周期延期,公司视情况可能需要向申办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针对延期履行这一事项约定了具体的责任承担模式,同时本公司在承接
项目之前会评估项目的执行难度,结合既往项目经验预测项目完成需要的时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实施严格的过程管理,避免出现项目延期的情况,但
仍然存在因个别项目实际履行进度和签订合同时预计进度不尽一致,对公司品牌
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3、政策变化履约风险
  由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合同均涉及审批周期,所以二者均可能受政策变
化的影响,导致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由此引起的履约风险。
  对于政策变化履约风险的法律后果一般约定为:相关合同是双方基于对现行
法律法规理解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约定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因素属于合同约定的
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
CFDA 新药审评政策及要求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自己
的损失,或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公司可能面临由此引起的
纠纷或诉讼。
  除上述一般性约定之外,部分合同还约定: 1)如果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
按变化后要求执行需增加费用的,由委托方承担;(2)如果由于法规政策变化、
评审要求提高等,出现增加工作或影响产品申报及进度等情况,相关工作按合同
约定的负责方继续完成,或由双方协商完成。
  此外,在现行政策规范下,国家药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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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未来,若国家药监局的新药审批要求
更加严格、新药审批的节奏放缓或相关政策发生较大改变,将影响医药企业的新
药研发投入及药品注册申报进度,进而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营业收入。
  4、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业务正面临来自国内外 CRO 企业的竞争。从
国外竞争对手来看,跨国 CRO 公司如昆泰(Quintiles Transnational)、科文斯
(Covance)以及百瑞精鼎(Parexel)等已开始陆续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由于
价格等多方面原因,上述跨国 CRO 公司目前主要为跨国医药企业提供研发服务。
未来,公司将更多地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业务竞争,这将使公司在更多领域
与上述跨国 CRO 公司展开直接竞争。
  从国内竞争对手看,近年来,国内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一批以
化合物筛选、临床前药理、毒理实验以及临床研究为主要业务的知名企业逐步成
注:本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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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404
证券简称:博济医药
公告编号: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5月 5 日、5 月 6 日、5 月 7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再次关注公司的以下风险因素:
1、长周期合同的执行风险
新药研发是一项高技术、多学科的复杂系统工程,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
本公司主要在新药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阶段为客户提供研发外包服务。在较长的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药物研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临床研究失败、客户研究方向改变等因素,公司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客户提前通知后的一段时间内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重大合同通常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双方均已履行各方职责的情况下仍无法避免的损失或因现有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法规及要求变化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双方约定在药物研究过程中根据研究阶段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合同执行周期较长,在发生上述不确定因素后,可能导致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甚至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尽管公司能够根据研究阶段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合同的终止或延期仍会对公司未来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面临因此导致纠纷或诉讼的风险。
此外,由于合同的执行期较长,增加了公司预算管理的难度。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出现影响预算总成本的变化因素,如病人的入组率调整、研究方案的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服务价格提升超预期等,上述各种因素会影响公司项目预算成
2 本的准确性,进而有可能因运营成本超支使得公司产生经营风险。
2、试验周期履约风险及其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在申办方能够及时提供临床研究批件、相关资料、研究用药(含试验药、对照药、基础药、标准品及其药检报告)和经费的前提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研究工作。但个别项目由于实际履行进度和签订合同时预计进度不尽一致,造成项目试验周期延期,公司视情况可能需要向申办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针对延期履行这一事项约定了具体的责任承担模式,同时本公司在承接项目之前会评估项目的执行难度,结合既往项目经验预测项目完成需要的时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实施严格的过程管理,避免出现项目延期的情况,但仍然存在因个别项目实际履行进度和签订合同时预计进度不尽一致,对公司品牌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3、政策变化履约风险
由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合同均涉及审批周期,所以二者均可能受政策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由此引起的履约风险。
对于政策变化履约风险的法律后果一般约定为:相关合同是双方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理解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约定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因素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CFDA 新药审评政策及要求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或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公司可能面临由此引起的纠纷或诉讼。
除上述一般性约定之外,部分合同还约定: 1)如果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按变化后要求执行需增加费用的,由委托方承担;(2)如果由于法规政策变化、评审要求提高等,出现增加工作或影响产品申报及进度等情况,相关工作按合同约定的负责方继续完成,或由双方协商完成。
此外,在现行政策规范下,国家药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
3 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未来,若国家药监局的新药审批要求更加严格、新药审批的节奏放缓或相关政策发生较大改变,将影响医药企业的新药研发投入及药品注册申报进度,进而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营业收入。
4、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业务正面临来自国内外 CRO 企业的竞争。从国外竞争对手来看,跨国 CRO 公司如昆泰(Quintiles Transnational)、科文斯(Covance)以及百瑞精鼎(Parexel)等已开始陆续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价格等多方面原因,上述跨国 CRO 公司目前主要为跨国医药企业提供研发服务。未来,公司将更多地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业务竞争,这将使公司在更多领域与上述跨国 CRO 公司展开直接竞争。
从国内竞争对手看,近年来,国内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一批以化合物筛选、临床前药理、毒理实验以及临床研究为主要业务的知名企业逐步成长起来,如药明康德、尚华医药、泰格医药等。国内 CRO 公司的快速成长加剧了我国医药研发服务外包行业的竞争,对公司的市场营销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此外,除与其他 CRO 公司的竞争外,公司还须和医药企业内部的自有临床研究部门以及医学院校等展开竞争。
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7 日
【】【】【】【】【】【】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博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公司所处行业为服务外包行业中的新药研发服务外包细分行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目录与分类原则,新药研发服务外包行业属于“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目前该行业A股上市公司仅有1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没有发布该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注意。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8,839.57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6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日(T-3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广州博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股票代码为300404,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5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5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39.41%。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日(T-4日)至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010万股。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日(T日)上午9:30 至下午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日(T-8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cn;中证网,网址.cn;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和发行人网站,网址( )的招股意向书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及网下申购缴款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日(T-6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请登录官方网站(.cn),按照关联关系核查填写说明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下载填写提交其他核查资料(如需),并将盖章原件送达主承销商。
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时,请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填写网络版:登录官方网站(.cn),点击IPO专栏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与关联关系核查表链接,在线直接填写(如已注册并录入基本信息的投资者只需选择拟参与项目并直接打印盖章),请在日(T-5日)17:00前填写提交完毕。填写完成后,请直接将最终填写结果打印并签字盖章。若投资者对在线填写、打印等操作有疑问,请咨询主承销商,咨询电话见本公告。
(2)如需提交其他核查资料的,请下载填写并通过指定邮箱提交。
(3)送达盖章原件版:日(T-3日)15:00 前(送达截止时间),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及其他核查资料的盖章原件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0075)” 。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监会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日(T-5日)12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日(T-4日)及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10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日(T-5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1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667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6,667万股。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日(T+2日)在《广州博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向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4、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7、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广州博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1506房
电话:020-
传真:020-
联系人:郑蕾
保荐人(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电 话: 020-557727
传 真: 02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广州博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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