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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文章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出自/article/.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from 本文来自学优高考网,全国最大的高考资源网 end#、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为您解答】淘宝上买到假货为什么难维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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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介绍
1988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上海海通证券公司立于,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
1994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发展成全国性的证券公司。
2001年底,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87.34亿元,成为国内证券行业中资本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并致力于走国际化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道路,公司收购黄海期货公司并更名为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先后发起设立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0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公司成为上海地区第一家被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成果评选中,连续八年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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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网上交易全指南 
&什么是股票网上交易 ?&
通常认为通过因特网获取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并且利用因特网把自己的交易指令传至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这种交易方式称为网上交易。&
要进行网上交易我该准备哪些条件?开户步骤如何?&
要进行网上交易需准备一台能上网的PC机及若干上网设备,如调制解调器、电话线或宽带网等。开户步骤通常如下: 新入市股民:去证券登记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开设股东帐户卡去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凭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资金帐户直接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通网上交易手续跟证券公司签订《网上交易委托协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帮你开通网上交易开户完成。 已入市股民:凭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资金帐户直接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通网上交易手续à跟证券公司签订《网上交易委托协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帮你开通网上交易开户完成。&
我想换一个行情主站浏览行情,怎么换?连接该主站用户名与密码是多少?&
在行情主站登录对话框中有一行情主站列表,点击主站名称右侧的三角形下拉按钮即能选择行情主站,程序的配置已为每个主站设置了可连上该主站的用户名与密码,通常大多数主站的用户名及密码均为guest.&
网上委托有什么好处?&
(1) 交易更为方便,证券资讯更全;(2)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异地上网交易查询,不用花费拨打电话进行委托交易的长途费用; (3) 无电话委托占线的烦恼,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堵单率极低;(4) 不受外界干扰,成本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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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网上委托很简单,只要会电脑的简单操作就可以。它的实现过程与电话委托、自助刷卡一样易学,更直观、更好用、更方便。我们大唐金融网投资入门栏有此类相关信息可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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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的安全措施:&
双重防火墙隔离,防止网络上非法数据和病毒的入侵;&
多重的身份验证,保护客户资料;&
三重DES(DES-DED)的128位超强加密。对通讯密码进行1024位RSA加密,以防用户密码及客户资料外泄;&
对通讯密码和交易密码设置了最大验证失败重试次数,以防止密码被他人无限测试;&
可限制用户登录的IP地址网段,以防止未授权的非法网上访问恶意入侵。&
网上交易时为什么系统提示"连接主站失败"?&
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可能没有上网,二是主站IP地址或端口号设置有误。请检查是否上网和连接行情主站地址或端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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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提供了100MB带宽的专线,使行情及委托速度基本上跟交易所同步,跟在营业部的速度相当;当然,根据客户端设备的不同,接收的速度也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以下几个情况的影响:整个互联网络信号传输问题;客户电脑问题;线路繁忙;不可抗力因素等等。&
使用网上交易,客户能够享受到哪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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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进行异地交易?&
当然可以,网上交易突破了本地和异地的界线。&
对投资者来说,网上交易的低成本体现在那里?&
上网可以更快更好地获得更多的信息,同时得到收益的可能性也增大了,收益增加,相对而言成本也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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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因为网上交易一般可支持并发四五百人下单,而电话委托一个营业部一般也就一两百根电话线。&
连接主站不成功是什么原因?&
两类原因造成,一种是主站忙,用户太多,没有响应你的请求;二是互联网路堵车,你的请求超时,预到此种情况,可多试几遍,或选择连接到其它主站。&
目前利用网上交易看行情,如果碰到掉线情况,应如何解决?&
遇到此种问题,可以尝试连接其它主站。&
目前所说的网上交易与营业部内使用的网络区别大不大?&
网上交易可以使你在家中享受证券大户室的待遇,有很大区别。&
能否为客户提供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券商不可以提供网络上的资金划转,但可以通过电话银证转帐完成非现场资金划拨我公司各营业部都能提供该项银证联网业务。&
请问如何办理开通的手续?&
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网站预约开户,由证券公司人员上门服务.也可以来公司总部办理。&
问如果我利用某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进行委托,而当地又没有此证券公司营业部,我如何进行?&
请你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后,你就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委托了。&
目前如果网上交易时出现问题,该向何处寻求帮助?&
可以向你开户的营业部进行咨询和寻求解决办法。&
网上可以在哪个网站学习到股票入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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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与传统的经纪业务相比,其缺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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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的数据更新的时间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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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不低于乾隆,有时可能更快,请您开户体验。&
网上交易的速度与电话委托相比,哪个更快?&
行情不是太火爆的情况下,两者速度差不多。行情火爆的情况下,就我们体验而言,网上交易速度快一点,因为用电话委托很难打进去,一个营业部一般也就只有一两百根电话中继线。&
目前利用网上交易看行情,如果碰到掉线情况,应如何解决?&
遇到此种问题,可以尝试连接其它主站。&
在家网上委托交易时如遭遇停电怎么办?&
如遇这种情况,可临时用电话委托方式替代一下。&
我是哈尔滨的股民,请问网上交易能否在网上开户?&
网上交易目前不允许网上开户。但可以网上预约,很多证券公司都会上门开户。&
我是西藏的股民,某证券公司没有营业部,我怎样才能参加此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
只要你有机会到这个证券公司任何一个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你就可以在西藏进行网上交易。&
我在国外通过互联网能炒国内的股票吗?&
只要你在证券公司开户,你就可以进行网上交易,无论你在国内还在国外。&
我怎么就是不放心在网上做交易?&
主要是因为你不了解网上交易,一旦你使用了网上交易可能就会有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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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上有很多安全手段,如各种加密算法、数字签名、防火墙、安全认证等等。目前已知的安全技术,证券公司均已采用。他们都在不断地跟踪、研究各种安全技术和反黑客技术。不断完善。
(本文来源:股市马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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