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在专利交易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了怎样的作用?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构建我国基因专利池的设想
下载积分:1250
内容提示:构建我国基因专利池的设想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3|
上传日期: 10:41:3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构建我国基因专利池的设想.PDF
官方公共微信当前位置:> > >
[知识资料] 专利池的定义及其作用
一、何为专利池?   专利池(即Patent Pool,也可译为专利联盟、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等)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对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标的的多个专利权放人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专利集合体。先是要成立一个中立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进行技术跟踪和评估,超出有效期限的专利即被清除出专利池,新授权的专利会被邀请加入,在专利权人同意后,管理机构还要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组对这些专利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专利池需要的核心专利,以满足“核心最小原则”。专利池的成员可以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且彼此间不需要支付许可费;池外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支付使用费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而不需要就每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不管是理解为协议还是组织,专利池本质上是一种系统化的交易机制,是一种集中管理专利的模式,是将交叉许可的多个专利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专利集合体组建专利池的初衷是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   二、专利池的作用 (一)谋求竞争优势   只拥有一项核心专利不可能造成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而由若干核心专利共同组成的专利池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谋取垄断利润。正是有了垄断利益吸引,才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此做法也是专利池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池。专利池在保护“池”内企业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遏制被许可方自主研发的势头,维持“池”内企业的技术优势。 (二)促进专利技术推广   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了“专利丛林”。其中包括了障碍性专利、互补性专利和竞争性专利。障碍性专利存在于基础专利和后续改进的从属专利之间,没有基础专利则从属专利就不能实施,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就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十分必要。互补性专利由不同的研究者独立研发拥有,互相依赖,成为生产某项产品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需要交叉许可才能发挥作用。竞争性专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如果存在于同一专利池中,将会引发垄断。现代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一项技术如果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化,不但不能赢利,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用障碍性专利或互补性专利构建专利池,将会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池还能对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增加对外许可授权的机会,使“池”内企业获得更多的许可费用。 (三) 降低许可交易成本   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专利使用人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费时费力,妨碍技术的实施。专利池汇集了某一行业的核心专利技术,遵循平等原则,专利池成员无论专利数量多少,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也平等对待。专利池成员可以无偿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专利的对外许可遵守“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进行一站式许可,将同一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许可给使用者,并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给企业提供一个专利共享的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 (四)降低专利纠诉讼成本   专利池可以有效化解“专利丛林”造成的技术风险,至于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在内部协商解决,专利池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使用者的名单都是公开的,侵权行为很容易被发现。以MPEG专利池为例,MPEG专利管理公司虽然并不直接介入其成员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采取何种措施完全由专利权人来决定。但是在进行使用许可时,MPEG专利管理公司是在确保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同被许可人签约的,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发生,公司会尽量在追索专利费的前提下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专利权人处理。 (五)通过集体谈判与跨国公司相抗衡   利用专利池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温州许多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外贸依存度高,在屡遭反倾销,国外大企业有品牌优势,掌握产业标准和核心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集群来说,只有通过结成产业联盟,组建专利池,从“零散制造”走向“共同创造”,形成集成创新的合力,才能有效抵御来自国外的专利战略的攻击,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 ---------------------------------- 欲了解更多中国技术交易所相关动态及科技商业情报, 请关注微信订阅号“科技商业观察”(微信号:ctex2013)---------------------------- 新浪官方微博: @中国技术交易所(/ctex) 新浪博客: .cn/zhongjisuo 官方网站:
------------------------- 查看《CTEX情报分析师》,请点击进入中国技术交易所官方网站知识资源中心: /article/zjzk/ 投稿及新媒体合作:
【相关文章】
Copyright(C)2014,China Technology Exchang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业务洽谈:400-
竞价交易:
在线路演:
在线展会:
区域合作:
商标服务:
会员服务:
技术支持:
问题反馈:专利池是怎样构成的?怎样发挥作用?
【方皛的回答(13票)】:
“池”(pool),在英文中作为名词和动词皆有共同、全部、总的、汇聚、联合之含义。对于一些概念比如资金池(cash pool)、证券池(securities pool),人们虽不一定非常明白其意义,但也能大致感觉到其为某种事物的集合、聚合。
对于“池”之理解亦可如法炮制。专利池可以认为是专利的集合。那么问题来了——
1. 专利池是哪些专利的集合?
2. 为什么这些专利要集合在一起,而这么做有什么限制?
3. 这些专利又是怎样集合到一起的,而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主体之间怎样的关系?
4. 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饭要一口一口吃,问题要一个一个答……
1. 专利池是一个技术标准中全部或部分基本专利的集合,而这些专利可能分属众多不同的专利权人。当然,也有其他观点认为所谓专利池就是——专利联盟,即两个以上的公司为某种与专利有关的目的而组成联盟;平台——将不同权利人的专利集中在一起的平台,可用于许可,也可用于防御;交叉许可——同一个专利池中的专利权人可以相互交叉许可使用彼此的专利。
2. 根据第1问的回答,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标准实施者必须逐一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费时费力,交易成本高昂;如果按照专利池的方式将所有授权囊括其中,则N个专利授权,一步搞定,实惠又高效——有利于降低专利许可谈判成本,有利于树立行业、产业专利许可费定价基准。
然而,专利池的形成也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加审视和制约。因为,专利池可能是相互竞争关系的专利技术的联合,且参与联合的各方也可能是竞争对手,这种联合有可能具有垄断的倾向和妨碍市场竞争的嫌疑。目前,反垄断当局对于如何组建“合法”的专利池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而依据这些意见组建的专利池方能免于事先提起反垄断审查。归纳起来,这些意见的要求有:(1)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2)只能以互补性专利入池(“互补性”技术有时不容易界定,为了保险起见,实践中进入专利池中的都是某一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从而确保专利之间没有竞争性);(3)不能限制权利人在池外进行许可;(4)不得披露被许可人保密的具体经营信息;(5)许可条件应遵循FRAND原则;(6)有入池专利的退出机制;(7)防御性设计只能针对同样标准的必要专利。
3. 专利池自形成至终止的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专利池中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专利权人、许可管理人(Licensing Administrator,负责专利池运营的主体)及被许可人三方。
其中许可管理人与专利权人之间既可以是代理关系,也可以是许可关系(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管理人,并允许其进行分许可)。许可管理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许可关系。
实践中,许可管理人与多个专利权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相同的,也可以区别对待的,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许可管理人与不同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则一概相同,这是因为许可条件应当遵循FRAND的原则。
4. 专利池也不是那么容易“玩得转”的,因为各专利池涉及的行业、产业、技术标准各异,很难有“万金油”式的方案。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是各个专利池在其组建过程中需要加以考虑的:(1)许可哪些专利;(2)是否必须接受第三方的独立评估;(3)针对哪些产品进行许可;(4)针对产业链上哪一环节进行许可;(5)许可费及其分配问题;(6)如何应对实施了技术标准又不愿支付专利费的公司;(7)专利权人如何进行防御。至于这些问题到底要怎么分析,那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暂且先点到此为止。
【王琨的回答(4票)】:
先说专利池的概念哈。
专利池,一种说法是:源自英文“Patent Pool”,有时也被称为专利联盟。
感觉稍微有点奇怪吧?为什么这两个词会代表同一个东西?
其实想想就知道了,所谓专利池,可不仅仅是那一组专利本身,它实际上意指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目标,以一组密切相连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而达成的一种策略性联合。
所以,实际上专利池的实体,是包括持有专利的那些企业或机构的。如果一个专利池中专利持有者不止一家,那么实际上这就是一个专利联盟。
专利持的历史其实很悠久了。
历史上的第一个专利联盟——缝纫机联盟——出现于1856年的美国,而该专利池几乎囊括了美国当时所有缝纫机专利的持有人。
在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一些培训中,有专家曾讲到专利联盟的一些内容,我把其中一些内容摘录一下(希望不要引起纠纷哈,好怕怕 T_T):
根据很多专家的研究,在专利联盟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是专利联盟的发源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时也是专利联盟的主要舞台。通过观察美国专利联盟的发展,可以很好了解专利联盟的演变过程。
那么,美国专利联盟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自由发展期,也有称为默许期,自19世纪中期(1856年)至20世纪早期(1912年)。在这一时期,是美国政府认为基于专利的排他性原则,专利联盟不受反垄断法的详细审查,因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这一时期得到很大扩张,专利联盟从产生走逐步向兴盛。
——限制发展期,包括强烈反对期和模糊期。
强烈反对期自20世纪早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到19世纪末,专利池在美国已经十分普遍。但同时,由于涉嫌垄断,专利池的发展也受到越来越多争议和阻碍。
应该说,自专利制度诞生之日起,关于其垄断和自由竞争的争议就从未停歇。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20世纪90年代是模糊期,在这一时期,专利联盟仍要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审查但逐渐松动。
——规范发展期,也有称大力支持期,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
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技术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一方面,技术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复杂,技术研发成本不断增加,产业技术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产业分工越来越细化,产业链不断延长,高新技术产业呈现技术、产品、业务融合发展趋势,专利丛林现象的出现使得专利扩散成本和侵权风险大幅提升,这些都在不断弱化产业寡头的垄断能力,并为专利联盟的发展创造条件。
特别是,由于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带动企业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注重保护技术创新的“亲专利政策”再次成为主流。
专利联盟(专利池)通常表现出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
通常情况下,先由部分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一旦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联盟即以此为基础而形成。
二是经过必要性评估。
主要是指进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之前一般都要进行专利评估,以确定哪些专利是可以放入专利池中的必要专利。评估工作一般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执行,且评估的结果也会随着专利授权情况和技术的变化不断调整。
三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由专利联盟成员协商制定,但也需同时满足反垄断法规和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和要求。
再说专利池是怎么发挥作用的。
用一个例子说吧:
80后应该都知道,90后可能没什么印象了,就是著名的“中国DVD产业覆灭记”!
1997年10月,全球6家DVD技术开发领先企业日立、松下电器、三菱电器、时代华纳、东芝、日本胜利组成了“DVD
6C专利联盟”,向第三方授予一揽子的DVD专利许可。
日,6家公司正式发布对外许可公告,对外许可DVD.Video播放、DVD—ROM驱动、DVD解码、DVD-Video和DVD—ROM盘片等技术的必要专利。
随后,IBM、三星、三洋、夏普等公司也加入进来。
与此同时,国产DVD正是蓬勃发展的时期。我国企业首先将DVD技术与电视、音响合成,成为独立消费类电子产品,大量出口到欧美国家,以2001年为例,所销售的1400万台国产DVU中,约1050万台是出口到欧美市场的。
到2002年,国产DVD产业却遭遇了当头一棒:6C联盟向中国的DVD厂商发出"最后通牒",单方划定达成许可协议的最后期限为日,逾期将诉诸法律。中国电子音响协会代表中国DVD厂商与DVD专利联盟开展了谈判,但最终仍然是国内DVD厂商都拿到了专利许可费的收费清单。
最终每台DVD的收费标准并未公布与众,且形成了多个收费版权,据说每台DVD的利润不足10美元,而DVD生产企业所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为9美元,中国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打工仔,已无利可图,只要汇率、利率发生变化,生产企业亏损的结局几乎是注定的。此后我国80%的企业或转产或倒闭。此案也成为境外跨国公司联手通过专利壁垒打跨中国产业的经典案例,也为中国政府和企业上了一堂极其生动知识产权战略课,对我国专利战略的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
好了,搬运完毕
【張喻翔的回答(2票)】:
简单来说,专利池就是由一个组织统一管理一堆专利,一般是同一个行业内的。
其目的主要有两种:保持竞争优势、降低研发成本。保持竞争优势就是禁止或者提高池外企业进入本技术领域的门槛,降低研发成本就是专利池内企业可以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专利池内的技术,从而降低研发成本。一般专利池内企业每年都要向专利池管理机构交一定的管理费用。
举两个比较有名的专利池例子,一个是国外DVD蓝光技术专利池打垮了中国DVD产业,一个是美的等四家国内企业的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稳固了国内企业在电压力锅上的地位。
【林忍忍的回答(0票)】:
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由专利联盟成员协商制定,但也需同时满足反垄断法规和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和要求
&&&&&本文固定链接:
【上一篇】
【下一篇】
您可能还会对这些文章感兴趣!
最新日志热评日志随机日志法制网首页>>
如何在专利无效公益程序中发挥律师之作用【】【字体:
】【】稿件来源: 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 12:08:19
基于当前我国专利保护环境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专利无效申请主体的非限制性,无论是基于专利无效公益角度,还是律师所肩负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如何在既有法律允许框架内发挥律师的社会职能,笔者试作如下阐述。
一、何为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教授张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希望认定飞利浦在DVD领域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的专利在中国范围内无效。随后国内四位知识产权专家教授陆续提出相同公益无效申请。五教授分别以个人名义,自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同一项属于3C“DVD专利池”之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日,历经一年多诉讼与谈判,该案最终和解,飞利浦将该专利从许可专利清单中撤出,不再在中国主张权利。五位教授上述行动,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第一案”。
由此,笔者试对专利无效公益程序作如下定义:为了公共利益,单位或个人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对与自身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的程序。
二、专利无效公益程序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从条文内容可以看出,首先,申请专利无效的对象为已授权专利,该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其次,申请主体可以为与专利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最后,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
三、为何要提起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在文章开始,笔者已提及目前我国专利保护环境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即只进行简单的初步审查,在审查员面对大量积压的申请案件时,其无法保证专利授权的质量,故在此制度下已经产生大量非基于创新目的的无用专利。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获得政府补贴或进行融资,经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上市待方式实现。这些手段政府强制性要求企业自身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因此,一些企业申请专利早已偏离创新之目的,在此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垃圾专利。
(3)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中,国外权利主体经常会强制性的要求我国被许可人接受其没有专利稳定性极差的专利技术。面对这样的知识产权许可谈判,国内企业为了生存往往只能委曲求全。
四、如何提起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结合笔者的执业经历,经常会在如下情形下发生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其一,因个案而引起的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笔者曾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承办过一起模具专利侵权案件,案件在代理过程中,笔者通过专利检索判断,涉案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故积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结果如笔者最初判断。案件结案后,该模具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与笔者沟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持有好几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且多次向该模具行业的经营主体发了律师函,要求经营者要么有偿许可使用,要么停止使用。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笔者对原告所持有的相关专利再次进行相关检索,结果同样专利不具有可授权性。故再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
其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上市企业等提起专利无效公益诉讼。如前述,此类主体以一些垃圾专利骗取政府补贴,及公众的信任,严重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此,律师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检索出上述企业所持有的专利,继而进行分析,若存在专利无效可能性,要积极提出。
其三,在知识产权国际许可贸易中,尤其是外方作专利许可人,国内企业作为被许可人时,在谈判涉及专利池中一些无用专利,通过网络新闻报导,律师也可以通过检索的方式提出无效申请。
其四,通过网络(如知识产权论坛等平台)征集垃圾专利的信息,继而为这些主体提供无效宣告帮助。
当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一项极专业的法律程序,对于律师自身的专业素质相求非常高,但律师只要肯钻研,付出一定的努力,相信通过专利无效公益活动也会受益颇丰,这一点与当下律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是完全吻合的。
(作者系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责任编辑:张元博)
查看更多评论&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专利池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