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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胡向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金永行审字第127号
申请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康市龙川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朱彭年,局长。
被执行人:胡向红。
申请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胡向红拒不履行其永工商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日对被执行人胡向红作出永工商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日送达,申请人于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永工商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卢发扬
审 判 员 朱子云
审 判 员 李爱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赵 嫣
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4)金永行审字第127号
时间: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地点:行政庭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爱萍审判员朱新民、朱子云
案件主审人:朱子云
代书记员赵嫣
评议: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一案
记录如下:
朱子云:我院收到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认为,申请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日对被执行人胡向红作出永工商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日送达,申请人于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不予受理。
李爱萍:同意。
朱新民:同意。
统一意见:对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永工商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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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固化行刑协作机制强化刑事追责
发布人: 发布单位: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有效对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公安部门刑事执法职能,强化联动合力,强化震摄力,快速打击传销、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危害食药安全的违法犯罪,永康市局与公安局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监管互助、依法共治”打击扰乱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协作机制。两局协作以来,联合查处案件12起,移送案件(线索)18起(条),公安立案17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9人。 & &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双方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的联动执法情况和相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局通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移送案件的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撤案等情况,以及法院判决后,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未进行刑事追责的单位、人员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作好相关人员行业禁入、行政处罚工作。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建立联合培训、业务交流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突发应对等知识的相互培训和交流,开拓工作思路,提高办案水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配合查询当事人市场监管、公安登记信息,可申请查阅对方案件档案和卷宗。执法协作监管互助。加强案件的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双方互相提前介入案件的前期调查、案件查办过程,协同做好检测鉴定的抽样、送检,并划转10万元专项经费保障检测鉴定工作。行刑衔接依法共治。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制度,明确现场执法、案件调查等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时,双方应当履行的职责、程序及应当提交和审查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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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购买调换金饰要“两防”
  导报驻金华记者 胜通讯员
  6月19日,永康市民施先生到当地一家金店,用此前在该店购买的、一条4.08克重的某品牌950项链,调换一条5.52克重的同品牌金999项链,店方说,以旧换新要收铂金950和铂金999之间的差价100元/克,另收加工费35元/克,再按照当日铂格440元/克计算,这次调换应付费用,为旧项链克重乘以差价与加工费之和,再加上当日金价乘以新旧项链克重的差额,实际收费1180元,他同意换了。
  施先生说,第二天,他在同一条街看到另外一家金店,销售的铂金950和铂金999饰品的标价分别是370元/克和390元/克,两者差价只有20元/克;接下来,再看当地其他金店的这两种铂金饰品,差价一般也只有三四十元/克。
  “同一条街,同样的东西,两家金店开在面对面,开价居然相差这么大,这家金店收我差价100元/克,也实在太高了!还有多少人像我一样没有货比三家,被多收了钱啊!”7月1日,他以该店“不明码标价、铂金换铂金多收了差价”为由,投诉到当地12315消费维权热线,要求退差价。
  店方承认,当日该店确实存在着少量的铂金饰品只标克重、未标价格的情况,承诺会马上进行整改,但不承认自己给施先生调换铂金项链时多收了差价,认为每家金店的铂金饰品品牌、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店租成本等各不相同,每日金价也不同,调换时收取不同的差价很正常。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购物发票上除了写有“铂999项链换回Pt950”和新旧项链金重“5.52克”、“4.08克”外,还印有“铂金饰品调换收取35元/克、30元/克、金30元/克饰品按当日金价调换,投资金条回购按当天基础金价少2元/克,扣1%损耗
(钻石及K金不予调换)”的内容,但未发现有如何收取差价方面的内容。
  当日,经消保人员调解,店方同意按照其要求退还差价:即铂金950和铂金999之间的差价按照30元/克计算,去零头后取整数,实际退还差价280元。对处理投诉中发现的该金店部分商品不明码标价涉嫌违法的行为,永康市有关部门还在调查处理中。
  此前,永康市12315消费维权热线也接到过两起金饰调换方面的消费投诉。
  为此,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到金店购买、调换金、银、铂、钯之类的贵金属饰品,消费者要注意两防:
  一防促销概念迷人眼、一字之差赚差价
要预防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一字之差、一个英文字母之差偷换概念,比如用“足金”冒充“千足金”、用“钯金(Pd)”冒充“铂金 (Pt)”,或者使用
“万足金”(“9999金”)等不在国家命名标准之内的自创概念,进行虚假或者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促销,赚取其中的差价。
  消费者在此类购物前,可请教行家掌握一些贵金属饰品及其调换方面的专业知识;购物时,查看饰品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做到标识齐全、标注内容合法规范;购物后,注意发票上所开内容是否与饰品印记、标签内容相一致,是否与店员宣传促销时讲述的内容相一致,对克重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商家当场进行对饰品重量进行复秤。
  二防空口无凭买时容易换时难
不少消费者在购买贵金属饰品时,往往会在款式、式样和能否调换方面很纠结,这时店员往往会告诉你,买回去不喜欢的话可以来换呀。你一听以为很方便很合算,就爽快掏钱买单了,结果发现真的想换时,就没那么容易了,可能有许多变数、门槛和解释。
  对此,消费者防范的方法是尽量让商家的口头承诺变成书面的不会引起歧义的合同约定,特别是收取加工费等各项费用的约定;对违法的“店规”、“行规”、格式条款说“不”,必要时可以向12315举报,甚至诉诸法院维权。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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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主体报送2014年度报告的公告,2015年营业执照年检还要年检吗?
作者:admin人气:3280
2015年营业执照还要年检吗?2015年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怎么办理?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期: 深圳新速工商财税代理专家 咨询电话:400-777-2366
深市监公告〔2014〕23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应当于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报送2014年度报告。凡于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事主体中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即必须通过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按相关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中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采取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的,需到辖区监管所(科)报送。
  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或“深圳信用网”(网址:)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二、我局通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深圳信用网”(网址:)上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三、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局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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