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法2014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运作方式上有何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异同--《学习与辅导》1988年01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异同
【摘要】: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作为以合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既具有一般合资利用外资形式的共同属性,又各有其本身的特点。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点主要有:(一)均具有合资吸收外资形式的特点。(二)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都必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均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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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作为以合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既具有一般合资利用外资形式的共同属性,又各有其本身的特点。 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点主要有: (一)均具有合资吸收外资形式的特点。 (二)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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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 合资经营企业1.1 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1.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区别?1.3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作用和效果1.4 什么是“两型企业”?国家对“两型企业”有何优惠政策”?1.5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对举办中外合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1.6 什么是“伞型企业”?国家对这种企业的政策是什么?1.7 设立“返投资型’合营企业的利与弊1.8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为什么要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1.9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10 什么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国家对设立中外合营投资性公司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11 什么是BOT投资方式?国家对设立BOT项目公司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12 国家对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1.13 什么是合营企业的优势互补?如何实现优势互补?1.14 如何理解按照国际惯例管理合营企业?1.15 如何认识合营企业的“负债经营”?1.16 如何对待合营企业承包经营问题?1.17 为什么说合营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进一步展的有效途径?国家对此有何具体规定?1.18 什么是跨国公司?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19 跨国公司是如何控制合营企业的?1.20 影响跨国公司对合营企业控制程度的因素有哪些?1.21 如何确保合营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第二章 合营企业的设立2.1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2.2 国家对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范围有哪些规定?2.3 设立合营企业的中、外双方需要具备什么条件?2.4 设立合营企业应遵循哪些国际惯例?2.5 立项前应作哪些准备工作?2.6 如何选择合营伙伴?怎样进行资信调查?2.7 什么是项目建议书?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2.8 项目建议书应由什么机关批准?编报项目建议书应注意什么问题?2.9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目的和内容2.10 怎样进行可行性研究?应注意什么问题?2.1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2.12 什么是合营企业协议?它包括哪些内容?2.13 什么是合营企业的合同?2.14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15 在签订合营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16 什么是合营企业的章程?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17 国家对合营企业的合同 章程的审批有哪些规定?2.18 协议、合同、章程三者的关系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合营企业有何作用?2.20 合营企业如何办理登记注册?2.21 含营企业可以随便取名吗?2.22 什么是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两者有何关系?2.23 合营各方有哪些出资方式?2.24 以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2.25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办什么手续?注意什么问题?2.26 什么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对象是什么?2.27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哪些?2.28 什么是收益现值法?2.29 什么是重置成本法?2.30 什么是现行市价法?2.31 什么是清算价格法?2.32 合营各方的资本如何缴纳?2.33 合营各方的股权可不可以转让?2.34 合营各方增加资本后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2.35 国家对出资期限有何规定?2.36 国家对合营期限有何规定?2.37 设立合营企业可采用哪些方式?第三章 董事会制3.1 合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领导机制有什么不同?3.2 董事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3.3 董事会有哪些职责?3.4 董事会是怎样组成的?3.5 如何确定董事的人数和任期?3.6 董事应具备哪些素质?3.7 董事有何权利和义务?3.8 董事长如何产生?董事长有哪些职责和权力?3.9 董事会可以设立哪些机构?3.10 董事如何进行工作?3.11 董事会与经理部门工作关系如何?3.12 董事能否担任经理(或行政)部门的职务?3.13 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如何?3.14 如何进行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3.15 董事会怎样作出会议决议?3.16 董事会表决时有争议怎么办?3.17 董事会的决议如何贯彻?3.18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如何检查?3.19 董事会的费用及董事的工资如何支付?3.20 董事会如何任免总经理?3.21 总经理如何向董事会负责?3.22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之间是怎样的关系?3.23 总经理是否是当然董事 不担任董事的总经理能否参加董事会会议?3.24 董事会如何协调与工会的关系?3.25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提法为何欠妥?3.26 法人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法律含义有何不同?第四章 组织人事4.1 合营企业人事劳动管理的任务4.2 合营企业组织机构的特征4.3 合营企业管理组织的功能4.4 合营企业有哪几种管理模式,有什么特征?4.5 合营企业管理组织优化的主要标志是什么?4.6 合营企业人事劳动管理应该建立哪些规章制度?4.7 什么是职务设计?合营企业如何开展职务设计工作?4.8 合营企业理想的管理人才通常由哪几类构成?4.9 合营企提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环节4.10 如何建立合营企业的的激励机制?4.11 合营企业实施奖励、处罚的具体做法4.12 合营企业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4.13 合营企业员工的招收和招聘4.14 合营企业员工的辞退与辞职4.15 合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有哪些条件?4.16 合营企业工资制度的特点4.17 合营企业的劳动保险4.18 合营企业的生活福利4.19 合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的内容和方法4.20 国家对合营企业中中方员工的工作时间加班费休假医疗费用以及退职退休金有哪些具体规定?4.21 合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22 合营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4.23 完善合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措施4.24 合营企业工会建立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4.25 合营企业工会如何发挥作用?4.26 合营企业劳动管理制度方面的国际惯例4.27 什么是合营企业的档案?包括的范围有哪些?4.28 如何做好合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五章 企业环境与战略5.1 什么是企业环境,如何分析企业环境?5.2 评价投资环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5.3 评价投资环境的原则和方法5.4 评分分析法5.5 多因素评价法5.6 线性组合评价法5.7 国际投资环境的比较5.8 什么是企业的投资风险?合营企业面临哪些投资风险?5.9 什么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合营企业经营风险有哪些?5.10 合营企业经营环境有哪些特点?5.11 合营企业的政治法律环境有哪些特点?5.12 合营企业的经济环境有哪些特点?5.13 合营企业的技术环境有哪些特点?5.14 合营企业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哪些特点?5.15 合营企业如何处理与相关单位的关系?5.16 谁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它和合营企业是什么关系?5.17 如何认识合营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目标和行为?5.18 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问题5.19 如何分析合营企业的内部条件?5.20 什么是企业战略?企业战略类型有哪些?5.21 合营企业的战略管理有哪些特点?5.22 如何制订合营企业的经营战略?5.23 合营企业如何进行战略决策?5.24 合营企业如何实施战略管理?5.25 合营企业如何实行战略控制?5.26 合营企业如何处理战略调整与战略转折问题?第六章 技术引进与进步6.1 国际技术贸易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渠道6.2 技术贸易有哪些特点?6.3 国际技术贸易有哪些形式?6.4 我国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6.5 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时,应具体遵循什么规定?6.6 什么叫许可合同,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6.7 技术引进方在许可合同内应特殊考虑的内容及条款6.8 在进行技术出口工作时应注意哪些问题?6.9 作为引进方进行技术贸易谈判时要注意什么问题?6.10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为什么要反对限制性商业行为?6.11 什么是专利和专利制度?6.12 专利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基本内容6.14 几种主要的国际专利公约6.15 侵犯专利权行为和专利权保护6.16 怎样利用专利文献为技术引进服务?6.17 有关专利文献检索的简单介绍6.18 专利分类系统的作用是什么?6.19 什么是专有技术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6.20 什么是商标?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基本内容6.22 技术引进程序的简单介绍6.23 怎样选择引进技术?6.24 引进技术的支付方式有哪些?6.25 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哪些具体内容?6.26 两种常用的投资决策方法6.27 在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为什么需求预测是一个重要环节?6.28 怎样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第七章 市场开拓7.1 合营企业市场开拓的战略意义及基本策略7.2 什么是市场细分?进行市场细分要注意什么问题?7.3 什么是市场占有率?它对合营企业经营活动有何指导作用?7.4 合营企业如何选择目标市场?7.5 合营企业如何选择供应商?7.6 如何确定物资采购的数量和时间?7.7 P一订购法与Q一订购法有何区别?如何选择?7.8 我国关于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合营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要注意哪些问题?7.9 出口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7.10 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有哪些特点?7.11 国际贸易中有哪些常用关税?如何征收?7.12 什么是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有哪些形式?7.13 什么是保税货物、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7.14 什么是关税的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7.15 研究有效保护率对合营企业有何指导作用?7.16 影响出口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哪些?7.17 如何选择定价目标和定价策略?7.18 常用定价方式有哪些?7.19 什么是转移价格?它对合营企业有何影响?7.20 国际贸易中常用价格术语有哪些?其责任划分与价格构成有何异同?7.21 选择计价货币应注意哪些问题?7.22 常用信用证的种类有哪些?各有何特点?7.23 D/A托收与D/P托收有何区别?7.24 合营企业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7.25 什么是销售渠道?国内与国际销售渠道有何不同?7.26 合营企业如何进行销售渠道设计?7.27 什么是反向(逆向)销售渠道?它的作用是什么?7.28 什么是销售渠道冲突?有何解决办法?7.29 合营企业选择销售渠道应考虑哪些因素?7.30 什么是产品组合的“深度”“宽度”“广宽”和“一致性”?7.31 什么是国际产品寿命周期?它对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有何指导作用?7.32 国际产品组合策略有哪些类型?7.33 什么是促销?促销目的包括哪些方面?7.34 什么是促销组合?国内与国际促销组合有何不同?7.35 什么是广告的AIDMA原则?7.36 常用广告费用预算方法有哪些?7.37 哪些“商品和服务”不能设计 制作 发布广告?7.38 如何提高推销人员的工作效益?7.39 什么是佣金?它有哪些形式?含佣价与净价如何计算?7.40 常用的贸易方式有哪些?如何合理选择贸易方式来开拓市场?7.41 商品包装的种类有哪些?各类包装的作用是什么?7.42 合营企业采用定牌中性包装应注意什么问题?7.43 CKD和sKD各代表什么?7.44 常用运输方式有哪些?如何合理选择运输方式以促进贸易往来?7.45 什么是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什么要求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装运期(率)相一致?7.46 风险、保险与保险险别有何区别?7.47 常用海运保险有哪几种?7.48 什么是商检?确定商检的时间和地点应考虑哪些因素?7.49 如何加强市场信息反馈?7.50 如何加强售后服务?加强售后服务对市场开拓有何战略意义?7.51 什么是远期交易?它与即期交易有何区别?7.52 什么是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 远期交易之间各有何区别?7.53 什么是期货市场?它与现货市场有何区别?7.54 合营企业如何利用期货市场的功能开拓国内外市场?第八章 财务管理8.1 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8.2 我国企业新的财务改革对合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8.3 我国企业新的会计改革对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有哪些规定?8.4 合营企业的财务指标体系如何建立?8.5 合营企业确定哪些资金指标?8.6 合营企业确定哪些成本指标?8.7 合营企业确定哪些利润指标?8.8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哪些内容?8.9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有哪些来源?8.10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量如何预测?8.11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如何编制?8.12 如何控制库存储备资金的占用?8.13 如何控制在产品资金的占用?8.14 如何控制库存产品资金的占用?8.15 如何控制结算中资金的占用?8.16 如何调度货币资金?8.17 合营企业对外投资时的资产折 溢价应如何处理?8.18 合营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如何进行财务决策?8.19 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标志8.20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核算?8.21 合营企业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依法进行评估8.22 合营企业外方投入的财产必须依法进行鉴定8.23 合营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哪些?如何摊销?8.24 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如何计算和缴纳?8.25 什么是外汇?我国规定外汇包括哪些内容?8.26 合营企业的外汇存款8.27 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贷款8.28 外汇汇率和我国的外汇汇率8.29 什么是外汇风险?如何避免外汇风险?8.30 合营企业如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8.31 合营企业会计核算中对外汇核算如何使用记帐汇率与帐面汇率?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 对外汇业务及汇兑损益的核算作了哪些新规定?8.33 工业生产型合营企业的产品成本包括哪些内容?划分哪些项目?哪些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8.34 合营企业如何实施成本费用控制?8.35 合营企业的利润由哪些部分构成?8.36 合营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8.37 合营企业的三项基金如何提留和使用?8.38 合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登记?8.39 合营企业需要按哪些税法缴纳哪些税?8.40 1994年税制改革中合营企业流转税有哪些重大改革?8.41 合营企业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8.42 合营企业的消费税如何计算、缴纳?8.43 合营企业的营业税如何计算、缴纳?8.44 合营企业在执行新税制后如何退回多缴的流转税税款?8.45 合营企业的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8.46 合营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如何从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8.47 合营企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缴纳?8.48 合营企业的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土地增值税 屠宰税 契税如何计算与缴纳?8.49 合营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哪些会计原则?8.50 合营企业的对外财务报告(会计报告)8.51 合营企业解散时如何进行财产清算?8.52 合营企业与注册会计师第九章 效益分析与评价9.1 合营企业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特点9.2 合营企业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的基本原则9.3 怎样评价合营企业的经济效益?9.4 合营企业效益评价的指标体系9.5 国际上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方法9.6 合营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9.7 合营企业资金实力的分析与评价9.8 企业盈利及资本保值的分析与评价9.9 经营性分析与评价9.10 技术进步及成长性分析与评价9.11 合营企业贡献的分析与评价9.12 安全性分析与评价9.13 外向型分析与评价9.14 综合分析与评价案例9.15 全国“十佳”合营企业评价指标有哪些?9.16 合营企业效益分析与评价的常用方法9.17 如何用盈亏临界点法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9.18 什么是雷达图,如何绘制雷达图?9.19 合营企业如何用雷达图进行经营状况的“五性”分析?第十章 经营争议10.1 合营企业处理经营争议的基本方式10.2 合营企业应该怎样选择恰当的方式解决经营争议?10.3 自行和解要把握哪些原则?10.4 为什么要制作和解协议书?怎样制作?10.5 调解的种类有哪些?10.6 合营企业在经营争议的调解中应该把握哪些原则?10.7 调解的利与弊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基本内容10.9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10.10 国际商事仲裁有哪些主要特点?10.11 为什么合营企业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涉外经营争议?10.12 如何提请仲裁?10.13 我国有哪些对外贸易仲裁机构?10.14 国际上有哪些商事仲裁机构?10.15 何谓仲裁协议?10.16 合营企业在仲裁协议中选择适用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0.17 仲裁协议的作用是什么?10.18 我国仲裁涉外经营争议的程序10.19 仲裁的法律效力如何?10.20 法院在经营争议仲裁中的作用10.21 国际间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公约及内容10.22 如何执行仲裁裁决?10.23 诉讼对解决经营争议的作用10.24 合营企业怎样确定对经营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10.25 我国法律对于诉讼参加人权利 义务有哪些规定?10.26 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审普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10.27 我国民事审判中二审的程序有哪些规定?10.28 国际上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及方式10.29 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10.30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第十一章 企业文化与企业形象11.1 合营企业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吗?11.2 合营企业文化形成的影响因素11.3 合营企业文化的内容11.4 合营企业文化的特征11.5 合营企业文化的类型11.6 合营企业文化的作用11.7 合营企业文化的层次结构11.8 合营企业价值观的概括11.9 合营企业价值观的传播11.10 合营企业中的文化差异11.11 合营企业文化礼仪及其作用11.12 合营企业文化礼仪的分类11.13 合营企业文化状况的识别方法11.14 合营企业文化建设应抓哪些主要环节?11.15 合营企业文化建设的一般程序11.16 改善合营企业文化的有效途径11.17 如何消除合营企业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心理障碍?11.18 合营企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11.19 合营企业文化对中国国有企业文化建设的启示11.20 合营企业文化研究的意义11.21 什么是企业形象?11.22 如何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11.23 CIS11.24 如何理解CI的宏观与微观意义?11.25 什么是企业理念识别系统?11.26 什么是企业行为识别系统?11.27 什么是企业视觉识别系统?11.28 MI、BI、VI之间是什么关系?11.29 CI的策划11.30 CI导入的时机11.31 CI展望第十二章 管理技术和方法12.1 什么是“U”型决策法?12.2 如何使用矩阵综合表?12.3 什么是李德图?如何应用?12.4 什么是企业的风险管理?12.5 什么是目标成本管理?12.6 什么是加速折旧法?12.7 什么是弹性工作制?12.8 什么是抽屉式管理?12.9 什么是和拢管理?12.10 什么是集成过程管理?12.11 什么是RIAL质量管理法?12.12 什么是失效模式分析?12.13 如何使用“彩虹图’进行工序质量控制?12.14 什么是准时制生产管理方式?12.15 什么是5S运动?12.16 怎样应用标准作业法?12.17 什么是模特排时法?12.18 什么是目视管理?12.19 什么是瞬时观察法?12.20 如何应用时间研究观察表法进行工序测时?12.21 什么是精益生产方式?12.22 什么是日清日高管理法?12.23 什么是制造资源计划系统MPRI?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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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外13春经济法 作业01
管理学作业答题纸
经济法 作业01(第1-9单元)答题纸
学籍号:& && && && &&&& & & & 姓名:& && && && && && &&&分数:& && && && && &&&
学习中心:& && && && && && && && && && && && && & & & 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作业满分为100分。请将每道题的答案写在对应题目下方的横线上。
题目1& && && && && && && && && && && && && && && && && && &&&[50 分]
(1) 现代经济法的主要标志是什么? (出自第一单元)
题目2& && && && && && && && && && && && && && && && && && &&&[50 分]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运作方式上有何不同? (出自第七单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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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第三方第三方的的撒的撒
Reporter, Ventura StarFree Press, .Traveled to Folsom Prison with Johnny Cash 北外13春经济法 作业01-奥鹏作业-谋学网 and June Carter if they recorded the historic concert in 1968. Moved the property to Idaho and diversified into electronic games. Had first arcade permit in Idaho following having a ban of Three decades. Had first オークリー ゴーグル /oak1.html pinball games, too. Sold one of the primary three show robots to Playboy Mansion for a 1980 gift to Hugh Hefner. Delivered robot&&on Xmas day, 1980difficult to refer to to wife why I needed to spend Christmas inside the Playboy Ma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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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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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出 资 方 式
  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六章 引 进 技 术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 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章 税  务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 外 汇 管 理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职  工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工  会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 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一百零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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