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三等战功的企业基本退休费人员是否能按照机关单位一样提高基本退休费费标准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用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省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5]6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人发[2005]41号)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05年5月1日起,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我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险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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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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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转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3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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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物价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时间、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给。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三、 列支渠道和其它问题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8〕8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四、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  五、对我市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等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标准调整为按照其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核准程序
1.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由各区退管中心(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由企业)持《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供养直系亲属收入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到退休待遇核准部认定供养资格。
2.退休待遇核准部对经核准符合供养条件的,在《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上加盖印章。
3.各区退管中心或企业持核准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支付管理部(社保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丧葬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发放程序
1.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区或企业(离休和外埠人员)应于每月10前,持死亡证明原件(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的个人编号、存折,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部办理停发养老金手续。(建制退休人员死亡暂时还需原单位负责办理领取丧葬待遇的手续)
每月15-24日到所在区支付部审核窗口计算丧葬费,经复核窗口复核后,由支付窗口生成支付台帐,到出纳窗口领取丧葬待遇。
2.死亡离退休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填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到待遇核准部门审批。
持供养直系亲属核准表到遗属窗口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卡》《大连市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领取证》经复核后录入,按月发放生活救济费。异地居住的需提供所在地的邮编、地址、收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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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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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事部、财政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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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HRoot微信即有好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以及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系统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时,要相应冲销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数额。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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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财政兜底:待遇水平不降
  【图视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财政兜底
  现收现付制度下无需筹措巨额资金 短期财务安排不成问题
  □记者 李唐宁 北京报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19日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不会“稀释”现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池,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水平也不会降低。
  在当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胡晓义还表示,在目前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即代际赡养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下,改革不需财政同时筹措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
  承诺 改革后待遇水平不降低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并轨”后,是否会“稀释”现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池,胡晓义再次明确表示“不会”。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根据人社部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口3.4亿,基金规模超过3万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将建立一个新的“资金池”。
  胡晓义表示,做出这一设计原因有两个: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是财政资金的供给,所以各级财政还是要负重要责任;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扶养比(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比例)比企业高。统计显示,目前企业的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比例关系大致是3:1,而事业单位大概是2.5:1,机关更低大概是2:1。
  “考虑到抚养比的不平衡,更不应该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胡晓义说,“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大家不必有这种担心。”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一设计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并且可以避免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褚福灵说:“从筹资方面看,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是由单位保障走向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并与待遇相关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将使社保基金保障更加稳定,有利于保证员工待遇的可持续性。”
  此外,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水平是否会下降也是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胡晓义回应称,从政策设计上考虑,希望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有所提升。
  “至少我有这样的信心,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胡晓义表示,针对过于复杂的情况,改革设计了过渡期的措施,过渡期内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原则是‘增量改革’,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就大多数人来讲或者绝大多数来讲,待遇水平是不会降低的”。
  改革的另一大益处,是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发放。胡晓义认为,目前没有哪个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被拖欠的,但确有个别基层的事业单位,由于自己负担退休人员退休费就不能保证发放,出现拖欠。此外,由于待遇确定划档比较粗,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贡献。改革为这类问题提供了逐步解决的可能。
  释疑 现收现付制度下无需筹措大额资金
  根据《决定》,改革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
  不过,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退休人员1500多万,资金池的建立、缴费的筹措是否可能成为改革过程中的一大问题?对此胡晓义解释称,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不需要同时筹措两笔巨额资金。
  “通过多年改革已经摸索出可行的路径,就是把集中的问题分散来处理,用时间的推移来逐步解决这个问题。”胡晓义表示,如果要同时筹措1500多万人的养老保险基金,还要筹措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显然这两块相加,负担非常重。但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也就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所以实际上不完全是同时筹措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
  不过,人口结构的变化导致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对任何制度都没有例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有研究机构曾测算未来支付缺口高达数万亿元。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也必然越来越重。对于制度的可持续性,胡晓义认为,这需要做长期的制度安排,但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目前,财务安排上不存在问题,对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此外,要解决老龄化高峰期的财务平衡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进行结存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使未来养老保险的财务基础更加雄厚。胡晓义表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收集得相当广泛。所以,这个问题有可能尽早地提出一个具体方案,供中央决策。”
  转变 事业单位养老资金筹措改为社会保障
  改革前,各地各类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模式复杂多样。针对一些自收自支单位的资金保障问题,胡晓义表示,养老资金的筹措由单位保障转为社会保障,有利于平滑财务负担。
  “目前各个单位差异很大,有的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非常高,比如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多,现在不堪重负。参加改革以后只要单位按照20%缴费、个人按照8%缴费,责任就尽到了,这些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上减轻了负担。当然也有一些新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少,原来光供养这几个退休人员花不了多少钱,但是现在按照20%加8%缴费,一看拿出来的钱就比原来只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要多,会增加现实的负担。”胡晓义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抚养比会不断提高,改革就单位本身而言是纵向的财务平衡,对全社会而言是横向的财务平衡,实际上是为将来所有单位平衡这种负担打下了制度基础。
  胡晓义解释称,原来的制度模式是单位保障模式。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交钱,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就被分散掉了,这是改革,就是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此外,对于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如何确定,胡晓义明确,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为了实现未来的制度间公平,关键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
  近年来,为了鼓励企业年金发展,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根据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一些积极的信号。当然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地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胡晓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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