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标的是什么意思交易中,必须对整个标的全部商品数量进行投标吗?

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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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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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ZJHC00-2013-0012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3〕6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招标代理不规范、监理履职不到位、承包商择优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净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效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择优质承包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择优机制。逐步拓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工程履约、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市场行为等标前、标中、标后的考评和监管。
  适当调整投标最高限价。对房建类和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审定预算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扩大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结构复杂、工艺技术特殊,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申请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等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行为,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标后履约监管。重点做好合同履行、工程分包、工程变更、竣工验收、承包商考评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完善企业诚信状态与市场准入清出挂钩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公开选定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记录公告期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四、加强项目监理监管,确保监理履职到位
  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监理业务,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监理单位串标围标、违规承揽监理业务或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严禁监理人员虚假挂靠。现场监理部要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理职责,完善监理制度;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监管义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履约监管和诚信考评。
  五、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提高项目管理实效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体,负责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签订、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结算等方面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和安全控制,提高项目管理实效。
  六、建立案件联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府成立衢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市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工商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监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招投标市场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借用资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和考核办法
  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规定
  5.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6.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
  借用资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
  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用、出借资质是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出借资质的行为。具体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的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五条 对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和串通投标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行为:
  (一)投标人借用企业资质或他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的;
  (二)投标人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的;
  (三)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员不是投标人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的;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在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
  (四)现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施工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施工、人事、安全等管理关系的;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借用、出借资质行为。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
  (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委托代理人、交易员)或者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或担任不同单位的交易员);
  (五)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以上(含一处)非正常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和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或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二)采取故意隐瞒企业真实情况等手段为其他企业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联合行动;
  (十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管办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有效线索。
  招标人作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做好人员到位的考核记录,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市监管办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开放投标人信息库,便于核实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自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监管办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一条 市监管办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接受投诉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授权给予处理。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期间,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对招标投标期间发现的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和串通投标行为,由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二)对施工期间发现的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行为,由各行业主管工程建设的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内质量、安全、造价、执法、监察、审计等部门,结合标后履约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财务审计监督等对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借用、出借资质或串通投标行为,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以外的其它公共资源项目实施中借用或出借资质、串通投标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监管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管办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期间,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定。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项目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分标段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方式遴选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随机抽取法:凡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将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管办备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代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2.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参与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即为随机抽取时间。
  3.市交易中心组织随机抽取(进场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细则由市交易中心另行制定),招标人依据抽签结果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管办备案。
  4.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告的,在公告期内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5.有1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可采用随机抽取法;没有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包。
  (二)综合评估法:项目建筑安装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投标报价和招标代理方案进行评审打分的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报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将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监管办备案,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代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2.招标公告发出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投标人实力与资信、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等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招标人按评审打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进衢登记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否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经过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是否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执行市交易中心场内交易服务规范。
  第八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专项考核采用综合考评制。考核细则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监管办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监理履职到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建设监理管理条例》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号)的规定。
  第五条 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监理业务,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监理单位串标围标,违规承揽监理业务或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或恶意拖欠监理费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监理执业资格,严禁虚假挂靠。
  第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仍从事监理工作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现场监理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专业和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监理职责及各项监理制度应悬挂上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示范用表、监理日志等资料应认真填写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满足工程进度和节点要求,切实履行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的监管职责,加强现场旁站、巡检和工序把关等工作。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十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加强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管理职责是指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和竣工结算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
  (一)督促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二)杜绝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督促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按照合同条款确保履约到位。
  (五)做好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的评价。
  第四条 施工分包的管理。
  (一)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且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二)中标人不得违法分包,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三)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设计变更、签证严格按照《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衢监管办发〔2010〕12号)执行。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检查施工现场各类工程管理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建立相应的考勤考核制度。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变更管理。主体工程验收前,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病重住院、死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确需变更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
  (三)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标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管办。
  (五)根据施工图设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
  (六)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总包责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七)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要求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支付按照《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衢政办发〔2003〕37号)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竣工的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对送审的决算资料进行整理和审查,送审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督查施工单位补充、完善。
  第九条 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台账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书面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 由市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业主管理职责由市建设中心代为履行,使用单位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和市监管办不定期牵头,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抽查建设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责不到位,隐瞒问题不报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经查实后,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监管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本级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是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授权,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招标活动后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履约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合同履行、工程分包、工程变更、竣工验收、承包商考评等。
  (一)合同履行的监管。重点监督是否依法依规及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是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进行合同备案;人员是否到位;人员变更是否依法依规;合同设定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控制目标是否实现。
  (二)工程分包的监管。项目分包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三)工程变更的监管。工程变更是否符合《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衢监管办发〔2010〕12号)和《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评审暂行办法》(衢政投评审〔2012〕4号)规定。
  (四)竣工验收的监管。竣工验收是否执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五)承包商的考评。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考核机制;是否及时进行考评;是否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项目台账、工程变更管理,竣工结算编制和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工程变更、款项支付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标后履约不到位的,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衢政办发〔2011〕85号)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履职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监管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查处、移送、协办违法违规案件的联动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案件是指参与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管办。市监管办是市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联动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联动管理会议、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负责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各部门应当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案件移送及受理
  第四条 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一般由市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管办)统一受理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见附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发现疑难复杂违法违规案件并应由联管办协调的,移交联管办审定。
  第五条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实施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移送函;
  (二)案件来源材料;
  (三)案件调查材料;
  (四)案件证据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受理移送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的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移送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向联管办书面提出复核,联管办应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认为可予立案的,原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查处;认为不予立案的,告知提出复核部门。
  第三章 案件协办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认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九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单位在接到协办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审查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则办理协办事项,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申请。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联动管理
  第十一条 联管办统一负责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工作。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各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确认不良行为并提出拟公告期限后抄送联管办。联管办应当自收到不良行为的认定抄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后,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监管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附表: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
联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做好联管办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投标人依法依规履约情况;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召集联动管理会议,督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招标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视情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重大项目的稽查。
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查处属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依法受理、侦查有关部门移送的招标投标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将有关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查处在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审批、资金结算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查处国有产权(资产)交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及时发现和移交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及时发现和移送违法违规案件。
查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中违反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等行为;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中违反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等行为;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查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招拍挂事前事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查处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依法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活动中涉嫌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和移送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查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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