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前上班单位没有交纳养老人身保险费交纳对账单能不能到劳动监察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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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纠纷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某区国税局诉刘某劳动保险案
&nbsp&nbsp&nbsp&nbsp【要点提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该类纠纷。&nbsp&nbsp&nbsp&nbsp【案情】&nbsp&nbsp&nbsp&nbsp原告(被上诉人):某区国税局。&nbsp&nbsp&nbsp&nbsp被告(上诉人):刘某。&nbsp&nbsp&nbsp&nbsp原告诉称:被告1997年7月到原告处干临时工,每月工资510.00元。被告在2004年经常与工友打架,闹不团结,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严重违法劳动纪律。原告2004年12月将被告辞退。其后被告通过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支付被告养老保险和事失业保险金。原告认为仲裁是错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被告商定工资中包括各种保险,被告是农民不存在失业之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缴纳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nbsp&nbsp&nbsp&nbsp被告辩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平。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无依据,请求判决原告依法执行仲裁书裁决内容。&nbsp&nbsp&nbsp&nbsp&nbsp1997年7月起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原告机关食堂,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2月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按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告经济补偿金4080.00元。其后被告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诉人某区国税局为其补偿1997年7月至2004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005年6月仲裁机关裁决某区国税局为刘某补缴1997年7月至2004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纠纷。&nbsp&nbsp&nbsp&nbsp【审判】&nbsp&nbsp&nbsp&nbsp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用工关系采用口头约定形式,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属临时用工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性质明确予以约定;国家机关作为用工单位招用工勤人员应当通过当地劳动行政及人事部门批准,确定人员编制及用工性质后,进行招收录用,国家机关不享有用工自主权。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上应属雇用关系,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某区国家税务局没有为被告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须为其交纳1997年7月至2004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nbsp&nbsp&nbsp&nbsp一审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缴纳各种保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nbsp&nbsp&nbsp&nbsp被上诉人某区国税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nbsp&nbsp&nbsp&nbsp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认为,参照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社会保障民事纠纷。现上诉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解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刘某负担。&nbsp&nbsp&nbsp【评析】&nbsp&nbsp&nbsp&nbsp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税务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凡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社会保险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法院可以受理,但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用人单位必须整体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机构不允许劳动者个人开立帐户,法院在判决中也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这就造成法院对社会保险费的案件难以执行,因此这类案件目前以暂不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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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纠纷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税​务​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凡​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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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交养老保险,劳动监察部门又不管应如何解决?
的职工,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6年被镇政府以承包的形式交给私人管理,承包期是5年,称作是&托管经营&,但是单位体制不变。
我想请教各位:
现在老板已经一年多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了,而且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工资也只是保障60-70%,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说只管企业的,我们这种单位不归他们管,并且直言不讳地说:现在这事太多了,找也没有用!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真的就没人管了吗?
求助,请他们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反映此事?许多问题是因为有了许多人的不断反映,政府感到有了社会压力,才可能考虑去解决的。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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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始就没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没任何书面凭据,现在因为单位不景气,老板让我们都下岗了,这种情况,假如我想投诉老板,但是我们每个月发工资只是在单位工资表上签字领...
大家还关注企业未交养老保险被劳动监察大队处罚后,企业仍拒绝给予缴纳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公司六年未给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经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整改通知仍拒绝补缴,现已下达处罚,但是公司仍然不给补缴该怎么办
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保险,劳动监察大队已经多次下达行政指令和处罚决定书,然后我又走的劳动仲裁途径。我在山东的县级市,我要追究企业的加付赔偿金,可以不?当地劳动仲裁说他们没有权利,给驳回了,这是咋回事?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社会保险是指五险,还是仅仅指养老保险啊?
1981年开始在镇级的医院上班(扫地、烧水、烧锅炉),到现在工作30年了,医院未给缴纳养老保险,现在已经64岁了,早应该退休的工人,那么医院应该给我什么样的补偿。
根据劳动部)号《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和江西省商业厅1995年赣商字人教87号《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商业技工学校内招工作的通知》及景德镇市商业局人教字(1995)第2号《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省商业技校内招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是在一九九五年由商业局审查、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定向委培商校学生(被接纳的大中专生、技校生),并且商校与百货纺织品总公司签订了委培合同,学生毕业后由委培单位安排工作。一九九七年学习期满毕业,江西省技工学校与市劳...
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应该是本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含奖金、补贴、补助金等等);单位缴纳11%(我是在东莞,东莞社保规定是企业11%),个人缴纳8%;
例如我上年月均收入2000元,那今年每月应缴纳0元,可实际上今年每月工资条上显示只扣80元养老保险,历年来一直如此;
我分析应该是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上报社保局时将员工平均工资收入少报了。
另经了解发现,在今年离职的同事,离职最后一次扣减的保险金额就是按实际工资为基本扣减的...
同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吗?这说明下,本人没有在国有企业做上一年,最多就是半年多。
说下的是本人没有签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得到那方面的补偿? 公司辞退员工不是说员工做了什么对公司不利的事情,才辞退的。
我爸爸是一家企业的职员。上星期二的中午,他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50吨的沙石运输车撞倒在地。不幸中的大幸,他断了两根肋骨和受了一点皮肉伤。司机要付主要或全部责任,因为我爸爸他在马路右边的非机动车道笔直行驶,他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而运输车是由东向西行驶,过一条减速带,往南面拐弯进入南北走向的马路(也就是我爸爸在行驶的那一条道路)。司机在减速带时没有减速,反而提速,这样就发生了车祸。我查了一下,了解到员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机动车碰撞)属...
企业因污染,现关闭,但是营业执照还未注销,但是厂房、设备已经拆除。法人要求所有工人签订这样一份协议,大致内容为:一自愿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接受一次性补贴;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的结果,企业一次性给员工的各项补贴合计人民币X元;三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双方不再纠涉。(这其中各项补贴大概一万元多一点,而这些工人都是工作了30多年40多年,倒闭前月工资在元)。
至于劳动关系,法人说,我没有解聘员工,员工可以依然到我这里来工...
我是83年参加工作,因单位不景气倒闭为宣布破产,2001年7月份倒闭后至今未给予缴纳养老保险,该怎么解决-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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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巴人社发〔号
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直、自治区驻州企业: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个人停薪留职等原因和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现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或本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附表1),提供职工档案、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地或户籍地)认定后补费。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单位固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填写《执行新人社发【2014】85号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批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提供职工档案、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三、已脱离原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向户籍所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工作经历材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职工花名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其他证明材料等;
2、如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可向原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主管部门和单位均不存在的,可向原工作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提出要求。各县市人社部门应协调并要求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二)办理程序。
1、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接到补费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10天,公示期满,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县市人社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州人社局批准。
3、县市人社局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对审核批准补缴养老保险费无异议的人员,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附表1: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
附表2:执行新人社发【2014】85号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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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局领导,本局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支队、劳动人事仲裁院、信息中心,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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