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租赁激励和约束机制制?

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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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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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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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 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印发发展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和对策研究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发展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和对策研究本词条缺少概述,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页&&&&数171页装&&&&帧平装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第1版 (日)
丛书名: 中国房地产研究丛书
平装: 171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尺寸: 25.6 x 18.6 x 1.2 cm
重量: 340 g《发展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和对策研究》内容简介:国内外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经验借鉴,上海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和问题,上海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定位、作用与框架,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及其融资经验,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发展历程,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主要内容,韩国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安排,韩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组织,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启示,关于《基本住房保障法》若干问题研究。发展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和对策研究
一、实践基础
二、理论基础
三、发展定位和模式
四、运行机制
上海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研究
二、国内外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经验借鉴
三、上海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和问题
四、上海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定位、作用与框架
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及其融资经验
一、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发展历程
二、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韩国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安排
四、韩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组织
五、韩国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主要问题
六、对我国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启示
关于《基本住房保障法》若干问题研究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课题组(68)
一、《基本住房保障法》只能涵盖城镇范围内的少数人
二、立法目的是满足“住房需要”,实现“住有所居
三、《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关键在“保公平
四、明确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应多层次、多样化
五、根据产权比例来承担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六、实行人均建筑面积、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结合的准人机制
七、确立租赁式保障住房和产权式保障住房两种退出机制
八、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控面积、发展中小房型
九、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都应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
十、建立人性化、多形式的低收入者购房信贷担保机制
十一、明确分级分职的政府责任主体和社会参与实施主体
十二、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元化筹措的资金来源渠道
武汉市廉租房建设融资模式问题研究
一、武汉市廉租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二、武汉市廉租房建设融资模式分析
三、结论及建议
谁承受了物业税负担?
一、土地税的税收效应
二、土地税的资本化
三、对地上附着物课征的税收
四、新观点:物业税将使投资者投资回报率下降而非转嫁给使用者
五、“整体”效应和“实施”效应
六、所有者自住型房屋
七、工业和商业用房
八、物业税是累退税还是累进税?
九、地方视角与全国视角
十、更复杂的情况:评估实施和税率上的差别
十一、固定收入与当前收入
十二、结论
房地产行业与国民经济之间关系辨析
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之间关系以及房地产产业定位分析
二、广义房地产行业与其他支柱行业特征的比较
三、广义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效应分析
四、各类住房需求对拉动经济效应分析
五、房地产行业对其他行业的挤出效应
六、小结以及政策建议
房地产价格中的政府因素分析
一、研究综述
二、政府准入制度的博弈论分析
三、政府策略的行为分析
四、政策及建议
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建设中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制度辨析与比较
二、基本概念辨析
三、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特点
四、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完善当前征地制度的政策建议
苏州工业园区发展与土地优化配置
一、苏州工业园区发展阶段
二、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状况分析
三、苏州工业园区土地配置与房地产发展基本情况
四、苏州工业园区发展与土地配置的总结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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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责任及各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在为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外文名Contract Law2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互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1.合同是一种。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新劳动合同法》之雇主调查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等。
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如有息贷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亦称。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
《[1]》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之履行的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
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合同法漫谈议。提出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有口头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或审批的合同
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书《合同法》教材封面(图一)名: 合同法
出版时间:
开本:16开
定价: 27.00元
合同法(第二版)
书名:合同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作者:隋彭生/李国本
出版社:出版社
出版日期:
开本:大32
简介:编者的话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计划没有不设合同法课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也经常设置合同法课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设置,说明了合同法律的重要性。
《合同法》是高职高专系列教材的一种。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则。该书的特色是:第一,紧密联系中国实践。该书每章都设置了因例,通过因例,使学生产生兴趣、进入角色,并在教材中对因例作了简要说明;每章之后,又以案例的方式提出思考题,使学生能够对法律现象有直观的了解、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第二 ,针对性强。该书充分考虑到了高职高专的特点和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既阐述了法律的一般规定,也介绍了一般理论,注意了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技能的传授和训练,使读 者对中国合同法能有正确的认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文笔简洁、流畅,篇幅适当。
本书主编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隋彭生,由、、等学校从事合同法教学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编写。编写分工如下:隋彭生:第一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第三节;李国本:第二章、第 十三章、第十六章;:第四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七章、第十二章、第十四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二章;:第十一章、第二十三章;李仕萍: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 部分,总论介绍、阐释了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分论则介绍、阐释了15种有名合同。
该书除作为高职高专教材外,也可作为各类职业培训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
第三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条款
第五节先合同义务
第六节 担保的设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可追认的合同
第四节 因. 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与推定
第三节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抵销
第五节免除。 混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三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八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及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的义务及相应责任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权
第四节 特种赠与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章
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显名代理与非显名代理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三版)
合同法(第三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等著
出版时间:
字 数:669000
版 次:3《合同法》教材封面(图二)页 数:463
印刷时间: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包 装:平装
合同法(第四版)
合同法(第四版)——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
作 者: 主编
出版时间:
字 数:624000
页 数:510
印刷时间:
纸 张: 胶版纸
包 装: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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