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库租仓储粮管理规定(中储粮哈尔滨直属库【2014】356号,谁有请赐赏!

行业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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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油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粮〔2014〕29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省局有关企业,中储粮各直属库:
现将《全省粮油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粮油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江西省粮食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5日
江西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全省粮油仓储设施专项调查
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粮油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一、工作任务
全面摸清我省各类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建立全省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粮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为全省粮食行业组织实施“粮安工程”、编制“十三五”发展规划,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支持。
二、工作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的范围为省内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销售、加工、进出口、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所有参加专项调查和备案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仓容规模为4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罐容规模为10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
三、工作内容
(一)专项调查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类型,功能定位,库区数,从业人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详见工作底稿1及填表说明)。
2、库区基本信息:库区名称,库区编号,库区地址(包括经纬度),所属企业,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价值,闲置空地面积,仓储设施原值,地坪,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专用码头,接收能力,发放能力,烘干机,谷物冷却机,信息化建设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2及填表说明)。
3、仓房信息:仓房名称,仓房编号,建设年份,廒间数,仓房类型,储粮方式,仓房结构,仓容情况,主要业务,仓房状态,使用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4及填表说明)。
4、油罐信息:油罐名称、油罐编号、建设年份、油罐规格、罐容情况、主要业务、油罐状态、使用情况、装备情况(详见工作底稿5及填表说明)。
(二)备案管理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该表可通过省粮食局网站下载或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索取填报;
2、仓储单位库区平面示意图;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证明;粮油保管、检验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一份,县、市、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一份)。
未尽事宜,请按照《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时点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时点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本次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的时点。
(二)基本原则
为确保专项调查和备案结果真实、不重不漏,本次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实行“在地原则”和“全覆盖原则”。由全省各级粮食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并对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省粮油集团公司、省储备粮公司及各直属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这次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所有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做到对调查和备案对象全覆盖。各地、各单位务必将各类性质、不同类型和功能的企业纳入调查和备案范围,真正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五、进度安排
(一)专项调查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前期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等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月5日前,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共同组织完成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各直属库的动员、培训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各直属库要加强与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信息,准确界定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范围。
2、企业填报阶段。2015年1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企业要先行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的平面示意图(详见附图3及绘制说明),填写工作底稿和编号对照表(详见工作底稿3及填表说明)、拍摄库区大门及仓房(油罐)照片(详见照片说明)。
3、市县普查阶段。2015年3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调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现场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填写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督导企业根据工作底稿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导入图片,生成调查数据包。同时生成的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将作为今后推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与工作底稿一并由企业保存备查。普查原则上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必要时也可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直属企业可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企业注册地与库区所在地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
4、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4月10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完成专项调查结果的汇总上报,编制相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在此过程中,要对调查结果层层把关,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4月15日前,省局联合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向国家粮食局提交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
(二)备案管理
本次备案管理分为企业提交材料、证书颁发、总结上报等三个阶段。
1、企业提交材料阶段。各粮油仓储单位要在2015年1月31前向其行政区划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没有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向所在地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证书颁发阶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仓储单位备案申请后,要以此次专项调查数据为基础,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备案单位《江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的颁发工作。只有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才可优先参与相关政策性粮油经营活动。
3、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4月5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部完成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粮食局要对辖区内备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粮食局行业指导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专项调查和备案管理的组织工作。本次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的一次全省性综合工作,调查和备案结果对于做好今后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已成立江西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粮油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并邀请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各直属库负责同志参加。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调查和备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人员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严格培训,切实提高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省粮食局、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已组织人员参加了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师资培训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各直属库、省局有关企业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计算机基础好、表达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参加全省粮油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培训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内容的含义、填写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专项调查登统软件、汇总软件,掌握照片、经纬度坐标采集方法等。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专项调查和备案各项工作的督导。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专项调查工作底稿,由负责人确认签字;普查人员在对企业工作底稿核实后也要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留底备查。省粮食局将联合中储粮江西分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进行巡查指导,抽查数据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置调查和备案中发现的问题。
(四)严明纪律,确保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各级粮食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和备案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调查和备案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和备案管理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和备案管理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被纳入调查和备案的企业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正常开展。对于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严肃处理。
七、注意事项
  (一)加强巡查督导及协调配合。专项调查期间,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各直属库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内的专项调查和备案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抽查、现场核实。省粮食局也将联合中储粮江西分公司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调查工作及上报数据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落实工作底稿制度。原始调查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要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签字制度,具体填报人、库区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人员共同对专项调查基础数据的质量负责。
  (三)落实安全保密措施。为保证数据安全,要采取两项安全措施。一是工作底稿2上的经纬度数据只保留小数点后4位;二是地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能用不上外网的计算机处理数据,并通过光盘、硬盘等介质上报数据。
  (四)处理好几种情况
  1、本次调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调查部门上报所有库区的数据。集团公司不同管理层级均有法人资格时,由最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
  2、一个企业有多个库区且分布在不同区域时,以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查部门,但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现场普查,核实工作底稿的数据。
3、租赁其他企业的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由仓储设施产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调查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调查任务的,由承租单位填报。
4、各地要将此次专项调查和备案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专项调查的相关数据作为仓储单位备案核查的基础数据,备案登记不再另行到企业现场核查落实仓房情况。
附表(图)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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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2014粮食现代物流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2014粮食现代物流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备案编号:SG招标编号:HTC-142247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2014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已由萝北县发展改革局以萝发改发[2014]31号文件批准建设,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萝北县;2.2 建设规模:新建铁路罩棚1栋,建筑面积约13010m2;2.3 合同估算价:1610万元人民币;2.4 计划工期:日至日,共113日历天;2.5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2.6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7 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2 拟派项目经理日至今以建造师身份在本投标人企业至少负责过1项土建和钢结构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企相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 本次招标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现场登记报名的先后顺序为准)。3.5 黑龙江省外的投标人按规定,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针对本次招标的相关手续。3.6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登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且监管系统中报名信息与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将被否决;3.7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2014年20个直属库粮油仓储设施项目,投标人最多只可以参加其中3个直属库粮油仓储设施项目投标,且只允许中标1个标段,具体直属库名称及投资规模详见各批次招标公告。3.8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2013年16个直属库粮油仓储设施项目未完工的中标单位不得参与2014年项目的投标。3.9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4. 投标报名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业绩证明、“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黑龙江省外申请人另需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针对本次招标的相关手续等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6号)二楼报名大厅现场登记报名。5. 招标文件的获取5.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6号)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00元,售后不退。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0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3日内寄送。6. 投标文件的递交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见招标文件,地点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6号)三楼开标室。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上发布。8. 联系方式招 标 人: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招标代理: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地
址: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水路180号联 系 人:崔喜风电
话:0/15传
真:9电子信箱:※ 发信息,认准云同盟加入云同盟,让我们生活更轻松!搜索【项目公告】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二期、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工程施【项目公告】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二期、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工程施工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2014年20个直属库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已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中储粮[号文件批准建设,本招标项目分批次招标,本次招标项目为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二期、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招标人为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和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投资65%,企业自筹35%。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库区院内;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库区院内;2.2 建设规模:双城韩甸直属库:新建平房仓2栋,仓容3万吨,建筑面积约:6486㎡,配套建设道路地坪、外网管线等总图工程;双城直属库:新建平房仓2栋,仓容3万吨,建筑面积约:6486㎡,配套建设道路地坪、外网管线等总图工程;2.3 合同估算价: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1918万元;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1916万元;2.4 计划工期:日至日,共138日历天;2.5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2.6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7 标段划分:划分二个标段;第一标段: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二期;第二标段: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新建储备仓项目;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2 拟派项目经理日至今以建造师身份在本投标人企业至少负责过1项土建和钢结构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企相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 本次招标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现场登记报名的先后顺序为准)。3.5 黑龙江省外的投标人按规定,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针对本次招标的相关手续。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2014年20个直属库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中储粮[号文件),投标人最多只可以报名参加其中3个直属库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且只允许中标1个标段,具体直属库名称及投资规模详见各批次招标公告。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2013年16个直属库粮油仓储设施项目未完工的中标单位不得参与2014年项目的投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4. 投标报名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报名。5. 招标文件的获取5.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购买招标文件。5.2 招标文件售价500.00元/标段,售后不退。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00元。6. 投标文件的递交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见招标文件。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联系人:彦明电 话:010-手 机:传 真:010-邮 箱: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国家临储粮收储库点租库储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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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国家临储粮收储库点租库储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粮发〔2014〕3号&&&各盟市粮食局,农发行各盟市分行(营业部)、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各直属库:&&&&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国家临储粮收储库点租库储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粮食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日&&&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国家临储粮收储库点租库储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储库点租库储粮工作,防控管理中的政策、法律、业务风险,确保储粮安全,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号)、《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号)、《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储库点指经自治区粮食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方”)联合发文认定的、具有在农发行贷款资格、承担临储粮收购任务的收储主体。&&&第三条&租库储粮是指收储库点整体租用外部企业收储设施并派人直接管理,承担收购储粮保管义务和保管责任的行为。&&&第四条&收储库点开展租库储粮,实行自治区“三方”联席会商审批制度。第二章&条&件&&&&第五条&收储库点自身仓储能力不足,而当地确有社会闲置仓容愿意出租的,根据需要开展租库收储工作,满足农民售粮需求。&&&第六条&租赁的库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按期审验;&&&(二)有土地证和仓房等建筑物的房产证(或仓房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够在企业资产账上列示反映),且称谓与租赁库点名称完全一致;&&&(三)所租库点产权明晰,无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四)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有满足收储需要的空仓容,仓房上不漏、下不潮,结构安全,必须有收储、烘干等相关配套设施,并配备机械通风等必要的保粮配套设施,符合粮食安全储存要求;&&&(六)库点所处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并有相应的监控设施;&&&(七)资产未对外抵押或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第七条&所租库点纳入收储库点管理,政策性粮食的收支存情况及储存的实际地点、仓号、货位等信息,要纳入收储库点统计。&&&第八条&收储库点一般应在其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或其监管范围内开展租库工作,原则上不得跨监管辖区租库。多家收储库点不得同时租赁一个库点。&&&&第九条&收储库点要派人直接管理租赁库点,对这部分粮食承贷、收购、保管和出库等全权负责。租赁库点必须服从收储库点管理,否则,取消承租资格,集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租赁库点承担。&第三章&费&用&&&&&第十条&&租赁费用是指收储库点对所租赁企业整体所有的储粮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第十一条&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储粮数量确定,原则上50元/吨·年。具体租赁费用由收储库点与租赁库点商定,报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库备案。&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收储库点应根据实际储粮需要安排租库,租库仓容应与所储粮数量基本一致。不得露天存储政策性粮食。&&&第十三条&收储库点需要租库储粮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商定合理的租赁费用,经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库审核后,报中储粮直属库、盟市粮食局、农发行分行审核上报。内容应包括:&&&(一)租赁理由;&&&(二)租赁单位基本情况。拟租库点名称及地址,所有仓房和储粮设施设备情况;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粮库平面图等;&&&(三)储粮性质品种,预计收购数量;&&&(四)租赁费用及拨付方式;&&&(五)效益分析;&&&(六)租赁时限;&&&(七)收储库点拟派驻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八)经法律人员审核通过的整体租库合同文本等。&&&第十四条&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租赁费用合理的,经盟市“三方”会商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三方”会商审议,审议通过的由自治区“三方”联合下达批复。批复内容包括:租赁单位名称、储粮品种等。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租赁费用不合理的,不予批准。&&&第十五条&租库储粮请示经批复同意后,收储库点应与租赁库点签订《租库合同》(见附件),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各收储库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样本进行补充和完善。《租赁合同》报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库备案。&&&第十六条&租赁库点在收购期间,必须挂牌收购,严格执行质价政策,不准收转圈粮,不准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不准压级压价,不准抬级抬价。在收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的、出现违规违纪或重大风险的,或弄虚作假,搞假租库的,视情况取消收储库点、租赁库点承储资格,并列入政策性收购黑名单,由此产生的集并费用由责任库点承担。&&&第十七条&在国家安排调销时,先行安排租赁库点储存的粮食。&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九条&办法由自治区“三方”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临储收购启动之日起执行。&&&&&&&附件&租&库&合&同(样&本)&&&&&&&&&&&&&&&&&&&&&&&&&&&&&&&&合同编号:  &甲方(承租方):(三方联合发文认定的收储库点名称)乙方(出租方):(三方联合发文认定的租赁库点名称)签订地点: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电〔号)、《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号)、《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发〔号)及《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国家临储粮收储库点租库储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就租赁乙方库区仓储设施储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整体租赁乙方库区仓储设施情况&&&&甲方租用乙方位于(库区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一致)________库区,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仓房____栋,仓容____万吨,以及其他与储粮活动有关的收储设施设备、办公生活场所、场地、道路等,用于收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乙方须提供库区平面图,具体租用有效空仓容情况如下:仓房号面积(平方米)仓容(万吨)&&&&&&&&&&&&&第二条 租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费用标准以实际储粮为准:租库费用____万元,具体以粮食入满仓或双方协商确认的量后次月计。&&&&&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以国家政策性粮食入满仓次月起至出仓全部完成截止。&&&&第四条 双方权利&&&&(一)甲方权利&&&&&1.甲方负责粮食仓储保管、出入库等各项事宜。&&&&&2.因乙方原因造成储粮环境恶化,不利于政策性粮食安全储存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乙方不能提供保证储粮正常生产、生活用电用水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租赁仓储设施设备损毁,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监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其库区的仓储设施。&&&&&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储粮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甲方应遵守乙方库区管理的有关制度,保持库区整洁。&&&&&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租赁费用。&&&&&3.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满前,如不准备继续租赁,应提前告知乙方。&&&&&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⑴仓储设施有维修和防止危害的必要;&&&&&⑵第三方就仓库主张权利;&&&&&⑶其他依诚信原则应通知的事项。&&&&(二)乙方义务&&&&&1.乙方必须具有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且在租赁期限内年检合格。&&&&&2.乙方应提供符合安全储粮的仓房及仓储设施设备。&&&&&3.乙方对储粮库区和仓房的安全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污染和安全保卫工作。&&&&&4.乙方无偿向甲方提供粮食质量检验场地和检化验仪器设备、安全消防、仓储管理等设施设备。&&&&&5.乙方要保证甲方驻库人员正常生产、生活和办公所需水、电供应和使用相关设施。&&&&&6.乙方在出租仓储设施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管理工作。&&&&&7.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应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8.乙方应保证储粮库区、仓房及其他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要求。如出现危及储粮安全的状态和甲方其他权利时,乙方应及时维修。在粮食收、储、调过程中,由于乙方不及时维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况相应减少乙方租金。&&&&&9.乙方在出租仓储设施期间,不得将甲方租赁的仓储设施变卖、出租、抵押给第三方。&&&&第六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如甲方损坏乙方设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维修或赔偿。&&&&&2.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尽快支付。同时,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拨租赁费总额0.3%的违约金。&&&(二)乙方责任&&&&1.因乙方出租的库区不符合防火、防盗、防汛、防污染和安全储粮要求及仓房出现工程质量的,造成政策性粮食损失的,乙方须赔偿全部损失。&&&&2.如乙方不及时维修仓储设施,影响粮食安全储存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扣减一定的租赁费用;造成粮食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旗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甲方(单位公章):  && 乙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 电&&&&&话:&&&&地&&&&&址:&&&&&&&&&&&&&&&&&&&&&&&&&&&&&&&地&&&&&址:&&&&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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