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货物道路经营许可证上打的二类包括哪些

交通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审批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市公安局(30)
市司法局(19)
市财政局(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
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
市环境保护局(6)
市水务局(2)
市卫计委(1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6)
市体育局(3)
市民防办(6)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902)  分项名称: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除外)  2.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  3.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经营范围的终止)  4.单位名称变更  5.注册地址变更  6.法定代表人变更  7.经济性质变更  8.停车场地变更  9.延续  10.歇业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6.《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审批权限: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可以从事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四)审批对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停车场地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5)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者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载GPS监控系统,并按要求接入市交通港口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9)集装箱专用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条件;  (10)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车或者封闭货车;  (11)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须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3)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按规定填写完整,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
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原价及复印件
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符合申请事项,运营方案真实有效
企业章程文本
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请事项,合同真实有效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来源证明合法性、有效性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情况。
原件及复印件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凡申请运输爆炸、易燃、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使用厢式车),并提供通讯工具配备名册和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材料,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来源证明合法性、有效性
外环线和新城范围以外的、车辆投影面积两倍以上的专用停车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者自申请之日起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必须提供符合封闭、有固定的隔离装置、并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请事项。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请事项。平面示意图标示清晰。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真实、有效
⑴车辆防护设备和设施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提供检测报告;(已购置或者现有车辆的提供检测报告,承诺购车的在办理新增车辆时提供);
⑵从事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运输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收集设施证明,或者专用车辆委托给环保部门认可的清洗公司清洗的清洗合同;
⑶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制度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⑴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
⑵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⑷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⑹事故处理制度;
⑺安全考核制度;
⑻车辆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
⑼GPS操作管理制度;
⑽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11〕应急预案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经营范围的终止)、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停车场地变更
(1)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含企业兼并、重组、收购)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含经营许可证延续)表》
填写完整、真实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如涉及企业兼并、重组和收购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承诺书
填写完整、真实
(2)申请停车场地变更需要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含经营许可证延续)表》
填写完整、真实
新停车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
租赁场地的,还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提供停车场地符合消防、环保的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真实、有效
停车场地照片
符合申请事项
(3)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增加经营范围类、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真实,与申请表一致
拟申请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类、项的运营方案
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请事项,运营方案真实有效
拟投入与增加经营范围类、项相适应的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廊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己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凡申请运输爆炸、易燃、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使用厢式车),并提供通讯工具配备名册和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材料,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原件及复印件
拟增加驾驶人员、装载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来源证明合法性、有效性
拟与增加经营范围类、项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的证明材料
真实、有效
配备有与增加经营范围类、项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的证明材料;增加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经营范围的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收集设施证明或者委托给环保部门认可的清洗公司清洗车辆的清洗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有与拟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相配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b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c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制度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
2)减少经营范围类、项及经营范围类终止、歇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含经营许可证延续)表》(一式三份)、(经营范围类终止的一式四份)
填写完整、真实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营范围变更审核表》
填写完整、真实
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相应变更车辆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证》
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延续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含经营许可证延续)表
填写完整、真实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含经营许可证延续)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营范围变更审核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承诺书》  《车辆购置承诺书》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经营范围的终止)、歇业、停车场地变更、延续。  承诺期限:  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4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沪价行(1999)第072号。  (四)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  (三)网上咨询  http://www.“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jtj02@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155号。  邮政编码:200011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达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  1.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达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类、项的增加、减少,经营范围的终止);停车场地变更;歇业。  2.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  (三)延续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运管处审核,运管处根据日常监管、车辆管理、人员资质等情况,做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决定,受理中心凭运管处开具的准予延续联系单对其进行延续换证。  2.适用情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延续。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www./)上公开。
办事序号:
请输入统一审批编码、网上预申请编号或部门申请编号
申请对象:
请输入企业名称
验 证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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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含经营许可证延续)表
收藏说明:培训、检测、维修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维修(一类,二类)-运管-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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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检测、维修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维修(一类,二类)-运管
项目名称:
培训、检测、维修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维修(一类,二类)-运管
受理机构: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 系 人:
联系方法:
服务对象:
申请汽车(含挂车、半挂车)、摩托车修理、维护、小修或专项修理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并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材料明细:
1、申请人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浙江省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书》、《浙江省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情况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序号)预核准通知书》;
4、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有效使用证明(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所有权证明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提供的租赁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书;
5、必要的设备、设施、仪器明细表、来源证明(发票或租赁协议)和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6、必要的技术人员名册、相关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
7、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的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汽车尾气的收集净化装置等);
8、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人员培训制度;
(4)设备管理制度;
(5)配件管理制度;
(6)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7)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管理制度;
(8)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9、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还应提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
办理流程: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2、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流 程 图:
表格下载:
网上受理:
结果查询: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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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危险品运输车辆 可拨打96520举报 1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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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目前新乡有700多辆合法的危险品运输货车,20多家危险品生产企业。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负责人冯剑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这类车辆及相应企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现象,大家可随时向96520进行举报。运管部门一旦查实违法行为,会对相关人员和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 新乡网讯 (记者 刘军旗) 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后,危险品运输货车成为关注的焦点。2月3日,记者从我市公路运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新乡有700多辆合法的危险品运输货车,20多家危险品生产企业。市民若发现违法车辆,可随时拨打96520电话进行举报。
&&&&&&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该规定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 2月3日上午,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负责人冯剑告诉记者,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车,新乡目前有700多辆,而危险品生产企业有20多家。
&&&&&& 冯剑说,根据规定,不允许个人车辆参与危险货物运输,只有具有资质的企业才能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所有参与营运的危险品运输货车,必须装载GPS定位系统,以便全程监控其动向。
&&&&&& 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还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危险品运输货车不能掩饰成普通货车,同时也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 &危险品运输货车,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极大,所以不能放松监管。&冯剑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这类车辆及相应企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现象,大家可随时向96520进行举报。运管部门一旦查实违法行为,会对相关人员和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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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第142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发布时间:日来源:县运管所作者:点击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子项目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设子公司、变更许可事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拟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5.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服务窗口受理;
2、业务部门审查、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行政审批小组审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1、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套;《道路运输证》,10元/本;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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