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中的给付确定模式和缴费确定模式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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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整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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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分析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优缺点分析时间: 17:52
编辑:admin
& & & &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自愿为员工建立的福利,因此对于企业年金国家没有强制性执行。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运作模式的优缺点。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
& & &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即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优点与缺点
1、简便灵活,雇主不承担将来提供确定数额的养老金义务;
2、养老金计入个人账户,对雇员有很强的吸引力;
3、本计划的企业年金不必参加养老金计划终止的再保险。
1、雇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数额,不同年龄的雇员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水平相差比较大;
2、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受投资环境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大,在持续通货膨胀,投资收益不佳的情况下,养老金难以保值增值。版权声明:《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优缺点分析》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qiyenianjin/10983.html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分析"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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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的给付确定模式和缴费确定模式有何特点?
来源:内容均来自网络
发布时间: 09:59:11
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养老保险政策的健全及定期准时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一种对老年生活多一份保障的前提。那么养老保险的给付确定模式和缴费确定模式是怎样的呢?有何特点?请看以下介绍说明。
给付确定模式(defined&benefit)和缴费确定模式(defined&contribution),最初是美国在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企业年金中运用的两种不同的年金分配准则,后来被引进社会保险范畴,用以说明养老保险金的两种计发和给付方式。
给付确定制(DB),狭义地讲,是指按预先确定的为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替代率确定支付养老金标准;广义地讲,这种分配方式又决定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即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替代率)确定基金缴费率,通常被表述为&以支定收&。
缴费确定制(DC)是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缴费标准,这个标准相对比较稳定;然后按照这个缴费标准(投保费率)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包括雇主和雇员的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作为养老金。这种模式通常被表述为&以收定支&。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存入与支出缴费是有模式可遵循的,因此购买了养老保险的消费者,要遵守有关规定的条款条例。相关文章推荐&&&http://www.qndb.net/hyzx/fmrj/27.html&&&/newsview-2341756.html&&&/jkzj/jkzx/72.html&&&/jkzj/jtbx/01.html&&&/93.html 您当前的位置: >>>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与模式比较
中国养老金网
内容提示: 本文主要通过回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过程,分析与比较主要国家的制度模式与特征,重点阐释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模型和发展中国家的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特点,从而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学理和经验支持。
一、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类型与模式特征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疾保险法》,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二战后《贝弗里奇报告》的出台,则宣告了普遍保障的福利国家理论诞生。从历史进程看,相对于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障,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发展也比较滞后,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建立。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民收入低、农业人口多、经济条件落后等因素,发展更为缓慢。在全球170多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与地区中,只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到农村人口。总地看,由于各国经济社会条件、历史文化等各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障没有统一的模式,在制度设计、财务机制、缴费与待遇水平上呈现多样化特征。
1、主要类型
一些学者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专门制度型(如德国、法国)、统一制度型(如英国、澳大利亚)、统分结合型(如日本、加拿大)。
[1]完全统一型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农村人口少;在统分结合模式下,养老保险的基本待遇实行全国统筹,与职业关联部分则保留一定的差异;专门制度型则是根据农村从业人员的特征建立单独的制度安排。
也有学者根据保障的性质将其划分为:社会保险型(如德国、法国)、社会救助型(如南非、斯里兰卡)、储蓄保险型(如新加坡、智利)。
[2]社会保险型模式在欧洲和发达国家盛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针对农村人口设立单独的制度,如德国、法国;另一种是直接将其城市制度向农村延伸,如日本、韩国。社会保险类型国家强调农民养老的“个人责任”,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同时,国家对“自助者”给予补助,也就是说,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在这些国家,农村劳动力通常被区分为农业工人和农业企业主。农业工人是指在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人员,因其依靠工资生活,政府常常强制要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农业企业主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及其家属或家庭成员,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国民年金。
[3]社会救助型主要流行于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如南非、斯里兰卡等,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些国家只能对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程度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在储蓄保险型模式下,农村人口是自愿参加,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新加坡、智利实行这一模式。农民按个人收入的特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补助,不负担保险费,只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综合分析以上两种类型划分,第一种只是根据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的相关关系划分类型,没有深入探讨农村养老保障的内在特征,有失偏颇。而第二种划分又忽视了发达国家中存在的全民福利型模式,如英国、瑞典、加拿大等。同时,由于实行完全积累的储蓄保险型国家很少,在这些国家,参加储蓄保险的农村人口更少,这一模式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根据本文对养老保障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划分为福利型养老保障、保险型养老保障和救助型养老保障三类类型。福利型养老保障主要存在于福利国家,按照“普遍性”原则,采取税收筹集,保障水平较高。后两种类型的特征已如上所述。
2、模式比较
在宏观制度层面,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可划分为福利型、保险型、救助型三种模式。在微观制度层面,可以从缴费、待遇、给付等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详细比较。
(1)收入补充型和收入替代型
所谓收入补充型,即养老金只是老年农民生活的补充收入,维持老年生活,还需要其他收入来源。而收入替代型,即养老金基本可以满足农民的老年生活需要。两者的区别在于替代率高低不同。一般地讲,推行福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如北欧、加拿大等,农民养老金水平较高,属于收入替代型。而实行专门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即使是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是收入补充型。亚洲国家除了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之外,农村养老金的替代率普遍较低。
(2)非缴费型和缴费型
非缴费型模式即养老金受益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主要通过税收等其他渠道筹资,如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缴费型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如德国、法国、波兰、奥地利、希腊等。总地看,部分发展中国家和英联邦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大都属于非缴费型,资金主要依赖税收等筹资方式。但即使在缴费型国家,来自农民的缴费所占比例也较低,仅为10%-30%,基金的很大部分来自财政资金和其他行业的保障资金。
(3)普遍保障型和收入调查型
在非缴费型国家,农民获得养老金的给付条件不同。普遍保障型是指,只要是该国农民,在其退休后,即有权享受农村养老保险金,如新西兰等。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公民资格理论。收入调查型是指,农民在获得养老金之前,必须接受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调查,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才有领取全额或部分养老金的资格。
(4)均一缴费型和收入关联型
在缴费型国家中,存在不同的缴费方式。均一缴费型指农民的养老金采取等额缴费的方式,与农民收入等因素没有关联,如德国、波兰。收入关联型指农民养老金缴费额与其收入相关,例如根据应税收入的统一比例,或者按照不同收入档次分别确定缴费额,如法国、奥地利。从实施效果看,由于农业活动缺乏严格的会计核算办法,收入关联型方式很难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替代率。
(5)均一给付型和收入关联型
在给付机制方面,均一给付就是养老金待遇按固定金额领取,目前,非缴费型国家和均一缴费型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上都采用均一给付。收入关联型,即养老金待遇与其收入相关联,与缴费办法相一致,也采取比例制和档次制两种办法,收入关联缴费型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都采用收入关联给付。
(6)现收现付型和基金积累型
在财务机制上,农村养老保障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型和基金积累型。现收现付,通过以支定收,使农村养老保险收入与支出在年度内大体实现平衡的筹资模式。其基本原理是在长期稳定的人口结构下,在代际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即制度内生产性劳动人口负担退休的老年人口的养老费用。基金积累型是以事前融资积累的方式筹集农村养老基金,加上投资收益,以便能支付确定水平的、未来农村养老给付的货币现值。基金积累型强调个人不同生命周期的收入再分配。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都属于现收现付型。主要原因是,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上对受益人缴费的依赖性小,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
总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主要定位于收入补充而非收入替代型,保障水平适度。福利型与救助型农村养老保障都属于非缴费型,保险型国家则采取缴费方式,但无论是非缴费型还是缴费型,财政补贴是农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障的给付既可以是普遍保障,也可以收入调查为条件,但对于收入核算比较困难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普遍保障型是成本较低的选择。在缴费型国家,均一缴费与收入关联缴费并没有优劣之分,与此对应,则可以采取均一给付和收入关联给付。而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都采用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基金积累型计划较少。
二、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三支柱”模型及其特征
发达国家具有共同的制度背景,如农村土地私有制、农业人口比例低、国家财政对农业给予大量补贴等。对于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有的国家设立单独制度,有的国家将城镇制度延伸到农村,农民都有着很好的保障程度。从内部结构看,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和责任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出不同的三个支柱:公共年金、专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农村养老保障“三支柱”模型以保险型的日本和福利型的加拿大为代表。
1、第一支柱:国民年金(公共年金)
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在公共年金发展变迁中,形成了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两种公共年金模式:缴费型养老保险模式和非缴费型普遍养老金模式。在前一种模式下,通过农业劳动者缴费与国家补贴,为农民建立退休收入保障计划,强调缴费与工资收入、退休待遇的相互联系。如日本的公共年金,面向全体国民,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农民和自雇者必须参加国民年金。参保者每月缴纳一定保费,从65岁开始支付,国民年金的1/3资金和所有管理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2/3来自参保者缴纳的保费。在后一种模式下,政府为每一个老年人提供同等、均一水平的养老金,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如加拿大“老龄安全年金”规定,只要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至少10年且至今仍居住在加拿大的65岁以上老人,或目前已不在加拿大居住但在其18岁后曾在加拿大居住了至少20年的65岁以上的老人均可获得一笔基本的老龄年金收入,1993年的月给付额为384加元。
2、第二支柱:专业性农民养老保险(专业年金)
由于公共年金采取现收现付体制,政府财政承担很大压力又很难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支付压力,且农民得到的保障程度只有非农劳动者的一半左右,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开始为农村居民建立专业性养老保险(专业年金)。农民专业年金一般由政府组织主办,属于地域性保障组织,以农村雇佣劳动者和自营劳动者为对象建立。既有待遇确定型模式(以日本的农民年金为代表,在典型国家中有详细介绍),也有缴费确定型模式,如加拿大的NISA计划。这里主要介绍加拿大的农民专业年金计划。
加拿大的农民专业年金也叫收入稳定账户(the Net Income Stabilization Account ,简称NISA),是加拿大政府1990年根据“农民收入保护法”授权建立的,意在保证最低水平的农民收入稳定。
(1)资格条件:参加NISA计划的人必须拥有或参与一个农业经营实体,并参加日常农事经营,拥有至少10%的选举权或股权。要求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书,报告农场经营盈亏。
(2)账户设置:参加NISA计划的人都有一个账户,包含基金1和基金2两部分。基金1是参加者的存款账户,基金2是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匹配的补助及两个基金存款的利息。投保人允许在基金1中存款的上限是每年农产品销售收入的2%,但不得超过25万加元。政府(联邦和省各出50%)每年向其账户2中存入相同数额的保费补贴。
(3)待遇支取:参加者在离开农业部门或者退休时,若事先通知管理者则可以自动享受退休农民年金计划,一次性或逐年提取其账户上的余款。
(4)计划的管理:NISA计划由联邦和各省分别签署协议后由省政府具体实施,依法成立全国NISA管理委员会,负责计划的管理和监督。
3、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计划
所谓个人储蓄性计划,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通过自愿安排,储蓄一部分当期收入或购买人寿保险为老年生活做准备。发达国家一般对个人储蓄性计划采取免征所得税等鼓励性政策。如美国曾立法规定,对于没有职业年金计划的城市雇员与农民给予养老储蓄优惠,储蓄不需纳税。
此外,发达国家针对低收入者普遍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退休的农民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特定水平可以享受社会救助,成为老年农民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这种计划通常先确定生活贫困线标准,再通过对申请者生活状况的调查,确定具体的给付水平,资源主要来自财政融资。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计划与均一给付的普遍养老金相比,具有很强的缓解贫困功能,是重要的收入再分配方式,但由于需要进行生活状况调查,管理成本较高。
三、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
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主要由缴费型养老保险与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组成。缴费型养老保险主要在突尼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阿尔巴尼亚、越南等国家实行,多数是自愿参保,财政给予补助。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缺乏财政收入、低收入群体缺乏缴费能力、缺乏管理能力、地理因素和人口分散等因素,导致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很低,缴费型养老保险在发展中国家运行良好的并不多见。由于多数人口排除在强制性养老保险以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了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这些国家包括尼泊尔、印度、纳米比亚、阿根廷、巴西、南非、毛里求斯、乌拉圭等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有的国家采取收入测试办法,如巴西、阿根廷,有的国家则采用普遍保障办法,如毛里求斯、纳米比亚。
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提高了农民及其覆盖者的保障面和水平,使非正规部门的老人老有所养。2000年,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博茨瓦纳等国家基本上实现了100%的覆盖率,南非的保障面也达到了88%。养老金收入成为老人养老的重要收入来源,降低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的农村贫困率。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智利的贫困率分别降低了30.8%、29.2%、24.3%、和18.7%。事实证明,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对中低收入国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老年人提供收入支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获得了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重视和提倡。
四、典型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俾斯麦”模式的故乡。1951年,德国颁布《农民养老保障法》,着手建立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57年开始实施的。制度创设的初始目的,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辅助政策,让农场主(farmer)达到65岁时及时将农场移交给继承人,解决农村年轻劳动力的土地问题,也为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1995年颁布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覆盖范围:所有农业和林业企业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以及养鱼业企业主,农业企业主的配偶,也包括与农民从事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除了每年雇佣期少于2个月或50个工作日的人员,其他人员必须强制参保。
(2)农民缴费:实行均一缴费制。1995年前缴费基数是农场的经济价值;1995年后,缴费依据是应税收入。但年收入低于3万马克的人可以领取缴费补贴,约有50%的参保者获得缴费补贴,他们绝大多数是低收入者。农民缴费采取统一标准,一个农场主只交一份保费,其他投保者的保险费是农场主的一半,并由农场主承担。
(3)资金筹集:通过个人缴费和联邦财政资金共同筹集,但财政资金占主体部分。2002年,农民养老保险支付总额为15亿欧元,其中农民养老保险缴费约5亿欧元,联邦财政资金约10亿欧元。
(4)待遇领取:德国的领取年龄为65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采取均一给付型。以2002年为例,每月缴费约400欧元,领取养老金标准约为900欧元。除了65岁时的老年年金外,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年金、在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威胁时的康复待遇和在此期间提供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在受保险人死亡时的遗属年金等。
(5)管理: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德国有3个直属联邦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6个直属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属于自治的法人组织,受联邦或州行政部门监管。
法国1910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四个子制度:普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特殊保险制度和非工资收入与非农业职业者保险制度,呈现典型的“碎片化”,形成“行业保险”的特征。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2年,设立的目的:一是保障农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使他们在遇到风险时能得到经济支持和社会援助;二是促使年老的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年轻一代,以提高农业的现代化经营水平。制度内容如下:
(1)覆盖范围:农村养老保险分两类,第一类是针对农民(农场主或农业经营者)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险,称为“农业非工薪人员保险制度”,这是一项专门制度。第二类是针对农业工薪人员的社会保险,与其他公共养老保险相类似。农村社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农业工薪人员,占保险对象的62%,其余的38%是农民及其家属。
(2)资金筹集:根据法律,法国农民及其家属参加养老保险的经费按“农民社会保险预算附则”规定,农业非工薪人员保险预算的经费比例分别为国家补贴占8%,国家辅助基金占12%,农产品附加税占22%,其他公共社会保险部门的转移支付占30%,农民自己缴纳的保险费占28%。农业工薪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担,目前总费率为14.75%,其中,雇主缴纳8.2%,雇员缴纳6.55%,雇员的缴费率一直在上升。
(3)待遇给付:被保险人60岁退休且缴费时间达到150季度的,可以享受全额养老金;不够上述条件的减少一定比例;65岁退休但缴费时间未达到标准也可以享受全额养老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每月不少于514欧元,最高每月不超过1139欧元。
(4)基金管理:法国农村社会保险由农村社会互助会负责经办,这是一个完全自治的私人组织(NGO),受政府委托对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采取“社会互助制”,即完全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合作管理,并自行选举管理层。目前,2000名被选举出来的行政人员、农民和农业工人负责农村社会互助会、基金会的管理,76000名地方代表负责基金会和被保险人的联络,18000名雇员从事农村社会保险服务工作。
日本从二战以后开始建立现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要。具体内容如下:
(1)国民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着手为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其覆盖面由原来的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改为全体国民。从下表可以看出,农民参保实行定额缴费,但凡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者,可免于缴费,相应地,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有水平的1/3。缴费年限25年以上、年满65岁以上的参保人可以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满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可领取最高金额养老金。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国库负担1/3,其余来自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2)农民养老金基金:1971年,日本公布《农民养老金法》并实施。该制度一方面是使农民获得一份追加的养老金,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是促进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实现经营者的年轻化和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该制度作为国民养老金制度的补充,特点是:一是自愿性。农民除了必须参加国民养老金以外,是否参加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完全由农民自愿选择。二是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国民养老金的第一号受保人,但保险费豁免者除外;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达60天以上。凡满足以上条件,个人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65岁以后可以领取“农民老龄养老金”。三是规定了离农政策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
(3)农业劳动者年金:2002年1月,日本实行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目的是减轻原现收现付制度对现役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经济压力。该计划分企业型和个人型两类,农民可以加入个人型养老保险。加入者可以选择资金运营机构和运营方式,月缴费在68000日元以内免税,基金运营收入不纳税,领取时根据缴费金额和运营收益确定支付标准。该计划实施的同时,改变了原有的鼓励离农政策,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被取消。
总之,日本按照“国民皆保险”的原则为农民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障,除了公共性的国民养老金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参加准公共性的农民养老金基金和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在2002年以前,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三部分组成,即国民年金、老龄年金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2002年后,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国民年金和农业劳动者年金两部分组成。
巴西是一个新兴经济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其特色,主要包括农村年金计划与农村社会救助年金计划。
(1)农村年金计划
巴西农村年金计划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农村65岁以上的老、残、寡人口提供统一的待遇给付(需进行收入调查获得资格),资金来源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价格2.1%的缴费、城镇雇主缴纳3%的工薪附加税、政府的税收和国债收入,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投入。制度建立后,根据该国的有关法律,在领取年龄、领取人资格、缴费等方面作了一些调整,但主体内容仍维持原有制度安排。目前,该制度已经覆盖了巴西700万农村人口。
农村年金计划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减轻了农村贫困程度。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以巴西南部3州为例,获得保障的农村家庭中仅有14.3%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若将贫困线按当地水平进行调整,则仅有0.4%的享受计划的家庭在绝对贫困线以下,0.8%的家庭处于贫困,2.7%的家庭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剩下96.1%的家庭则通过年金计划明显地改善了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农村年金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支持了农村地区的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也提高了老年人和妇女的社会地位。当然,农村年金主要依靠财政筹资,也面临筹资困境。
(2)社会救助年金计划
巴西社会救助年金于1996年正式实施,由联邦政府支付给67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以及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的残疾人。该计划需要收入调查,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法定最低工资)才能获得救助。救助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运作完全由国家社会保障协会负责。
从1995年12月到2001年8月,巴西的社会救助计划获得了快速发展,救助的领取人数大幅度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6%。社会救助年金计划的支出在巴西社会救助总体支出中占有重要的比例。以2000年为例,该救助金在整个救助开支中占75%。在提高国民的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发展、降低贫困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全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变迁、模式特征以及各主要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内容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一是农村养老保障虽有滞后性,但应适时推进。相对于城镇而言,大部分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起初都没有覆盖广大农业劳动者,都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入中期阶段以后才着手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而农民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业人口的减少而逐渐提高。
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是整个农业政策的一部分,应与土地流转等政策相配合。农民养老保险不仅服务于提高农民收入、保障老年生活的单一目标,也可以实现其他农业政策目标,成为一国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计划促进年老的农民较早地交出农场,是其实现农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年轻化、知识化、效率化的经济结构调整政策体系的一部分。加拿大的NISA计划是与其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计划相配套的,使加拿大能够在“WTO”框架下,利用“绿箱政策”支持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日本在战后迅速地从农业人口占40%的国家完成城市化,将农村人口降至4%,其农业政策经历了两次转折,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也紧密地配合这两次转折:一是鼓励离农政策。战后,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目的,日本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同时,制定和实施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养老金的政策,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二是返农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的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农村老龄化比较严重。农业政策也由“鼓励离农”转为“鼓励返农”,农民养老金政策随之改变,取消了土地权益转让养老金政策。
三是发达国家的“三支柱”模型值得重视。部分发达国家为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建立起了国民年金、专业年金、个人储蓄性计划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结构比较合理,保障层次多样化,给付水平较高,对发达国家老年农民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发达国家在解决基本经济保障的同时,动员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等社会服务,实施帮助老年人的行动计划,这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趋势。
四是发展中国家不能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模式。对于经济落后、二元结构明显、农业人口众多且居住在广大乡村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简单套用适用于正规就业的缴费型养老保险的办法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目前,全球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世界上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斥在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低收入国家的情况更加严重,如撒哈拉以南的一些非洲国家和南亚一些国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到10%,被排斥者绝大多数是农业劳动者。因此,发展中国家还要建立为农民提供低水平、普遍保障的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这一计划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实施也比较成功。
五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角色。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在农村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着主要出资人、管理者的角色。如德国,农民养老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唯一的由国家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项目。由于缴费者者和享受待遇人数间的不均衡比例,政府资金在农民养老金支出中占绝大部分。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全国老龄办国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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