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社会保险税费和美国社会保险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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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social insurance charges)
  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不包括为职工所作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新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企业以购买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相关的项目,据此设置“”一级科目,在其下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等。具体处理如下:
  (1)会计期末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
  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
  (2)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部分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职工个人保险费”
  (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
    “一职工个人保险费”
    贷记“”
  【例】华宇公司2008年2月按照规定比例在社保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中计提基本,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薪酬费用124500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费用35080元,为发生职工薪酬费用27000元,部门人员职工薪酬费用28000元。(基本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比例为单位6%,个人2%;比例为单位2%,个人1%)。则企业计提、代扣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
  借:——甲产品 34860
     9822.4O
    在建工程 7560
     784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2874.8O
  (2)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3603.80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3)企业缴纳社保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2874.80
    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贷:银行存款83686.20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社保费用是当期发生当期扣除,和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加大了所得税差异,使得部分跨期和的社保费用难以在当期收人中得到补偿,导致,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增加了涉税核算的复杂程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外乎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缺失;另一是执行不力。就制度方面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时期的转制而来.这其中涉及到新旧体制的衔接、过渡等问题,想一步到位很困难.因此有些制度的规范要晚于实际:就执行方面而言,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加之缴费人员情况复杂,问题就此产生。具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普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不是以税收的形式筹集,而是以缴费的形式筹集.在征收力度上明显偏弱,企业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近年来。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总的情况并不乐观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个人。企业中主要是一些(也有少量大、中型企业),它们规模小。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经常变换经营场所.税务部门稽查管理难度大.造成拖欠社会保险费。他们采取多种手法.达到少缴费或不缴费的目的 例如:有些小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如沈阳市)为了少缴费.尽量少报缴费工资基数.争取按最低标准(该地区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少报参保人数,不给农民工、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缴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则一般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低收入者、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地区的农村人El等等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不完善
  1.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
  近几年.各省市不同程度地扩大了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如福建等省市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了的征缴范围。2005年,政府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参保缴费政策 然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其职工均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内,占全国人口55.1%以上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靠土地和.仍游离于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不够广泛。
  2.过高
  按照的研究.社会保障缴费率不能超过工资的25%.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率为39% .远远超过了警戒线。如此高的缴费率.加大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削弱了相关企业的竞争力 特别是那些新成立的.它们的生产经营刚刚起步.资金非常紧缺.如果再按高费率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会使它们不堪重负、举步维艰。所以现行的社会保险高缴费率是导致企业缴费能力不足.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之一。
  3.社会保险费征管权限不统一
  按照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条例》又规定,与申报费额的核定必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多数省份规定社会保险费由代征.但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这就出现了征管权限不统一的情况.造成地税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责权分离,不利于社会保险费依法按时足额征缴。
  (三)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灵活就业者异地续保衔接困难
  目前部分省份的社会保险仍以县级统筹为主.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各地区的和征缴标准不统一.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缺少全国统一的转续办法,灵活就业者异地续保衔接困难。目前全国范围内的非常普遍、非常频繁.但这些人的却不得不留在原来居住的城市.社会保险关系也留在原地.对于居住地来讲.由于人不在本地.无法征收社会保险费.而对于新去的工作地来讲.由于社会保险没有实现全国统筹.也无法在工作地续保.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不强
  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征税和收费。这两种形式比较而言.在征缴力度上是不同的,征税的力度明显强于收费。根据我国的规定,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税务机关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期缴纳、申请税收保全、加罚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而收费则不能按此行事。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靠缴费而不是征税.这就使征缴力度大打折扣。有些企业和单位,明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但依然我行我素.因为这没违法.而属于违规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畅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综合工作.它涉及到许多部门,这就要求必须做好这些部门之间的工作。目前,由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各自独立.致使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数据信息不完全、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而且降低了征收效率。
  社会保险缴费是社会保险活动的起点.如果没有社会保险缴费.就没有足够的,也就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津贴.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就不能落到实处。为此。应从以下方面人手.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进行理顺、规范.则执行的再好也会有许多漏洞。
  1.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将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纳人参保范围.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体制建设 对于农民可以采用优惠费率.并以自愿为原则参加社会保险.逐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同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而且有利于社会保障的持续稳定发展。另外.对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其费率可以借鉴.把纳税人分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较低费率.适度减轻其负担.提高其缴费能力:对于个人缴纳部分.费率可以一致 以企业负担不超过的25% ,个人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0%为宜
  2.完善相关法规.科学合理地划分责权
  科学合理地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立“地税征收、、社保发放”的征管体制。具体而青:明确规定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主体.并将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的核定权限也授予地税机关.从而使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能获得完整的执法权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解释、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的审查和发放、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审查。这样.明确了责任.理顺了征管程序,工作效率自然提高
  (二)加快社会保险的步伐
  目前.以行政收费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手段缺乏刚性. 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根源所在。所以,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的“费改税”步伐.尽快.将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税收的刚性作用 开征社会保险税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顺理成章.名正言顺.可以充分运用税务部门的联网优势. 形成覆盖全国的征收系统,税务、财政、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亦可共享 加之各地区的税务机构健全.税务人员征税经验丰富以及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都能为社会保险税的及时、足额征缴提供保证。
  (三)加速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进程
  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这是做到“应保尽保”的关键所在.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分为三步走:首先.建立省级调剂基金制度 对于尚未建立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先建立起省级.各省级政府通过纵向转移和市县之间的横向转移相结合的办法实现省及省内市县之间的基金余缺调剂 此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才流动而造成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困难依然存在。其次,建立省级统筹 在市县统筹之后,待时机成熟时实现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续办法。对于社会统筹部分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制定一个转移系数.然后.国家根据具体状况进行基金余缺的调剂,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随人走 在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基本矛盾得以缓解后.由社会统筹层次导致漏缴、欠缴问题基本解决。最后,实现全国统筹。在这一阶段.技术层面的问题已全部解决。
  (四)利用现代化手段,保障社会保险各部门、各地区的信息畅通
  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应全面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抓好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既可以使社会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畅达.也可以使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传递更快捷、更方便,提高征缴效率。这就要求税务、财政、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系统兼容.资源共享 这样才有利于对企业(尤其是私营的中小企业)用工情况、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等进行全面监督,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到位。
  为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深人人心.政府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电视、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内容及其相关法规.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性.提高参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加人到社会保险行列中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
何滔滔.刍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财会通讯,2008年6期
程海涛.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北方经济:综合版,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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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那么社保怎么扣税?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搜集了社保扣税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与了解。
社保扣税的相关规定
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全体雇员所缴纳的基本、基本费和基本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基金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进、医疗保险金、和,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薪收入,并按章纳税。
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公积金等,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扩展阅读: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扣除社保后计算吗?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提及,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及个人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先后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只要缴纳的基数不超过缴纳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性收入三倍以内,缴纳比例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都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的。你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只能作原则规定,法规是限定一个事项,具体到实质性计算时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为纲要,不再将法律的条文框死,是一个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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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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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断增多。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体现了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税务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有力资金保障,现就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首要前提。因此,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税务机关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出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由于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使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了收入规模,更多地参与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地位,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已经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的职责,不辱使命,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尚未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税务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接手这项工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改革深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于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业务,虽然与税收征管有一些共同的方面,但也有较多的不同之处,特别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因此,能否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与否。事实证明,凡是领导重视的地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就开展得比较好,工作成效较大,存在问题较少;反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矛盾较为突出,工作难有起色。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从关乎今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并支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将其纳入税务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充分保证,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深入实际和基层,研究和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方案并落到实处,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和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三、积极做好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 征收社会保险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又与各个部门联系紧密。因此,大力加强宣传工作是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和宣传。已经接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地区,要通过有分析、有数据、有对比、有说服力的宣传,积极向各级党政领导反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优势、取得的成绩、征管工作的艰辛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获得党政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尚未接手这项工作的地区,要通过积极宣传,使党政领导认识到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和效果,促使其尽快把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交给税务机关。&& (二)要向社会广为宣传,使社会各方面了解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艰辛、成效以及做好工作的态度和决心,从而让社会关心、了解和支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 (三)要向广大缴费人进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使缴费人知晓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熟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了解税务机关是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氛围,减少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阻力和压力。&&& 为此,各地每年至少要整理出两篇以上宣传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成效和经验的报道材料,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刊播,加大宣传力度。&&& 四、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依法治税和依法征费。因此,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首先,在社会保险费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次,规范征费行为。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征收管理制度及办法,使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和检查等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其逐步规范化。再次,要严格执法,依法征费,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费”。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过程中,正确和有效地运用加收滞纳金、处罚等手段,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 五、大力加强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科技加管理是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一直强调要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其中,科技加管理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重要保证。只有做好“科技加管理”,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治税”和“从严治队”。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同样要做好这三篇文章。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充分证明,加强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克服税务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规范社会保险费各项征管工作,对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地确定缴费基数和收入计划,扩大征缴覆盖面,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在充分利用目前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大力加强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避免重复和浪费。&&& 六、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多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工作没有衔接好,都会对征管全局产生不利影响,降低征管效率和质量。只有部门间形成整体合力,理顺工作关系,减少推诿扯皮,才能做好各项征管工作。当前,尤其要做好征管衔接工作,处理好征收数据资料的交换、整理工作,力求准确、高效,为提高征收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求谅解,重协作,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中,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保险费各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突出征管工作重点抓好管理&&& 根据目前社会保险费工作分工情况,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政策,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争取年年有所突破。只有强化征收管理,才能使上劲、使好劲。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工作要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积极推动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称“三费”)集中、统一征收。征收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或者只能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前有些地区由两个机构共同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开展。这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求得理解和支持,尽快实现“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五费”统收。&&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 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和了解社会保险费费源分布情况,摸清有效费源和重点费源,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重点费源大户档案,将缴费数额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户管理,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熟悉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具有较强的征管力量等优势,结合税收征管、稽查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费源真实。&&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实工作&&& 缴费基数的确定既关系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全局,也关系到缴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税务机关应紧密结合征收管理做好这项工作。目前要着重解决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认真核实参保户数和参保人数,凡与缴费基数相关的项目,如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都应严格、仔细核定,确保真实和准确。&& (四)积极参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制定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参与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从而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为此,税务机关要发挥熟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相关情况等优势,求得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学习和借鉴浙江、广东、福建等地的经验,积极参与并做好征收计划的制定工作。要对参保户数、缴费单位、费率、缴费人数等情况进行认真、仔细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取得共识,实事求是地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 (五)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规定负责清理欠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欠费实行分类管理,先清新欠,再清陈欠,把由于缴费人消亡等原因造成的死欠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办法,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欠费大户,尤其是欠缴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清欠重点,实行监控督缴制度。要根据清欠对象的实际缴费能力,督促企业制定补缴欠费计划,按月督缴,定期公布欠费情况和追缴情况。&&& 八、加强社会保险费调查研究工作&&&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较短,实际困难和问题较多,特别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脱节,各地社会保险费政策不统一、征管不规范,部门之间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等,影响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矛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善于向有关地区学习,汲取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不断探索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新路子。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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