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算下来应该退税,怎么办?

&毕节市国家税务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毕节市国家税务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17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废止。 四、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十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十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十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十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十五、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阶段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时发现符合条件,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其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六、我公司预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年度终了发现超过规定标准了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十七、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一)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13。第14行的填报说明。 (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5。第25行的填报说明。 (三)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1。第12行的填报说明。 十九、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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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咨询一个问题,利用废渣、建筑垃圾进行加工生产的混凝土砖,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的减免备案?需要备哪一种备案?(是小微的还是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业务收入减计90%的?)
答:您询问的问题是两种业务,分别回答:
&&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因此,您公司利用利用废渣、建筑垃圾进行加工生产的混凝土砖,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文件执行。
&& (2)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A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B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C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D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自日起施行。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号):
A自日至日,对年应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企业所得税。
B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2号):
A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详见附件)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管辖的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在进行网上年度纳税申报之前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属于国税部门管辖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电子申报时,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年度所得税申报模块填写《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进行网上申报。
  B企业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进行次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尚未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后再确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C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当年应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办理。
  D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中,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年度终了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根据文件规定,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自日起执行。
若您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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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所〔2015〕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现将《》(税总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通知》要求的四个方面、十项措施,市局成立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成员单位有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个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等。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统筹部署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海发布&双微(微博和微信)、&中国上海&网站等上级平台,本系统税务网站、税务&两微&、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上海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宣传专栏,修改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内容。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置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解答纳税人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便民办税的引领作用。
  (二)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行集中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题宣传。通过在线访谈、深度新闻报道等方式,加深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通过编印纸质宣传手册、网上办税服务厅信息推送等多种渠道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三)组织好内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在3月底前,市局所得税处、货物劳务税处、个税处根据涉及的相关政策,组织对分局培训,4月上旬各分局完成对相关人员培训。
  三、加强政策落实
  (一)简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页面中,对于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无需再填报相关数据,申报系统自行判断并形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对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企业自行填报本年度预计的相关数据,申报系统自行判断并形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志,无需纳税人另行上报备案资料。
  (二)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
  3月底完成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系统的升级,并按照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修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计算公式,确保本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其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申报数据后,市局将通过税企互动平台告知其享受优惠的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三)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分局在季度申报期结束后,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补救措施。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季度落实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反馈市局相关处室。
  (四)严格定额征税管理
  分局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核定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偏离较大的,分局应及时调整核定定额。分局应加强定额核定管理,保证享受税收优惠和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五)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诉求反映平台
  4月上旬,各征管分局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咨询室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 (以下简称小微服务岗),&小微服务岗&人员应当做好必要的岗前培训,并由分局业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支持。
  &小微服务岗&人员应当按照&首问必办、依法服务、全程跟踪、限时回复&的原则,落实&首问责任制&要求,对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答,无法直接解答的,应当联系分局业务部门予以解答。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内设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同时负责受理小微企业诉求,畅通诉求绿色通道,对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建立快速反馈机制,由纳税服务投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落实,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限答复纳税人投诉的问题。
  四、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加大考核力度
  (一)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各征管分局应每个季度申报期结束后的3天内,向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的季度落实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5年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在6月30日前上报落实工作情况总结和统计表。各征管分局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根据掌握信息资料进行减免税效应分析,及时查找问题及差距,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实行跟踪问效。
  (二)明确绩效考核办法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已列入了市局的绩效考核,并对贯彻部署、政策宣传、优化管理方式和督导落实等工作明确了考核标准。各分局应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附件:&1.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工情况表&&&&&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总结提纲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5年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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