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中表单名称还能重选吗

企业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介绍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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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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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 填表前的说明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 括多个附表。(本讲座暂不含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 难点是“纳税调整明细表” 。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求填报人员既 要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又要掌握《企 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识别两者间的差 异,掌握纳税调整方法,才能正
确的填报本表。   而对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 业,难度可能会更大,因为这类企业既要熟知企业会 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又要清楚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 上的差异,才能根据分析进行填报。 整套报表体系图 填表顺序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税收优惠 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折旧、 摊销调整表--减值准备调整表--股权投 资明细表--境外所得抵免明细表--纳税 调整明细表--主表1-23行(弥补亏损明细 表)主表24-42行 简化的顺序为:附表1、2、5、7、8、9、10、 11、 6、 3、主表(附表4)主表 。 前期准备(略)。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适用范围和依据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 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 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 税人填报。 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 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 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有关收入的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号 )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 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 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 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某单位销售1套电器,赠送1件毛毯,电器的 公允价值为2000元,毛毯的公允价值为100元, 某月共销售电器100套,赠送毛毯100件,共取 得销售收入20万元,按公允价值分摊,电器为 2000/()*100=95.24%,毛毯为 4.76%,当月确认的收入为: 电器销售收入20*95.24%=19.048万元 毛毯销售收入20*4.76%=0.952万元 同时相应的结转电器和毛毯的销售成本。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 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 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 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第4行 “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 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 营业务收入。    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 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 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6行 “ 让渡资产使用权 ” :填报让渡无形资 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 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 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 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 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 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9行 “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销售材料、下 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 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 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的政策《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 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 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 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 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号 )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 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 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 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 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 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 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 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 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 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 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日以后尚未进行 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14行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 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 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 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 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第15行 “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填报纳 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 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营业外收入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 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 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 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 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 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 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 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 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 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第21行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 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第22行 “罚款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 得的罚款收入。 第23行 “债务重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 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第24行 “政府补助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 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第25行 “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捐赠,确认的收入。 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 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 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与收入明细表相对应。期间费用按报表填写。 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 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 应税成本。 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22行,非常损失,一定要经税务机关批准,时 限在一月十五日前。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适用范围和依据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 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 抵免税额。   第2行 “ 国债利息收入 ” :填报纳税人持有国 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4行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填 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 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 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 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 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 10%部分的数额。   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 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关于执行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一、企业自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 源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 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 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 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 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 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 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 修订。 .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的金额。 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号 )。 《安徽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科策 〔2008〕77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财政 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费用为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 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 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 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 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 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 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 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 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 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 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 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 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 果报告等资料。(可以五年的结转,要备忘) 科策〔2008〕77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 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 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 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 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 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 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 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 研究开发项目。 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样本)? : 你单位报送的 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 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经会同省 (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研究开发 项目,同意其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 省(市)科技厅(局)(盖章) 年 月 日 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 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 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有关政策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7〕67号 ) 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 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对单位按照第 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比例低于25%(不含25%) 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 67号文件 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 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 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92号文件第一 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 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9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 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 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 )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 我省规定为4800元,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不足抵时,可在此抵扣企业所得税。 第15行---28行,按各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 得额 填写。最新文件为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 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 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 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 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二、三略) 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 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 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 目的所得。 最新文件《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 116号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46号 ) 46号文件主要内容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 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日后经批准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 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 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 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 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最新文件(尚未出台) ? 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 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 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 是所得部份,而不是收入。 ? 是指技术转让,而不是技术开发、咨询等。 ? 按照《减免税办法》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 以上是税基式减免,33行和40行是税额式减 免,要通过计算进行填列,33行要将主表的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以后,才进行填列。 ? 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 所得税税额。主表25行*5% ? 有关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 定管理暂行办法 》(皖地税函[号 )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 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主表25行*10% 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 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 优惠政策。主表25行*(25-X)% 最新文件《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内容有1原 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 。2定期减免税的。条 件,日前成立的;项目和范围按 附表列举的。 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 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 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 31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 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条件略) ? 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 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 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有关文件为《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 48号 文件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 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 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 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 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 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 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 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 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 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 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 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45行 “ 企业从业人数 ” 项目,填报纳 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 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 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46行 “ 资产总额 ” 项目,填报纳税人 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 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 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 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 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 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 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账面金额。   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 的计税基础的金额。  对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 =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 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 第2列)-(第3列-第1列)。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以 后当公允价值变动时,其变动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金融资产共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如在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 金。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或应收款项 的贷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和负债的条件:目的是近期出售或回购;短期获 得方式对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有套期保值的衍生 工具。 初始计量:以公允价值为成本,费用进损益。包括 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实际收到后冲减初始 成本。 持有期实际收到的股利或利息,冲减成本。 持有期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入损益。 处置时,处置的公允价值与初始价值差额确认为投 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 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 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 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 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计入收入 的,二者有差异   《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 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 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 基础。 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 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不含费用);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 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为成本。 而企业的该项资产是在变动的,因此其变动部 份要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成本法 后续计量:成本模式,同固定资产等  公允价值模式,不提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表日,按 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等,公允价值模式下,将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与原账面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自用等转换为投资性房产地。公允价值模式下,将转换 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 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大于原账面价值 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调整同上)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第1行 “ 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填报 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的金额。 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的金额。 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 第4行 “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的销售(营业)收入”: 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 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 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按照税收规定 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 第6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 :金 额等于本表第4×5行。 第7行 “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 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2行;当第 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1-6行。 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第3行>第 6行,本行=本表第3-6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 填0。 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填报以 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 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第10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当第 3行≥第6行, 本行填0;当第3行<第6行,第3- 6行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9行 “ 以前年度累 计结转扣除额 ” ,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 额如果大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 额”,本行=第9行。 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根据本表计 算结果填报,本行=第8+9-10行。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 史成本)的金额。 第2列“计税基础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 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 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 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折旧、摊销额的年限。 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的折旧、摊销额。 第7列=金额=第5-6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 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改建支出 :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 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1行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 限分期摊销;12行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 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13行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 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3行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 年限分期摊销。 14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 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 低于3年。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列 “ 期初余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 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 额。 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 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 进行纳税调减。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 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列被投资企业名称 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的 期初余额。 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纳税年度 内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增减变化金额。 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长期股权 投资的所有支出的金额,包括支付的货币性资 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 费。 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 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 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 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此列合 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 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 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 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 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 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 列“全额征税收入”。 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 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 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 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 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第14列 “ 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 :填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 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 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 失。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 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 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 转让损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 年结转金额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 所得”调减项目中。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列 “ 国家或地区 ” :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 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 一行填报。 第2列 “ 境外所得 ” :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 额。 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 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 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 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 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的境外所得÷(1― 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 第4列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填报境外所得按税 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 第5列 “ 免税所得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 的境外所得。 第6列 “ 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 ” :填报境外 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 列-4列-5列 第7列 “ 可弥补境内亏损 ” :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 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 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 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第9列 “ 税率 ” :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 25%。 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 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 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已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 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 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 总额。 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 许抵免的金额。 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所得税后,可 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 .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 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 外所得税额。 第16列 “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 : 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未抵免 余额。  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 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 填报第11至16列。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 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收入。(根据附表一的13行填写)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 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 的收入。第3列等于第2列。 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 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 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 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 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 差额。 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 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 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 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 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 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 金额”。(下同)。 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 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 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 “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的“合计”行的绝对值。 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 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 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 表》分析填列。 第8行“特殊重组”: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 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9行“一般重组”: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 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增金额”或“调 减金额”取自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 调整表》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附 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为正数 时,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 5列;为负数时,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 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负数的绝对值。 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 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 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 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 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 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 外所得”合计行。 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 增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 外形成的损失。 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 表一 (3)(略) 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 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 栏数据。 第16行“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 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 栏数据。 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 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 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 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 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 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 第19行“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 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视同销 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一般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 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企业计 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税收允许 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 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 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 “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 下原则掌握。日起执行。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 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 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 目的; ?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 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 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 “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 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 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 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 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 对福利费余额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 264号 )第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 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 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 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 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 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 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 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 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 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 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 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 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 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 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 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 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 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 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 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 “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 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要注意的事: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备忘)。 ? 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第1列“ 账载金额 ” 填报企 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 ”经比较后填 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第1行 ×5‰”或“附表一(2)第(1+38)行×5‰”或“主表 第1行×5‰”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 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 第3列“调增金额”; ? 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 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 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 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 度结转额”。 ? 第28行“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 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 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 2列的差额为正数,填入“调增金额”,如为负数,则第 3列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要计算 ? 第29行“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 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第2列“税收金 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 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 报;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 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 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 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 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 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 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 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 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 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 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 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期 ? 第30行 “ 住房公积金 ” :第1列 “ 账载金额 ” 填报 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 收金额 ” 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 公积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 “ 调增金额 ” ,如本行 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 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1列 “ 账载金额 ” 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 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 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 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 “ 调增金额 ” 等 于第1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6]10号 ?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 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 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 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32行 “税收滞纳金 ” :第1列 “ 账载金额 ” 填报本 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 金额 ” 等于第1列;第2列 “ 税收金额 ” 和第4列 “调减金额”不填。 第33行 “赞助支出 ”:第1列 “ 账载金额 ” 填报本纳 税年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 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 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 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中填报。 第34行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第1列 “ 账 载金额 ”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 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 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 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 ” 填报按税收规 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 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 “ 调增金 额 ” ,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 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略) 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第1列 “ 账载金额 ” 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第4 列“调减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需分析填列。。 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 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 “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 金额”不填。 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 载金额”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 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 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第39行“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 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第40行“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 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 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 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 第42行“财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 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 损失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 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 得等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 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失金额,以及按 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 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 得等损失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如本行 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 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 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 列“调减金额”。 第43行 “固定资产折旧 ”:第3列 “ 调增金额 ” 填报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 4列 “ 调减金额 ” 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 “ 固定资产 ” 第7列 “ 纳 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第44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略) 第45行“长期待摊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 附表九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 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第10 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 的绝对值。 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 表九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 数;第4列 “ 调减金额 ” 填报附表九第15行 “ 无形 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 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 和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投资 所得(损失)明细表》后填列。第1列“账载金 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第48行“油气勘探投资” 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 略 第50行“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 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 第51行“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填 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 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 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 “税收金额”不填。 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 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 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 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 的预计利润转回数。 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 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 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 “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第54行“其他”:其他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项 目,第1列“帐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报。 主表的填写“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 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 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 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 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 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 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 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 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 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第2行填 列。 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 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 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 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 第1行填列。 ?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 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 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 列。 ? 第4行 “ 销售费用 ” :第5行 “ 管理费用 ” :第6行 “财务费用”:按附表二的26、27、28行填写。 ?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 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 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 本项目以“-”号填列。 第 9 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 得的收益。 本行应根据 “投资收益” 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 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 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 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 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 第11行“营业外收入”:企业通过附表一17行填 报。 ? 第12行“营业外支出”:企业通过附表二16行填 报。 ? 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 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 +11-12行。 ?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第15行“纳税调整 减少额” 按附表三55行第3、4列填报。 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 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不填 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表三15行 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表三16行 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表三17行 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表三39行 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表三18行 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7列。 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 14-15+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 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 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暂停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 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 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 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第3列 “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 :填报 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 额(以“-”表示)。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 列。 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 +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额”:分析填报主表第23行数据,用于依次 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 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负 数的绝对值-9列。 第6行第10列 “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额 ” :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 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 第11列第2至6行 “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 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 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 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 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 不填报)。 ? 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 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主表(续)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等于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五《税 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五《税 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 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 合计数。 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 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3+15列 数。实行定率抵免的等于第17列。 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 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 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 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 (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 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 机构分配表》。 第37行 “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 分摊的预缴税额 ” :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 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 支机构分配表》。 第38行 “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 缴比例 ”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 (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 例。 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 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 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 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 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 第33-34行。 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 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 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 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 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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